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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42:11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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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会计建帐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本省的建帐单位及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帐单位,是指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应当设置会计帐户的个体工商户。
建帐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具体行使建帐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建帐监督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市、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帐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税务、工商、审计、监察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监督建帐单位依法建帐。
第二章管理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
(二)依照本办法对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查处建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履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建帐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省财政主管部门除履行前条规定外,还行使以下职能:
(一)起草建帐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制定、修改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
(三)指导各市、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的建帐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办理建帐单位建帐登记、年检、咨询工作;
(三)指导、监督建帐单位依法建帐,对建帐单位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本辖区内会计帐簿的发售工作;
(五)承办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除履行前条职责外,还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统一编号、印制工作;
(二)指导各市、县、自治县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建帐登记与年检
第九条建帐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帐登记和年检。
第十条下列单位必须向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帐登记和年检:
(一)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海口地区的省属企业。
第十一条建帐登记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帐登记时间;
(二)建帐登记证号;
(三)建帐单位名称、地址;
(四)建帐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建帐单位会计负责人姓名;
(六)建帐单位的帐簿名称及编号;
(七)国家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建帐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向所属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帐登记。
第十三条建帐单位申请办理建帐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帐登记申报表;
(二)批准设立建帐单位的审批文件或者有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会计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
(六)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提交《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许可证》;
(七)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帐单位同时启用多本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的,应当全部纳入建帐登记范围。
第十四条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帐登记申报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前条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合格的,发给《建帐登记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建帐登记合格证》是建帐单位依法建帐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六条建帐单位依法变更时,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资料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建帐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应当自注销或者吊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每年1月31日前,建帐单位应当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
建帐单位申请办理建帐年检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帐登记合格证》;
(二)上年度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年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建帐单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前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
第四章帐簿管理
第二十条建帐单位必须使用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印制的会计帐簿。
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按照会计电算化规范要求打印帐簿,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盖有“建帐监管专用章”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为建帐单位唯一的规范帐簿。 建帐单位必须依据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帐簿编报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建帐单位建帐后,不得随意更换帐簿。确需更换帐簿的,应当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更换申请,被核准后,可以启用新帐簿,旧帐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帐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帐簿交接、登记、保管制度,确保帐簿安全完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帐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帐登记、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建帐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预算拨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暂停预算拨款。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税务部门销售税务发票、财政主管部门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建帐单位的《建帐登记合格证》,对不能提供《建帐登记合格证》的建帐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税务部门不售予发票,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收费票据,
并向有关建帐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在依法对建帐单位进行审计时,建帐单位应当提供《建帐登记合格证》,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对不能提供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帐单位会计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会计证,不予年检。
第二十九条对在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中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建帐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建帐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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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


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5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商 务 部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1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商务部授权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1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者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持有 2010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二)2011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三)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关税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下同)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在当年第一次申请时向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无实绩申请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经商务部核准后可提交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第六条 关税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七条 有实绩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2011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的羊毛、毛条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不超过2010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商务部授权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且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计算。

  第八条 2011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量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有实绩者已完成第七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商务部核准后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经商务部核准的无实绩申请者可以递交配额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第九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申报。申请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条 商务部收到完整的网上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在网上通知商务部授权机构。

  第十一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系统将收回有关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二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1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对2011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商务部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12年2月底。

  第十四条 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需将关税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将已使用数量在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关税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关税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2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五条 关税配额持有者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需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2012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2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六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申请。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822559769.doc
     2. 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822570378.doc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等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等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六政〔2010〕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办法》、《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激励引导机制实施办法》、《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实施办法》、《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责任落实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精细化、数据查询智能化、信息处理网络化目标,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六政〔2010〕48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反馈机制建设,应坚持条块结合、信息共享,实时监管、辅助决策,操作简便、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建设,以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为领导决策、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二章 信息反馈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反馈是指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数据查询等功能模块,实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信息传递。
  第五条 县(区)农发部门利用项目建设模块,将项目规划、入库项目、立项申报、计划批复、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基础信息资料,及时、准确、规范录入,全面提供项目相关信息。
  第六条 县(区)农发部门利用资金管理模块反映项目计划、资金筹集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报账进度,并依托现有财务软件进行资金核算。
  第七条 县(区)农发部门利用数据查询模块,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查询、项目实施进度查询、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查询等服务。

