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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46:38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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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7年1月2日,最高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至六十六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病情严重、神志不清、丧失记忆力而不能承受讯问的被告人,可以由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决定暂缓讯问,待被告人病情好转,能够对其讯问时,再继续讯问。但对于其他侦查工作则应抓紧进行,并应注意及时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
如果案件已侦查终结,被告人突患严重疾病、神志不清而无法表达自己意志时,亦可暂缓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待被告人病情好转时,再提起公诉或决定免予起诉。
如果被告人正在羁押,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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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起家庭纠纷引发恶性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林书设 余育锭


一、案例背景
案例之一,妻子恶杀丈夫:大田县桃源镇山坪村村民郑祥吉与同村村民林玉庄经他人介绍,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虽育有子女,但一直未能建立较好感情,其妻平时好吃懒做,未能与其夫郑祥吉同心协力发展家庭经济,家庭经济状况一直不好,因此常常借家庭琐事双方互相埋怨,林玉庄心里想郑祥吉不是他终身可以依靠的丈夫,于是就红杏出墙,暗中与同村村民苏某来往并发生不正当关系,有托附终身之意。2001年5月15日,林玉庄与苏某的关系被其夫郑祥吉发现,郑祥吉就经常责骂和殴打林玉庄,并四处扬言要与苏某誓不两立,杀苏某全家,林玉庄与郑祥吉的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达到互不相容的地步,林玉庄便产生了杀死郑祥吉的念头,蓄意寻找机会。在同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林玉庄趁其夫郑祥吉熟睡之机,用方凳朝其夫郑祥吉的左侧太阳穴猛敲数下,而后用双手掐其颈部,见郑祥吉挣扎,林玉庄就从厨房拿起剪刀,朝其颈部,太阳穴部位连刺数下,直至被害人郑祥吉死亡。
案例之二,媳妇恶杀婆婆:任文述系贵州省妥阳县旺草镇人,经他人介绍,于2000年农历8月嫁到大田县文江乡朱坂村村民廖启炮家,在双方完全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与廖启炮非法同居。在同居期间,任文述嫌廖家贫穷,心里怨气,廖启炮时常叫他一起下地干活,任文述不愿意去,罗母常常为此事唠叨,由于任文述文化低,心胸狭小,性情暴躁,总认为是廖母从中挑拨,故意与她过不去,时常与廖母争吵,产生矛盾。2001年9月8日,任文述因烧柴火一事与廖母连续发生二次争执,次日上午9时许,任文述在房后劈柴时,再次因烧柴火一事与廖母发生争执;10时许,廖母将他们俩烧柴火一事告诉了他人,并说手臂上的伤是任所为,任听后申辩,而廖母仍与他人说手臂上的伤是“媳妇”所为,经过无数次争执,任终于忍不住心中积怨,举起手中的柴刀朝廖母的头部及手臂砍下,廖母身亡。
案例之三,丈夫恶杀妻子:大田县华兴乡村民郑造全与其妻翁香文婚后生了二男一女,长子大学毕业并参加了工作,女儿也参加了工作,只有一个小儿子在校读书,按理这样的家庭应是美满幸福。然而,郑造全平时酗酒无度,大男子主义严重,酒后无端打骂妻子,长期以来未尽家庭责任和履行家庭义务,其妻却要忙里忙外,心里总有些怨气,夫妻关系不象以往那么融洽。就在2002年5月5日早晨,郑造全几怀酒下肚,胡言乱语,又发“酒疯”,其妻再也不堪忍受其夫的所作所为,就与之争吵,郑造全因长期酗酒,精神失常,迈着酒步就从厨房拿起菜刀要杀其妻,其妻竭力反抗,此时其女郑慧芳正好下班回家急忙阻止,却被其父砍成重伤;其妻再也忍不住其夫的不良行为,就冲过去与其夫拼命,由于其妻弱小无力,被失去理智的丈夫郑造全砍杀身亡。随后,郑造全跳楼自尽。
二、原因分析
(一)家庭贫困是产生家庭矛盾的重要原因。三个家庭的共同点是家庭经济贫困,不是子女多负担重,就是夫(妻)一方好吃懒做,或者还有一些恶习,家庭没有固定收入,缺乏致富门路,导致家庭越来越来贫困,维系家庭的支柱无力,家庭凝聚力弱化。导致家庭矛盾增多。而且极易恶化。
(二)家庭责任缺乏是产生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感情基础薄弱,郑祥吉、廖启炮是经他人介绍,父母包办,双方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一起生活,婚后感情得不到发展,却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未能相互忍让和宽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二是接受教育程度低,三个家庭中没有一人是初中以上毕业,遇事不够冷静,容易发生争执。三是家庭观念淡薄,三个家庭经济基础差,理应同心协力发展家庭经济,林玉庄、任文述、郑造全三者不但不参加各自家庭的生产劳动,却在家庭里制造事端,林玉庄红杏出墙,任文述与婆婆争吵,郑造全酗酒成性,根本不顾家庭尊严和利益,必然产生家庭矛盾。久而久之,就产生矛盾激化,引发悲剧的产生。
