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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47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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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0]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枣庄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设备。

  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我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六条 枣庄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是技防行业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社会组织;该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行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技防行业人员培训、资质等级的推荐工作;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技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验收工作。

  第七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行为规范,规范技防行业秩序,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促进全市技防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技防范围



  第八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技防措施:

  (一)武器、弹药库;

  (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

  (三)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

  (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七)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九条 安装报警监控装置的单位应逐步与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监控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第三章 技防产品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审查《生产登记批准书》有关申请材料,监督管理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技防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年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十四条 申领技防产品销售许可证单位,不得变相进行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四章 技防工程

  

  第十五条 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三级资质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二级资质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一级资质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三级资质具有6名以上专业技术(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等)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等同中级职称),外聘人员不超过1人,并不得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负责人;技术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二级资质应配备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等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专业对口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一级资质应配备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等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专业对口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三)具有必要的检测、调试仪器设备(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等),且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

  (四)具有完善的技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等部门)和完善的涉及工程质量的采购、设计、施工、维护维修及保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及技术人员无相关犯罪前科;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市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外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工程时,应将从业条件告知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并经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进行技防资格验证,具备公安机关核发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告知(备案)证明》,方可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可到市公安机关申请设计、施工等级确认。一级设计、施工单位报省公安厅确认登记,二级及三级设计、施工单位由市公安机关确认登记。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设计、施工单位应于有效期内,持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工程业绩和其他从业条件证明材料,向原确认机关申请重新确认登记。

  达不到规定工程业绩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技防资质等级,或者取消技防资质进行六个月整顿,合格后再重新申办资质。

  第二十条 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级别。

  第二十一条 技防工程的设计、方案论证、审批、施工、验收、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不合格的技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验收单位申请重新验收。工程未按国家标准验收合格,不得交付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承担技防工程的招标公司,要按照技防工程风险等级审核投标公司的技防资质(外地技防工程施工单位须具备公安机关核发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告知(备案)证明》)。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掌握技防工程建设情况,加强对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工程管理档案和工作台账,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维修措施,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区(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的技防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或销售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技防产品的;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五)技防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应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

  (六)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局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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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10〕4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较快,银行代理已经成为我国寿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银行业也通过代理寿险业务实现了业务的多元化经营,银行业和寿险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但是随着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业务结构不合理、长期储蓄和保险保障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业、寿险业双方的优势,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寿险业实现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战略目标和银行业实现多元化经营,防范信誉风险,维护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保险公司、各银行在发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时,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认真做好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各保险公司和各银行要科学处理业务规模和业务质量的关系,要不断优化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适合银行代理渠道的产品。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业务;代理银行要充分利用分销渠道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在内的更全面的金融服务。银保合作要体现银行业和寿险业各自的竞争优势,优势互补,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及金融资产管理的需求。银保双方要从增加客户价值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手续费标准。

  三、加强代理资格的监管。为加强银行代理寿险行为的管理,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商业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法人授权。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代理银行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得代理业务。

  四、加强销售模式的创新。为满足客户全方位的理财和保障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各保险公司、各银行要大力开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模式的创新,要在目前以银行职员柜台销售为主要模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银行职员柜台销售、银行客户经理理财专柜销售、理财室销售等模式互为补充多样化销售模式,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五、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监管。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要求,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后按规定时限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各代理银行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规定,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严禁代理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客户信息,严格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六、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人员,包括银行柜员、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客户经理等的培训。要根据市场和环境的变化,通过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加强对购买投资类寿险产品客户的风险测评。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要求,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八、加强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手续费支付管理。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原则上要由总公司与总行签订;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必须分别取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代理银行总行的授权;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代理手续费要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银行总行支付,省级分公司以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代理银行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各代理银行要本着防范风险和成本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代理合同和代理手续费的集中管理,建立科学、公平、系统的代理销售激励机制,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九、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财务核算管理。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盈利性分析,实现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独立核算,及时准确反映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真实盈利状况。各保险公司要根据审慎稳健的原则,制定科学的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非理性粗放式经营行为,切实防范费差损风险。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财务费用支出的监管,对于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采取限制直至取消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经营资格的监管措施。

