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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10:54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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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附件: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表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自来水厂(以下简称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厂地下水源地所在区、县的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本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公用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核心区的管理,并协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地质矿产局和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水厂地下水源的水质,由市卫生局会同公用局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监测管理。
第五条 根据各水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划分核心区、防护区和主要补给区。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详见附表。
第六条 在核心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
(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挖设渗坑、渗井、污水渠道。
(四)禁止其它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 在地处浅层水的水厂(水源三厂、四厂、七厂、八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除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新建成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修建污水户线、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二)禁止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已排放的,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限期修建污水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三)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场站和转运站。已有的场站,要限期搬迁。居民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四)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五)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区,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六)厕所以及农村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粪池、化粪池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
在地处深层水的水厂(水源一厂、二厂、五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本条第(二)、(四)项规定。
第八条 在主要补给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地下水源的补给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和染料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二)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四)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五)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建居住小区,要修建污水管道。禁止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沟、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第九条 各区、县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措施。
第十条 对保护水厂地下水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公用局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清除污物,并令其赔偿损失。违反本办法第七第、第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对破坏水源厂(井)围墙和设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惩处;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

┌────┬─────┬─────────┬─────────┐
│ 保护区│ │ │ │
│ 分区│ 核心区 │ 防 护 区 │ 主要补给区 │
│水厂 │ │ │ │
├────┼─────┼─────────┼─────────┤
│水源三厂│以开采井为│二里沟西口起沿三里│东以京包铁路、西直│
│ │中心半径五│河路、西直门外大 │门外大街、三里河路│
│ │十米范围内│街、高梁桥路、学院│、复兴门外大街、白│
│ │ │南路、魏公村路、西│云路、手帕口北街、│
│ │ │三环北路、苏卅街、│广安门货场铁路支 │
│ │ │巴沟村北路、京密引│线、凉水河、南苑路│
│ │ │水渠、昆明湖路、北│一线为界;北以清河│
│ │ │邬村路、西郊机场西│为界;西北以山脊分│
│ │ │侧围墙、101铁 │水岭至三家店闸为 │
│ │ │路、南旱河路、永定│界;西南以永定河西│
│ │ │河引水渠、西三环北│岸为界;南以丰台区│
│ │ │路、车公庄西路一圈│界、新宫路、铁路南│
│ │ │范围内 │环为界的范围内 │
└────┴─────┴─────────┴─────────┘

┌────┬─────┬─────────┬─────────┐
│ 保护区│ │ │ │
│ 分区│ 核心区 │ 防 护 区 │ 主要补给区 │
│水厂 │ │ │ │
├────┼─────┼─────────┼─────────┤
│水源四厂│以开采井为│万泉寺起沿莲花河、│ │
│ │中心半径五│新开渠、丰台路、管│ │
│ │十米范围内│头路、凉水河一圈范│ │
│ │ │围内 │ │
├────┼─────┼─────────┤ │
│水源七厂│以开采为主│大红门起沿南苑路、│ │
│ │中心半径五│凉水河、右安路、京│ │
│ │十米范围内│开公路、铁路南环一│ │
│ │ │圈范围内 │ │
├────┼─────┼─────────┼─────────┤
│水源八厂│以开采为主│一组至十六组井间四│东以顺密公路、潮河│
│ │中心半径五│周水平外延二公里范│总干渠、潮河为界;│
│ │十米范围内│围内 │北以密云水库水源保│
│ │ │ │护区南边界为界;西│
│ │ │ │以沙通铁路、至范各│
│ │ │ │庄接京密引水渠、怀│
│ │ │ │柔水库水源保护区东│
│ │ │ │边界、京承铁路为界│
└────┴─────┴─────────┴─────────┘

┌────┬─────┬─────────┬─────────┐
│ 保护区│ │ │ │
│ 分区│ 核心区 │ 防 护 区 │ 主要补给区 │
│水厂 │ │ │ │
├────┼─────┼─────────┼─────────┤
│ │ │ │南以向阳闸大车道为│
│ │ │ │界的范围内 │
├────┼─────┼─────────┼─────────┤
│水源一、│以开采井为│北太平庄起沿新街口│ │
│二、五厂│中心半径三│外大街、德胜门西大│ │
│ │十米范围内│街、鼓楼西大街、鼓│ │
│ │ │楼东大街、交道口东│ │
│ │ │大街、东直门内大 │ │
│ │ │街、首都机场路、南│ │
│ │ │湖渠东路向东北外延│ │
│ │ │八百米、北小河、北│ │
│ │ │苑路、小关路、昌平│ │
│ │ │路北三环西路一圈范│ │
│ │ │围内 │ │
│ │ │ │ │
└────┴─────┴─────────┴─────────┘



198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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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暂行办法

铁道部


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暂行办法

1986年7月30日,铁道部

一、快运货物运输计划的审批
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应纳入月度货运计划组织装运。对计划外要车,需报部批准。
为便于掌握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的均衡开行,各铁路局在上报旬计划的同时,应将该旬计划开行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的列数和开行日期报部,由铁道部平衡后,下达给各有关铁路局。
二、快运货物直达列车运行组织
月、旬计划批准后,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掌握,在保证重点急需物资运输的前提下,按计划开行。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始发前,各铁路局应将列车编组内容(到站、品名)、重量、计长及时上报铁道部,同时,电报通知到达局。各级调度对该种列车要重点掌握,确保正点运行,遇有晚点时,要采取措施恢复正点,并将运行情况分阶段上报行车调度。
三、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编组内容的规定
快运货物直达列车是高质量远程直达列车,其编组内容必须符合快运货物的有关规定,不准编挂需要上水、加冰的鲜活货物车辆(751、753、755次除外)。为此,对编组内容特作如下规定:
1.各局编开到广州北的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其基本组为广州北及其以远,重量3500吨以下,计长57.0,其不足部分以衡阳及其以远车流补轴。
2.各局编到其他到站的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应按下列三种编组内容办理:
(1)到达同一卸车站;
(2)到达同一枢纽各站;
(3)到达同一区段内的三个到站(枢纽内各站卸的视为同一到站)按站顺选编成组。
3.各局经符离集口编开到上海局的快运货物直达列车,其重量3700吨不算欠轴,应按满轴统计。
快运列车需要补轴时,由各级调度通知有关站做好准备。补轴车流限与快运列车同一到站及其以远车流。
补轴确有困难时,不按欠轴统计。
4.遇有特殊情况,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
四、选定的快运货物直达列车运行线同调度命令,下达给有关铁路局。
五、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根据快运货物直达列车的实际开行列数,每月给予各级调度及有关人员适当的奖励。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与范围划分建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与范围划分建议的通知

2002年9月29日 财办库〔2002〕49号

国防科工委、国家计生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体改办、工程院、粮食局、档案局、全国总工会、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国家信息中心、高检院、文联、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财务司(局):
  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推进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关精神,以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关于“要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增加试点部门”的要求,为了做好你单位2002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试点准备工作,请根据国务院第95次总理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文)等文件的原则规定,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工资、大宗物品和服务采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日常性开支尽可能在所有所属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要求,提出本单位2002年改革试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以及预算单位范围的建议,填制本通知所附表格。
  请将有关表格、文字建议材料及相应的文件软盘于10月12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司。
  联系人:徐春武 李春阳
  联系电话:68552226 68552227
  附件:××部门××年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方式与范围划分建议表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8-caijian02527fu_2005062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