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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6:08:47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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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该类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股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公司出具境外上市登记证明,境内公司凭该证明办理境外上市有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拟根据有关规定增持或减持境外股份的,应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要);

(三)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另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股东出具境外持股登记证明,境内股东凭该证明办理后续增持或减持有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应当凭境外上市登记证明,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分别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内专用账户,用以办理与该项业务对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相关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登记证明,针对其增持或减持境外股份业务,分别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内专用账户,用以办理与该项业务对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相关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七、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的,该境外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八、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对应的境内专用账户或存放境外专用账户,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调回其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调回对应的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

九、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外资金募集及其调回或留存境外情况、结汇资金数额及用途,前述情况是否与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等);

(二)境外上市登记证明;

(三)资金调回及结汇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的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另需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公司出具结汇核准件,境内公司凭该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票,可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也可境内汇出资金。需由境内汇出的,可凭列明了相关回购信息的境外上市登记证明,到银行办理资金划入其回购境内专用账户及汇出境外的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回购境内专用账户。其中,原自有外汇部分以内的金额及其利息应划回其原划出的境内外汇账户,原购汇部分以内的金额及其利息可结汇。相关划转及汇兑手续可凭境外上市登记证明到银行直接办理。

十一、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也可以从境内汇出。需由境内汇出的,可凭境外持股登记证明,到银行办理资金划入其增持境内专用账户及汇出境外的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增持境内专用账户。其中,原自有外汇部分以内的金额及其利息应划回其原划出的境内外汇账户,原购汇部分以内的金额及其利息可结汇。相关划转及汇兑手续可凭境外持股登记证明到银行直接办理。

十二、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应当自该收入获得之日起2年内调回其减持境内专用账户。

上述调回资金若需结汇,可凭境外持股登记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

十三、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情形,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境外上市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二)增发股票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票或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四)境内股东减持、增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五)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六)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七)其他登记证明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四、境内股东应在其持有境内公司境外股份的相关安排发生重大变更(如增持或减持的比例、价格、期限、进度等发生变化等)的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境外持股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境外持股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十五、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的境内外专用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登记证明等材料,向其境内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六、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登记证明;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七、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相关账户及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八、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应在对应的境外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见附件4)。

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见附件5)、《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收支情况表》(见附件6)。

境内公司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境外上市业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

十九、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一、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及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上市外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资函[2002]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境外持股登记表

