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88)国检外字第349号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广东、辽宁、天津、山东、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西、北京、河北、海南、深圳商检局:
为了统一对外收费标准,适应国外委托检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各地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8月份组织了上海、天津、辽宁、山东等8个主要分公司负责收费同志研究和讨论了新的《收费表》。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发给你们,于九月一日起对外收费时执行。
在执行中,请各地分公司认真做好对外报价和收费资料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分析研究,便于今后每年修订和充实《收费表》的工作。
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二、出口商品检验部分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五、公证鉴定部分
六、化验、分析部分
七、附加费用及其他
八、对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收费部分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为了统一管理国外委托检验收费工作,便于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基本趋于一致,特制订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有关规定如下:
1.《收费表》以委托检验项目分类计费。未注明一揽子报价者,仅指品质检验,包括抽样和制样。其品质检验项目均指合同规定之常规项目。
2.《收费表》注明检验费按总值计收,均指货物FOB总值。若无法掌握货物FOB总值时,可按合同或最终发票总值计收。但报价时说明,得到确认后,放能计收。
3.本《收费表》不包括CISS业务收费。
4.除《收费表》已规定的最低收费外,其余一般检验、鉴定的最低收费为每批120-150美元。按劳务计收,每人每天(8小时)为150-180美元。每小时20美元。
5.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检验技术交流工作,凡经总公司发出邀请进行的检验技术交流业务,总公司每批收技术交流费300美元。除此以外,由各地分公司自行邀请进行的检验交流业务,每批收技术交流费200-300美元。但必须均在报价时说明。
6.大宗商品每批委托检验数量二万吨以上部分,均按收费标准的九折计收。
7.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不得低于本《收费表》的规定标准。否则,须征得总公司同意。
8.除总公司有协议规定外,本《收费表》不包括支付对方佣金。需支付佣金者,须经总公司同意,方可执行。但佣金比例不得超出15%。
9.本《收费表》适用于接受香港中检公司、中天公司和泰国五洲检验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收费。
10.本《收费表》未列品种和项目的费率,各地分公司收费后,报总公司便于随时增加和修订。
二、出口商品部分
(一)纺织品及原料类:
1.(棉)坯布、呢绒、绸缎等:
检验外观、品质、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2.棉花:
抽样:按接受检验的包数计收,每包1.0美元
长度:每只样品 2.0美元
强度:每只样品 4.0美元
细度:每只样品 1.0美元
水份:每批 100美元
3.化纤、棉纱及其他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二)服装类:
1.全过程检验:
指生产前的原料检验,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5%计收。
2.生产中检验:
指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2%计收。
3.最终检验:
指出运前仅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0%计收。
4.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5.持IWS标记的出口服装:
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300美元。
6.裘皮服装:
按总值的1.2%计收。
(三)轻工、工艺、机、电、仪类:
1.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3.每批最低收费: 120美元
(四)土畜产品类:
1.饲料:包括白薯片,木薯片、红薯片、骨粉、血粉、菜籽饼、粕、豆饼、粕等;
(1)抽样、常规品质化验:每吨0.20美元。
(2)除抽样、化验常规品质项目外,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3)抽样化验任何一种含量即:黄曲霉毒素,或纤维素,或者尿素酶:
每吨 0.15美元
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2.其他产品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五)粮油食品类:
1.罐头
听装: 每箱 0.08美元
瓶装: 每箱 0.05美元
软包装:按总值的0.7%计收。
2.其他产品: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六)焦碳、煤炭:
抽样、品质化验:每吨 0.2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七)化工产品:
1.原油: 抽样费 每吨 0.05美元
2.汽油: 抽样费 每吨 0.10美元
3.煤、柴油: 抽样费 每吨 0.08美元
4.石脑费:
抽样费: 3000吨以下 300美元
4000吨以下 400美元
5000吨以下 500美元
6000吨以下 570美元
7000吨以下 665美元
8000吨以下 760美元
9000吨以下 855美元
10000吨以下 950美元
5.化工品:
(1)抽样费: 500吨以下 300美元
1000吨以下 400美元
1500吨以下 450美元
2000吨以下 500美元
(2)品质检验:
袋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40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25美元
桶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55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4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八)动植物油:
1.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45美元
2.桶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55美元
(九)矿产品:
1.铅、锌精矿等贵重金属:抽样、制样、水份
每吨 0.30美元
2.生铁:抽样、制样、水份每吨 0.25美元
3.镁砂:一揽子报价, 每吨 1.0美元
(十)对二甲苯:抽样品质检验:每吨 1.0美元
(十一)乳胶手套: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1.0%计收。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一)非金属矿产品:
1.粉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5美元
2.块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0美元
(二)化肥:
1.袋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8美元
(三)化工原料: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四)动植物油: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5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五)塑料类: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80美元
(六)橡胶:一揽子报价 每吨 3.50美元
(七)金属矿产品:
1.钢精砂(分项目报价):
监卸(从大船到驳船): 每吨 0.12美元
监装(从驳船到车皮) 每吨 0.12美元
其中增加一道监卸和监装: 每吨 0.20美元
取样、制样、水份测定: 每吨 0.30美元
水尺计重: 每吨 0.10美元
小船费用: 200美元
衡重: 每吨 0.15美元
封样: 每只样品 6.50美元
寄样费: 按实计收
附加费: 每批 500美元
2.络矿:
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35美元
(八)生铁: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九)废钢: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十)钢材: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4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3.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5%计收。
(十一)铁合金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35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二)有色金属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1.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三)粮食类:
1.玉米、小麦: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0美元
2.大米: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3.大豆: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5美元
(十四)原糖:
1.袋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十五)木材等
1.原木: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80美元
2.板材: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60美元
3.胶合板: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按总值的0.35%计收。
(十六)鱼粉:一揽子报价 每吨 0.40美元
(十七)皮张: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十八)其他: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一)矿产品:
1.检验费: 每吨0.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二)钢材、废钢等
1.检验费:
5000吨以下,按总值的0.4%计收,
10000号以下,按总值的0.3%计收,
10000-20000吨,按总值的0.25%计收,
20000吨以上,按总值的0.2%计收。
2.生活费: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三)机械、设备等其他类:
1.检验费
(1)按总值的0.5%计收。
(2)按劳务计收:
高级技术人员: 每天 250美元
中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每天 1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五、公证鉴定部分
(一)重量鉴定:
1.衡器计重:
(1)料斗秤: 每毛重公吨 0.12美元
(2)轨道衡: 每毛重公吨 0.15美元
(3)地中衡: 每毛重公吨 0.18美元
(4)台秤:
A:一般商品:
(a)全部衡重: 每毛重公吨 1.0美元
(b)抽衡5%:
袋装: 每毛重公吨 0.25美元
桶装: 每毛重公吨 0.35美元
(c)抽衡10%: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
(d)粉尘污染商品: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25%
(e)危险品(根据危险程度大小):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100%
B.特殊商品:
(a)棉花类:
出口: 每包 0.25美元
进口: 每包 0.35美元
需分批出证者: 每包 0.30美元
(b)纸浆: 每毛重公吨0.60美元
(c)五金钢材: 每毛重公吨0.55美元
(5)结合水份、油份和其他化学成分计算重量者: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0.15美元
(6)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2.容器计重:
(1)原油:
(a)岸罐: 每吨 0.05美元
(b)油舱: 每吨 0.07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450美元
(2)成品油及矿物油:
(a)岸罐: 每吨 0.08美元
(b)油舱: 每吨 0.10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350美元
(3)动植物油及化工品:
(a)岸罐: 每吨 0.15美元
(b)油舱: 每吨 0.18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4)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 每吨 0.20美元
3.船舱油温及空距: 每舱 4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80美元
4.水尺计量: 每吨 0.08美元
(二)货载计量:
1.量尺:
(1)一般包装货物: 每立方 0.35美元
(2)定量件货物: 每立方 0.25美元
(3)托盘装货物: 每立方 0.30美元
(4)裸装异体大件货物: 每立方 0.45美元
(5)原木类: 每立方 0.40美元
2.量尺、衡重同时做,按最大数(吨/立方米)计收:
(1)一般货物:每立方米/吨 0.60美元
(2)定量件货物:每立方米/吨 0.40美元
(三)验残(不包括化验分析项目费用):
1.按残损货物完好时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四)舱口检视:
1.1-3舱 每舱 7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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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行政执法错案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2号
《衡水市行政执法错案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 长 冀纯堂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衡水市行政执法错案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错案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错案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罚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错案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下列机关负责追究: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错案及行政执法过错,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错案及行政执法过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三)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错案及行政执法过错,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追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错案及行政执法过错,由被授权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五)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错案及行政执法过错,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
(六)对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错案及行政执法过错,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错案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错案: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认定错案而撤销或变更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三)重大行政措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的;
(四)行政执法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截留、挪用、变相私分罚没财物或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使用、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财物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六)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七)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违法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 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任用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原因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需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的追究有明确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
(一)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使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变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
(二)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的案件。
第二十条 追究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接受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