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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33:29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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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为扶持发展地方企业,委托建设银行办理贷款,并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各级行对此项委托贷款所收的手续费在财务核算上不统一,给财务大检查的处理造成一定困难,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各行经办的地方财政委托贷款,从1990年起,均按财政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6%作为建设银行手续费收入,统一列在“营业收入”科目“手续费收入户”核算。至于地方财政部门单独拨给各行的专项资金,不在此范围内。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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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省、市、县(区)财政分级补贴的原则,建立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有保障、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有土地征收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8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没有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不满18周岁的人员,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列入养老保险范围。
第五条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新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260元/月。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6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财政补助40%。
(二)新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见附表一),从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260元的养老金。
(三)新被征地农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6年的养老保险费(见附表一),待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260元的养老金。
(四)新被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段(男年满18周岁不满5O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缴纳5年或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见附表三)。其养老保险待遇有以下几种方式:l、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可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若未实现稳定就业,但村(组)和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按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条件和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由村(组)和本人按照当年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附表一)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0%,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 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已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参加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分为200、230、260元用,由村(组)和个人自愿选择。根据不同享受标准确定缴费标准,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和个人分担60%或55%,财政补助40%或45%。原则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纳费用。一次性缴清5一16年养老保险费的村(组)和个人,财政按45%给予补助。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过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分次缴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还可以按年缴费。但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财政补助40%。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附表二、三)。
(二)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16年的费用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参保并一次性或连续缴足费用后,其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参照第五条新被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已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第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50%,财政补助50%。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及集体缴费储存额或储存余额合并计算,按出资比例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和村(组)集体。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50O元丧葬补助金。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要首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市、县(区)财政和村(组)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财政补助40%。村(组)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标准统一扣缴农保经办机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补足。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或55%。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分担比例,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并按规定时间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币、县(区)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级财政部门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每年要从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0%作为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支出。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所在的村(组)或居民委员会在申报办理之日起3个月内统一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办理。参保时间从正式办理参保手续后算起。
第十七条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金管理工作;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l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97年)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97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坦桑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3人组成的中国医疗队(包括队长、译员、司机等)赴坦桑尼亚工作。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详见附件。
  本议定书于1997年3月5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分别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坦桑尼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坦桑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如坦桑方医生需要,中国医生可在各自的专业、科室内培训坦桑方医生,以提高他们的临床诊治能力。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下述四个医院工作;姆希比利医疗中心,多多马、木索马和塔宝拉省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坦桑方供应。

  第五条 中方每年向坦桑方所提供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运抵达累斯萨拉姆港后,坦桑方负责申办免税、报关、提取和储存,并负责运达上述各医疗单位。

  第六条 中、坦桑双方分别负担中国医疗队如下费用。
  中方负担:
  1、中国医疗队员的国内工资、国外津贴和补贴。
  2、提供所需的交通工具(产权属中方)。
  3、车辆燃料及维修费用。
  4、中国医疗队由中国赴坦桑的国际旅费。
  5、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期间的医疗费。
  坦桑方负责:
  1、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期间的生活费(每人每月相当于170美元的坦桑先令)。由坦桑方按月支付,并根据支付之日银行公布的美元对坦桑先令的比价,折算成坦桑先令,拨付给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商务代表处。
  2、中国医疗队在坦桑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房屋维修、水、电、坦桑境内电话费。
  3、中国医疗队员期满返回中国的旅费。
  4、中国医疗队四个医疗点七处住房所需的守夜人、清洁工人,以及姆希比利医疗中心的中国医生所需的一名司机及其费用。

  第七条 中方提供给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包括进口交通工具、空调、家用电器、烟、酒、食品等,由中方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坦桑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并支付关税和手续费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工作期间,坦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坦桑方规定的假日。在坦桑工作满十二个月或工作期满前,坦桑方负责安排一次为时半月的休假,并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前往Arusha,Ngorongoro和Serengeti游览的相应费用。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坦桑方的法律和坦桑尼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二年,从1997年8月5日至1999年8月4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坦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订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马智和

 附件:        姆希比利医疗中心:

  CT诊断医师一名,耳鼻喉科医师一名,病理科医师一名,神经外科医师一名,针灸医师一名。
  多多马省医院:
  内科医师一名,普外科医师一名,妇产科医师一名,眼科医师一名,耳鼻喉科医师一名。
  塔宝拉省医院:
  内科医师一名,普外科医师一名,妇产科医师一名,眼科医师一名,耳鼻喉科医师一名。
  木索马省医院:
  内科医师一名,普外科医师一名,妇产科医师一名,眼科医师一名,耳鼻喉科医师一名。
  队长一人,翻译一人,司机一人,总人数为23人。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于1997年3月5日,由我驻坦桑尼亚经济商务代表处代表马智和与坦桑尼亚政府卫生部首秘雷蒙·姆罗贝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达累斯萨拉姆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英文)已送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