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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完全手册(之三)/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30:14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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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完全手册(之三)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都有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独立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第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

第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第四,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从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1、民法上的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即违约,权利人可以违约为由起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其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民事责任的形式看,最常采用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关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额计算;另一种是在损失额难以计算时,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作为赔偿额。

2、劳动法上的救济
这种方式只使用本公司雇员或者前雇员,雇员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违反上述约定的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行政法上的救济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4、刑法上的救济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处以上七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在追究刑责任的同时,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华为原职工王××等3人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在职时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时也曾与华为签订《离职员工承诺书》。但秦××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华为公司断然采取了刑事手段,深圳南山区法院就华为前员工窃密案一审判决,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在科技业界并不少见,但像华为商业秘密案中这样动用刑事诉讼手段的却非常少见。该案作为在全国知识产权领域极具争议、颇具代表性的案件,对类似商业机密或商业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意义。

三、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  
(一)行政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二)司法认定
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他人侵权时不仅要证明对方实施了获取、披露或使用涉讼信息行为,而且要证明该信息来源于自己,如果直接证明信息来源于原告,从实践和证据的角度来看都是非常困难的。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推定的方式认定:由原告证明双方信息相同以及被告接触原告信息可能的事实,推定被告信息来源于原告,除非被告证明自己信息另有来源。这种推定一般被简称为“相同+接触-合理来源”的认定方式。接触,一般指接触的可能,在有员工跳槽的条件下,只要员工有接触的可能性即推定为信息来源于原告,而接触的内容为原告诉请保护的秘密;合理来源包括公知信息、自行开发、反向工程所得、受让以及不知他人获取、披露非法而使用等,这些均构成被控侵权人的法定抗辩理由。

四、商业秘密涉及的法律规定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
2、《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罪状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3、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规定。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2条,以下简称12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
6、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关于雇员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规定;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雇员,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2条关于由于雇员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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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印发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浮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若干意见》(云府办[201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际、国内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等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云浮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的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之一:
(一)符合云浮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云浮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云浮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云浮产品在国际、国内、省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帮助云浮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七)有利于提升现代农业、服务业整体水平,促进标准化体系建设;
(八)其他。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研制。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联盟标准;
2、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
(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
1、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等;
2、通过联合高校,开展培训班等形式培训企事业标准化技术人才。
(四)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1、建立云浮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
2、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
3、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五)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
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2、现代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3、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
4、其他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额度。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4、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5、在专业镇及产业集群中,每主导制定一项企业联盟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二)标准化科研项目。
1、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承担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承担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条 企业联盟标准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制定或修订。
第十一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省和市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训项目资助额度。
(一)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国家A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取得国家AAA级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二)联合高校,培训企事业标准化技术人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
(一)建立云浮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三)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建设。
(一)各类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二)各类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三)各类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六条 每年3月31日前接受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的申请。各县(市)质监局受理辖区内的申报项目材料,经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市直及云城区申报项目材料直接由市质监局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七)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认证证书。
(八)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验收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申请单位是在云浮市辖区范围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获得资助的费用全额退还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