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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化解之我见/万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37:37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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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化解之我见

万欣


  一、《侵权责任法》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被边缘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主要为解决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适合社会实践的问题。《办法》在实施十余年后,产生了众多矛盾: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过于狭窄,将医疗差错排除在外;鉴定体制不合理,被人称之为“老子给儿子鉴定”;赔偿金额过低,赔偿范围限制在3000-8000元。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办法》基本上就形同虚设了。甚至在不少卫生局居中调解的医疗纠纷中,《办法》所确定的赔偿金额都不被作为调解的依据。因此出台一部新的规范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文件势在必行。《条例》的出台一度被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良方,被认为是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新法规。
  可是《条例》施行中,很快就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主要争议在: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伤害”的定义没有将所有损害涵盖在内;医学会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赔偿项目缺少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多数情况下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于这些争议,致使不少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想法设法规避《条例》。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不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审理。不少学者惊呼《条例》被边缘化了!其实我们回过头看一看,《条例》所出现的问题与《办法》存在的问题如出一辙,也就是说《条例》实际上没有很好地解决《办法》的缺陷,因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实施后很快被“边缘化”也就不足为奇了。
  1、条例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将不再作为审判依据。
  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列入第七章进行规范,这就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彻底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不再存在特殊赔偿的情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将也按照第二章责任方式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而第二章规定的责任方式与《解释》的规定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因此可以预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时,将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完善《解释》来对侵权赔偿责任法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进一步细化。这个司法解释必然也是适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可能出现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单独规定的情形。这样多年以来,关于医疗损害是一种特殊类型损害,不应当与一般民事侵权承担一样的赔偿责任的观点基本上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同样《条例》关于赔偿责任之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以后必然将被束之高阁,医疗纠纷有望一元化处理。
  2、《条例》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将彻底失去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并没有区分所谓明显损害或者不明显损害,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两个前提是患者有损害以及医方有过错。这就与《条例》关于四级医疗事故的定义,以及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大相径庭了。显然《条例》的这些规定将失去现实意义。
  3、《条例》规定的医学会鉴定体制面临巨大考验。
  《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之间就存在极大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就委托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问题往往就成为医患双方反复争执的焦点问题。因为认为鉴定问题属于程序性问题,侵权责任法没有就医疗损害的鉴定体制进行规范。这一问题将有可能在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届时如何确定医疗损害的鉴定体制,将极大的影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如果司法解释确定医疗纠纷的鉴定统一到司法鉴定,那么《条例》关于医学会鉴定体系将只能运用在行政处理程序中,退出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条例》、《办法》过于强调了医疗损害的特殊性,致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快的“边缘化”,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将《条例》更进一步地推向尴尬境地。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医疗纠纷的一元化处理已经呼之欲出
  (二)侵权责任法埋下了加剧医疗纠纷的伏笔。
  1、如果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将把医疗纠纷推离法院。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公布伊始,因其规定医疗纠纷中患方承担举证责任(以下简称举证责任正置),笔者就曾撰文《举证责任别把患方推离法院》。提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在现行规定(由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以下简称举证责任部分倒置)基础上加以完善即可,不能由患方就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表面上看似乎举证责任正置减轻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放手为患者治疗,减少过度医疗。但是这样规定完全忽视了患方在这种情形下的反应。在当前举证责任部分倒置的情况下,尚有不少患方不敢、不愿去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一旦举证责任正置,必将有更多的患方不敢、不愿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而作为医疗机构来讲,通过诉讼解决大多数医疗纠纷是最佳选择,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医疗纠纷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影响。如果发生医疗纠纷以后,患方都不敢、不愿打官司解决,实际上对于医疗机构来讲并不是好事。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规定确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也就意味着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可能需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至少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这样的规定如果没有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话,很难认为患方会更有打官司的勇气。
  医疗纠纷中的患方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决不是医疗机构的福气,而更像是一个灾难。
  况且侵权责任法关于推定过错的三种情形实际上对于减轻患方举证责任根本于事无补。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违法这就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证明到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违法,且和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基本上就可以确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构成侵权了。此种情况下再推定存在过错是题中应有之意,对患方帮助不大。而另外关于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实际上很少能够直接与患方损害后果相关。即便患方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情形,也无法证明这些对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自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这个规定对于患方来讲可能是没有实质意义的。
  2、提供病历资料的规定将加剧医疗纠纷的乱局
  是否应当向患方提供病历资料一直以来就是医患双方争议的一大焦点。《条例》规定患方有权复印复制客观病历,对于主观病历可以一并封存。即便如此,患方也仍然存在很大争议,要求提供全部病历。在现阶段,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医疗机构由于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不得不将全部病历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患方才可以得到全部病历资料。
  但是侵权责任法较之《条例》更有过之而无不及,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首先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对于所列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外的病历资料,是否意味着医疗机构不再有保管义务?也就是说患方将仅仅凭借这些部分客观病历资料去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这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于《条例》规定的、患方有权复印复制的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客观病历,患方将丧失复印复制的权利,甚至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也不能拿到全部病历资料!因为侵权责任法是法律!是新法,医疗机构完全可以不再根据《条例》规定提供客观病历的复印复制,以及保管主观病历了。这样如果发生医疗纠纷诉讼,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外的任何病历资料,且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时,患方百分之百败诉完全不是危言耸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关于病历资料的规定是非常草率的,如果和举证责任正置相结合,将完全有可能出现医疗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极端情形。
  综上,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存在争议空间的,如不及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影响将有可能是负面的。
  当然对此,我们专业委员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并且与最高法院进行积极沟通,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我们的建议。我们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已经正式提交最高法院,已经得到最高法院办公厅、研究室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医患矛盾是复杂的,化解医患矛盾需要多方面努力。
  医患矛盾可以体现在各个方面,即有可能因为诊疗行为产生矛盾,例如医疗纠纷;也可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对于医院来讲存在欠费,对于患方来讲存在对费用的质疑;还有可能因为安全保护义务产生矛盾,例如患者住院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被强奸;还有因为知情权、隐私权被侵害的矛盾,病历丢失产生的矛盾,等等。可以说医患矛盾可以发生于诊疗活动的各个环节,体现为各种方式。当然最为严重的矛盾,也是最难化解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医疗纠纷当中。而医疗纠纷当中对于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案件,患方对立情绪大,矛盾突出,在处理,包括调解、协商、诉讼各种程序里,处理起来都很困难。甚至不少地方医患矛盾非常尖锐,出现了很多暴力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也是我一直以来呼吁的主要思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处理好医患矛盾是核心。基于医患矛盾的突出和尖锐,我认为应当发挥多种渠道的作用,多层次、多角度去化解医患矛盾才有可能见到成效。譬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医患双方的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司法审判等多种手段,也包括我们律师也应当发挥积极作用。我们专业委员会也在积极推动专业律师正确代理医患纠纷,规范代理,从推动化解矛盾的角度做各自当事人工作,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做贡献。
在这些处理手段中,司法审判手段是公信力最高,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因为今天是法院召开的座谈会,我仅就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医患纠纷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三、法院应当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