附件3: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类型表

附件4:境外上市境外专用账户情况备案表

附件5: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

附件6: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收支情况表

附件7:境外上市业务情况汇总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1月28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附件1-7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1b742a804e76d34592b6de3cbb523e5c/1360220767282.doc?MOD=AJPERES&name=附件1-7.doc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登记类别:□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编号(外汇局填写):
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基本信息
境内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上市地及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证监会批准文号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总股数 总股本金额 币种
总股本变更原因 □增发 □回购 □可转债转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其他(具体说明)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境内股东的基本信息
名称(或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
(或身份证号码) 持股比例 注册地址
境内股东1
境内股东2
…………
发行信息
发行方式 □首次发行 □增发
发行种类 股票 存托凭证 其他
名称及代码
发行时间
发行面值
(元/单位)
发行价格
(元/单位)
发行数量
实际募集资金 金额
币种
合计金额(折美元)
发行募集资金运用信息
国有股减持上缴社保情况 国有股东减持股数 减持金额 币种
国有股东
上缴社保股数 上缴社保金额 币种
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留存境外 用途 金额 币种
经常项下境外支付
境外投资
境外放款
现金留存
其他
调回境内
其中:结汇
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首发/增发境内专用账户
(最多可开立3个)
境内公司境外专用账户
募集资金实际运用情况 留存境外 用途 金额 币种
经常项下境外支付
境外投资
境外放款
现金留存
其他
调回境内
其中:结汇
回购境外股份信息
证监会批准文号
回购
计划 回购证券种类 回购数量
回购价格 回购期限
计划使用金额 境外解决 币种
境内
汇出 购汇 币种
自有外汇 币种
账户
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回购境内专用账户
境内公司境外专用账户
回购
完成
情况 回购证券种类 回购数量
回购价格 回购期限
实际使用金额 境外解决 币种
境内汇出 购汇 币种
自有外汇 币种
回购剩余资金调回金额 币种
可转债转股信息
证监会批准文号
外债登记编号 转换比例
债转股前债券总数 债转股前总股数
本次转换债券数 本次转换股数
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本公司承诺对此登记表中由本公司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境外上市信息办理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外汇局
盖章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境内公司填报本登记表时一式两份,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加盖业务印章的登记表一份作为境外上市登记证明退还境内公司。
  2、若本登记表中已经外汇局登记确认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境内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填写本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外汇局,并对变更内容进行标注。
附件2
境外持股登记表
登记类别:□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编号(外汇局填写):
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基本信息
境内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上市地及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证监会批准文号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总股数 总股本金额 币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内股东基本信息
(机构股东填写) 股东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个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当前持股股数 当前持股比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增持信息
增持
计划 增持证券种类 增持数量
增持价格 增持期限
增持后持股比例
计划使用金额 境外解决 币种
境内汇出 购汇 币种
自有外汇 币种
账户
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增持境内专用账户
股东境外专用账户
增持
完成情况 增持证券种类 增持数量
增持价格 增持期限
增持后持股比例
实际使用金额 境外解决 币种
境内汇出 购汇 币种
自有外汇 币种
增持剩余资金
调回金额 币种
减持信息
减持
计划 减持证券种类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 减持期限
减持后持股比例
计划减持资金安排 境外留存 币种
汇回境内 结汇 币种
保留现汇 币种
账户
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减持境内专用账户
股东境外专用账户
减持
完成情况 减持证券种类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 减持期限
减持后持股比例
实际减持资金安排 境外留存 币种
汇回境内 结汇 币种
保留现汇 币种
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本公司(本人)承诺对此登记表中由本公司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境外上市信息办理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境内股东(名称及公章/签名):
年 月 日
外汇局
盖章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境内股东填报本登记表时一式两份,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加盖业务印章的登记表一份作为境外持股登记证明退还境内股东。
  2、若本登记表中已经外汇局登记确认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境内股东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填写本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外汇局,并对变更内容进行标注。
  3、表中“减持价格”与“增持价格”均填写对应操作期间的平均价格。

附件3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类型表
开户
主体 账户
种类 账户收入范围 账户支出范围 注意事项
境内公司 境内
专用
账户 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境内专用账户 从境内公司境外专用账户调回的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募集资金,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收入。 公开披露文件中所列经常项目下的支出及经外汇局许可的资本项目下支出,经外汇局许可的资金结汇,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上缴社保基金,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支出。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回购应分别开立对应的境内专用账户,每次每类账户最多可以开立3个。
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用账户 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人民币从境内划入的用于回购境内公司境外股份的资金,回购境外股份剩余资金调回,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收入。 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汇回原汇出的境内账户或结汇。
境外
专用
账户 境外首发或增发募集的资金,资金存放境外产生的利息收入或经外汇局许可境外运用产生的收益,因境内国有股东减持需代为上交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从回购境内专用账户划入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以及其他与境外上市相关的收入。 募集资金或回购剩余资金调回境内,划出回购境外份股的资金,支付境外上市或回购境外股份的相关费用,按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的资金用途所列用途境外运用,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支出。 1、境内公司如需回购境外股份,可直接使用原发股所用境外专用账户;原账户如已关闭,可另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
2、开立境外专用账户的个数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

