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准驾车型与准驾车类如何理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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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准驾车型与准驾车类如何理解的答复
公安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准驾车型与准驾车类如何理解的答复(〔88〕公交管第107号)
山西省太谷县公安交通警察队:
你队1988年7月6日来信,询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准驾车型”问题,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所使用的“准驾车型”与过去一些交通法规中所使用的“准驾车类”含义相同。
此复
1988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获得国有股权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411号)收悉。来文反映,联想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了一套产权激励机制,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1.63亿元),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35%),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份。你局提出,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该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不宜比照国税发[200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一)两者的前提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而联想集团改制不符合这一前提。(二)两者的分配方式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联想集团仅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二、 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在职工之间进行了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
三、 根据前述事实及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联想集团控股公司代扣代缴。
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业经2004年6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四年六月十日
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实施重大行政许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是指土地、水域、滩涂、森林、草原、矿藏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绿地、园林、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设施等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电力、煤气、供水、城市客运、广播电视、海上运输、药品生产经营、危险品生产经营等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填报《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并将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连同决定依据一式两份,报送备案。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负责备案。
第六条 受理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应就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从以下方面做书面审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七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及时审查的原则。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第八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可以查阅实施行政许可案卷,向有关机关、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调取证据,核查实施行政许可情况,有关机关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九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不具有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制作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送达实施行政许可机关。
作出撤销决定的,原报备案的机关应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备案管理机构。
责令重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原报备案的机关应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重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备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重大行政许可行为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依照本制度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一式两份,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列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备案目录报送。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和回复处理结果或拒绝接受核查,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制度制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