  应当说人民法院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很多情况下能够做到胜负皆服。但是在具体司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判决效果未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存在一些当事人不断上访、信访的情况,也存在不少医疗机构牢骚满腹的现象。我认为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在以下方面做更多的努力,有可能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一)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
  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尤其如此。司法实践中,法官遗忘委托鉴定,一拖经年的;合议庭走形式的等程序方面的问题屡见不鲜。这样对于当事人产生尤其不良的影响,浮想联翩。有一个案件,经鉴定医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拖着不判,反复调解达一年多。患方四处投诉法院。
  (二)对于病历的判断应当有更为成熟完整的判断标准。
  医疗纠纷作为专业性很强的纠纷,鉴定程序必不可少。鉴定的材料往往依据病历完成。因此说病历资料是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毫不夸张。但是目前对于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的争议缺少一套公正的、完整的判断标准。往往同样的情况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那里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例如门诊病历缺失,有的法院认为是患方拒不提供,应当承担责任,有的法院认为是医院没写病历,医院承担责任)。即便是专业律师,有时也难以提前有清晰地预判。这样容易使当事人对于医疗诉讼程序产生畏难或者不切实际的判断,当判决结果与自己预期不一致时,就产生很强烈的失落,纠纷继续延续。
  因此我建议法院对于病历资料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复印复制的范围,拒绝提供复印复制病历的判断,门急诊病历缺失、空白的责任归属,病历资料涂改与篡改的认定与责任等,制定一套行之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使医患双方便于掌握,对于诉讼有正确的预期。
  (三)对于鉴定结论的采信不能一裁定终身。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极有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医疗纠纷进行司法临床鉴定是大势所趋,北京高院也是持此态度。我们应当看到部分司法鉴定存在着程序不够严谨,专家资质不够透明,结论不够科学公正的弊端。但是法院机械要求不服鉴定结论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足以反驳,否则就采信。这样实际上就变成了一裁定终身的结局。
  例如,某高中生因上腹疼痛被送至县医院急诊,被诊断为胃炎,进行对症治疗。直至当晚8时许才发现是心梗,但因发现过晚,救治无效死亡。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县医院无过错。通过法庭质证发现,鉴定人根本没有从事过临床工作,完全忽略了患者入院时心电图的医嘱未执行的问题。但为维护其鉴定结论,竟蛮横说:我们就是这个结论,没有改变。甚至有的鉴定人在接受质证时,回答问题完全不超出书面结论范围,可以说没有起到质询的目的。但是就这样的鉴定结论,法院仍然不敢推翻,驳回了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患方为此上访不止,历经数年。
  相反,一患者72岁,慢支30多年,肺气肿、肺心病,众多疾病缠身,做了一个司法鉴定,以告知不充分、未上呼吸机(患方拒绝有签字)等为由,认为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这样一个鉴定结论,医院提交专家论证意见,但是法院仍然采信鉴定结论,判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这样基本就忽略了患者自身疾病的影响,应当说很难令医院服判。
  在以后司法鉴定一统天下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科学采信鉴定结论,通过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或者专家证人的质询,使得采信鉴定结论与否公开透明。我为什么采信,为什么不采信,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点有说理,而不是简单的以“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一句话就采信了,这样会使当事人服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四)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审理工作应当注意双方权利的平衡。
  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前,我认为主要的争议点是病历复印复制的范围和举证责任的承担。关于病历复印复制的范围,如前所述,很多医疗机构也不反对提供全部病历的复印复制。北京高院以往的规定也是要求将全部病历作为证据提交。但是我们仍然遇到部分法院允许医院不提供全部病历资料复印,我认为作为法院来讲,这个问题应当统一规定。
  其次,就是举证责任的规定。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医疗纠纷在一般情况下是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适用推定过错。那么有的法院就要求患方举证,申请鉴定。但是我们的意见在司法解释建议稿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推定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患方如认为医方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时,应当先向法院提交医方存在法定情形的初步证据。医方如果不服,应当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自己  不存在推定过错的情形。如果医方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患方如果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医方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则应就是否存在其他医疗过错向法院提交证据。如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其他过错,则法院应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其应申请司法鉴定。如患方仍拒绝申请,则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说明:关于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如前所述,医方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占据明显证据优势,举证责任如发生重大转变,恐不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于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也不利。这一点在数次研讨会上得到大家共识,甚至不少医疗机构也赞同这一观点。
  基于此,鉴于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课题组建议,在患方主张医方存在侵权责任法58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时,仅需要提交初步证据即完成举证责任。例如,患方认为医方诊疗行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其仅需要提交相关部分病历和文件、诊疗规范、教科书,指出某诊疗行为与规定不符即可,举证责任就此发生转移。医方如果欲证明诊疗行为不存在推定过错情形,则应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而不能仅通过拿出另外一份文件或者诊疗规范来反驳证据。这样即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时又不会过分加重患方举证责任而将患方推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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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物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文物发[2007]85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良渚遗址管委会:
  为加强并规范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工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文物行政执法巡查是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开展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推动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镇村)、国有馆藏文物单位、出境进境文物等的执法巡查。
  第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实行属地管理与上级督察、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文物巡查工作,并协调文物保护部门配合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巡查工作。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日常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
  二、巡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文物监察总队巡查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年度工作意见。
  (二)对各地开展的文物巡查工作进行指导与督察,不定期地开展抽查。
  (三)对设区的市以及部分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进行巡查。
  (四)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对古建筑与国有馆藏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配合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发掘,省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出境进境文物等的专题巡查。
  第五条 设区的市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巡查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本级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的文物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指导与督察,并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进行抽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进行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巡查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本级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进行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职责将作为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督察。
  三、巡查工作内容
  第八条 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
  (一)四有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作出标志说明;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是否建立记录档案。
  (二)文物本体的保护:是否有刻划、涂污的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拍摄等的行为。
  (三)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施工:是否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工;修缮、迁移、重建等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五)安全情况: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
  第九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巡查:
  (一)是否有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是否有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以及爆破、挖砂、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巡查:
  (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并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有违法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以及其它违法处置馆藏文物的行为。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有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拍摄等活动。
  第十一条 考古发掘的巡查:
  (一)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作业或者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外进行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其施工前是否经考古调查、勘探;
  (二)考古单位是否经批准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二条 其它依法需进行的巡查。
  四、巡查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开展巡查工作,执法人员需携带执法工具和执法文书,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管理部门、被巡查单位要配合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做好巡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需填写《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巡查登记表》、《文物收藏单位巡查登记表》(见附件),拍摄、保存反映实际情况的照片、摄像资料,及时将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录入表格,做好被巡查单位的电子与纸质记录档案归档工作,一户一档。
  第十六条 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或通报),必要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浙江省文物违法事件、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情况。依法应移送其他部门查处的案件,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对突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重点加大巡查力度,监督责任方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巡查登记表》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巡查登记表》