开户主体 账户种类 账户收入范围 账户支出范围 注意事项
境内
股东 境内
专用
账户 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用账户 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人民币从境内划入的用于增持境外上股份的资金,增持剩余资金汇回,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收入。 汇往境外用于实施增持境外股份,汇回原汇出的境内外汇账户或结汇。 境内股东增持、减持或转股应分别开立对应的境内专用账户,每次每类账户最多只能开立1个。
境外上市股东减持境内专用账户 从境外划入的减持或转让境外股份所得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收入。 经常项目下的支出及经外汇局许可的资本项目下支出,经外汇局许可的资金结汇,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支出。
境外
专用
账户 境内股东为增持境外股份从增持境内专用账户划入的资金,境内股东减持境外股份所得收入,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收入。 境内股东为增持境外股份划出的资金,增持结束后剩余资金汇回境内;境内股东减持境外股份所得收入汇回境内,支付相关税费;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支出。 1、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业务在境外可使用同一个境外专用账户(也可分别开立)。
2、开立境外专用账户的个数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

附件4
         境外上市境外专用账户情况备案表
(境内公司或境内股东填写)
开户公司(人)(签章): 报告期: 年 月 日
账户开立情况 账户关闭情况
开户公司(人)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币种 开户日期 关户日期 关户原因 关户后资金处置情况
境外支付及使用 汇回境内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境内公司或其境内股东在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境外上市项下境外专用账户情况汇总后,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
   2、关户原因按照以下代码填写(仅填写代码):1-账户迁移;2-账户内资金余额正常为零;3.1-境内公司因回购、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3.2-其他原因使境内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
   3、“关户后资金处置情况”中,“境外支付使用”下填写资金在境外划往的境外收款人账户开户行、户名及账号;“汇回境内”下填写划往的境内收款人账户开户行、户名及账号。


附件5
         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
        报告期: 年 月
开户公司(人)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性质代码 币种 账户开立日期 账户关闭日期 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开户银行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在本行开立的境外上市项下的境内专用账户开立与关闭情况汇总后,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填报内容为当月新发生的情况。如为纸质文件报送,应加盖公章。
   2、账户性质代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要求填写。
2404 资本项目——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境内专户
2405 资本项目——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户
2406 资本项目——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户
2407 资本项目——境外上市股东减持境内专户
   3、发生账户关闭的,需在备注栏填写关户原因及关户后资金处置情况。“关户原因”按照以下代码填写(仅填写代码):1-账户迁移;2-账户内资金余额正常为零;3-境内公司因回购、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3.2-其他原因使境内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关户后资金处置情况”填写时,结汇的还应填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的账户开户行、户名及账号;境内划转的还应填写划往的外汇账户开户行、户名及账号;汇出境外的还应填写境外收款人开户行、户名及账号。
附件6
         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收支情况表
             报告期: 年 月 单位:美元
编号 开户公司(人)
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性质代码 币种 月初
余额 汇入额 其中 利息 汇出额 其中 月末余额
购汇 境内原币
划转 境外汇回 汇往境外 结汇 境内原币
划转


填表: 联系电话: 复核: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开户银行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开立的境外上市项下境内专用账户上月收支情况汇总后,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填报内容为当月新发生的情况。如为纸质文件报送,应加盖公章。
   2、账户性质代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要求填写。
2404 资本项目——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境内专户
2405 资本项目——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户
2406 资本项目——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户
2407 资本项目——境外上市股东减持境内专户
3、表中的金额栏按报告当月外汇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折算为美元填报。
   4、“汇入额”、“汇出额”为上月该账户累计的汇入、汇出金额,其中:汇入额=购汇+境内原币划转+境外汇回,汇出额=汇往境外+结汇+境内原币划转。
5、月末余额=月初余额+汇入额-汇出额。
附件7
境外上市业务情况汇总表(单位:万美元)
当月发生额 本年累计
外币 人民币 合计 外币 人民币 合计
1. 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家数 / / / /
1.1 境内公司增发股票家数
2. 境内公司实际募集金额
3. 境内公司境外保留金额 - - -
4. 境内公司资金实际调回金额
4.1 结汇额 - - - -
5. 境内公司回购境外流通股汇出额
5.1 购汇额 - - - -
6. 境内股东增持境外股份(股) - -
6.1 境内股东增持境外上市股票汇出额
6.1.1 购汇额 - - - -
7. 境内股东减持境外股份(股) - - - -
7.1 减持调回额
7.1.1 结汇额 - - - -
7.2 存放境外金额 -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分局于每月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
   2、表中信息来源于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其开户银行报送的相关数据。
   3、表中的金额栏按报告当月外汇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折算为美元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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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证券公司章程

