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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评价的探索与思考/石安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03:39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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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评价的探索与思考
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参与昆明市人大常委“立法回头看”活动有感
摘要:“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是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近年来,各地方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评价制度就是其中之一。目前,各省市地方性法规评价制度虽然称谓不同, 但实质均是对法规的实践检验, 是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延伸。地方性法规评价制度, 通过了解法规在实施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分析法规本身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促使立法机关回过头来反思立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达到维护国家法制和谐统一、减少法规规范的内部冲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目的。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强调指出的“: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法律制定出来以后, 不是让人看看的, 更不能变成只是在书架上摆摆的本本, 而应该也必须成为依法治国的基础, 成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准绳, 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关健词:地方性法规评价 依法治国

一、进行地方性法规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地方性法规评价,简而言之,就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定时间后,通过一定规模的实证调查,对所通过法规的功能、作用以及法规的实施效果所进行的评论和估价,并在此基础上对整个立法质量、价值的评论和估价。这种立法评价是在
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定时间后进行的,它不同于立法预测,主要是以对法的功能作用和实施效果的评价为基础和中心,并在此基础上,进而对整个法规的质量和价值等作出综合的评价。
其评价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绩效;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立法评价,要对法规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法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的一致程度,法律实施效果产生的原因,法律实施程度,法律的有益性、合理性、可行性等作出综合的分析、评论和估价。
为什么要进行地方性法规评价,或者说,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评价有什么重要意义,笔者以为,通过地方性法规评价,可以得出对现行法规更全面、更科学的系统评价,对今后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更有参考价值。同时,通过对各个地方性法规作用、质量的评价,可以总结立法经验和教训,可以分析认识立法共性的规律,用这些规律去指导其他法规的制定,使地方性法规能够发挥其调控社会关系的最佳功能和作用。例如,通过对某一具体法规实施效果及其立法质量、价值的评价,我们可以了解该地方性法规对社会产生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起草该法规初期所要预期解决的社会问题是否得以切实解决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程度;可以分析出实施效果好坏的实际原因,发现法规规范本身的不足,进而为完善修改、废止该地方性法规打下基础。
我们知道,法规功能的发挥、法规价值的实现程度虽然同外部环境如当前我国的宪政环境,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等都有很大的关系。但是,我们不可否认,它同法规自身的质量即法规是否反映客观规律,是否符合社会需要,有着最密切的关系。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须反映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必须适应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在立法中一定要坚持正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警惕立法误入歧途。
而实行地方性法规评价,正好可以增进立法机关对法规实施情况的了解,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
(一)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立法水平。法律固有的稳定性必然要求立法者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在立法中对社会经济发展予以适当前瞻。但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各种新生事物、新情况层出不穷,增加了立法预测难度。古人云:“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地方性法规评价中,执法部门、人大代表以及人大专(工)委积极参与,通过开展部门评估、问卷调查、专题调研等一系列活动,形成最终评估报告,再由常委会认真研究,决定是否对法规进行修改。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法规能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发展完善,做到与时俱进,实行“回头看”,使立法者可以清楚看到立法预期与立法实施效果之间的差距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的欠缺,进而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立法预测能力和立法技术,制定出更高质量的法规。同时,地方性法规评价也为修改法规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对提高修改法规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很有裨益。
(二)有利于提高立法实效。在一定时期内,立法资源同其他社会资源一样是有限的;如何运用好有限立法资源,提高立法实效,实现立法预期目的,是立法者应当考虑的问题。过去,由于缺乏对立法效果的评价机制,立法者对立法的效果关注得不够,有的立法实施效果与立法目的或目标偏离。而实行地方性法规评价后,人们对法规实施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有了一本明白账。这就促使立法者进一步加强责任心,改进工作方法,搞好立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加强立法预测、规划和制定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制定配套性法规,努力增强立法实效。
(三)随着立法的日益增多,如何协调不同时期和由不同部门所制定的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我们始终面临的一个难题。当前,由于许多地方性法规都是由相关部门主持起草,利用立法的机会扩大本部门利益的倾向往往屡禁不止。这必然会带来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这种法规之间的冲突必然伤害法制的统一。要改变法规之间的种种冲突状况,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适时建立地方立法的评价机制,同时,我们必须改变现行的立法模式。部门立法的惯例必须代之以新的做法,比如,以法规所涉及到的特定领域的专家为主,吸收各部门、行业的人士组成起草班子进行起草工作。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要制度,都应当在立法后进行经济和社会影响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科学决策。同时,进一步强化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利益可能受到拟议中法规影响的行业代表、民间人士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其中,在以往的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座谈会等形式之外,听证会应该得到更多的采用。这不仅有助于通过广泛的论证和审议协调法规草案与既有法规之间的关系,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公民对立法过程的参与也是建立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环节。
(四)在坚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笔者以为,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评价时,我们必须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地方性法规的实际操作性究竟如何。地方性法规难以操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严重。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权限范围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或法律上的依据,这就产生了对同一问题的重复立法、重复规定,部门往往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从小利益出发,作出互相矛盾的规定,造成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2.有的部门在“立总比不立好”,“有总比没有好”的思想指导下,片面追求法规的数量,忽视法规的质量。有的法规条款多是纲要式、原则性的概括,在内容上与政策相差不大,结果一碰到复杂的社会生活,一旦进入操作阶段,就发现法规条文的规定界限不清,变得不具体、模棱两可,很难为执法提供一个明确、清晰的依据。
3.有些法规在起草阶段,就存在先天不足,与社会生活脱节。缺乏可操作性,不仅会损害法规的权威和严肃性,而且会减弱民众对法的信仰和尊重,法规的寿命也长不了。