浙江省文物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规划背景和重大意义..............................1

第一节 发展基础.........................................1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2

第三节 重大意义........................................3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4

第一节 指导思想和原则..................................4

第二节 发展目标.........................................6

第三章 粮食生产基地建设.................................8

第一节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8

第二节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10

第三节 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11

第四节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11

第四章 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12

第一节 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12

第二节 加快电力基地和电网建设............................13

第三节 大力发展原材料精深加工....................14

第四节 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15

第五章 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16

第一节 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16

I

第二节 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18

第三节 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19

第六章 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20

第一节 建设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20

第二节 加快铁路网建设......................................21

第三节 完善公路干线网络...............................22

第四节 加快机场建设...............................23

第五节 提高水运、管道运输能力.........................23

第六节 推进现代物流设施建设........................24

第七章 重点地区发展..................................25

第一节 构建“两横两纵”经济带..........................25

第二节 培育城市群增长极.........................26

第三节 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29

第四节 大力促进县域发展................................29

第五节 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30

第六节 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发展........................31

第八章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32

第一节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32

第二节 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34

第三节 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34

第四节 加快大江大河大湖整治........................35

II

第五节 加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36

第九章 社会事业发展.....................................36

第一节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37

第二节 繁荣文化体育事业.............................38

第三节 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39

第四节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40

第五节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41

第十章 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42

第一节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43

第二节 支持综合改革试点.........................44

第三节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45

第四节 加强区域经济合作..............................46

第十一章 保障规划实施......................................47

第一节 强化政策扶持..................................47

第二节 加强组织协调..........................50

III

前 言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六省,国土面积103万平方公里,2008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3188亿元,占全国的19.3%,年末总人口3.6亿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加快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发展新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的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着重于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比较优势,确定崛起总体目标和任务,完善各项政策和措施,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规划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相关专项规划的依据。