中国人民银行


国泰证券公司章程
1992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泰证券公司(简称公司,下同)英文名称:THEGUOTAI SECURITIES CORPORATI ON LIMITED,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持股为主,经营有价证券业务的全国性金融企业。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公司宗旨是:致力于开拓证券市场业务,扩展资金筹集融通渠道,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公司恪守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各项业务。公司的正常业务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含外汇资本金)。首期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由发起单位等额投入。
第五条 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经济和证券业务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并根据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在境外开设子公司或代表处。
第七条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乳山路61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八条 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从事以下业务:
(一)承销有价证券;
(二)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
(四)发行和代理发行债券;
(五)有价证券抵押、贴现;
(六)开展基金业务。包括基金的发起、组织、保管、受托和代理支付受益凭证的收益金、偿还金及解约金;
(七)参加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经纪人业务;
(八)对有价证券发行者进行财产、信誉等级的评估;
(九)提供与证券业有关的投资咨询业务和信息服务;
(十)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
(十一)境外买卖和代理买卖外币证券;
(十二)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合法股东。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息、红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行使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三)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四)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
(五)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七)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一)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会:
1.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组织召开,并于开会日的三十日以前(但不得超过六十日)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会议事项。
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出第十二条中(四)、(六)、(七)项决议时,应由特别决议通过,其他决议由普通决议通过。特别决议以出席代表投票及书面投票之和达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普通决议以出席代表投票及书面投票之和过半数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作记录,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四章 董 事 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不得少于五人(含五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持股人民币四千万元或以上者,有当然资格。
董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减股本和扩大股份认购范围方案;
(六)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八)任免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任免副总经理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九)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十一)提出推选或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意见;
(十二)批准公司设置、调整或撤销管理机构的方案。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九)项须由三分之二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外,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曾表示异议的董事,可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3人,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公司股票;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察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三人以上(含三人)奇数成员组成。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推选或罢免。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一人,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长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或其他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按以下要求召开: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监事会议程、议案,应于会前十五天以书面送达监事;
(三)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监事可以书面授权委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二)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三)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

第六章 总 经 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三)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任免和调配包括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含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人员)在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本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六)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临时处理业务经营中属董事会决定的紧急问题,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备置于公司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依法缴纳税金和分配利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向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通知
1991年7月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操作规范》正式印发执行。为保证这项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借款合同档案由档案部门保管,是加强借款合同管理的一项必要措施,是档案管理的一项新工作。各级行领导同志要给予应有的重视,为实施这项制度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自《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正本应按规定归档保管。在此之前签订的借款合同,各级行应组织力量进行清理,根据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分段管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归档计划,最迟于1992年6月底以前完成归档工作。
三、借款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与档案部门和各贷款业务部门都有密切关,各级党委叶级行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每一个环节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要求。
四、借款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大部分在地市行和县级支行,各上级行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开展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并作为考核各级行档案工作的主要指标之一。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以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分行要注意收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借款合同档案管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合同档案,是指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及委托贷款基金等发放各类贷款(包括外汇贷款)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协议及相关的书面材料的总称,是确定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借款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系统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借款合同和借款协议一经签订生效,即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四条 借款合同档案由签约行(处)负责建档保管,并由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和有效地利用。