  十、加强对客户后续服务的管理。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要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积极探索通过利益分享、提供客户关系管理、远程技术支持、代收保费和代付保险金等多种增值服务的方式,深化银行保险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险公司与代理银行要明确约定双方在客户后续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与代理银行之间应建立投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十一、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领域的反商业贿赂查处工作。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在账外暗中向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各代理银行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严禁员工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十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建立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退出机制。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通过分类监管措施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的不断优化。各保险公司要在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规划中充分评估业务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做好压力测试。对于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过快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将采取包括停止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在内的监管措施。

  十三、加强行业之间沟通协调,妥善解决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各保监局、银监会派出机构、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保险公司、银行要加强沟通,及时解决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实现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市场份额较大的公司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推动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结构调整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请各保监局和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已经签署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如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应当在2010年3月1日前根据本通知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党委组织部,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和组建工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对外开
放的进一步扩大,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步伐,把职工尽快地组织到工会中来 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进外资中,既要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依法管理,使外商遵守我国的
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组建工作,开展工会工作是加强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群众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需要;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创造
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是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素质,保持工人阶级队伍团结和统一的需要。宣传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中国工会的性质和作用,消除外商对中国工会的误解和疑虑,是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的共同任务。
近几年,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是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对已经开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统筹安排,制定规划,齐心合力,保证组建任务的完成。对新
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企业设立的同时,筹备、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党委在布置、检查党建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工会的组建工作。外经贸、工商和劳动等有关部门在批准合同和章程、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应严格把关、督促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各级党政组织和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干扰和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办事。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职工加入工会要履行入会手续;工会主席的产生要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新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凡具备条件的,应
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尤其是在外商独资企业组建工会困难较大,党政有关部门更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组建工作既要加快进度,还要注重质量,从筹备到建立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必须扎扎实实,为以后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二)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会工作,发挥工会作用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在抓好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同时,要指导已建立的工会积极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首先要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上充分发挥作用。在企业生产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改进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好事,赢得职工的信赖。
要建立健全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谈判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列席董事会制度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继续坚持实行,并逐步完善。
要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会同企业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帮助职工了解党和国家的开放政策,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要支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对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交。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并接受工会的审计和上级工会的
指导与监督。
(三)认真贯彻《劳动法》,加强法制建设和劳动监察工作,依法规范和不断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立、维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律。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管理;投资者、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都必须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应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充实人员,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执法队
伍,还应尽快制定《劳动监察条例》和《违反〈劳动法〉处罚条例》等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有法可依。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采取平时巡视监察、全面普查、举报专查等形式,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
、及时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工会对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开展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巡视和检查等监督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已经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地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积极预防,及时妥善处理在外商投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工会要参与政
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协商谈判、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法规。
工会要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凡企业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采取非法手段对待职工,擅自招用童工,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等违法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查
处,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是工会工作的新领域,加快这个领域的工会建设,发挥好工会作用,关键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党的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会提请党委讨论的重要问题。经委、外经委、劳动、工商等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与工会密切配合。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工
作,共同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工会工作的开展。
各级工会要把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研究,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省、市、县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或专门工作机构。要加强特区、开发区的工会组织建设。凡将工会合并或归属其它工作部门领导的要坚决予以纠
正,保证工会组织机构健全,干部力量充实,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注意选拨一批能联系群众,乐于为职工群众办事和有一定政策水平、善于与外商合作共事的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去从事工会工作。企业在物色中方管理人员时,应同时物色工会主席的人选。要加大培训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干部的力度,提高他们的素质,帮
助他们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增长才干。
要依法保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对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拒绝工会提出协商谈判的要求,拒不拨缴或挪用、侵占工会经费,侵占工会财产,以及其它违法行为,上级工会要支持企业工会,要求政府依法严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
工作,也不能将其解雇。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要给予保护,当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应主动出面交涉,必要时应与政府有关部门一起依法进行干预,直到问题解决。




199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