规划期为2009-2015年,重大问题展望到2020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和重大意义

第一节 发展基础

中部地区位于我国内陆腹地,具有承东启西、连南通北的区位优势。区域内人口众多,自然、文化资源丰富,科教基础较好,便捷通达的水陆空交通网络初步形成,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优势明显,工业基础比较雄厚,产业门类齐全,生态环境容量较大,集聚和承载产业、人口的能力较强,具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条件。

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以来,国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部六省抢抓机遇加快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一批重大建设项目陆续开工,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以下简称“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体制机制创新稳步推进,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试点开局良好;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日益增强,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

今后5到10年是中部地区发挥优势、实现突破、加快崛起的关键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我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实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揽子计划的大环境下,中部地区加快发展面临着诸多有利条件:促进科学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扩大国内需求的政策,使得中部地区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口众多、市场广阔的优势,开拓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际国内产业调整和跨区域重组不断深化,使得中部地区可以乘势加快承接沿海地区和国际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对资源、能源和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长,使得中部地区可以进一步发挥比较优势,集聚人口和产业,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深入实施,对中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使得中部地区的发展基础、体制机制、政策环境更加完善,经济社会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同时,中部地区也面临诸多制约长远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三农”问题突出,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增大,统筹城乡发展任务繁重;工业化水平不高,发展方式依然粗放,产业亟待调整和振兴;城镇化水平较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就业压力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相对滞后,扶贫开发任务艰巨;制度性约束因素多,体制改革尚需深化,开放合作机制有待完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任务较重,防灾减灾能力亟待加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任重道远。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第三节 重大意义

加快中部地区崛起,有利于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优化人口和产业布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挖掘发展潜力,增强整体竞争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体系,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中部地区“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更好地发挥承东启西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对全国发展的支撑能力;有利于完善我国区域发展分工,优化区域开发结构,加快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和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革开放,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着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培育城市群增长极,壮大县城和中心镇,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着力加强农业基础,切实改善农村面貌,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着力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切实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在发挥承东启西和产业发展优势中崛起,实现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重点突破。统筹区域和城乡发展,协调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巩固和提升粮食、能源原材料、现代装备制造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地位,培育形成经济带和增长极,发展壮大整体实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坚持立足当前,筹划长远。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一系列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扩大投资需求,激发内需潜能,促进经济增长。着眼长远发展,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城市和空间开发格局,推进人口和产业集聚,促进经济转型,增强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科学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政府在引导空间开发格局、规范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把国家支持与自力更生结合起来。

——坚持机制创新,开放合作。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着力构建富有活力、透明高效、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向东融合,向西拓展,创新区域合作机制,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推动区域协调互动、共同发展。

——坚持民生为本,和谐发展。积极扩大就业,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努力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二节 发展目标

到2015年,中部地区崛起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重点地区开发开放取得成效,“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地位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方式明显转变,质量和效益有较大提高,整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化率提高到48%。

——经济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公有制经济不断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地位进一步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加速发展,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有较大提升。承接产业转移取得积极成效,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有品牌、优势企业、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25%,能源利用效率逐步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累计减少30%,水资源利用更加集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持续下降,耕地保有量保持稳定;大江大河防洪体系基本形成,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明显改善,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城乡公共卫生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长率均超过9%。

到2020年,中部地区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区域内部发展更加协调,与东西部合作更加紧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整体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使中部地区成为彰显发展优势、充满发展活力、城乡欣欣向荣、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生态环境良好,支撑全国发展的重要人口和产业承载地区。

表1: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主要规划指标

类别

指 标

2008年

2015年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

17833

36000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万吨)

16400

16800

城镇化率(%)

40.3

48.0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3156

24000

经 济

发 展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4428

8200

耕地保有量(千公顷)

29000

29000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

[4.4]

累计25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吨)

148

10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60

80

资 源

环 境

森林覆盖率(%)

35.7

38.0

城镇登记失业率(%)

4.0

4.0

社 会

发 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

90.3

近100

注:[ ]为2006-2008年3年平均值。
第三章 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以加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切实改变农村面貌。

第一节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着力把中部地区打造成为高产稳产的粮食生产基地。到2020年,力争使中部地区粮食产量达到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3,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五个粮食主产省重点通过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改进农业耕作方式,提升耕地质量,健全科技支撑与服务体系,提高粮食生产科技贡献率,加快优良品种选育及推广应用,完善粮食仓储运输设施,巩固提升全国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地位。山西省要以晋中南产粮大县为重点,推进抗旱水源、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地力培肥和水土保持,推广应用高产栽培、节水灌溉等技术,充分挖掘粮食单产潜力,增强区域粮食供给能力。

加强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开发整理等现有专项资金投向,重点向产粮大县倾斜。统筹实施骨干水利、基本农田、粮食科研创新、良种繁育和农技推广、农业机械化、防灾减灾、农业环保、粮食仓储物流等重大工程,按照田间设施齐备、服务体系健全、仓储条件配套的要求,建设区域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的国家级商品粮生产基地。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稳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提高粮食生产的科技贡献率。加快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和推广。加强粮食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集成、示范、推广先进实用的高产栽培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耕种收综合机械化。