第二章 借款合同档案的组成
第五条 借款合同档案包括借贷双方在合同产生、变更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具体内容包括:借款合同或协议的正本、副本、借款申请书、项目评估或贷前审查报告及贷款审批文件、借款的抵押和担保协议、借款合同公证书、委托授权书、还款通知书、借据和借款合同变更的有关文本、函电和图表等书面凭证。
第六条 属于借款合同归档范围的各种文件和书面任证,应做到条款完备,书写或印刷清晰、整洁,印鉴、签章齐全,格式正确。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借款合同档案管理由各级行(处)档案部门统一协调,实行档案部门与业务部门分工、分段管理的办法。即合同签约生效后,其正本和合同公证书、抵押书、担保书、修改(变更)合同的补充文件由档案部门统一保管;合同副本及其它档案资料由业务部门负责保管,合同执行终结后交由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第八条 档案部门对借款合同档案的管理职责主要是:
1.负责对业务部门借款合同档案材料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2.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保管本行(处)借款合同档案,并负责借款合同档案材料的整理立郑工作。
3.建立本行(处)借款合同档案储存库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4.负责借款合同档案的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集中管理与本部门经办客户所签的借款合同或协议的副本,以及未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其它有关书面资料和凭证。并负责本部门借款合同档案的清理、分析、汇总、移交归档和组织协调工作。各业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贷款业务量的多少、设置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上述工作。
第十条 信贷人员在借款合同签定后,应随即将合同正本及有关材料整理编列清单后,及时、完整地移交合同管理人员签收集中保管。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按第七条要求将合同正本及附件等文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变动工作岗位,或者因业务分工调整需要向其它业务部门移交借款合同档案资料的,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借款合同档案材料的保管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保管和短期保管两种。长期为6-15年,短期为5年以下(含5年)。凡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借款合同档案,列为长期保管;凡属一般基建、技改项目的借款合同档案以及各种流动资金贷款和其它贷款的借款合同档案,列为短期保管。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合同履约完毕或解除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档案按照借款合同正在履行、履行完毕、中途解除或中止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管。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在履行完毕或中途解除、中止后,业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类清理,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立卷和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借阅借款合同档案,应经合同经办部门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借款合同档案,应定期组织鉴定。借款合同档案鉴定工作应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并提出销毁或继续保管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借款合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保管和利用,借款合同档案应专柜保管,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各行(处)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借款合同管理的奖征制度。对于认真负责、积极搞好借款合同档案的人员,应给予一定奖励;对不负责任和损坏、遗失借款合同档案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例,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涉外贷款合同档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现行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七章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操作规范
一、引言
为使借款合同(包括协议,下同)档案管理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有效地为银行业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二、借款合同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对行内经济活动中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类借款合同的正本及其组成部分,及时、完整、系统地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二)按照系统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行(处)应集中管理、分类保管各类借款合同档案,为业务工作服务。
三、合同档案的接收和管理方式
(一)管理范围
凡建设银行用银行信贷资金、财政资金及委托贷款基金发放贷款(包括外汇贷款)所形成的,反映借款合同产生、变更、执行情况和借贷双方经济关系的各种书面材料,均应由业务部门或档案部门分别统一保管。具体内容包括:借款合同或协议的正本、副本、借款申请书、项目评估或贷前审查报告、审批和下达贷款指标的文件、抵押和担保协议、公证书、委托授权书、还款通知书、借据和其它有关文本、函电等书面凭证。
(二)管理方式