第三章 动态监管

  第八条 市农发部门对县(区)农发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为项目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立项申报时,县(区)农发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指标,在3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提供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农发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给县(区)农发部门。
  第十条 项目招投标前,县(区)农发部门应在收到市农发部门项目计划批复15个工作日内,上传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市农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项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评标办法等是否合理合规,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县(区)农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农发部门要实时上传项目实施进度等相关信息资料。市农发部门应审查县(区)是否按照计划组织施工,对工程进度滞后的,要督促县(区)加快工程进度。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时,县(区)农发部门应于资金拨付3个工作日内,向市农发部门提供资金报账相关信息。市农发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审查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对滞拨资金的,要及时通知县(区)农发部门,限期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县(区)农发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自验报告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上传。市农发部门审查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资金是否足额拨付、工程是否全部移交,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责令县(区)及时整改。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发部门对县(区)上传的信息应进行归类、汇总,并做好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利用。
  第十五条 县(区)农发部门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本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更新、审核、数据传输等工作,保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县(区)农发部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上传虚假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信息失真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激励引导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激励引导机制,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六政〔2010〕48 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激励引导机制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权责、合同管理,公正评价、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激励引导机制建设应采取竞争立项、先建后补、合同管理、绩效考评等方式,充分调动项目实施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竞争立项

  第四条 竞争立项是指在多个拟开发的项目单位(乡镇政府、龙头企业、种粮大户等)提交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由审定立项的市、县(区)农发部门依据本级制定的竞争立项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申报立项项目。
  第五条 实行竞争立项范围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相结合“一条龙”模式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等财政补助项目、种粮大户项目、省级科技推广项目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六条 省农发部门下达到市本级的项目、市农发部门本级安排的项目,由市农发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竞争立项;省农发部门下达到市,但未安排到县(区)的项目,由市农发部门在县(区)之间进行竞争立项;省、市农发部门直接下达到县(区)的项目,由县(区)农发部门在本县(区)范围内进行竞争立项。
  第七条 开展竞争立项之前,市、县(区)农发部门应根据上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及时发布竞争立项公告,公开本级项目立项条件、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并按竞争立项办法中规定的比例,初选出拟申报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对初选的拟申报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立项评审专家库,随机选定评审人员。项目评审严格实行责任制,对因评审不充分,导致项目立项失误的,评审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先建后补