构建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建设一批粮食储备和中转物流设施,重点支持郑州小麦物流节点和武汉、长沙、九江等稻谷物流节点建设。大力推进区域内散粮运输,形成散储、散运、散装、散卸的“四散化”粮食物流体系。推广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支持农户建设标准化储粮装具。

第二节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生产。稳定棉花播种面积,促进棉花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继续支持长江中游“双低”油菜带建设,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化生产。因地制宜地发展水果、蔬菜、花卉、茶叶、蚕桑、苎麻等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快品种更新换代。积极发展花生、芝麻、胡麻、油葵、小杂粮等作物生产。合理利用山区资源,培育以油茶、核桃为主的木本粮油产业。

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积极发展节粮型畜牧业,积极推行秸秆养畜和种草养畜。充分利用长江和淮河流域丰富的水域资源,建设现代渔业生产基地。积极发展湖泊、水库等大水面生态养殖,科学发展稻田和庭院水产养殖,合理开发低洼地水产养殖。

专栏1:中部地区农产品优势产区

——棉花优势产区。豫东、豫北、晋南等黄河流域,江汉平原、洞庭湖、鄱阳湖、安徽沿江等长江流域棉花优势产区。

——油菜优势产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及河南信阳等长江中游“双低”油菜优势区。

——特色农产品优势产区。包括山西晋南和晋中、河南西部黄土高原苹果优势区;赣南-湘南、鄂西-湘西柑橘带;湖南和江西油茶产区;山西和湖南核桃产区;安徽西部和南部、江西中北部、河南南部、湖北西部、湖南北部茶叶产区;山西南部,安徽南部,江西北部,湖北东部、西南部和西北部,湖南北部和西部蚕桑产区;河南西部和南部、湖南南部和西北部烟叶产区。

第三节 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大力发展粮油、畜禽产品、水产品、果蔬及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强化质量和品牌建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大型和特大型龙头企业向优势农副产品产区集聚,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第四节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加快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提高农民饮用水质量,支持联村供水建设,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逐步提高自来水普及率。加快解决地方病、传染病多发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到2013年基本解决中部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的问题。

支持农村公路建设。按照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的目标和要求,加快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提高农村交通网络的覆盖水平和通畅程度。到2015年,中部地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达沥青水泥路。

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实施中西部农村电网完善工程,重点对农网薄弱地区进行改造。加快农村小水电代燃料建设。积极推进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2015年前解决无电地区居民用电问题。利用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积极发展生物质气化、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结合畜牧业发展和农村改厨、改厕、改圈,发展农村沼气,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动沼气发电和集中供气,完善沼气工程技术支撑及服务体系。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搞好村庄规划和环境治理,加强村内道路、给排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着重解决人畜混居等突出问题,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推进农村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工业品下乡的力度,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积极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工程。
第四章 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

按照优化布局、集中开发、高效利用、精深加工、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强工业产能、布局、结构与资源开发的协调性,巩固和提升中部地区重要能源原材料基地地位。

第一节 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

加强山西晋北、晋东、晋中,安徽两淮,河南大型和特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晋北、晋东优质动力煤和无烟煤基地重点建设特大型现代化煤矿;晋中炼焦煤基地重点建设特大型煤矿,积极整合小型煤矿,加强优质炼焦煤资源的保护性开发;两淮适度加大煤炭基地开发建设规模;河南做好煤炭基地老矿区接续工作。江西、湖北、湖南以缓解煤炭调入压力为目标,重点做好中、小矿井整合和改造,稳定现有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强化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鼓励在具备地面煤层气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地区实行先采气、后采煤。重点实施山西沁水盆地,河南郑州、焦作、鹤壁,安徽两淮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实施淮南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鼓励优势企业跨区域、行业和所有制联合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支持煤、电、路、港、化工相关产业一体化发展。有序推进煤化工产业化,开发和应用新一代煤气化技术,推进煤矸石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节 加快电力基地和电网建设

优化调整电源结构。加快国家级和区域级大型火电基地建设步伐,合理规划开发水能资源,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稳步推进中部地区核电建设。依托山西、安徽、河南丰富的煤炭资源,建设大型高效环保机组,淘汰小火电机组,加强大型坑口煤电一体化电厂建设,积极发展热电联产。支持湖北、湖南、江西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供给,加快开发剩余中小水电资源。

继续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现有输电网的输电能力,进一步加强三峡水电、山西煤电、安徽煤电等电源基地西电东送能力,保障电力安全高效输出。加强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促进配电网和输电网协调发展。

第三节 大力发展原材料精深加工

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优势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重组、提升水平,建设精品原材料基地。