1.借款合同档案实行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分段保管的方法。借款合同执行终结以前,档案部门保管合同(或协议)正本及相关材料(合同公证书、抵押或担保书)、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修改(变更)和展期文件;业务部门保管合同副本和修改(变更)、展期文件的复印件(或副本)、借款申请书、项目评估或贷款前审查报告、审批和下达贷款指标的文件、委托授权书、还款通知书、借据和其它有关文本、函电等书面凭证。借款合同执行终结后,业务部门应将保管的该合同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档案部门经核对后,把重复的副本、复印件剔除。
2.暂由业务部门保管的合同档案资料,应由指定的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3.印鉴管理部门应建立借款合同签约用章登记簿,以准确反映本行借款合同签约数量。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与印鉴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核对,防止借款合同归档中可能发生的遗漏现象。
(三)接收时间和接收手续
1.信贷人员应于合同签定后五天内,将合同正本及相关材料经整理编列清单后移交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双方必须在规定的《借款合同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附表一)上办理签收交接手续。
2.合同管理人员接收已签约的合同正本及相关材料后,应根据“(88)建总计字第197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工作原始记录的通知》所附(卡1-5)的格式,对照合同条款填写《贷款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原始记录卡》,以便做好用款还款统计工作。
3.合同管理人员填写原始记录卡后,一周内必须将合同正本及相关材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双方在规定的合同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上办理签收交接手续。为便于日常贷款管理,贷款业务部门对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合同和相关材料,可进行复制,由合同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4.档案管理部门接收合同档案后,应填写《借款合同档案登记卡》(三联单,附表二)。
5.借款合同履行中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变更协议、展期通知以及各种与执行借款合同有关的文件、函电、图表、借据和还款凭证,信贷人员应在签订或收到之日后三天内,移交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在三天内把补充协议、条款变更协议、展期通知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其接收程序和接收手续按合同正本的交接要求执行。有关函电、图表、借据和还款凭证等资料,暂由合同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6.合同执行完毕或中途解除,合同管理人员将《贷款项目合同管理情况原始记录卡》及所保管该合同档案资料全部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双方按照附表一的格式办理签收交接手续。
(四)审查验收
合同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合同必须进行审查。确认合同各条款内容完整、措词明确、数字准确无误、签约双方签字和加盖公章符合规范后,方可向档案部门移交。
四、供款合同档案的管理
(一)整理立卷
1.档案管理部门接收借款合同档案材料后,应按照合同形成的规律和特 ,根据保持合同之间有机联系的要求,以贷款种类为大类,分别按借款单位主管部门、年代及每一贷款种类签订合同的流水顺序号编制合同档案的分类号。每一份合同编制一个分类号,以后凡与该事同有关的材料均放入卷内。分类号编制说明如下:
JD 344——89——3
━━ ━━━ ━━ ━
┃ ┃ ┃ ┃
┃ ┃ ┃ ┗━━每一贷款种类所签合同的流水顺序号
┃ ┃ ┗━━━━━━签约年代
┃ ┗━━━━━━━━━━借款单位主管部门(化工部)
┗━━━━━━━━━━━━━━━贷款种类(基建贷款)
注:①建设银行贷款种类名称及代码表见附表三;
②中央级主管部门名称代码采用“建电字(90)30号”《关于印发计算机
信息传递三个标准代码的通知、附表2-1所列代码。
2.在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档案可采用卷宗或卷盒盛放,不装订,以便不断补充和使用。
3.如借款合同中途解除,合同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制《解除借款合同通知单》(附表四),并交档案部门据以吊销该合同分类号和编制解除合同档案案卷号。
4.合同执行完毕或中途解除后,合同管理人员将合同签约情况原始记录卡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部门应督促业务部门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并负责立郑,以一份合同为一个保管单位统一编制案郑号。
5.案卷号的排列顺序应按合同执行完毕的先后顺序和长期、短期两种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采用分年度或混年度流水顺序逐卷编号。案卷的排列方法应前后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6.案卷目录(附表五)应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案卷目录应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年度或混年度编制案卷目录号。案卷目录号不得重复。
(二)编目装订
1.每一份借款合同档案的卷内文件材料应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组卷,并按照文件材料排列顺序,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编页号。
2.长期和短期保管的借款合同档案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抄写《卷内目录》Z(附表六)。《卷内目录》应放在卷内首页的位置。
3.借款合同档案有关文件材料的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附表七)。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4.案卷封皮应用钢笔或毛笔逐项填写清楚,字迹工整清晰。
5.案卷装订力求整齐美观,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案卷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法。
五、借款合同档案资料的保管
(一)业务部门的保管
