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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被保管物丢失的赔偿责任谁承担?/李琳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6:25  浏览:8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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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被保管物丢失的赔偿责任谁承担?

李琳萍


案例:
  私营企业老板高富贵一天出差做生意,在某市入住某宾馆。在缴纳房费时,服务员告知其是否有贵重物品保管,高富贵说有一辆轿车要求保管。遂将车停在宾馆门前,并交了10元的保管费。第二天高富贵退房后,发现自己的轿车不见了,遂告知宾馆人员,要求宾馆人员协助找寻。经找寻没有发现,遂报警。因破案时间无法确定。高富贵觉得自己将车交由宾馆保管,并交了保管费,现车丢了,宾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宾馆称,高富贵的车没有停在专用停车位,丢失了,宾馆不承担责任。无奈高富贵只要向法院起诉。问:该案中是否适用合同法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1、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2、宾馆门口停车是否属于宾馆保管范围;3、原、被告间的责任如何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案中,高富贵将车停在宾馆门口,并按规定缴纳保管费10元,宾馆接收费用,并对高富贵的停车行为没有表示异议。可以看出,寄存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保管方,而保管方接收标的物,并接收保管费,因此,保管合同自此成立生效。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分析:
  1、保管人的权利包括:(1)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保管人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理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2、保管的人义务包括:(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不定期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
  (1)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2)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之保管人。(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4)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不定期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
保管人的责任分析: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综上,高富贵将车交付给宾馆,宾馆接收其支付的保管费,双方的保管合同成立,而宾馆对高富贵将车停在并购门口的行为并为制止或者有其他异议行为,视为同意在该地方保管该轿车。而高富贵的车因宾馆的保管不善而丢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该案中,高富贵没有过错,其不承担责任。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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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部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属单位建立审计机构,是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部属单位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平行的审计机构或职级相应的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四条 部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计划,卫生、教育、科研经费预算,基本建设投资、外汇、外资贷款、企业生产、财务收支等计划的制定及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对预算、计划、合同的执行、成本核算情况,会计报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竣工验收工作。
  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预算外资金,基金的计划及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三)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效益及增加、减少、报废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合理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严重侵占国家和集体资财,损失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六)对所属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财务主管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和财务管理责任的调离审计。
  (七)办理单位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八)宣传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定单位有关重要的财经规章制度。


  第六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簿、凭证、报表、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
  (二)参加单位召开的与审计业务有关的会议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报经单位领导批准,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并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提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拨款等处理意见的建议,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必要时报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支持和协助单位财会、基建、物资及后勤等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七条 部属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审计人员。凡收入(含经常性拨款。下同)在500万元以上或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审计机构;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职工在500人以上的可设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余单位根据情况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奖惩,事前应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审计人员必须具备或逐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审计人员的专业职称,聘任专业职务,可暂按会计人员专业职称的评定办法。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纪和管理知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条 部属单位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案件的审计报告,应及时报上级审计机构。
  各单位上报卫生、教育、科研经费预决算,年度基建投资、外汇收支,外资贷款计划,企业会计报表及有关规章制度、资料等,应同时报上级审计机构,并抄送本单位审计机构。
  年度预算、决算、收支计划、企业会计报表应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按准备、检查、评价和报告四个阶段进行。
  审计人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拟定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工作。
  视审计内容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其它方式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于重要事项,应通过调查、分析、评价,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该单位的意见,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上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上级审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复审文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审。上级审计机构有权纠正所属单位审计机构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对所属单位审计机构提出的正确合理建议,有权督促其单位领导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责任人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规定由卫生部审计处负责解释。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力度,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现将《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片安排表(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2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高产创建是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的重大举措,是科技增粮的重要途径。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高产创建支持力度。为扎实开展高产创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创建水平,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粮食主产省和非主产省的主产区为重点,以主要粮食作物和重要紧缺品种为重点,强化行政推动,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率先落实抗灾增产技术,率先推进农机农艺结合,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全面提升我国粮棉油糖作物综合生产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规模

  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其中粮食11145片、油料680片、棉花500片、糖料175片。通过将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向产粮大市、大县、大镇倾斜,继续支持开展整建制推进试点。

  (二)创建目标

  以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为基本单元,通过项目实施,力争示范片单产水平比上年提高2%以上,辐射带动所在县均衡增产。

  ——水稻。在全国建设4300个万亩连片水稻高产创建示范片,其中早稻650片,双季晚稻650片,一季稻3000片。东北、长江中下游单季稻区亩产700公斤以上,双季稻区两季亩产9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600公斤以上。

  ——小麦。在全国建设2400个万亩连片小麦高产创建示范片。冀鲁豫苏皖小麦亩产6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500公斤以上。

  ——玉米。在全国建设3545个万亩连片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片。东北、华北、黄淮海地区玉米亩产8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600公斤以上。

