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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3:59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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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

财办会[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主板上市公司: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为稳步推进主板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确保内控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防止出现走过场情况,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基础、市值规模、业务成熟度、盈利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情况下,决定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推进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各相关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风险管控流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建立内控责任与员工绩效考评挂钩机制,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

  二、具体实施

  (一)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证监会算法)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特殊情况:一是主板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上述(一)至(三)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二是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上述(一)至(三)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

  在上述规定时间范围内,鼓励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披露要求。



财政部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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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铁道部关于商业部门开展自备集装箱运输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铁道部


国内贸易部、铁道部关于商业部门开展自备集装箱运输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供销社,
各铁路局:
为充分利用商业部门现有货场、铁路专用线、各种装卸搬运机械、仓库等储运设施,积极发展商业部门自备集装箱运输,逐步把商业部门适箱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提高商品门到门运输比重,减少商品流通中的装卸、搬捣作业,降低货损货差和流通费用,以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特作
如下通知:
一、各地商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储运设施和储运网络,积极开展专用线自备集装箱对发业务。
为充分发挥储运设施的潜力,适应我国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缓解铁路集装箱箱源紧张的矛盾,解决商业部门适箱货物运输问题,各地商业储运企业和专业批发企业的储运部门,要进行充分调查、分析、测算、论证,积极探索商业部门发展自备集装箱运输的可能性。各地商业部门要
根据当地商品流通发展的实际,在物流中心和商品配送中心的改造和建设中,把集装箱运输发展做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对于具有比较稳定的货源和铁路专用线及装卸、储存设施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添置自备箱,开展专用线自备集装箱对发业务。对商业部门提报的专用线,各铁路
局审批后,报铁道部公布。
二、各地铁路部门要积极支持商业部门自备集装箱运输工作的开展。
各地铁路部门,要根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精神,对于有条件开展自备集装箱运输的商业部门,要在业务开展、箱体编号、业务受理以及集装箱和货场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同时,结合本地商业发展和交通运输的实际,把商业部门适合开展集装箱业
务的专用线,纳入当地集装箱中转(集散)站建设的统一规划。国家和铁路部门对集装箱运输规定的优先条件和优惠政策,也适用于商业部门。
三、积极发展横向联合,形成网络化运输。
商业部门开展自备集装箱运输,要在各地计经委的统一规划协调下,充分利用商业部门的现有设施,以开展专用线成组对发业务为主,商业部门专用线不准办理铁路集装箱到发业务。为保证自备集装箱对发业务的顺利开展,各地储运企业和专业批发企业可以组成自备集装箱运输联合体
,签定协议,相互承担义务,共同落实货源,组织异地专用线之间的集装箱到、发业务,以减少集装箱的空返。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商业部门的设施、网点和货源优势,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商业部门之间或与铁路、联运、其他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联合经营,把商业部门自备
集装箱运输网点的建设与国内集装箱运输网络的发展结合起来,共同促进我国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1993年7月6日

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

公安部等


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
1994年9月15日,公安部等

一、为吸引外国游客到深圳经济特区旅游,促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对到香港的外国人由指定旅行社组团进深圳特区旅游的可以简化入境审批手续,提供便利,同时也要加强管理,防止失控,维护国家安全。
二、对到香港的外国人经国家旅游局商有关部门指定的在港中资旅行社(名单附后)组团进深圳特区旅游,停留不超过72小时的,可依照本办法办理。
在香港常住的外国人,未建交国家人员、外国的现职副省级、副部级以上官员、外国记者不属依本办法提供便利的范围。
港、澳、台同胞到深圳特区,仍按原规定。
三、被授权的旅行社在香港组团后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旅游团名单(内容包括:团队名称、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职业、境外住址及旅行社公章)分别送交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和深圳市公安局。送交名单后如人员有变动,可以减人,但不能增人。
旅游团入境的指定口岸是:罗湖、皇岗、蛇口。上述口岸可视情设专用通道。
四、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入境时,由旅行社提交旅游团名单,经边防检查站核查后在旅客护照上加盖中英文“准予在深圳经济特区停留至 月 日”蓝色印章(式样附后),并加盖入境验讫章。出境时加盖出境验讫章。
五、旅游团入境后可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旅游,活动范围不得超出特区管理线。
旅游团必须住宿在与深圳市公安局有电脑联网的宾馆、饭店。
可住宿的宾馆、饭店由深圳市公安局商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指定。
六、被授权的旅行社负有以下责任:
1.直接组团、陪团。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受理报名参游,但应移交被授权的旅行社统一组团,不得转让此项组团、陪团权。
2.组团前核实旅客身份和费用保证,没有足够费用、不符合入境条件的不予组团。同时要向旅客宣传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旅客承诺遵守。
3.保证旅游团整团入境、出境。个别旅客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提前离团出境的,由旅行社出具公函并将旅客送到口岸办理出境手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延长在深圳停留期或进入内地的,在停留期逾期之前由旅行社出具公函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有离团人员的旅游团出境时,旅行社应出具公函向边防检查站说明情况。
4.旅游团成员擅自离团,非法停留或者非法超越特区管理线进入内地的,旅行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负责将其退回或者协助公安、边防检查机关遣送出境,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旅行社负责。
5.旅游团成员在深圳停留期间进行违法活动的,旅行社须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七、深圳市公安局、边防检查机关和旅游局要加强管理。
1.公安局和边防检查机关要认真审核不准入境人员,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此渠道入境从事非法活动。
2.深圳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旅游团停留、住宿的管理,加强对指定住宿的宾馆饭店的指导,及时发现查处非法停留人员。
3.依法查处旅游团成员的非法活动,依法查处负有责任的旅行社。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报国家旅游局取消其组团资格。
4.特区检查站对出特区的人员实行检查、抽查制度。在二线出口设置外国人检查通道,阻止未办理签证的外国人进入内地。二线出口前设置大型中英文告示牌,标明未获签证的外国人不得越过。
5.深圳市旅游局要加强对授权旅行社的监督指导。
被授权的旅行社须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向深圳市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并签订担保协议书。对于违反规定的旅行社,可给予批评,仍不改正的,可报国家旅游局取消其组团资格。
八、深圳市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一个协调小组,在处理具体工作时进行协商办理。
九、为摸索经验,本办法先试行一年,届时由公安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研究、修订。在本办法试行的一年内,组团人数总量应控制在50万人以内。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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