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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08:38  浏览:9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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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五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严肃法纪、实事求是,有利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分土地给单位、个人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七条 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对单位或个人的土地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1983年5月9日前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责令退回非法占用、买卖、转让的土地,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但对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地上建筑物经市规划部门审核,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直接对非法占地或买地的当事人处以每平方米土地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法占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土地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再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用地手续。
(二)1983年5月9日至1987年1月1日前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责令退回非法占用、买卖、转让的土地,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但对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地上建筑物经市规划部门审核,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直接对非法占地或买地的当事人处以每
平方米土地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法占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土地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再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用地手续。
(三)1987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前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责令退回非法占用、买卖、转让的土地,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但对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地上建筑物经市规划部门审核,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直接对非法占地或买地当事人处以每平
方米土地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法占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土地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再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用地手续。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处罚。
第九条 对个人非法占用、买卖、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第八条给予罚款处罚后,可以依法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核发证书。
个人用地面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个人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面积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对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再作处理。
第十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一)至(三)项给予处罚后,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查处期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海洋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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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撞了白撞”申辩

闫海


1999年9月《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发生交通事故,而司机没有违章者,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次条例一经颁布,便在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时一年有余,但质疑之声不绝于耳,从“强者对弱势群体的侵害”,乃至“侵犯行人通行权”、“漠视生命”等等,相关评论令笔者热血沸腾,然而“热切的心情,冷静的思考”,借助经济学工具对此条例进行剖析,却发现表面上不尽合理的规定背后蕴涵理性的因子。
“撞了白撞”之争的法理阐释的实质是在交通事故中对司机的归责原则采取严格责任主义抑或相对责任主义,即存在行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例外。上述两种归责原则的经济模型化,是“撞了白撞” 问题经济分析的前提。
一、“撞了白撞”的成本分析。侵权责任的法律经济分析中有著名的利尔德· 汉德法官过失公式(the Negligence Formula of Judge Learned Hand),即假设事故发生率为P,损失额为L,预防成本为B,则B<PL时,施害人构成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经济内涵可归纳为,侵权事件中,预防成本最小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借此思路可以对交通事故中的司机行为进行成本分析。如果将事故中行人的损害视为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则社会成本是预防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且x是司机注意程度,则单位预防成本w时,预防成本为wx,当A为事故发生的损失额,则外部成本为P(x)A,交通事故中社会成本函数为SW=wx+P(x)A,并显然有x?时,全部成本最小。法律规范的变化不会对社会成本形成影响,仅为司机的程度不同的预防行为设计一系列价格,但是法律科以司机大于x?的注意义务时,理智的决策者仍选择 x?,因为此时自身成本最小。但是,交通事故是典型的双边预防的侵权事件,即司机和行人的预防行为都会使事故发生的概率下降,此时的法律规则削弱了行人的预防激励,尽管从边际成本角度看,行人的预防具有较高的效率。
二、“撞了白撞”的博弈分析。司机与行人的决策构成一组博弈模型,即任何一方的行为决策依赖于另一方并对其产生影响。假设事故发生造成损失额100的,而双方参与人保持谨慎的成本均为10,并且双方都不谨慎,则事故必然发生,一方持谨慎另一方持不谨慎心态,则事故发生概率50%,但双方都谨慎,则事故发生概率下降到10%,依据严格法律责任,可得下表1的博弈战略组合,此时行人有占优战略(Dominant
司机 司机
不谨慎 谨慎 不谨慎 谨慎
行人 不谨慎 0,-100 0,-60 行人 不谨慎 0,-100 -50,-10
谨慎 -10,-50 -10,-20 谨慎 -10,-50 -10,-20
(表1) (表2)
Strategy),即无论司机选取何种战略,行人的不谨慎行为都是最优选择,相应地,司机有重复占优战略(Iterated Dominant Strategy),即司机认为行人必然选择不谨慎,并且依据最优原则采取谨慎行为,但本博弈的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最优解是右下的战略组合,而不是右上的博弈解。当改变法律归责原则,规定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司机无违章行为,便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时,各战略组合的成本之和不变,但成本在双方间的分配发生变化,可得上表2的博弈战略组合,此时司机有占优战略,选择谨慎,相应地,行人的重复占优战略是谨慎,则本博弈的纳什解是社会成本最小的最优解。这证明交通事故处理中,相对责任原则的法律规范是一种经济理性的制度设计。
综上分析,“撞了应该白撞”,有人或许指责其为“理性的冷血”,但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项改革措施带来的公民权利意识的复苏固然可喜,可是我们绝不应忽视权利背后的制度建设,制度的运转良好需要成本,因此制度的设计应遵循经济理性的要求,例如适用“撞了白撞”,如果极大的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不也是保障行人的生命权吗?恰有一份数据可资佐证:《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后,在该市交通要道青年大街,行人或骑自行车者按线通行分别达98%与97%,行人过马路,走人行横道线比率达99% ,与同期相比,车辆速度提高一倍,而事故发生件数下降 22.2%,直接经济损失下降36.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华国锋总理访日的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日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华国锋总理访日的联合新闻公报