(三)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最后结局的必然结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走调解渠道,三个案情发生原因纯属家庭纠纷,只要通过调委会或司法办说服教育,讲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缓解,不至于产生恶劣后果。二是未走诉讼渠道。三个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达到不可调和地步,理应求助法律诉讼解决争端,当事人的有意放纵,促使矛盾恶化。三是以身试法,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原本可以采取非诉讼或诉讼渠道解决的家庭矛盾,三者却采用极端的手段触犯刑法,酿成一场又一场原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四)调解组织工作弱化是事件未能得到阻止的重要因素。从三个案情看,除了家庭责任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外,同时也暴露了基层调解组织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未能及时排查,面对林玉庄“红杏出墙”,廖家婆媳关系紧张,郑造全酗酒无度等农村婚姻家庭中最富有典型意义的纠纷,而且纠纷时间又长,调委会却未能及时排查,及时掌握,防止 矛盾激化。二是未能及时调解,三个家庭矛盾循序渐进,到最后“浮出水面”,却未能及时介入,化解矛盾。三是工作不够深入,三个案件发生在三个不同乡镇,事件的发生、发展到最终结果,期间经历了无数的矛盾争执,暴露了部分乡镇司法办等组织机构在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仅浮在面上,未能深入细致的觉察和研究。
三、几点建议
(一)大力发展家庭经济,是维护家庭稳定的治本措施。 古语道 :“仓禀实而知礼节”,如果家庭条件好,有致富门路,无?顾及其他。实践证明,在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了,家庭矛盾就少。同样道理,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同心同德发展家庭经济,才能发家致富。所以,家庭和睦和发展家庭经济是二者相辅相承的关系,不可分割。当前,只有在农村 大力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打造新型社会主义农村家庭,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二)运用教育手段,着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年发婚姻家庭纠纷数均占全县矛盾纠纷总数的30%左右,在农村广泛普及新颁布的婚姻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县普法规划总体要求,当前要着重开展三种形式的活动:一是送法下乡,有针对性地对农村采用广播、电视、电影、墙报等宣传媒体宣传婚姻法,并把婚姻法印制成册进入家庭,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学习婚姻法的良好氛围。二是举办培训班,特别是要对新婚夫妇,举办婚姻法培训,积极引导农村家庭掌握自我解决矛盾的方法。三是开通婚姻家庭咨询电话,除了已经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外,社会各职能部门应开通咨询电话,加强社会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三)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首先要加强调委会组织建设。对那些未能发挥作用的调委会要进行整顿和调换,并进一步加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力度。其次要开展专项排查活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委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抓,法院、妇联等共同参与,基层调解组织具体落实,认真开展一次婚姻家庭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对存在婚姻家庭纠纷隐患和已经发生纠纷的进行分类梳理,按照轻重缓急,由基层调解组织及时予以化解。第三,及时调处,对调委会未能调处达成协议的,由乡镇建立的调解委员会或司法办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可以聘请非诉讼代理人,由调解委员会或司法办主持调解,及时化解疑难矛盾纠纷,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四)运用行政手段,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文明片区活动,做到三个结合:即创安活动与法制教育、德育教育活动相结合,创安活动与发展家庭经济相结合,创安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以开展创文明家庭、五好家庭为载体,建设社会主义农村家庭,营造良好的家国氛围。降低农村家庭婚姻纠纷的发生率,逐渐形成家庭与社会尊老爱幼、和睦相处的道德新风尚。

