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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35:05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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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先后接到广东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来文,询问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按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有向盗窃犯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权利。在盗窃犯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损失的时候,双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一般的都无过错,把赃物从不知情的买主手中追还失主,也无非是保护失主的所有权。在法律尚无规定以前,我们的意见是:除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公共财产应另行研究外。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间的问题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二、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三、如上所述,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无过错,而且双方中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因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尽量采用调解方法解决。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双方分担损失。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文所举李流传盗窃单车(即自行车)案内所缴获的赃物,其中易国新所买的1辆单车,有税票和发货票等必要手续,亦未发现有买便宜的情形,而且时间已达5年之久,失主下落不明,这案如尚未处理,不如即将单车发还易国新较为适合。同案内其余11辆单车,如尚未处理,也可以按这个原则斟酌处理。
另外,我院还接到河北省冀县人民法院来文,请示上述问题,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告该院,我院不再另复。

附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赃物之不知情的买受者的损失应如何处理的原则问题的请示 (57)法民字第47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曲江县公安局于本年1月向我院提出申诉1件,对韶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他们破案之赃物判归不知情的买受人的判决表示不服。
曲江县公安局于1955年春破获了李流传盗窃单车案,同年10月,将缴获之赃物单车12架,经在报上公布,限期招领,至期无人认领之后,交曲江县人民委员会上缴国库。但因12架单车被盗窃去之后,经过几年的时间,大都辗转到了不知情的买受人之手,有些最后占有人,即以不知情且经合法手续买得为理由,要求发还。翁沅县农具生产合作社社员易国新,是1架单车的最后占有人,该架单车是盗窃犯李流传于1952年从广州盗到翁沅的,卖给了翁沅三华单车店谢亚富,谢于1953年转卖给周陂布匹联营社,1954年经周陂布匹联营社转卖给易国新,价130元有税单和发货票等必要的手续。破案后,1956年曲江县公安局从易处起去,给有收据。据易说,他是不知单车来历的。经审查手续尚属完备,未发现有买便宜的情形。1956年5月易国新以不知情和经合法买受向曲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还。该院以单车是赃物,判决没收,缴国库,驳回了易的请求。易不服,上诉至韶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1956年12月第二审判决。根据第二审判决,易国新不知情且经合法手续买受,其所有权,应得到保护,曲江县公安局收缴了易国新合法买受的单车,被视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12架单车除将易所买受的1架,发还给易外,其余11架指令曲江县人民法院再审。曲江县公安局不服第二审判决。其理由,单车是赃物,不论何人,如何取得,都不能当做合法财产予以保护,这批单车由于客观或人为的障碍,致使原主无法认领,原主不来认领即应缴国库,至于易国新等的损失,只能对收取他们所付价金的盗窃犯,取得求偿权。
我们认为,韶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曲江县公安局的申诉意见,涉及到赃物能否因不知情和买卖手续完备而取得合法所有权,和对确不知情的赃物买受人的损失,如何处理的立法原则问题,在民法典尚未颁布之前,有统一指示的必要。据此,提出下列问题,请予指示:
一、赃物能否因经过不知情的合法买卖而取得所有权ⅶ赃物的追缴,除货币及其他有价证券外,还要不要依它的流通方式而区别对待ⅶ
二、赃物如经失主认领后,对于不知情的买受人所付价金,如何处理ⅶ如有求偿权,应对谁取得ⅶ是只对盗窃犯本人,盗窃犯和明知而买赃者,还是可以逐手上溯的追还ⅶ盗窃犯和明知而买赃物者,在返还价金上的对内对外关系如何ⅶ
三、赃物,如经依法公告招领而无失主前来认领,盗窃犯又无能将价金退还赃物所由起出之最后不知情的买受人(如上例),在这种情况下,是项赃物,是视为无主物而归国库,还是可以之照顾不知情的买受人的损失ⅶ
前列申诉案,因系带有较为普遍现实意义的原则性问题,我们暂未做处理,听候你院指示。
1957年5月16日

