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30:22  浏览:8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
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以及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管监察组织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管监察组织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对开办单位不制止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除第四条外,均由城管监察组织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随着我市城乡建设快速发展,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随之增加。然而由于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滞后,监督管理跟不上,致使工程建筑领域贿赂犯罪层出不穷、居高不下。“一栋栋楼房起来了,一批批干部倒下了。” 的一幕持续上演,建筑领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对近年来查处的发生在建设领域中贿赂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从中起到警示作用。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张某、王某在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与某房地产开发商联合开发建设项目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开发商钱物,并为其谋取利益。

  二、案件特点

  一是以权谋利、权钱交易。权力的过分集中和监督的缺失,给少数免疫力差的“一把手”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张某长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在公司形成了他个人说了算“一言堂”的局面,失去了有效的监督。

  二是受贿者为领导干部,文化素质较高,年龄较大。张某、王某二人在单位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属于处级领导干部,都具有大学学历,他们对受贿的违法性具有较充分的认识,均已步入中老年阶段,由于长期在领导岗位,手中掌握实权,逐渐形成了权力商品化,以权力为资本,以获取私利为目的,把手中的权力转化成获取私利的机会。

  三是此案件发生是典型的“前腐后继”。发生在同一单位、同一工程连续作案,触犯的同一罪名。王某是继张某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查处后,又因同一工程,涉嫌的同一罪名,被检察机关查处。

  四是贿赂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都是单独作案,犯罪方式隐蔽,犯罪手段狡猾,知情面小。他们之间有攻守同盟,不留痕迹,一旦罪行败露,拒不认帐,以此对抗侦查。

  三、犯罪原因

  一是权力过于集中,内部制约不能充分履行 领导干部之所以会在权力、金钱等面前败下阵来,是因为单位缺乏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机制,都存在单位“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

  二是建筑行业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供求失衡是产生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建筑领域存在着明显的供过于求,比如现在的工程建筑队有很多找不到活干,工程队要拿一个标,就要使出浑身的解数。由于买方和卖方之间不是平等的交易关系,导致商业贿赂不可避免发生,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

  三是招标流于形式,监督停于表面。当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与招标机构形成“猫鼠一家亲”时,便会使权力与金钱的天平发生倾斜,使非法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监督便失去力度,甚至流于形式,由于这种暗箱操作很难被发现、揭穿,实质上,招投标的成功与否只在权力者的股掌之中。

  四是打击不力,侥幸心理作怪 。检察机关虽查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干扰让检察机关的查处力度相对薄弱、难以到位,导致对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因而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有的行贿人曾多次涉案,行贿行为成了建筑领域的一股不正之风,屡禁不止。

  四、预防对策

  一是 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法规代替领导个人意志,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力度,形成你要干坏事,一个人干不了,你要行使权力,不能超越范围,从而达到以权制权,互相制衡的目的。

  二是强化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 。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在建设工程领域里,有重点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遏制个人的腐败动机,使其手不敢伸,心不敢想。

  三是强化建立和完善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制度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确保集体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避免暗箱操作,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以 检察机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推动“惩防一体化”深入发展,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为前提和支点,加大对工程建设职务犯罪打击力度,通过打击犯罪起到打一儆百,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作用,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有效遏制和减少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五是实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不断完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查询制度,建立“黑名单”,使行贿者的“不良记录”有案可查,把存在行贿记录的建筑部门拒之于竞标大门之外,对预防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将发挥警示作用,督促公众、单位依法经营,充分认识通过不正当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法律和道义后果,以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检察院)