  第十条 先建后补是指由项目投资业主按照立项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自主负责项目开发,待项目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兑现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应按照“自愿申报、审核审批、明确标准、合同管理、自主开发、竣工验收、中介审计、定额补助”的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或扩建具有一定规模和明显特色产业化类财政补助项目、土地治理扶持种粮大户等经营性强的项目、土地治理项目中难以准确计量、点多面广的小型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项目。
  第十三条 先建后补扶持对象包括: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土地治理项目中实施土建工程的企业等。
  第十四条 先建后补应实行业主参与式开发,在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要加强对先建后补项目的管理,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先建后补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建设业主要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施工,不得自行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不按合同规定组织施工的,不予验收、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 先建后补财政补助资金的比例按照国家和省农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建成的开发项目不予申请立项补助。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是指以书面方式,约定农业综合开发各项目责任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规范项目建设和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 县(区)农发部门应推行建立以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工程管护等全程合同制管理,明确项目建设中有关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合同要合法、规范,合同条款应包括项目名称、规模、主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施工工期、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及设备要求、施工变更、竣工与结算、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应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审计合同以及科技服务类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使用定性的量化指标,避免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施工中有关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对涉及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详细、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结构简单、技术含量不高,且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不大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由县(区)农发部门与业主签订建设实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县(区)农发部门在竣工项目移交后,应及时与项目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产权使用单位和个人签订工程管护合同,落实管护人员和责任。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评是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系统的方法,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目标实现程度以及管理效果。
  第二十六条 市农发部门要制定对县(区)农发工作的综合考评办法,考评指标应包括规划设计、项目立项、工程实施、资金管理以及机构建设、人员配备、领导重视程度等。县(区)农发部门要制定单个农发项目的考评办法,分别对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等项目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应采取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单项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绩效考评可由农发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性考评可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群众等形式进行,定量考评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实行百分制测评。
  第二十八条 县(区)农发部门应适时对单个项目的开发效益、工程质量、群众受益等情况进行考核。对项目工程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可从农发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项目区乡镇予以奖励;对项目工程不合格的,给予项目区乡镇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条 市农发部门每年应对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视情增加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规模;对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规模,并追究财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全面推进农发项目信息公开,切实增强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力,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六政〔2010〕48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应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监督约束、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按照立足项目建设、把握关键环节、接受社会监督的思路,积极稳妥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与要求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公开包括:
  (一)项目规划公开
  公开内容:国家及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包括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建设目标、农民筹资和先建后补等政策;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公开方式:文件、报刊、公告、有关网站、明白纸、项目区公开栏等。
  公开主体:市、县(区)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民群众、农业产业化企业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公开时间:常年公开,及时更新。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
  (二)申报立项公开
  公开内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建设范围、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和效益分析等;竞争立项的操作办法和程序,评审量化指标、程序和方法;拟申报立项的乡镇、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实施主体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关承诺、保障措施;项目类型、数量、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结构、建设周期等。
  公开方式:文件、会议、报刊、有关网站、项目区公示牌、公开栏。
  公开主体:市、县(区)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政府及相关部门、农业产业化企业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项目区农民群众。
  公开时间:在收到国家项目申报指南、省市级计划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县(区)申报立项入库情况、市级初评意见上报前公开。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
  (三)招标采购公开
  公开内容:招标公告,工程投资规模、标段划分,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监督部门,投标方式,评标办法,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等;项目建设需要采购的各种物资种类、规格、数量、技术要求等。
  公开方式:报刊、公告、有关网站。
  公开主体:招标代理机构或组织招标的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投标单位、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公开时间:按招标程序分步公开。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农发部门,同级监察部门。
  (四)建设管理公开
  公开内容:施工企业名称、工程概况,合同条款中的主要工程清单、合同金额、施工期限、质量标准;监理机构名称,驻工地监理人员、农民监督员姓名以及省市信息员联系电话,工程质量和项目实施进度;工程变更批准的部门,工程变更原因、地点、数量、技术标准等,监理签证资料以及合同执行情况。
  公开方式:文件、报刊、有关网站、项目区公示牌、公开栏。
  公开主体:施工单位、县(区)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项目区乡镇、村及农民群众,项目相关监督单位。
  公开时间: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农发部门。
  (五)竣工验收公开
  公开内容:项目工程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法人、竣工时间;审计单位的名称、资质;合同价、施工单位决算价、审计决算价;组织竣工验收单位、参加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价情况、交付使用时间、验收结果等。
  公开方式:报刊、公告、有关网站、项目区公开栏。
  公开主体:县(区)农发部门、项目法人单位。
  公开对象:项目区乡镇、村及农民群众,项目相关监督单位。
  公开时间:项目决算审计、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农发部门。
  (六)管护责任公开
  公开内容:工程管护组织、管护制度、责任人、损毁责任、处罚措施等。
  公开方式:项目区公示牌,乡镇、村公开栏。
  公开主体:项目区乡镇、村、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织以及种粮大户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公开对象:项目区乡镇、村及农民群众。
  公开时间:项目交付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县(区)农发部门。
  第五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项目区乡镇等信息公开主体可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增加需要公开的项目信息,做到应公开的信息都及时全面公开,切实增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透明度。