优化发展钢铁工业。继续发挥中部地区作为国家重要钢铁生产基地的作用,依托大型钢铁企业,在强化节能减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钢铁产品结构优化,加快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钢材产品开发和生产。推动武钢、马钢、太钢等大型钢铁企业技术改造和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强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战略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积极发展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加强政策规范和市场引导,严格产业准入,发展有色金属深加工,严格限制冶炼和一般加工能力规模增长,加快淘汰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落后产能。支持江西铜业、铜陵有色等骨干企业实施战略重组,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实现高精铜材替代进口,建设全国重要的铜精深加工生产基地。支持重点企业发展铝镁深加工,配套整合氧化铝、电解铝生产能力。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铅锌、镁、钛等资源,支持优势企业加快发展。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有色金属二次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加快发展石化工业。继续加强洛阳、武汉、长岭、安庆、九江等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加快形成中部地区大型原油加工基地,实现集约发展。适当提高烯烃、芳烃和三大合成材料等化工原料生产能力,重点推进武汉80万吨乙烯、洛阳68万吨对二甲苯和10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长岭30万吨SBS(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扩建等工程建设。加快大型氮肥生产基地及大型磷复肥、磷化工生产基地建设。

大力提升建材工业水平。推进建材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水泥企业联合重组,逐步提高水泥行业生产集中度。鼓励在沿江、沿主要交通干线建设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基地,支持水泥企业向下游延伸。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推广节能粉磨、余热发电等新技术。鼓励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矿渣、低品位原料、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等生产建材。提高玻璃深加工水平。提升陶瓷产品技术和工艺水平。

第四节 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

加大国家大型煤炭基地的煤炭资源勘查力度,努力增加煤炭资源储备。开展江西、湖南等硬岩型铀矿资源勘查,为核电建设提供资源保障。做好长江中下游和山西、河南等省铁矿勘查工作,提高铁矿石自给能力。加强南岭、长江中下游、湘西-鄂西、东秦岭等重要有色金属成矿区带的勘查,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开展隐伏矿床找矿工作,评价资源潜力,力争在重点成矿区取得找矿突破,为矿业基地提供接替资源保障。积极推进德兴、铜陵、大冶等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增加后备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第五章 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围绕中部地区装备制造优势行业,以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研发为着力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行业集中度,加快集聚发展,提升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和水平。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推动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

第一节 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

发挥重大技术装备、交通设备制造业的优势,增强自主创新、系统集成能力,提升国产零部件配套水平,发展替代进口产品,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

提高重型机械工业的竞争力。依托骨干企业,进一步提高机械制造业研发和制造水平,加快结构升级,完善产品系列,扩大产品市场占用率。促进矿山机械、工程机械发展,加快研发关键总成零部件,促进集群化发展。

扩大重大成套装备制造业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强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按照机电一体化、多功能化的要求,重点研发先进适用、高附加值的主机产品和核心基础零部件。提升输变电设备、矿山设备、冶金设备、电力控制设备、环保设备的技术水平。研发大型、精密、高速数控加工设备及关键功能部件和数控系统,以及高功率激光切割、中小精微激光加工设备和激光医疗设备。建设长株潭、武汉清洁高效及新能源发电设备制造基地,许昌电力控制保护设备制造基地,平顶山、长沙、宜昌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基地,促进芜湖节能设备制造基地加快发展。

支持重点汽车企业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研发自主品牌汽车。继续推动东风、奇瑞等重点汽车企业发展轿车等汽车产品,积极开发节能、环保、安全汽车新产品,加大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推广力度,鼓励产业重组。围绕整车发展,增强零部件配套生产能力,推进汽车零部件生产规模化、专业化,建设若干汽车和零部件生产基地。

积极发展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依托株洲、大同、湘潭等地的产业基础,通过整车和关键部件的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开发和制造能力。着力研发大功率交流传动机车、城市轨道车辆及控制系统、牵引传动系统等轨道交通设备产品。

壮大船舶工业实力。加快推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船用设备制造能力。依托沿江城市的产业基础,增强工程船、挖泥船等特种多用途船舶的市场竞争力。

积极开发船舶配套产品系列,延伸船舶工业产业链条。

第二节 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

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完善以专业孵化器和公共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核心的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的集聚、引领和辐射作用。

建设在国内有影响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积极发展通信网络设备、电子专用设备、计算机及应用设备、LED(发光二极管)大屏幕显示器、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集成电路、数控系统制造产业以及中文语音等软件开发和服务外包。大力发展光电子器件、激光、光显示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信息安全产业,加速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

大力发展生物产业。推广应用苗木工厂化繁育、设施栽培、安全高效畜禽养殖和水产品标准化养殖技术,大力研发新型农兽药,培育林业特产资源高效利用新产业。积极发展生物育种、生物制药、诊断试剂产业。加快发展现代中药和现代生物医药产业。

壮大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加强集成创新,提升技术水平。有序发展高效率、低成本太阳能光伏发电、热发电及建筑一体化技术与设备。稳步发展基于钛镁钼合金和电子玻璃的信息材料,提高基于晶体硅的新能源材料产业技术水平。加快发展超硬材料和硬质合金材料。逐步提高铝镁合金深加工产业的规模和水平。

加快民用航空配套产业基地建设。依托南昌、长沙等地区产业基础,参与国家大飞机制造项目,提高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培育航空工业相关高技术产业集群。积极开发航空新材料,实现产品系列化、产业规模化,增强民用航空业市场竞争力。

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军民融合。大力开发军民两用技术,推进产业化发展。支持军工企事业单位开发生产民用产品,鼓励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制造,形成军民产业互动发展新格局。