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



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自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法〔1994〕6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276号)下发以来,解决拖欠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为进一步推动欠租问题的解决,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欠租问题仍应坚持国经贸法〔1994〕69号文确定的“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有关企业要采取措施尽快偿还拖欠租金。担保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帮助企业尽快解决欠租问题。
二、对企业确难偿还拖欠租金,又是地方政府担保的项目,为维护国家信誉,采取债务转换办法,将外债转为内债。即由国务院批准安排人民币特种贷款,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欠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成国内银行与欠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次国务院安排解决欠租总金额控
制在2亿美元之内,由中国银行按国务院特种贷款规定具体办理有关贷款业务,有关特种贷款的政策问题与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另行商定。
三、这次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范围,是指198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司法解释之前,由地方各级政府出具担保的融资租赁项目。
四、在债务转换中,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要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提交确保企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对企业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同意由财政部从中央财政给地方的财政返还中等额扣回,用以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各有关省、市政府应要求企业制定年度
还款计划,督促企业按期偿还银行垫付的资金。
五、为明确担保责任,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亦可责成本级财政部门相应抵扣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原担保部门的财政拨款。
六、欠租企业要按有关规定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保证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按正常固定资产同期限档次利率执行。中国银行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各地归还贷款情况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外经贸部。每年3月,企业拖欠部分由财政部从地方财政
扣回,归还银行贷款,并与中国银行办理结算。3年还贷期满,企业拖欠部分由财政部一次性从地方财政扣回并与中国银行办理结算。
七、租赁公司应根据租赁项目的不同运行情况及不同的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欠租问题的顺利解决,具体解决的方案由租赁公司与欠租企业、担保单位协商确定。
八、中国银行在收到欠租企业提供的下列文件后,办理贷款手续。
1、企业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的贷款申请。
2、原租赁合同及已交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3、省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向财政部和中国银行出具的按期归还贷款和逾期不还同意扣款的承诺书。
4、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九、为便于管理和避免损失,统一由中国银行为欠租企业将人民币换成外汇以偿还租金,其有关费用由申贷企业承担。
十、对已诉诸法律的欠租纠纷案件,建议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当地法院加快审理和执行进度,秉公办理,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此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由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自下文之日起用半年左右时间将这一问题基本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及
中国银行。对清欠不力的地区,上述部门可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相应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措施,以促进欠租问题的尽快解决。
十二、租赁公司在开展新的业务中,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加强管理,避免新的拖欠。
附件:关于解决企业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实施方案

附件:关于解决企业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实施方案
一、根据国经贸法〔1994〕69号文确定的“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各省市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欠租企业抓紧解决欠租问题。
对确难偿还拖欠租金的企业,经批准,可使用人民币特种贷款进行债务转换,变外债为内债。
二、这次国务院安排的人民币特种贷款为2亿美元的等值人民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制定的特种贷款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办理有关贷款业务。
三、分配方法原则上按各省欠租合同余额的一定比例(50%),将贷款分配给各省、市政府,再由各省、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转给本辖区内的欠租企业。在解决欠租工作中,对贷款的分配方案应进行测算,使有关租赁公司所得偿还欠租大体占拖欠合同余额的50%左右。
四、对债务的处理,可采取多种方式:
1、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及责任,欠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协商还款数额及还款方式。
2、地方政府比照本通知的作法,安排一定资金,协助欠租企业偿还债务。
3、租赁公司与欠租企业双方协商,并经地方政府初审同意,报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租赁公司可以把债权转为对企业的投资。
4、对确难偿还欠租的企业,可申请这次人民币特种贷款,用于偿还欠租。
5、其他可以采取的方式。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欠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协商,签署有关协议,协议至少应含下列内容:
1、原租赁合同;
2、已交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3、剩余欠租的解决方式、期限及数额;
4、拟使用特种贷款偿还租金数额;
5、解除地方政府担保责任。
该协议连同企业贷款申请及地方政府还款承诺书一起由省、市政府报送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以便办理申请贷款的有关事宜。
六、为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和避免因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由中国银行代欠租企业统一将人民币换成外汇,其有关费用由申贷企业承担。
七、为了更好的解决欠租问题,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及中国银行等参加,组成协调机构,负责解决欠租问题的组织工作。各欠租省市也应组成工作领导小组,由一位省、直辖市政府领导同志负责,指定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解决欠租问题,并将省市政
府解决欠租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工作机构及联系电话等情况抓紧函告五部委。



199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