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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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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贸
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集贸市场的发展,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实行集中、公开交易消费品、生产资料的公共交易场所。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集贸市场从事管理或者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主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对集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集贸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培育、扶持集贸市场发展,表彰和奖励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鼓励农牧民、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集贸市场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注重实效。
第八条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第九条 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和市场登记手续。迁移、合并、分立、撤销集贸市场,应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开办集贸市场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集贸市场单独设立服务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项制度,配备必要设备和设施。
市场开办者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为农牧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优先安排摊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集贸市场改作他用,不得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拆迁、重建集贸市场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与交易
第十三条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的其他有关证件,并亮照经营。
农牧民凭自产自销证即可在地、州所在地以上城市的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在其他城乡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可以不办理自产自销证。
农牧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免交市场管理费。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统一划定的区域进行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国家和自治区有定价的,必须执行定价;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指导价格和价格监审的,应当遵守指导价格和价格监审的规定;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由交易双方协商,随行就市。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费。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二)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污秽不洁、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四)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疫结果的畜、禽及其产品;
(五)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管制和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短尺少秤;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
(四)以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五)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贸市场登记、核发有关证照、确认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上市商品和交易活动;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市场开办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市场管理费;
(六)负责市场的一般卫生检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税务、物价、卫生、畜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服务工作,并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贸市场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接受消费者投诉的监督岗。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一)公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姓名、职务;
(二)公开市场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
(三)公开市场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
(四)公开举报电话号码;
(五)公开违法案件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持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
准和改变收费办法。
依法实施行政性收费或者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没票据。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并会同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对其管理人员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和佩带统一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刁难、勒索经营者;不得徇私舞弊,庇护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对集贸市场行使监督、检查、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集贸市场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负责市场设施的建设与维修,提供有关服务,按照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场地费、设施租赁费和服务费。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者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集贸市场摊位、柜台、场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开办者安排。
经营者转让、转租其使用、租用的摊位、柜台、场地、设施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市场开办者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发展集贸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领取《市场登记证》开业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已开业的集贸市场的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必需的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开办单位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可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办,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不亮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别由物价、计量、税务、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由食品卫生、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集贸市场秩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罚没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使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十条“直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内容。
二、将第四十一条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内容,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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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教育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周济部长在2005年职业与成人教育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通报》第6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作出指示,教育部已经明确把职业教育确定为今后一个阶段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之一,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次全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年度工作会议的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2004年工作,部署2005年工作,推动职成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去年,我们在四川召开了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验交流会,今年我们再次来到四川开会。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抓经济就要抓职业教育,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把职业教育摆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昨天,四川省召开全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省委书记张学忠同志、省长张中伟同志亲自出席并讲话;今天,他们在百忙之中前来出席我们这次会议。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职业教育,这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经验。四川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代表了今后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方向。我们衷心感谢四川的同志们,感谢他们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创造了宝贵的经验,感谢他们对全国职业教育的支持与贡献。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长期发展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理念的一次飞跃,是推进现代化建设始终要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坚决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使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个方面。职业教育同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一个大的、好的、快的发展,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职业教育内部的协调发展,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大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中央强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新型工业化在本质上就是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化,必须依靠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依靠规模宏大的技能型工人。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一直保持8%—9%的增长速度,目前正在步入新一轮快速增长周期。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行各业对技能型人才的紧缺都表现得相当突出。前一阶段,发达地区出现的民工荒,实质上是技工荒。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对技能型工人的需求日益迫切,而目前进城务工人员很难满足和适应这种要求,这就对职业教育提出了强烈的社会需求。职业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必须解决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要主动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的新的迫切要求,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紧密结合,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互融合,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有机协调,抓住机遇,乘势而上。