(林书设系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余育锭系大田县屏山乡党委副书记)


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5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公布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培养目标和基本学制
第三章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途径
第四章 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和审批
第五章 学生考核和证书颁发
第六章 毕业生的录用、待遇和升学
第七章 教 师
第八章 教学、教材和实验实习场地
第九章 经 费
第十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为加速我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术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和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重点发展高中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发展初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逐步建立起具有我省特点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第三条 职业技术教育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城乡劳动者。
第四条 根据人才和劳动力需求预测,编制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改革劳动就业制度,变招工为招生。
第五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培养目标和基本学制
第六条 职业初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城乡劳动者。招收小学毕业生,学制三至四年。
第七条 职业高中(含农业高中,以下同)、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分别培养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城乡劳动者。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至四年。
第八条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培养高级技术人员和相应级别的专业人员,优先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以及有本专业实践经验、成绩合格的在职人员,也可招收高中毕业生。专科学制二至三年,本科学制四年。
第九条 各种职业技术培训,招收对象、文化程度和培养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章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途径
第十条 调整中等教育结构,有计划地改一批普通高中为职业高中,或在普通中学增设职业班。同时,新建一些职业高中。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厂矿企业自办或联办职业技术学校;或委托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学生。
第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要挖掘潜力,扩大招生。
第十三条 地区和省辖市可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四条 地区、市、县、自治县可建立就业训练中心。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城镇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举办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职业技术学校也可举办短期培训班。
第十五条 鼓励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知名人士或其他个人依法兴办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章 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和审批
第十六条 开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具有校舍、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实习场地,有适应教学需要的教师和一定管理水平的干部,有适用的教材和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开办职业技术培训班,要有适合的教师,适用的教材,必需的教学场地和设备。
第十七条 开办职业初中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开办职业高中,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开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开办以城镇待业青年为对象的职业技术培训班,由市、县、自治县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职业技术学校开办短期培训班,由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以上审批权限的规定也适用于集体、个人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
第十八条 申请开办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要向主管部门报送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学校规模、专业设置、招生对象、学制和办学条件。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开办证书。

第五章 学生考核和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省、市、县、自治县的教育行政、劳动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考核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通用专业的技术考核标准;定期对所属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指导和监督专业技术考核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二十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在县以上劳动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考核,合格者分别由劳动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结业证书和相应等级的技术合格证书。

第六章 毕业生的录用、待遇和升学
第二十二条 全民和集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不含街道企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网点)招工用人,必须从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具有相当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不足部分从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矿山井下、森林开发、地质勘探和盐业四大行业按国家规定招收的本部门职工(含退休职工)子女,也必须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再上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招工用人,要优先从对口或相近专业的职业初中、职业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第二十四条 职业高中毕业生,被全民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其工资待遇与技工学校毕业生相同;某些专业的毕业生,允许录用为干部,录用后其工资待遇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相同。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举办的专业师资班和农林高等院校招生,要确定一定比例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第七章 教 师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定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的师资培养、培训系统,建设一支与职业技术教育相适应的又红又专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七条 初等职业技术学校,文化课教师要达到同级普通初中文化课教师水平;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及以上程度或同等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可以由有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担任。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文化课教师要达到普通高中文化课教师水平。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以上程度或同等学历,部分教师应具有相当工程师、农艺师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实习指导教师一般要达到中等职
业技术学校毕业及以上程度,操作技能达到技术员或中级技术工人水平。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应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当工程师及以上技术水平。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都应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教师发给教师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由主管部门分期分批组织培训,限期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师资,主要依靠各类高等院校培养。要有计划地改办和新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高等师范院校和省属有关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增设相关或相近专业的职业技术师范系、专业、班。
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或高等院校开办的职业技术师范系、专业、班,既可从全国高等院校招生中统一录取,也可以由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选送德才兼优的学生,经过考核,择优录取。对条件艰苦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职业技术师范学生同普通师范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积极调配、选派、聘请科技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能工巧匠担任职业技术学校的专、兼职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同时,每年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总数中确定一定比例对口分配到中等职
业技术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三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文化课教师的培训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综合大学以及有关高等院校承担。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进修、技能培训,由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及有关高等院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负责。

他们的教育学、教学法和文化基础知识的提高,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适当措施,不断提高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第八章 教学、教材和实验实习场地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术学校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搞好政治课、文化课和专业课的教学,搞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加强职业技能的训练,加强就业的指导与咨询,增强学生广泛就业的适应能力。
第三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负责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审定;负责教材的编写和审查各地引进、自编的教材。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术学校要逐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教学、实验、科研、生产实习基地。农业中学的实习基地由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业务部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与教育部门联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场地和仪器设备主要由业务部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相
同或相近专业比较集中的地方要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习中心。

第九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做为智力投资的一个重点,在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中单列项目,使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门办的职业中学的经费由教育部门提供;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的经费共同负担;业务部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代培费,学校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提倡结合教学开展勤工俭学、技术服务和生产科研等活动,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厂矿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费,可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章 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职业技术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负责职业技术教育的全面规划和宏观管理,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地区行署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确定职业技术学校的布局和专业设置,进行业务指导和管
理。各级业务部门和大中型厂矿企业,负责制定本行业、本单位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规划,管理和办好所属学校。
第四十条 逐步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权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扩大学校在人事、经费、基建、教学工作等方面的权限。
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侵犯办学单位或用人单位正当权益者;
2.无正当理由,不按本条例规定录用对口或相近专业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取得县级以上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者;
3.联合办学单位其中一方擅自中止合同或不履行所承担义务者;
4.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滥发学历或专业技术合格证书者;
5.以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为名,欺骗群众,非法牟利者。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分别由县以上教育行政、劳动人事部门决定。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