(签订日期1980年5月29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9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华国锋,自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一日,作为国宾正式访问日本。华总理的随行人员有副总理谷牧、外交部长黄华等。华总理一行在日期间还将访问名古屋以及关西地方。

 二、华总理于五月二十七日,在皇宫受到了天皇陛下的接见。

 三、华总理于五月二十七日和二十八日,同大平正芳总理大臣举行了会谈,就中日两国共同关心的广泛问题,在极为友好的气氛中,坦率地、建设性地交换了意见。
  会谈时在座的,中国方面有副总理谷牧、外交部长黄华等,日本方面有外务大臣大来佐武郎、官房长官伊东正义等。
  两国领导人满意地认为并高度评价去年十二月大平总理大臣访华和这次华总理访日,为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中日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新的基础,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两国领导人就国际形势特别是去年十二月以来亚洲-太平洋地区及中东地区的形势,坦率地、认真地交换了意见。两国领导人对在这些地区产生新的纠纷和紧张,使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受到威胁表示深切的忧虑,并一致认为在这些地区发生的问题,应遵照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各有关决议尽快得到解决。两国领导人确认中日两国要从各自的立场出发,继续为维护这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做出努力。

 五、两国领导人就中日关系全面地交换了意见,并且对于两国和平友好关系自一九七二年秋邦交正常化以来,通过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和两国领导人相互访问等得到顺利的发展并巩固下来,再次表示满意。两国领导人确认,中日两国尽管体制不同,但是应该通过进一步增进交流,不断加深相互理解和相互信赖,发展和加深两国间的持久的、不可动摇的和平友好合作关系。

 六、华总理向大平总理大臣说明了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针和进展情况,并再次表示为了促进经济建设,希望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原则,加强同日本和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
  大平总理大臣表示欢迎上述中国方面的方针,并确认日本也将坚持以往的方针,继续积极地与中国进行经济合作。

 七、两国领导人满意地注意到中国政府恢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代表权,并一致认为这不仅对中国,而且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也将带来良好的影响。

 八、两国领导人确认了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两国间贸易等经济交流的重要性,同时一致认为,特别是鉴于目前的严重的资源、能源形势,根据两国当事者所达成的协议,长期并稳定地建立这一领域的两国间合作关系,包括石油及煤炭的共同开发,是可取的。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日当事者之间即将签订关于勘探和开发渤海石油的合同和在中国其他地区正在落实同样的合作。

 九、两国领导人就中日两国间经济合作的现状交换了意见,并对今年四月关于一九七九年度的日元贷款份额的换文表示满意。两国领导人确认,关于一九八0年度份额的日元贷款,在今年秋季举行两国政府事务当局的会议,进行具体的协商。

 十、关于北京现代化医院的建设计划,大平总理大臣表明日本国政府将以无偿援助形式进行合作,为此准备在一九八0年度开始进行医院建设的详细设计,并愿为培养这个医院的人员进行技术合作。
  华总理对于日本方面的这一积极合作的态度深表谢意。

 十一、两国领导人对华总理访日期间签署了中日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感到满意,并表示,愿在该协定之下,更进一步促进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两国领导人同意为缔结候鸟保护条约尽早开始谈判。

 十二、两国领导人对具有两千年的长远历史和传统的两国间文化交流,以去年十二月缔结中日文化交流协定为新的起点,正在更加广泛地、顺利地进行,表示满意,特别是对两国间留学生的交流的顺利进展、促进中国的日语教学的计划定为今年夏季开始实施,给予高度评价。根据中日文化交流协定的政府间协商,决定于今年七月举行。

 十三、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两国间的人员交流正在广泛、顺利地进行,并一致认为今后各方进一步做好接受来访者的准备是可取的。关于这一点,大平总理大臣谈到日本国内正酝酿在东京建设一座旨在促进中日交流的综合性设施。两国领导人确认今后为加强两国青年相互交流而开辟道路是特别重要的。

 十四、两国领导人一致认为,为了以中日之间的双边问题为中心广泛地进行协商,今后根据需要在两国的首都轮流举行中国国务院成员和日本国内阁成员级会议是可取的,并确定第一次会议于今年秋季在北京举行。

 十五、中国方面对日本方面在华总理一行访问期间所给予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深切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