  2.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总的来看,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于艰难的爬坡和攻坚阶段。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是要努力提高农村人口文化科技素质,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推广农业科技和实用技术,同时,要持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快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进程。胡锦涛同志指出: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应当说,职业教育在反哺农业、支持农村的进程中大有可为。目前教育要为解决好“三农”问题做出贡献,必须抓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一方面,要继续实施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大力推进科教兴农,把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农村和农业的现代化;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根本出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劳动力就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仅仅掌握初中文化知识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无论是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还是向城镇转移就业,农民工都必须再接受一定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这几年,四川的同志们带着感情抓职业教育,真心实意地帮助农民实现劳动力转移,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实情况表明,农民子女急需职业教育,渴望成才就业。一些切身感受到职业教育甜头的农民和农民工说:“要致富,学技术”,“读完初中上职中,打工致富一路通”,真实地道出了农民群众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衷心欢迎。过去讲“读完初中,出外打工”,现在讲“要打工,读职中”,读了职中出去就业就可以脱贫。我国已经有1.3亿农民工,还有1亿多农村劳动力将要转移;同时,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正在由个体型向组织型、分散型向规模型、低技能型向高素质型转化。这对职业教育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服务和发展空间。只有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才能够适应“三农”工作所提出的新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服务。

  3.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发展,要求中等职业教育有一个大的发展。

  教育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按照教育发展规律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领域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在部署今年教育工作的时候,提出了要努力统筹好四个方面的关系。第一,统筹教育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第二,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第三,统筹城乡教育和区域教育的协调发展;第四,统筹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这四个方面的统筹,都与职业教育的发展息息相关。无论是加强农村教育,还是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无论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还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受教育需求,职业教育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职业学历教育还是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都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含了两个大的方面: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统筹好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2004年,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为820万人,升入中等职业学校为550万人,现在每年还有八、九百万初中毕业生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面临着就业,需要再培训。要明确认识到,普通高中的规模与高等教育的规模应该是大体一致的,而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又是有一定限度的。到2020年,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即使达到40%,仍将有近60%的学生需要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必须看到,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条件下,如果不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势必将影响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把握好普通高中发展节奏,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质量上来,另一方面必须把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通过几年的努力,使中等职业教育有一个大的发展,实现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今年下决心增加招生100万人,达到650万人,争取到2007年达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规模大体相当、协调发展。把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宝贵的人力资源,教育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前一阶段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使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已经初步显现。下一阶段,要靠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中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四川的同志讲得很好,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义重大,既是战略的,又是战术的;既是当前的,又是长远的;既是教育的,又是经济的。

  应该看到,现在提出中等职业教育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并不是不顾客观需求和现实条件的冒进。因为形势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机遇和条件,具有这样的现实可能。首先,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职业教育具有旺盛的需求,社会需求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大动力。把职业教育有机融合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就有了职业教育巨大的发展空间,广阔天地,大有可为。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更为良好的外部环境,市场和就业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促使人们对升学和择业的观念更为成熟,将有更多的学生进入到中等职业教育中来学习。第三,我们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建成了一大批骨干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也很快,经过几年来的深化改革,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和改革思路日益清晰,特色日趋鲜明,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为中等职业教育的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当前职业教育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客观的困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改革,实现中等职业教育的大发展是完全有可能做到的。我们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努力开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改革求发展,以创新求发展

  大力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完成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如何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在于创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

  1.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转变办学指导思想,要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的定位和方向,中等职业教育的定位就是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最近有一个调查,职业学校学生求学目的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为了能够就业。职业学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绝不能是中职升高职,高职升本科,也不能盲目地转向普通教育。要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面向就业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把用人单位满意不满意、学生满意不满意、学生家庭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职业教育质量的最终标准。

  二是转变办学模式,按照“订单培养”的方式推动职业学校办学模式的改革。各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推动职业学校瞄准就业岗位需求,主动做好市场调研;要把做好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作为办好职业教育的核心环节之一。职业学校的办学要与职业中介紧密结合,建立稳定、有序、灵活的毕业生就业渠道和网络;要按照就业需求设置专业和配置教学资源,根据地区和学校的优势,在就业市场上打造有影响力的学校和骨干专业品牌。