第三章 意见收集与处理

  第六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应建立项目区群众监督员制度和信访接待日制度,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收集农民群众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杜绝推诿、搪塞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应确定专人做好群众意见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要认真予以采纳,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第四章 违规责任与追究

  第八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常态化。对信息公开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对象认为市、县(区)农发部门等信息公开主体不认真履行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财政、农发部门反映,也可向同级监察机关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责任落实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责任,加大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力度,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六政〔2010〕48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责任落实机制建设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统一、激励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责任落实机制建设实行全员负责制和全程责任制,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严格责任追究,保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积极稳妥有效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市、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矛盾和问题,讨论审定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年度考核评比,提出纳入市农业农村工作综合考核的具体意见。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足额落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事业费;指导和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发机构建设,协调人员配备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组成员单位参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提供行业技术规范,推荐新技术、新工艺;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是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拟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建立市级项目库,择优选项向省推荐申报;指导县(区)做好项目的初选工作;审核批准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监督项目计划执行、资金筹集和使用;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及县(区)工作考评;向县(区)派驻市级信息员。
  第八条 县(区)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拟定本县(区)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建立和更新县级项目库;指导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负责政策宣传、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竣工项目验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九条 项目区乡镇负责项目实施的动员工作,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外部环境问题;动员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工程监督管理、验收工作;落实工程管护措施;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包括种粮大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等)负责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批复的方案实施项目,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落实有关方面下达的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负责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建设标准,结合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和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科学合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开标、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项目监理计划、记录监理日志;审定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复核工程计量;检查施工材料以及工程质量;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含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单项工程造价审计和项目决算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

第三章 职责履行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立项环节:乡镇、龙头企业等单位应根据县(区)农发部门发布的当年立项信息,提交项目申请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区)农发部门应将申请立项项目纳入项目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行公开竞争立项,择优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节:县(区)农发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扩初设计;市农发部门应对县(区)上报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报上级农发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采购环节:县(区)农发部门将应招标项目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委托代理机构应严格资格审查,按招标程序进行评标、开标,确定中标人,协助中标人与县(区)农发部门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环节: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中标签订的承包合同,及时提交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应选派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督、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工程变更等情况。县(区)农发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检查,并选派农民监督员参与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环节:项目施工单位应对项目工程实际完成数量、质量进行自验,并向县(区)农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县(区)农发部门应制定项目验收方案,组织项目验收,市农发项目验收组根据县(区)验收申请报告,深入项目区现场,实地检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向县(区)反馈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报告,公开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环节:市农发部门应加强对县(区)农发项目资金的监管。县(区)农发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实行县级报账制,并及时处理相关会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内业管理环节:市、县(区)农发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等内业资料的搜集,并按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及时分类、整理、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和中介审计机构等合同管理单位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除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外,实行信用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和不良信用记录超过五次以上的,分别在二年和三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施产业化经营及补助类项目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不按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实施,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的项目单位,如提供信息不真实、骗取项目资金的,除追回项目资金,五年内不予申报农发项目,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乡镇不支持配合农发工作,造成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的,不能落实农业综合开发筹资投劳“一事一议”政策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能有效开展项目区群众宣传动员工作、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工程建成后管护责任不落实、工程损毁严重引发群众上访的,影响较大的,给予项目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县(区)农发部门对项目评估论证不充分,导致与实际开发效果有较大偏差的,没有落实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公开、不及时管理维护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系统的,项目施工监管不到位、工程质量不达标的,不按时报送项目报表、信息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给予县(区)农发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招标采购不规范、未全面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滞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县(区)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农发部门对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核不认真、造成项目难以实施的,监督项目计划执行不到位的,给予市农发部门通报批评;对市级农发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县(区)年度项目,而在国家和省抽查验收中不合格的,依法追究市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组成员单位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不配合、不支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实施,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不足额落实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和专项事业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项目工程质量差、引起群众上访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上级审计、检查发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县(区)财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农业综合开发年度考核后进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扣减下一年度农发项目投资规模;对连续二年考核为后进的县(区),暂停新项目申报立项资格,建议组织部门对其财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