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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53:58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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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19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教育救助工作,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子女就学困难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城乡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校子女;
(二)儿童福利收养机构及农村“五保户”中的城乡在校孤儿;
(三)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在校子女;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标准为:
(一)在我市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后,对在校小学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200元,在校初中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300元。
(二)凡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高中学校学生,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政策后,每人每学年救助1000元,
(三)凡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学生,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政策后,每人每学年救助1500元。
(四)凡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新疆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6000元。考取师范、农林专业以及军校免交学费的学生,不重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第四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程序: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育救助,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高中学校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教育救助,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并上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
第五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申请、审批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每年9月20日前,申请享受本市教育救助待遇的对象,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证明、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待遇证)(查验);
3.查验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原件、在读学校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教育救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申请人入学录取相关材料,及时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同时汇总有关材料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三)审批及核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编制《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待遇发放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高中学校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当年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进行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对区(县)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编制《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待遇发放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四)发放。市、区(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及时将教育救助资金下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救助。
第六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资金筹集及管理使用:
(一)实施我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05〕116号)规定从本级筹集的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中安排。
(二)各级财政筹集的教育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筹集的教育救助资金用于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内学生教育救助,市级筹措的教育救助资金用于全市符合条件的高中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和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教育救助。
(三)市、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情况和支出资金等数据,制定本年度用款计划,商同级财政编制预算。
(四)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民政部门上报的本年度辖区教育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商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本年度补助资金下拨区(县)。
第七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区(县)民政部门备查,一份作为报账凭证。
第八条 各级民政、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教育救助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教育救助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市级民政、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对区(县)教育救助工作的重点抽查。对工作不力、教育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挤占教育救助资金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不如实提供入学及缴费情况或采取欺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区(县)民政部门有权退回申请或取消其救助资格,同时追回救助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方案》(乌政办〔2009〕1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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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印发《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外国和台、港、澳地区航空公司航班时刻申办过程中的有关工作程序,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已经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领导小组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外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外航)航班时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明确和规范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根据《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台、港、澳地区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申办工作参照本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条 民航局空管局(以下简称空管局)、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委员会在进行外航航班时刻管理时,适用本工作程序。外航依据本工作程序取得航班时刻不等于取得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和满足《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协调外航定期航班时刻时,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能排出优先顺序的,应当以新开航国家、新开航城市、新开航外航的次序进行协调。对于顺延上一航季的外航航班时刻,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应当为外航分配与上一航季相同或者相近的航班时刻,保证外航航班的延续性。
第四条 外航的定期航班时刻申请按IATA规定格式通过电报(在Standard Schedules Information Manual(SSIM)第6章规定的电报格式和方法)向空管局提交, 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sked@atmb.net.cn)或传真(8610—87786580)方式提交。

第五条 外航在申请定期航班时刻时应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资料:

(一)申请时刻的航班所属航季;

(二)申请日期;

(三)申请时刻的机场;

(四)航空公司二字代码;

(五)航班号;

(六)执行起止日期;

(七)使用机型及座位数;

(八)执行班期;

(九)飞行航线及起降时刻;

(十)航班性质;

(十一)相应的时刻申请者是否享有新进入航空公司身份;

(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空管局对不符合以上内容的申请可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空管局根据IATA时刻协调日程表组织外航换季航班的时刻协调。地区管理局应当协助空管局完成外航航班的时刻协调工作。

IATA的国际航班时刻协调日程表可以从IATA的网站上(www.iata.org)下载获得。
外航换季定期航班时刻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协调:
(一)空管局汇总外航的时刻申请, 并将汇总后的结果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给各地区管理局同时在全国民航航班时刻管理网络系统(www.sked.cn,以下简称时刻管理网)上进行公示;
(二)各地区管理局根据空管局的汇总结果进行初步协调, 并按规定的时限将初步协调的结果报空管局;
(三)初步协调结果由空管局审核、汇总、公示, 并通过固定格式电报将初步协调结果答复外航;
(四)外航应当根据收到的初步协调结果, 进一步整理航班计划,将没有协调好的航班时刻进行归纳整理;
(五)空管局统一组织地区管理局参加IATA的国际航班时刻协调会, 协调会上地区管理局的航班时刻协调人员应当对外航没有协调好的航班时刻进行最终协调。各地区管理局的全部协调结果应当在协调会结束后报空管局审核、确定,空管局将协调结果在时刻管理网公示5个工作日, 听取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根据收到意见调整汇总后,空管局将最终协调结果在时刻管理网公布。

第七条 外航日常定期航班增加、调整和取消时刻的申请,对于非协调机场的时刻申请由空管局统一协调,并应当不迟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电报形式答复外航;对于协调机场的时刻申请,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协调:

(一)空管局在收到外航时刻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以固定格式电报形式将申请转给相关地区管理局;
(二)地区管理局对申请进行初步协调,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电报形式将结果报空管局;
(三)空管局审核确定地区管理局的初步协调结果,并在收到外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八条 外航包机时刻申请可列明于经营许可申请书中,同时向民航局运输管理部门和空管局提交。申请一般应通过电报的方式提出,发往以下SITA地址:BJSSKCA、BJSCKCA、BJSZGCA;或者发往以下AFTN地址:ZBBBSKXX、ZBBBCKXX、ZBBBZGZX。
经空管局协调时刻后,由民航局运输管理部门将时刻协调结果与经营许可审批结果一并答复外航。

外航加班时刻申请比照执行。
第九条 外航专机、要客包机、急救飞行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航班时刻以及外国公务机飞行的申请直接向空管局提交,由空管局统一协调、答复并抄送相应的地区管理局。
第十条 外航不能达到全航季80%使用率的航班时刻,由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取消其历史时刻优先权。当外航某一已分配时刻已不能达到全航季80%使用率时,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在听取相关外航的解释后,可决定在航季剩余时间将此时刻收回。
当时问已超过已分配时刻有效期的20%,而该时刻仍未被使用,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在听取相关外航的解释后,可决定在航季剩余时间将此时刻收回。
外航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特殊情况下未执行的航班时刻,在计算使用率时应视为已执行。
第十一条 外航未经航班时刻协调机构认可交换时刻、调整时刻、调整已分配时刻用途,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予改正的,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将航季剩余时间的该时刻收回。
第十二条 外航连续4周末使用已取得的时刻且不主动归还,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将航季剩余时间的该时刻收回。外航连续4周时刻使用率平均低于50%,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取消其后续4周该时刻总量的50%。
第十三条 对于新开航线和新增航班的定期航班,外航如在计划执行前20天未能取得经营许可,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将收回已经分配的航班时刻。
第十四条 对航班时刻的协调、处理结果等意见分歧较大时,外航可向民航局提出申诉,申请裁决。
第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1995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明传〔1995〕17号请示收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院印,赔偿委员会不需要刻制专门印章。
二、赔偿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可以刻制印章,其形状、尺寸同本院内设庭、室印章样式,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