第三节 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

发展优质安全食品和绿色食品加工业。发挥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推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应用现代生化技术,开发淀粉深加工产品类食品原料,大力发展冷鲜肉和各类熟肉精制品产业,以及精制食用油、果蔬制品、乳制品、速冻食品等深加工产业。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检验检测体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提升家用电器制造业国际竞争力。大力开发环保健康空调、节能冰箱、仿生节水洗衣机等绿色智能家电产品,加速技术升级和产品换代,培育自主品牌,努力扩大出口。加快发展家电关键配套件产业,培育和发展产业集群。

改造升级传统纺织服装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纺纱织造、针织、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高新技术纤维和生物质纤维,加快产业化进程。积极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服装和家用、产业用终端纺织品生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产品附加值。

发展现代造纸产业。利用木材、竹子、芦苇等资源优势,加强造纸原料基地建设,推进林纸一体化发展。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技术,加强污染治理,促进造纸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

以建设连通东西、纵贯南北的运输通道和交通枢纽为重点,优化各种交通方式的资源配置,统筹各种交通方式的协调发展,加快构建综合交通体系,提高综合交通运输能力,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在全国综合运输大通道中的作用,强化其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地位。

第一节 建设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

以郑州、武汉等省会城市为重点,抓紧编制中部地区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的综合交通枢纽规划,统筹城市道路、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各种运输方式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安排,注重各种运输方式在路线、节点上的匹配和衔接。

加快建设一批功能完备、布局合理、集疏运体系完善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站场,积极推进客货运设施现代化,改善枢纽城市的交通设施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路网功能,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将郑州、武汉等省会城市建设成为多种运输方式紧密衔接、交通基础设施完备、相关配套设施健全的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

第二节 加快铁路网建设

以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区际通道、煤运系统和重要枢纽为建设重点,扩大铁路网总规模,完善路网结构,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到2020年基本建成连贯东西、沟通南北的铁路运输通道。

加强路网主通道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突出“四纵四横”客运专线、区域干线建设和京沪、京广、京九线等电气化改造,实现既有繁忙干线客货分线,形成区域间大能力运输通道。扩大路网覆盖面,加快开发性新线建设。强化煤运通道建设,实施大秦线、朔黄线等煤运通道扩能改造。在长株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武汉城市圈等地区规划建设城际客运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适度发展城市轨道交通。

专栏2: 中部地区铁路建设重点

加快京沪、京广、徐兰、杭昆、青太等客运专线和沪汉蓉快速通道、大同至西安等铁路建设,完善太原、郑州、武汉、长沙、南昌、合肥等枢纽站。

新建合肥至福州、九江至景德镇至衢州、阜阳至六安、荆州至岳阳、赣州至韶关、衡阳至井冈山、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运城至三门峡至十堰等地区开发性铁路新线。

强化晋煤东运、南运通道建设,实施大秦铁路4亿吨集疏运工程、朔黄铁路2亿吨扩能配套改造等煤运通道建设。建设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

建设长株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武汉城市圈等城际客运系统。

第三节 完善公路干线网络

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积极推进省际高速公路和城市群内城际高速公路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中部地区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和区域高速公路通道。

注重路网改善,以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为重点,提高干线公路技术等级,加强国道改造和干线公路省际断头路建设,提高路网连通能力。

专栏3: 中部地区高速公路网建设重点

加快湖南汝城至道县、吉首至通道、澧县至蓝山、岳阳至常德、江西鹰潭至瑞金、湖北麻城至武汉、宜昌至巴东等高速公路建设;新开工山西长治至吉县、灵丘至平鲁、江西瑞金至寻乌、龙南里仁至杨村、湖南界化垄至茶陵等高速公路建设;加强既有高速公路路网改扩建。扩容改造北京至港澳、连云港至霍尔果斯、上海至成都等高速公路;完善地方高速公路网络。

第四节 加快机场建设

以改善中心城市航空运输条件和促进旅游资源开发为重点,通过新增布点机场建设和既有机场改扩建,完善干线机场功能,稳步发展支线机场,实现航空枢纽、干线和支线有机衔接,客货航空运输高效安全、全面协调的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武汉、长沙、郑州机场在全国的地位,实施太原、南昌、长沙、张家界等机场改扩建工程,合肥机场迁建工程和吕梁、九华山、神农架、宜春等机场新建工程。研究论证武当山机场建设问题。

专栏4: 到2020年中部地区布局新增的机场

山西省:吕梁、五台山机场

安徽省:九华山、蚌埠、芜湖机场

江西省:宜春、赣东机场

河南省:信阳、商丘机场

湖北省:神农架机场

湖南省:衡阳、岳阳、武冈、邵东机场

第五节 提高水运、管道运输能力

以长江干线等高等级航道和主要港口为核心,形成航道干支通畅、江海直达,港口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输船舶标准化、专业化,支持保障系统完善、技术先进,与其它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内河水运体系。到2015年,建设和改善高等级航道里程5600公里,其中一、二、三级航道4100公里,四级航道1500公里。