  三是转变办学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职业教育的开放性和多样化。重点是要实行产教结合、校企合作,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继续大力推进双证书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加大实践教学力度,一是要努力实现学生在第三学年到企业实习;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学制,如1+2、2+1、1+1+1等,大力提倡“工学结合”、“半工半读”。逐步推行学分制,建立学分银行,便于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现阶段,要着力抓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第三学年到企业实习的推动工作。这是本次会议推进的重点工作,是实现三个转变的重要抓手,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要作为一个重要的措施推广。首先,学生到企业实习,直接参加生产实践和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技能的训练,可以使学生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生产技能,获得适应生产环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找到工作并适应工作需要,有利于学生发展和就业;第二,有助于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减轻学业上的经济负担;第三,可以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有助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拓展办学空间,学生第三年到企业以后,学校里只留了两个年级,实际上可以多招三分之一的学生;第四,对现代企业来说,需要有组织地吸纳经过两年专业学习的劳动力充实到一些生产岗位上去,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将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欢迎。实际上德国、奥地利的“双元制”也就是这种模式,多年来为其社会经济的长期高速发展培养了大批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技术工人。什么是职业教育的质量?能够帮助学生就业,获得技能,这就是最重要的质量。数理化、外语等文化课需要学,但要把握度。同时,这些学生进入企业实习并不是说就可以放任不管了,学校同样要精心组织,帮助学生半工半读,和企业一道加强对学生在企业期间的生产、学习和生活的管理。

  实现三个转变,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结合,增强服务能力;有利于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挖掘潜力,拓展办学空间,扩大办学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对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2.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

  一要加快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去年和今年我们到四川来学习,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四川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在办学体制上实现了很大的突破。这里的民办职业学校规模动辄上万人,质量也在不断进步。实践说明,民办教育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是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具有贴近市场、机制灵活和经营高效的特点。它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民营资本为发展教育服务,而且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教育观念、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对职业教育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要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要优先审批一批具备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并在学校评估、实训基地建设及项目安排等方面与公办职业学校一视同仁。同时,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二要加快公办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公办教育集中了大部分职业教育资源,蕴藏着巨大的办学潜力,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释放出来。学校要真正成为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实体;积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的集团化、连锁化;大力推进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鼓励公办职业学校与民办职业学校联合,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大胆引入竞争机制,使资源进一步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学校集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学习借鉴民办教育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改革是发展的巨大动力,只有改革才能充分激活机制,调动积极性。前几年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翻了两番,科研经费是过去的五倍,但是投入和教师人数并没有很大的增加,关键就是靠了改革,职业教育的发展要学习高等教育的发展经验。各地应当抓一批公办职业学校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全局。今后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投资,要向那些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的职业学校倾斜。不改革,或者说没有大的改革举措,还是老一套,大锅饭、铁饭碗,就不能得到重点投入。同时,要坚决反对那种把公办职业学校一卖了之的做法,防止职业教育资源的流失。

  积极推进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建立校长、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聘用(任)制度,优化教师队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要深化职业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学习高校分配制度改革经验,把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挂钩,岗位津贴与个人工作绩效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三要动员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办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为行业企业提供强大的、基础性人力资源,职业教育也离不开行业企业的师资、设备、技术、信息的支持以及就业岗位的提供,所以,我们坚持把校企合作和产教结合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行业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特殊需求,独立举办各种职业学校。前一阶段,由于国有企业改革,行业企业办职业教育受到一定影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目前新一轮的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潮流正在形成,经济发达地区更为明显。我们要抓住这一时机,乘势而上,推进行业企业办学,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要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明确行业企业办学责任和对办学者的政策支持。在企业办学中要允许适应企业具体需求,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结合实际的课程和管理办法,教育部门要多支持、服务,放手让行业企业去办。

  四要促进东西合作、城乡合作办学。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面向西部和农村跨地区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东部地区和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鼓励支持自己的中等职业学校与西部和农村的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合作办学双方所在地教育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与各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东西部合作发展职业教育,不仅是帮助西部,同时也是更好地促进东部的发展。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很快,面临技工不足的问题,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从西部地区有组织地吸纳受过一定职业教育的转移劳动力到东部进行培训和就业,对东部的发展是大有益处的。教育部将继续推进东西部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进一步扩大东西部和城乡地区合作办学的规模,合作模式可以不断创新,可以是“1+2”,也可以是“2+1”,也可以是“1+1+1”。要在去年东西部合作培养10万人的基础上,今年争取达到20万人。