二、地方性法规评价的方式
地方性法规评价是对立法进行的系统分析。从评价的主体分,可分为国家机关的评价、社会民众的评价和学理评价。这里所谈的地方性法规评价主要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立法的评价。其评价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即经常性的评价和阶段性的评价总结。
(一)经常性评价。经常性评价是指针对立法在执行中的社会效果、作用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的评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类评价大多针对具体问题,可以是对单项法规、决定(包括对具体条款)的评价,也可以是对某一类法规、决定的评价,还可以是对某类普遍性问题的立法评价。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收费。2004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对已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立法评价。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在法律中直接规定立法评价机制在我国立法中还尚属首次。这种经常性评价的结果大多落实反映在对具体立法的修改完善上。
(二)阶段性的评价总结。地方性法规阶段性评价总结,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的一段时间内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总结和评价。与经常性评价相比,阶段性评价侧重于立法制度的总结,通过评价总结一段时间内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和立法思路,使立法体系更加成熟。阶段性的立法评价在内容上主要是针对立法的社会效果和作用,在立法体系建设,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立法与政策关系,不同法规之间的内容协调以及立法程序等制度建设和完善方面进行研究评价,通过不断总结,逐渐完善法律制度。进行阶段性的评价总结时可以采用总结评价、研讨、座谈、执行机关汇报、专家评议和论证等多种方式,同时,对立法总结评价的结论要及时归纳,并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完善,以便充分发.

三、地方性法规评价制度之实证分析
对于地方性法规评价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普遍认同、共同遵循的操作规则和程序。笔者认为: 一项新制度能否持续开展并得以制度化, 取决于立法主体的共同认可和支持, 及与现行制度之间的融合程度。在实践中, 执法检查、立法( 本文特指狭义的修改和废止法规) 前期调研、地方性法规评估这三项制度与法规质量评估有一定联系。
( 一) 地方性法规评价与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宪法、法律、法规等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均提到: 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 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从理论上说, 一份全面、系统的执法检查报告中应包含对法规进行质量评估的内容。而实践中, 执法检查报告多侧重于( 行政意义上的) 法规执行情况, 对( 立法意义上) 法规本身评价、原因分析和对法规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涉及不多。正如云南省所提到“:立法回头看与执法检查同中又异。相同在于二者都是对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区别在于: 立法回头看的重点在于挖掘与立法有关的信息, 客观评价法规实施效果, 目的是为了改进立法工作; 执法检查侧重于检查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 目的是为了监督法规的贯彻执行。”
( 二) 法地方性法规评价与立法前期调研法规质量评估, 通过了解法规的实施情况, 对其中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内容进行清理, 该修改的要修改, 该废止的要废止, 以体现法规立、改、废的有机统一。立法前期调研是对需要修改、废止的法规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以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意味着, 二者在实际工作中会有重合之处。

