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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20:02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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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复》精神,现就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属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北海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办理。
三、北海海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工作,按照中编办发〔1999〕5号《关于理顺大连等6个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北海海事法院于199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对外办公,受理案件。
1999年7月1日以后,广州海事法院不再受理上述管辖范围内的海事、海商案件。在此之前已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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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二○○二年第92号——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二○○二年第92号——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柠檬酸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有些企业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谋求自身利益,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扰乱市场价格,给全行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冲击。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柠檬酸产品的生产、出口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柠檬酸生产的企业,必须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进行停产或限产治理并予处罚。柠檬酸行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关的标准。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即水中的COD和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告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名单。

  三、未列入本公告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的柠檬酸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口。

  四、柠檬酸生产企业需将生产规模、相应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和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达标证明,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将每季度环保设施运行主要监测数据加盖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公章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新疆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备案。

  五、各地经贸委负责检查、督促、协调此项工作的落实。

  以上各项措施从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


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3年11月20日,卫生部

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直属七所医学院校与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建立了合作对等基金,以基金的利息用于院校培训人员、开展科研和增添图书设备。
为了更好地加强基金的管理,发挥基金的经济效果,做到对内、对外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及时报账、结算,以利于医学教育和科学研院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中美医学对等基金(以下简称对等基金),要认真管理。资金的使用要经院、校、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严格按照双方协议规定进行安排。
二、对等基金的收付应分项建立正式账目(总账、明细账和辅助账),设专人管理,不得以卡以表代账。
三、国内银行存款向中华医学基金会提供利率证明,应按照卫生部(83)卫计司字第128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83)银函第125号文规定的存款利率月息4.2‰,请当地银行协助办理。存取款有关文件和人员的印鉴、签字等,应按照国家规定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四、要按照美国会计年度(当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于每年七月底以前必须向中华医学基金会编送国内外利息及单项资助年度收支结算会计报表一份(表式附后),并抄报卫生部。收支结算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单,一定要符合我国财务制度的规定,手续必须完整。各项基金报表所列开支内容应参照原协议的规定。干部培训费对等基金报账的标准应比照该会提供的助学金使用标准。
五、院校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一律由卫生部核定的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高等学校经费”项下“其他费用”中列支。
六、由对等基金购入的固定资产材料,属于院校财产,应按照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进行验收入账,不得保留在科室或个人手中,作为账外物资。
七、对等基金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由院、校专立档案进行保管。保管期限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