  3.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结合,扩大在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模。

  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结合,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实现资源整合,扩大培训规模,是提高职成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举措,是职成教改革发展的方向,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学习型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现在,农民工已成为部分行业从业人员的主体,有的行业如建筑行业,农民工已经占从业人员的80%以上,其中受过职业培训的仅占7%;矿山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所占比例更大,他们缺乏生产技能和安全培训,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搞好了,不仅可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技能素质,增强就业能力,而且对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从社会和谐发展的全局高度重视已经进城的一亿多农民工的培训问题,动员各类教育资源,特别是职成教学校把开展进城农民工的培训当作重要的任务来抓。开办工人夜校,是我们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一个优良传统,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发扬这个传统具有重要和特殊的意义。要面向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广泛开办各种形式的工人夜校,使他们在工作之余学者有其校,学后有所得,不仅增强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和融入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而且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不仅教育部门要做好这项工作,也要鼓励企业开办农民工夜校,还要依托社区教育资源,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要根据当地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开设相关专业和培训项目,要按照在什么岗位学习什么内容的原则,实行学分制,建立学分银行,学完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就可以颁发证书,承认相应的学历。可以采用远程教育方式,平时放光盘上课,最后集中一个地方考试。

  二是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方面创造了很多好的经验,陕西省的“一网两工程”有效地推动了职业教育服务“三农”,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各地要学习陕西省“一网两工程”的经验,结合各地的实际,以县级职教中心(职业学校)为龙头,以乡村初中、小学和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形成农村职成教培训网络,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去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各地教育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一年来的工作,《计划》的实施取得很大成效,据统计,去年全国教育系统共培训3160万人。今年还要继续推进这个计划的实施,同时,还将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努力使多数农户有一个劳动力通过培训掌握1—2项实用技术,收入有所提高。

  三是继续推动职工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行业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以创建学习型企业为切入点,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推动社区教育,加强对社区全体成员特别是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社区内农民工的培训,满足社区人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改善社区成员的文化生活质量,提高社区精神文明水平,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三、狠抓落实,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今年,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明确,任务繁重,现在关键是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制定强有力的保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条件落实,确保这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1.切实落实好中职扩招100万的年度任务。今年中职扩招100万,是一项硬任务,肯定要打一场硬仗,需要各方面动员起来,真抓实干,务求打赢这场硬仗,完成这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教育部将把中等职业学校扩招100万的计划分解到各省,希望大家认真落实。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按照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做出2005年扩大中职招生规模的计划,并对招生任务逐级落实,实行目标管理。此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和奖励结合起来。今后,高校招生和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安排以及中央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的投放,要与各地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挂钩。

  2.改革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办法。现在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很快,但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招生乱的问题。职业学校之间搞招生大战,有的通过中介招生,在收费上层层加码,这是很危险的。有的在跨省招生中又设置了重重障碍,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必须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有序招生创造有利的条件,做好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统一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要打破学校归属部门和类别的界限,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一考多分流,给考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对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注册入学;要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纳入整个中职招生计划,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别要强调指出的是,对一些职业学校进行跨省、跨市的招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教育部有关司局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调控。

  3.加强职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出口畅,进口才能旺”。各地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把加强职业指导、提供就业服务、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率作为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重要措施。要建立学生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机构,利用劳务市场和互联网等渠道及时向毕业生发送劳动力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就业或创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各种便利条件;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紧密结合,提供就业援助;要协同劳动保障、商务等部门帮助打通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的途径,这方面的空间很大,想国外移民是很难的,但输出技能人才,为所到国家创造财富,这是受欢迎的,我们要积极探索这条路子;要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思想教育,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在就业岗位做出突出业绩或者在自主创业中成绩显著的职业学校毕业生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4.积极争取各方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支持。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有关部门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财政部2002年以来先后安排了大量资金支持职教发展,2005年拟安排7亿资金,支持实训基地建设,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对于职教发展将起到重大的支持作用,2006、2007年财政部还将继续安排更多的资金支持。国家发改委于2001年、2003年共安排国债资金8个亿支持职教发展,2004年又提出实施“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将连续4年每年用5个亿的国债,在全国支持1000所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国务院扶贫办也在扶贫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也安排了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和培训。今后职业教育的发展还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近年来,各地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也有了明显加强,如江苏、浙江、辽宁、陕西等地。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同时,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的机制。在东西部合作中经费也要实行分担机制,发达地区出一点,企业出一点,欠发达地区也要出一点。最近,江苏和陕西的对口支援与合作准备重点进行职业教育的合作,双方都要出一点资金,教育部也准备支持一点,利用新的投入机制推动这项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教育经费投入结构,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相应增长。