  ——大豆。在全国建设450个万亩连片大豆高产创建示范片。以东北及内蒙古春大豆为主,适当兼顾黄淮海及南方大豆区,各示范片大豆亩产200公斤以上。

  ——马铃薯。在全国建设400个万亩连片马铃薯高产创建示范片。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鲜薯亩产3000公斤以上,黄淮海、南方地区鲜薯亩产2000公斤以上。

  ——杂粮。在全国建设80个万亩连片小杂粮(高粱、谷子、燕麦、荞麦、大麦、青稞、糜子、薏苡、绿豆、小豆、芸豆、蚕豆、豌豆、芝麻、胡麻、向日葵等)高产创建示范片。兼顾优势区和作物间平衡,各示范片小杂粮亩产比上年提高2%以上。

  ——油菜。在全国建设450个万亩连片油菜高产创建示范片。以长江流域冬油菜为主,适当兼顾北方春油菜区,各示范片油菜亩产200公斤以上。

  ——花生。在全国建设200个万亩连片花生高产创建示范片。以黄淮海地区为主,适当兼顾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各示范片花生亩产300公斤以上。

  ——棉花。在全国建设500个万亩连片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黄河流域棉区亩产100公斤以上,长江流域棉区亩产120公斤以上,西北内陆棉区亩产150公斤以上。

  ——糖料。在全国建设175个万亩连片糖料高产创建示范片。桂中南蔗区亩产6.5吨以上,滇西南蔗区亩产5.5吨以上,粤西琼北蔗区亩产6.5吨以上,东北甜菜产区亩产2.5吨以上,西北甜菜产区亩产5吨以上,华北甜菜产区亩产3.2吨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科学选择示范片。要求示范片集中连片1万亩以上,农田基础条件较好,工作基础扎实,农技推广网络健全,辐射带动能力强。每个示范片要有方位图,标明地理坐标和面积,每县一张,省级统一汇编成册。万亩示范片实施一定年限后,要适时轮换地块,以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良种良法示范推广。按照部、省、县三级筛选推荐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推介一批高产、优质、多抗的主导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100%。加强技术的组装配套,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抗灾增产关键技术模式,每个万亩示范片要有一张技术模式图。

  (三)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积极扶持农机、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种、代防代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行统一整地播种、统一肥水管理、统一病虫防治、统一机械收获,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四)搞好指导服务和测产验收。组建部、省、市、县各级高产创建专家指导组,制定技术方案,加强协作攻关,在关键农时季节,深入示范片开展巡回指导和服务。按照农业部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严格测产标准,规范测产程序,严禁虚报浮夸,并将测产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农业部。农业部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

  四、资金使用方向

  每个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中央财政原则上安排补助资金16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和比例如下:

  (一)关键环节物化补助。对高产创建示范片选用高产优质新品种,推广药剂拌种、种子包衣、等离子处理、单粒点播、宽幅精播、化肥深施、赤眼蜂防螟、增施有机肥、智能化催芽等关键技术给予物化补助。该项约占项目资金的50%。

  (二)开展专业化服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机耕队、机防队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开展深松深耕、旋耕镇压、秸秆还田、起垄栽培、育苗栽插、机耕机播机收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给予补助。该项约占项目资金的50%。

  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全覆盖。高产创建中技术人员培训所需资金,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经费中支出。阳光工程负责培训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域内的骨干农民,每个万亩示范片培训农民100人左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部、省、县三级联创、以县(农场)为主的原则,农业部、财政部负责制定高产创建活动整体工作安排,农业部成立全国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种植业管理司牵头,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与。各省成立省级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小组,制定本省高产创建工作方案,加强农业、财政、发改等部门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示范县根据部、省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高产创建活动县级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小组,确定万亩示范片,每个示范片明确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高产创建各项具体工作落实。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省、市、县财政要积极支持开展高产创建活动。按照资金渠道不变、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原则,积极整合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发展、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农技推广、种子工程、植保工程等方面的资金,重点向高产创建示范片倾斜,增加高产创建项目资金投入。

  (三)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完善高产创建工作档案,及时将有关的文件、方案、记录、测产结果和工作总结等归档立案,促进高产创建有序开展。加强项目资金监管,规范管理办法,严格使用范围,落实监管责任,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县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制度,对资金使用方案,要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部省两级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截留、挪用、超范围支出等问题,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创新工作机制。依托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优先考虑农业部等12部门联合发布的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农办经[2011]24号))开展高产创建,探索社会化服务新模式,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推进高产创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高标准农田建到哪里,高产创建就跟进到哪里,实现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配套。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形成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格局。

  (五)严格绩效考核。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加强对高产创建示范片的测产验收。同时,根据各地实际,加强高产创建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考核达标的高产创建示范县,可在项目分配上给予优先安排;对工作不力、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县,减少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于2012年6月15日前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备案。中央直属垦区直接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11月25日前各省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附件:
农办财〔2012〕6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06_27510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