四、地方性法规评价的完善
地方性法规评价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
(一)是地方性法规评价要进一步制度化、程序化。首先,地方性法规评价应当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而不是临时性安排。还应当建立、完善地方性法规评价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明确规定评价主体和客体的确定、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评价结论的作出和运用以及相关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运作。坚持回避制度,原先参与立法的人员要予以回避,不得参加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的客观、公正。
(二)是要建立地方性法规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能够为地方性法规评价提供科学、客观的尺度和标准,是评估取得实效的有力保证,并可对日常立法工作起到引导作用。评价指标体系应当与地方性法规评价目的相适应,包括反映法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的各要素、各环节,力求全面、系统,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估立法的总体水平,判断是否应当对法规进行修改。评价指标体系既要相对稳定,也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予以相应修改。
(三)是要务求实效。在评估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对照评价指标体系予以逐项评定,真实反映、评价立法实施情况。同时,运用好评估报告,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保障和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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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上市的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为全面提高证券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上市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公司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鼓励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国有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办理。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起草了《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报)的证券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附: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一、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一)证券公司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较小,或者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下列各项会计政策变更通常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1.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处理。
2.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与原已计提的相关准备差额的处理。
3.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4.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处理。
(三)上市的证券公司在1999年已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证券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减值准备进行追溯调整的,此次不得再追溯调整;当期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均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在2002年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已对各项准备进行追溯调整的,此次也不得再追溯调整。
(四)采用追溯调整法的账务处理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所属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所属期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据。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科目。
2.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与原已计提相关准备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按权益法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4.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等有关科目。
上述各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按会计政策变更影响盈余公积的金额,借记(或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对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的证券公司,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时,应扣除因时间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有关递延税款金额。在因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存在借方金额的情况下,如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期间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确认为递延税款借方;否则,不能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证券公司因经营亏损,或因此次追溯调整产生的前期经营亏损,均不得确认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二、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原《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所作的修改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中,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仍然有效,其他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需增设、取消或调整的会计科目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在《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取消或调整以下会计科目:
1.将“1003 清算备付金”科目改为“1003 结算备付金”科目;将“1251 受托资产”科目改为“1251 受托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变。
2.将“1403 投资风险准备”科目改为“1403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3)证券公司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余额。
3.增设“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证券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该固定资产原价扣除与此相关的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预计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3)证券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价扣除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计的折旧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以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孰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4.增设“1508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在建工程计提的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证券公司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余额。
5.增设“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证券公司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扣除减值准备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分期摊销。
(3)期末,证券公司所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6.增设“2101 短期借款”科目,同时取消原“2101 质押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按规定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金,如用自营证券向金融机构质押借款等。证券公司按规定向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在“拆入资金”科目单独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进行核算。
(2)证券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性质和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7.增设“2245 预计负债”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
(2)证券公司确认预计负债时,借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当已确认但实际未发生的预计负债回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8.增设“4211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经营受托资产而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2)证券公司收到委托单位汇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证券公司用其资金购买证券,按实际成本,借记“受托投资”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受托投资”科目。
与委托单位结算时,借记“受托投资”科目,属于委托单位收益的,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属于公司收益的,贷记本科目;如果发生损失,按应减少受托资金的金额,借记“受托资金”科目,按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损失的金额,贷记“受托投资”科目。调整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余额时,借记(或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或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从清算代理机构收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到期退还委托单位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损益,借记“受托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9.增设“4711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取消“4601 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按规定计提(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2)证券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原计提减值的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计提准备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0.证券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原“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如为借方余额,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证券公司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如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发生的福利费的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执行。
11.证券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证券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原职工教育经费有结余的,比照上述“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2.如果证券公司存在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抵债资产,则应当增设“1911 抵债资产”、“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证券公司原已设置有关科目对抵债资产进行核算,则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将相关科目的账面余额转入“抵债资产”科目,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交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账务处理
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作为“手续费支出”处理,借记“手续费支出——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三)拆出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证券公司应当按期计提拆出资金利息,并确认收入。期末,证券公司计提拆出资金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证券公司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对拆出资金利息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调整已提取的盈余公积。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账户但逾期未超过90天的拆出资金利息,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可不作调整。
2.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后按规定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在拆出资金到期90天后未收到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转入表外核算;以后收到该部分利息时,首先应冲减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当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全部收回以后,再收回的款项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后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拆出资金利息,如为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转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账户的,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同时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转入表外核算。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后,按规定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的,仍在“应收利息”科目进行核算,不再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
(四)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3]6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会计报表项目的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1.取消“受托资产”、“受托资金”、“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开办费”项目。
2.将“清算备付金”项目改为“结算备付金”项目。
“银行存款”项目下的“其中:客户资金存款”和“结算备付金”项目下的“其中:客户备付金”项目,只反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取得的客户存款资金和客户备付金,不包括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取得的客户资金。“银行存款”项目和“结算备付金”项目分别根据“银行存款”科目和“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在“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下增设“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净额”项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证券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取消“减: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减:坏账准备”、“减:投资风险准备”项目。“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 和“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应当分别根据“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 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项目也应当分别根据“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5.将“质押借款”项目改为“短期借款”项目,并在“短期借款”项目下增设“其中:质押借款”项目。“短期借款”项目反映证券公司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在“预提费用”项目下增设“预计负债”项目,反映证券公司预计的各项负债。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需要设置“抵债资产”和“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证券公司,可以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下增设“抵债资产”项目,反映待处理的抵债资产账面余额减去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8.在报表补充资料部分增加“受托投资 元”、“受托资金 元”、“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存入银行的客户资金存款 元”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转到结算备付金的客户备付金 元”等内容,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
(二)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1.将“证券发行收入”项目改为“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所取得的证券发行差价收入,以及取得的证券发行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证券发行”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下增设“受托投资管理收益”项目,反映证券公司经营受托资产而取得的收益。如果发生损失,应当以“-”号填列。
3.取消“汇兑损失”项目,如果发生汇兑损失,应当在“汇兑收益”项目中以“-”号填列。
4. 将“投资收益”项目移至“营业利润”项目上,单独设置“三、投资收益”项目,作为“营业利润”项目的组成内容。如果属于投资损失,则在本项目中以“-”号填列。
5.在利润总额项目下增设“减:资产减值损失”和“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
“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证券公司按规定计提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润总额”减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后的金额填列。
6.取消“自营证券跌价损失”项目。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的调整
1.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受托资产管理收到的现金净额”和“受托资产管理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
2.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拆入资金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偿还拆入资金支付的现金”项目,相关内容分别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3.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回拆出资金收到的现金”项目和“拆出资金支付的现金”项目,相关内容分别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回对外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四)增加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本表反映证券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2.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本表有关项目对应关系如下:
(1)1行+2行+5行+8行+10行+11行+12行=13行;
(2)④栏+⑤栏=⑥栏(除1行外)
4.如果本表“本年减少数”中确实难以划分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或其他原因转出的,则④栏和⑤栏空置不填,只需填第⑥栏即可。
(五)将“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改为“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并对报表项目作相应调整
1.将“股本”项目改为“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并在“其中:利润分配转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新增资本(或股本)”项目。
2.取消“资本公积”项目中“本年增加数”的“其中: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投资准备”项目,增加“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项目。
(六)将“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改为“分部报表”,并分别按照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进行编报,具体格式见报表格式。
(七)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
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调整
1.“利润分配表”项目也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见报表格式。
2.证券公司按规定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也应当按照上述会计报表调整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附:证券公司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附:
证券公司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会计报表格式