1.业务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员接收信贷人员移交的档案资料并经过审查后,对属于暂由本部门保管的资料,以一份合同为一个保管单位建立专卷,按流水顺序或贷种编制案卷顺序号,并逐件登记《卷内目录》(附表六)。《卷内目录》应置专卷首页。
2.合同案卷应专柜集中存放。
3.业务部门应制定内部案卷查阅利用制度,以保证案卷资料的完整。
4.合同管理人员调换工作或因业务分工调整需将合同案卷移交其它业务部门保管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经办人员签字。
(二)档案部门的保管
1.档案部门接收签约的合同正本及附件后,按归档分类号插入存放不同年度不同分类号的案卷柜子内,以便查阅和提供利用。
2.执行完毕、执行期间、中途解除的借款合同档案应单独存放,分别保管。
3.档案部门应根据借款合同档案的数量,设置必要的档案库房和柜架及必需的去湿机、复印机等设备。
4.档案库房要坚固,并配备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
5.档案部门应定期对借款合同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6.借款合同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应视同其它门类档案,同时纳入本单位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借款合同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人员要熟悉合同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工作对利用合同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二)档案部门应根据利用工作内容,准备多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展计算机检索试验工作。
(三)档案部门除了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外,可根据利用工作的需要,将原合同登记卡(三联)分别按分类号、项目、顺序号等形式分别排列组合,按年度装订成册,形成叁本检索工具,并可在每册的首页编制索引,为查找利用提供方便。
(四)凡利用者都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填写《借款合同档案查阅登记簿》(附表八)或《借款合同档案借阅单》(附表九)以便存查。
(五)借款合同档案的利用方式:以合同正本原件提供利用,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七、借款合同档案的统计
(一)档案部门对合同档案的收入和移出填写《借款合同档案流水登记簿》(附表十)。
(二)编制借款合同档案工作统计年报,对借款合同档案立卷、保管、利用销毁情况进行统计。
八、借款合同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一)根据《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定期对借款合同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 (二)借款合同档案的鉴定应在分管领导负责下, 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按规定进行,并由鉴定小组提出存毁意见。登记造册。
(三)借款合同档案的销毁,实行由贷款批准行审批的原则。即:属于中央级贷款项目和总行批准的贷款,由借款合同建档行向上一级行提出销毁意见,再由省分行汇总后上报总行审批;属于省分行批准的贷款,由地市行汇总提出销毁意见,报省分行审批;属于地市行批准的贷款,由县级行上报审批;属于县级行批准的贷款,由本行主管行长审批。销毁借款合同档案报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四)档案销毁应由两人在指定地点监销,防止遗失、泄密。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九 附则
(一)本规范适用于省、市、自治区分行和各经办行。
(二)外资借款合同档案的操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三)本规范自《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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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 ┃借款┃借款单位┃贷款┃项目┃移交接┃ 移 ┃ 接 ┃备注附件
号┃同号┃单位┃主管部门┃种类┃名称┃收时间┃交人┃收人┃(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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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登记卡(三联)
收到合同日期 顺序号(19 )第 号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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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号┃ ┃借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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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种类 ┃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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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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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份)┃ ┃补充变更解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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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清户 ┃ ┃合同档案┃年 份┃ ┃案卷顺序号
┃ ┃ ┣━━━━╋━━━╋━━━━━
日 期 ┃ ┃整理记录┃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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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