专栏5: 中部地区内河水运建设重点

长江水系。结合长江干流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加快长江干线航道、主要支流航道和主要港口建设,加强以港口城市为依托的现代物流综合枢纽建设。实施武穴、瓦口子、沙市、周天、武桥、江口、枝江等中游航段的航道整治工程,完善三峡翻坝转运设施。实施湘江长沙航电枢纽工程,建设芜申运河。加强内河主要港口的集装箱、矿石、煤炭、粮食泊位建设。

淮河水系。结合淮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加快建成淮河三级航道,积极开展淮河主要支流航道建设前期工作。实施沙颍河和涡河航道整治工程、沱浍河航运开发工程、蚌埠复线船闸工程。

加快成品油、原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建设,进一步完善石油、天然气管网系统。建立覆盖中心城市和油气管道主干线沿线部分县级城市的管道网络,实现石油、天然气的网络化、安全化供应。重点建设河南平顶山、江西麻丘和湖北应城地下储气库,为西气东输二线配套。积极建设山西端氏-河南博爱、端氏-沁水、端氏-侯马等煤层气管道。

第六节 推进现代物流设施建设

编制区域性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依托郑州、武汉等全国性和其他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物流信息平台和物流园区。鼓励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企业建立物流资源交易平台,引导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推广供应链管理和智能化、自动化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统筹建设一批保税物流中心。到2015年,使中部地区形成布局合理、装备先进、配套完善的现代物流服务设施体系。 24第七章 重点地区发展

依托综合运输主通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地区为开发重点,加快形成“两横两纵”经济带,培育六大集聚人口和产业的城市群。积极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市振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

第一节 构建“两横两纵”经济带

发挥交通区位优势,加强运输通道建设,加快构建沿长江经济带、沿陇海经济带、沿京广经济带和沿京九经济带,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等东部发达地区的对接,密切联系成渝、关中-天水等西部重点开发地区,形成支撑中部崛起、促进东中西协调发展的重要区域。

加快沿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中部沿江地区与长三角和长江上游地区的联系,发挥长江水运优势,加快沿江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提高物流集散能力。以武汉为中心,依托黄金水道,壮大宜昌、荆州、岳阳、鄂州、黄冈、黄石、九江等沿江城市综合经济实力,打造产业集聚走廊。加快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融入长三角地区进程。

增强沿陇海经济带实力。发挥亚欧大陆桥的优势,加强与沿海和西北地区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东西双向互动、对内对外开放,发挥郑州区域中心城市的作用,培育形成郑汴洛工业走廊,壮大能源原材料、现代制造业、汽车等支柱产业,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

提升沿京广经济带水平。提高京广通道综合运输能力,依托沿线的人力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大力发展原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形成我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进一步巩固加强与京津冀和珠三角地区的经济联系。发挥中心城市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构建沟通南北的经济带。

培育壮大沿京九经济带。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海峡西岸地区的联系,加快东向交通通道建设,在重要的节点城市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依托交通干线,加快昌九工业走廊建设。立足特色资源优势,在豫东、皖西北、鄂东、赣南等地区形成资源性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壮大商丘、阜阳、吉安、赣州等沿线城市实力,带动革命老区发展。

第二节 培育城市群增长极

以发展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业为重点,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加快武汉、郑州、长沙、合肥、南昌、太原的产业集聚和结构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形成产业和人口高度集聚、充满活力的城市群,成为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武汉城市圈。率先在优化结构、节能减排、自主创新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上取得新进展。把武汉城市圈建设成为宜居的生态城市圈,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成为充满活力的区域性经济中心,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的典型示范区。

——中原城市群。以客运专线和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干线为纽带,重点以郑东新区、汴西新区、洛阳新区建设为载体,整合区域资源,加强分工合作,推进区域内城市空间和功能对接,率先在统筹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实现新突破,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把中原城市群建设成为沿陇海经济带的核心区域和重要的城镇密集区、先进制造业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及综合交通运输枢纽。

——长株潭城市群。积极探索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新机制和城市群发展的新模式。充分发挥既有产业优势,推进城市空间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建共保、要素市场一体化、产业发展集群化。把长株潭城市群建设成为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高效率、高品质的组合型城市地区,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示范。

——皖江城市带。进一步提升合肥、芜湖、安庆区域中心城市的综合功能,推动沿江城市跨江合作和联动发展,加快形成产业密集区。加强沿江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整合岸线资源,促进形成对接长三角、连通中西部的快速便捷的立体交通网络。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市场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等领域的对接和合作,将皖江城市带建设成为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环鄱阳湖城市群。以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目标,明确功能分区,优化空间布局,建设环鄱阳湖高效便捷的综合运输通道,实现与国家综合运输大通道和周边省交通主通道相连通。加强分工协作,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特色生态产业,保护好“一湖清水”,建设生态城镇、绿色家园,努力把鄱阳湖地区建设成为全国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示范区、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保障区和国际生态经济合作重要平台。

——太原城市圈。加快太原市城市空间扩张和功能提升,稳步推进以太(原)榆(次)为中心,公交、电信、金融、市政设施等领域 “同城化”发展,建立城市间协商协作机制,强化城市间的经济联系和功能分工。将太原城市圈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生产与技术创新基地,山西省对外开放的主要平台,具有浓郁地方文化特色和较强辐射作用的现代化城市圈。

第三节 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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