----------------------------------------------------------------------------
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 报 期
----------------------------------------------------------------------------
会证01表 资产负债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 利润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证03表 现金流量表 (至少)年度报告
----------------------------------------------------------------------------
会证01表附表1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年度报告
----------------------------------------------------------------------------
会证01表附表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附表1 利润分配表 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附表2 分部报表(业务分部) 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附表3 分部报表(地区分部) 年度报告
----------------------------------------------------------------------------
会证合01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年度报告
----------------------------------------------------------------------------
会证合02表 合并利润表 年度报告
----------------------------------------------------------------------------
会证合03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年度报告
----------------------------------------------------------------------------
会证合02表附表1 合并利润分配表 年度报告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证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资 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现金 1 短期借款 51
银行存款 2 其中:质押借款 52
其中:客户资金存款 3 拆入资金 53
结算备付金 4 应付款项 54
其中:客户备付金 5 应付工资 55
交易保证金 6 应付福利费 56
自营证券 7 应付利润 57
拆出资金 8 应交税金及附加 58
买入返售证券 9 预提费用 59
应收款项 10 预计负债 60
应收股利 11 代买卖证券款 61
应收利息 14 代发行证券款 62
代发行证券 15 代兑付债券款 63
代兑付债券 16 卖出回购证券款 64
待转发行费用 17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5
待摊费用 18 其他流动负债 66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19
其他流动资产 21
流动资产合计 22
长期投资: 流动负债合计 70
长期股权投资 23 长期负债:
长期债券投资 24 长期借款 71
长期投资合计 25 应付债券 72
固定资产: 长期应付款 73
固定资产原价 26 其他长期负债 74
减:累计折旧 27
固定资产净值 28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9 长期负债合计 78
固定资产净额 30 递延税项:
在建工程 31 递延税款贷项 79
固定资产清理 32
固定资产合计 33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81
无形资产 34 所有者(或股东)权益:
交易席位费 36 实收资本(或股本) 82
长期待摊费用 37 资本公积 83
抵债资产 38 一般风险准备 84
其他长期资产 40 盈余公积 85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41 其中:法定公益金 86
递延税项: 未分配利润 87
递延税款借项 42 所有者(或股东)权益合计 91
资产总计 50 负债和所有者(或股东)权益总计 92
—— 补充资料:代保管证券(面值) 元;
受托投资 元;
受托资金 元;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存入银行的客户资金存款 元;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转到结算备付金的客户备付金 元。