附表三:建设银行贷款种类名称及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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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行基建贷款 ┃ JH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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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贴息贷款 ┃ CZ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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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 ┃ ZY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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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改造贷款 ┃ JGDK
━━━━━━━━━━━━━━━━━━━━━━━━━━╋━━━━━━━
5.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 JALD
━━━━━━━━━━━━━━━━━━━━━━━━━━╋━━━━━━━
6.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 FD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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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 WZ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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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 ┃ WB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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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 QT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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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建结算贷款 ┃ JJ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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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方基建设备储备贷款 ┃ DF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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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 ┃ GB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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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 GL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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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科技开发贷款 ┃ KG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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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特种贷款 ┃ TZDK
━━━━━━━━━━━━━━━━━━━━━━━━━━╋━━━━━━━
16.住宅储蓄贷款 ┃ ZZCX
━━━━━━━━━━━━━━━━━━━━━━━━━━╋━━━━━━━
17.其它贷款 ┃ QTDK
━━━━━━━━━━━━━━━━━━━━━━━━━━╋━━━━━━━
18.信托贷款 ┃ XTDK
━━━━━━━━━━━━━━━━━━━━━━━━━━╋━━━━━━━
19.外汇贷款 ┃ WH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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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央预算基建贷款 ┃ ZY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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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 ┃ ZJ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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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央基建临时贷款 ┃ ZL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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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特种拨改贷 ┃ TBGD
━━━━━━━━━━━━━━━━━━━━━━━━━━╋━━━━━━━
24.煤代油基建贷款 ┃ MDYD
━━━━━━━━━━━━━━━━━━━━━━━━━━╋━━━━━━━
25.地方预算基建贷款 ┃ DY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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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 ┃ DJ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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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地方机动财力基建贷款 ┃ DJ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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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地方基建临时贷款 ┃ DL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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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国家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 JJ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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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 JJ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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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清理拖欠设备贷款 ┃ QL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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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央委托贷款 ┃ ZYWT
━━━━━━━━━━━━━━━━━━━━━━━━━━╋━━━━━━━
33.地方财政委托贷款 ┃ DF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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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地方其他委托贷款 ┃ DF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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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人民银行委托贷款 ┃ RH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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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代理投资银行贷款 ┃ DT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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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 ┃ GT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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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国家投资公司其它委托贷款 ┃ G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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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解除借款合同通知单
顺序号:(19 )第 号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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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号┃ ┃借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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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种类 ┃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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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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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借款合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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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 借款合同案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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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合同分类号┃案 卷 标 题┃起止日期┃页数┃保管期限┃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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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卷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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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作 者┃编 号┃文件日期┃ 内 容 ┃所在页号┃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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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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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内文件张数:
卷内文件有关情况说明:
立卷人: 检查人:
年 月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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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借款合同档案查阅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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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档┃ 利用者 ┃查阅合同档案年代、┃内 容┃利用┃
顺序号┃ ┣━━━━━┫ ┃(借款┃ ┃备 注
┃案日期┃单位┃姓名┃ 案卷号或分类号 ┃单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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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 借款合同档案借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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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阅 人 ┃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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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合同档案 ┃ ┃数┃ 卷
卷号或分类号 ┃ ┃量┃ 共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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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借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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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日期 ┃ ┃ 归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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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部门 ┃ ┃ 档案部门 ┃
经手人签名 ┃ ┃ 经手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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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
目的 ┃
和效 ┃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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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凡是借阅本行历年的档案,应填写本单,归还时由档案室当场注销,本单
位档案室备查,概不退还借卷人;
2.档案需妥善保管,用毕及时归还;
3.请铁转借他人。

附表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流水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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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年 ┃合同档案收入 ┃ 合同档案移出(或销毁) ┃现有合同
┃ ┃ ┃ ┃档案卷数
序┃ ┣━┳━┳━┳━╋━┳━━┳━━━━┳━┳━┳━╋━┳━┳━
┃ 度 ┃日┃卷┃长┃短┃日┃移往┃移出原因┃数┃长┃短┃总┃长┃短
号┃ ┃期┃数┃期┃期┃期┃何处┃ 及根据 ┃量┃期┃期┃计┃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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