附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退赃问题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57)院请字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接我省冀县人民法院关于追赃问题的请示,略称:“被判刑的偷盗或路劫犯人,赃物已卖出,因无经济能力,不能再买回赃物退赃者,应如何处理”。经研究,我们的意见:
一、被盗或被劫之财物,除已损坏、消耗、丢失、被告人又实在无力赔偿者外,一般的应将赃物追还失主或使失主得到赔偿。
二、故意收买赃物者,应当负法律责任;买主不知是赃物而买了赃物者,不应追究。
以上意见,当否,请研究复示。
195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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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高校)工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期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东部出现了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和冰冻的极端天气,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春运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也使学校和广大师生面临各种困难。党中央高度重视做好灾害性雨雪冰冻天气应对工作,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抗灾工作,国务院下发文件进行全面部署,全国各地众志成城,打响了一场抗灾减灾的硬仗。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师生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行动起来,落实各项抗灾减灾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生活平稳正常,确保校园和谐稳定,确保留校师生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一、把学校抗灾减灾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抗灾减灾工作。受灾地区教育部门要把学校抗灾减灾工作放在当前工作的第一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力量把抗灾减灾的工作做细做实。受灾地区学校可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教育教学安排,确保师生安全;要全力以赴,落实学校抗灾减灾的办法和措施,把灾害对师生生活和校园秩序的影响减少到最低。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抗灾减灾第一线,了解灾害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切实解决师生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骨干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万众一心,共同抗御灾害。其他地区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支持抗灾减灾工作,加强后勤服务管理,安排好留校学生生活,确保校内安全稳定。

  二、全力以赴做好留校学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各高校要认真安排好因灾滞留学校学生的生活,全面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关心、解决他们的思想和生活问题。一旦天气和交通状况好转,要为滞留学生回程提供帮助和便利;要切实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醒要返乡回家的学生做好临行前的充分准备,注意与家人保持联系,选择安全可靠的时段、路段和交通工具返乡。要及时帮助和协调解决学生在返乡途中遇到特殊困难、问题或突发事件。受灾地区高校要设立专项抗灾减灾资金,对今后一段时间可能出现的严重情况做好充分的物资准备,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做好困难学生的补助工作,确保学生生活和校园秩序正常。各高校要安排好假期留校学生的生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慰问和文娱活动,丰富学生留校生活,使学生在学校度过一个愉快的春节。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各项措施,宣传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有利条件,宣传学校抗灾减灾的做法和成效,宣传各地抗御灾害的事迹,增强师生战胜灾害的信心,稳定师生情绪,引导师生共同克服困难、共同抗灾减灾,形成团结友爱、积极向上,扶贫济困、共渡难关的良好风尚和氛围。各高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网络监控,及时删除各种煽动信息和言论,密切关注校园网上舆情动态,及时掌握校内学生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学校秩序正常。

  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校内仍有人员使用的房屋建筑的安全排查,发现危险房屋,立即组织转移安置。要加强学校校舍灾后安全检查,做好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特别是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要加强对基础生活设施的安全和事故隐患检查,加强校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关键设施的安全保卫和防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一旦出现故障和供应中断,要立即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供应。要做好校园及周边道路除冰防滑工作,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师生摔伤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高校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做好对在冰冻灾害中摔伤、冻伤或生病师生的医治和救护工作,积极做好流感等疾病的防治工作。

  五、加强值班备勤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灾害期间和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严格信息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和情况,及时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时报教育部。

  未来几天,局部地区可能有暴雪、冰冻天气,可能会加剧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状况。谨向在前一阶段抗灾救灾工作中奋战在学校抗灾救灾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和师生表示诚挚的问候!希望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困难估计得更严重一些,把解决问题的措施想得更充分一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坚决打好抗灾救灾这场硬仗。

教育部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2年6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订。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除没收其通过赌博所得财物外,处以行政拘留,或者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赌具、赌场,从中牟利者;
二、参与赌博或者用其它方式进行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者;
三、制造、销售赌具者。
第四条 对查获的赌具和赌博财物均予以没收。
第五条 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或者包庇赌博违法犯罪分子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检举揭发制造、销售、出租赌具,或者协助公安人员捉赌有功者,予以表扬、奖励。
第七条 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根据情节,依法从重惩处。
第八条 冒充公安人员捉赌,劫掠赌款或其他财物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九条 对从事赌博活动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