利 润 表

会证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 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营业收入 1
1.手续费收入 2
2.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亏损以“-”号填列) 3
3.证券发行差价收入 4
4.受托投资管理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5
5.利息收入 6
6.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7
7.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8
8.其他业务收入 9
9.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1
二、营业支出 12
1.手续费支出 15
2.利息支出 16
3.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7
4.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18
5.营业费用 19
6.其他业务支出 20
7.营业税金及附加 21
三、投资收益(亏损以“-”号填列) 22
四、营业利润 25
加:营业外收入 33
减:营业外支出 34
五、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35
减: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36
六、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 37
减:所得税 38
七、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40


补充资料:
项 目 上年实际数 本年累计数
1.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所得收益
2.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
3.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或减少)净利润
4.会计估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净利润
5. 债务重组损失
6.其他


现 金 流 量 表
会证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自营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1
代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2
代发行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3
代兑付债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4
手续费收入收到的现金 5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收到的现金 8
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 9
买入返售证券到期返售收到的现金 10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6
现金流入小计 17
自营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18
代买卖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19
代发行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20
代兑付债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21
手续费支出支付的现金 22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支付的现金 25
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 26
卖出回购证券到期回购支付的现金 27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9
以现金支付的营业费用 30
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31
支付的所得税款 32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7
现金流出小计 3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对外投资收到的现金 40
分得股利或利润收到的现金 42
取得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 4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 44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8
现金流入小计 49
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 50
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 5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5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净额 54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8
现金流出小计 5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借款收到的现金 61
吸收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63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64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8
现金流入小计 69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70
发生筹资费用支付的现金 72
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73
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74
融资租赁支付的现金 75
减少注册资本支付的现金 76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81
现金流出小计 8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84
五、现金净增加额 85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会证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① 行次 年初余额 ② 本年增加数 ③ 本年减少数 年末余额 ⑦
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数④ 其他原因转出数⑤ 合计⑥
一、坏账准备合计 1 × ×
二、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合计 2
其中:股票投资 3
债券投资 4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合计 5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6
长期债券投资 7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8
其中:房屋、建筑物 9
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
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1
七、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12
八、总 计 13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会证01表附表2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行次 上年数 本年数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年初余额 1
本年增加数 2
其中:资本公积转入 3
盈余公积转入 4
利润分配转入 5
新增资本(或股本) 6
本年减少数 10
年末余额 15
二、资本公积:
年初余额 16
本年增加数 17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 18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19
接受现金捐赠 20
股权投资准备 21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22
关联交易差价 23
其他资本公积 30
本年减少数 40
其中:转增资本(或股本) 41
年末余额 45
三、一般风险准备:
年初余额 46
本年增加数 47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48
本年减少数 49
其中:弥补亏损 50
年末余额 51
四、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
年初余额 52
本年增加数 53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54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 55
任意盈余公积 56
储备基金 57
企业发展基金 58
法定公益金转入数 62
本年减少数 63
其中:弥补亏损 64
转增资本(或股本) 65
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 66
分派股票股利 67
年末余额 68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 70
储备基金 71
企业发展基金 75
五、法定公益金:
年初余额 76
本年增加数 77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78
本年减少数 79
其中:集体福利支出 80
年末余额 81
六、未分配利润:
年初未分配利润 82
本年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83
本年利润分配 84
年末未分配利润(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 85