  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多数是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他们是弱势群体,也是扶困对象,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也要研究探索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助学制度的有效途径,通过教育券、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办法,对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助学帮助。国家和地方扶贫资金都要安排一部分用于资助农村贫困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要采取半工半读、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为家庭贫困学生学习提供方便。

  5.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制定推进职教发展的思路和措施。为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教育部将围绕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今年将召开三个专题会议,一是在江西召开民办职业教育座谈会,研究和推动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二是在陕西召开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座谈会,重点讨论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体制改革的问题,要把建设与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在广东召开成人教育促进进城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座谈会。这些会议将总结各地近年来通过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促进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典型经验,提出带动职业教育全局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会议都有助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统一思想,总结经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税务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予缴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自行车;
(八)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由残疾人使用的车辆;
(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向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报全年停驶的车船,不缴纳当年车船使用税;当年报停驶时间连续在六个月以上不足全年的,按年税额50%纳税;报停驶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车船,按年税额全额纳税。报停驶的车船,未到停驶时限提前使用的,按规定补纳车船使用税。
对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后再报废或报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
第五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算。
专用汽车的应纳税额,根据其同类车型的净吨位,参照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机动车挂车的应纳税额,按载货汽车适用税额的七折计算。
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的应纳税额,按其所挂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适用税额减半计算。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上半年购置并使用的车船,按年税额全额征收车船使用税;下半年购置并使用的车船,按年税额50%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机动车辆纳税期限为当年的一至六月,其具体纳税期限和其他车船的纳税期限,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为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个人为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人应当领取完税标志。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 舶 税 额 表
─────────
─┬────────────┬───────┬──────
类│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别│ │ │
─┼────────────┼───────┼──────
机│ │ │
│ │ │按净吨位计征
│150吨以下 │每吨1.2元 │
动│151吨至500吨 │每吨1.6元 │
│501吨1500吨 │每吨2.2元 │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元 │
船│3001吨至10000吨│每吨4.2元 │
│10000吨以上 │每吨5.0元 │
─┼────────────┼───────┼──────
│ │ │ 按载重吨位
非│10吨以下 │每吨0.6元 │ 计 征
机│11吨至50吨 │每吨0.8元 │
动│51吨至150吨 │每吨1.0元 │
船│151吨至300吨 │每吨1.2元 │
│300吨以上 │每吨1.4元 │
─┴────────────┴───────┴──────
车 辆 税 额 表
─────────
─┬──────────┬──────┬────┬─────
类│ 项目 │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别│ │ │ │
─┼─┬────────┼──────┼────┼─────
│乘│十五座以下 │ 每 辆 │100元│
机│人│十六座至三十五座│ 每 辆 │150元│包括电车
│汽│三十六座以上 │ 每 辆 │200元│
│车│ │ │ │
├─┼────────┼──────┼────┼─────
│货│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30元│
动│ │ 机动车挂车 │按净吨位每吨│ 21元│
│车│ 拖拉机所挂拖车 │按净吨位每吨│ 15元│
├─┼────────┼──────┼────┼─────
│摩│ 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30元│
车│托│ │ │ │
│车│ 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50元│
─┼─┴────────┼──────┼────┼─────
非│ 畜力驾驶车 │ 每 辆 │ 10元│包括三轮车
机│ 人力驾驶车 │ 每 辆 │ 5 元│及其他人力
动│ 自行车 │ 每 辆 │ 2 元│ 拖行车辆
车│ │ │ │
─┴──────────┴──────┴────┴─────



199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