利 润 分 配 表
会证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行次 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一、净利润 1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
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3
其他转入 4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7
减: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8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9
提取法定公益金 10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11
提取储备基金* 12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13
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16
减:应付优先股股利 17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18
应付普通股股利 19
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20
四、未分配利润 25

注:划“*”号的项目仅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填列。

分部报表(业务分部)
会证02表附表2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 业务 ××业务 …… 其他业务 抵 销 未分配项目 合计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一、营业收入合计
其中:对外营业收入
分部间营业收入
二、营业支出合计
其中:对外营业支出
分部间营业支出
三、投资收益合计
四、营业利润合计
五、资产总额
六、负债总额

分部报表(地区分部)
会证02表附表3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 地区 ××地区 …… 其他地区 抵 销 未分配项目 合计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一、营业收入合计
其中:对外营业收入
分部间营业收入
二、营业支出合计
其中:对外营业支出
分部间营业支出
三、投资收益合计
四、营业利润合计
五、资产总额
六、负债总额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会证合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资 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现金 1 短期借款 51
银行存款 2 其中:质押借款 52
其中:客户资金存款 3 拆入资金 53
结算备付金 4 应付款项 54
其中:客户备付金 5 应付工资 55
交易保证金 6 应付福利费 56
自营证券 7 应付利润 57
拆出资金 8 应交税金及附加 58
买入返售证券 9 预提费用 59
应收款项 10 预计负债 60
应收股利 11 代买卖证券款 61
应收利息 14 代发行证券款 62
代发行证券 15 代兑付债券款 63
代兑付债券 16 卖出回购证券款 64
待转发行费用 17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5
待摊费用 18 其他流动负债 66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19
其他流动资产 20
流动资产合计 21
长期投资: 流动负债合计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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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5年起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商业厅、物价局、副食品办联合制定的《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促进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深化副食品价格改革,实施副食品宏观调控的专项基金。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加强副食品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认真做好已建立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继续保留,但一定要专项用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并按本通知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凡没有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的,一定要按本通知的办法,尽快把此项制度建立起来。

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确保副食品生产的稳定增长和供给总量大体平衡,防止副食品价格大幅度波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94)财商字第45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自治区和各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保护主要城市、重点工矿区以及重点产区生猪、家禽、蔬菜等副食品生产,稳定副食品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资金。
从1995年起,自治区和7个自治区辖市必须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各地区、县是否建立,由各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条 自治区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每年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二)、每年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菜篮子工程”建设贷款贴息300万元;(三)、自治区物价、工商部门每年上缴自治区财政的罚没款,扣除回拨办案经费后,按上年实际上缴自
治区金库的数额提取30%,通过财政支出安排。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市辖区内宾馆、饭店、对外营业性招待所,一律按住宿费征收3%,不足1元按1元收取;(三)、在外来施工单位、外来企业的税后收入中提取0.5%;(四)、各市上缴财政的物价、工商罚没款,扣除回拨办案经费后,按上年
实际上缴市级金库数额提取30%;通过财政支出安排;(五)、各市每年菜地、鱼塘的征用费(专项用于菜地、鱼塘建设)。
第三条 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同级储备冻猪肉的费用;因临时性、突发性和节日等原因引起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大幅度波动,为平抑物价,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商业等业务部门吞吐猪肉、蔬菜等副食品的价格补贴;扶持发展“菜篮子工程”的生产贷
款的贴息;在确保调节副食品市场价格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作有偿低息短期周转金使用,用于副食品方面的投资,并按合同,定期收回。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度权和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自治区风险基金,以自治区财政厅为主,会同自治区副食品办、物价局、商业厅进行管理。市级风险基金的管理各市自定。
第五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中增设“副食品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在预算执行中,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节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副食品风险基金具体财务处理办法待财政部下达后执行。
第六条 管理和使用副食品风险基金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七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同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副食品办、商业厅、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