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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籍人员就业证期限延长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09:56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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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籍人员就业证期限延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籍人员就业证期限延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3月3日沪劳外(90)6号《关于外国人就业证期限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公安部联系,我们意见,原则上应继续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中的有关条款,即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延期不超过一年,并且只能延期一次”。为此,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应通知外籍人员,若继续在中国受聘,应在就业证延长期内改办职业签证。鉴于执行中确有因特殊情况未能改办职业签证的,为此,这类外籍人员如属聘雇单位需要,可再次延长其就业证期限。具体办法
由你们自行规定,并送我部备案。



199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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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04〕24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市发改委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区县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四)对企业举办的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八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其中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市发改委批准,可以不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和重点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过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其中国家重点工程和地方重点项目,应当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项目由市发改委批准。

  第九条 市发改委鼓励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应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中,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项目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政府投资采取资金本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发改委的要求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确定。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储备项目适时启动前期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追加纳入项目储备库,并立即启动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将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其中:市属单位、计划单列单位可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其它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向市发改委申报。

  市发改委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发改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市发改委在进行审批时,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报告;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

  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发改委须先报市政府批准。超出北京市审批权限的,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章节: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征求或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应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三章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 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的原则(包括补助领域、定额和比例)、贴息的原则(包括贴息的领域、年限和利率)。原则上,对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对政府投资拟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尚未办理贷款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贷款银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其中:市属单位和计划单列单位可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其他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向市发改委申报。

  原则上,一个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三十条 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的项目政府投资不再支持。

  第三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三十二条 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

  (六)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受理和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应对申请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的政府资金投入进行整体审批。原则上对同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审批一次。禁止对同一项目采用一年批一次的短期性行为。其中,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或贴息资金超过1亿元、非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或贴息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应报市政府审批。

  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市发改委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占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实行“代建制”,由市发改委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由该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建设实施。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市发改委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全过程监督。

  对政府投资占总投资不足60%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也应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建设实施。

  第三十六条 使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于需要新组建项目法人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政府投资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申请从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发改委已经审定初步设计概算;

  (二)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三)环保、交通部门已经完成相关手续审批

  (四)除政府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落实;

  (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人已经确定,代建合同已经签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批,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资金的条件:

  政府投资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且已按照市发改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政府投资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应已通过评审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了招标,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已经到位。对安排国家补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国家补助资金应该已经到位。对贴息项目,贷款银行应已经通过招标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市发改委在年度投资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确定。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项目审批处室为直接责任单位,项目审批处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投资处会同相关审批处室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管,并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的合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市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债项目和国家预算支持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市发改委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财政、审计、行政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市发改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发改委建立政府投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发改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禁止该单位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2009—2013年)

国家邮政局


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2009—2013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邮政局《邮政业“十一五”规划》,为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制定《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2009—2013年)》。规划区域是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的行政区划范围。

  一、现状、环境与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快递服务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兴起的朝阳产业,是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已经成为全国快递服务最发达的区域之一,长三角快递服务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快递服务快速增长,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平稳健康发展,长三角快递服务呈现高速增长势头。截止到2008年,快递服务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0%。快递服务的发展为促进长三角进出口贸易,改善投资环境,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求,扩大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长三角已经成为全国快递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长三角规模以上快递企业的业务量达到 5.1亿件,业务收入达到147.1亿元。长三角快递业务收入占区域邮政业业务收入(不含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60%,占长三角GDP的比重达到0.22%。

  2.总部经济效应显现,区域战略地位凸显

  长三角依托其区位优势和战略地位,吸引了众多快递服务企业,长三角已经发展成为快递服务的竞争高地和市场风向标。同时,快递企业纷纷将总部设在长三角,总部经济带来的产业聚集效应开始显现。2008年,长三角快递服务业务收入占全国市场份额为36%,高于长三角GDP占全国GDP的比重14.2个百分点。目前,长三角已经成为全国快递市场的重要区域,其战略地位日益突出。

  3.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

  到2008年底,在长三角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的快递企业有1883家,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并存,差异化竞争。长三角作为“加盟制”快递企业的发源地和聚集地,兼容了“直营制”、“混合制”等多种经营模式,区域快递市场呈现出各具特色、共同发展的格局。

  4.基础设施较为健全,企业综合实力较强

  区域内规模以上快递企业的网络较为健全,设立了国际国内和区域等不同规模的转运中心;收派作业、分拣作业、客户服务、营销管理、财务结算等各环节的机械化操作程度或信息化应用水平明显提高。规模以上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众多,运营管理水平较高,综合实力较强。到2007年底,长三角规模以上快递企业拥有汽车10227辆,从业人数达56865人。

  5.服务覆盖范围广,服务产品多样化

  到2007年底,长三角规模以上快递企业的服务网点共8945处,基本覆盖区域内的地级城市。服务网点的密度较高,县级城市服务覆盖率已达到85%,部分企业的服务深入乡镇村庄。服务种类较为丰富,规模以上快递企业普遍提供“次日达”、“隔日达”、“次晨达”、“当日达”等服务,部分企业还提供代收货款等增值服务,涉足电子商务配送、供应链管理等服务领域,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需求。

  6.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区域联动效应显著

  不同市场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开展错位竞争、差异化竞争。以邮政EMS为代表的国有快递企业主导了长三角国内异地服务市场,民营快递企业占有区域内及同城快递服务的主要市场份额,外资(合资)企业在长三角国际快递市场竞争中优势显著。快递企业通过服务商务区、园区(经济、工业、高新技术)、校区和社区,带动周边,辐射全国。长三角内部互寄快件量已经占据长三角国内业务市场的“半壁江山”,与环渤海经济带、珠三角互寄快件量已占据长三角国内异地服务市场的较大份额,国际与港澳台业务呈崛起之势,快递服务与区域经济发展日益互动互联和互融。

  (二)环境分析

  1.社会经济发展充满活力,区域一体化进程加快

  长三角作为世界第六大城市群,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总量最大、内在潜力最足、驱动能量最高、发展前景最好的地区之一。在全国经济实力最强的35个城市中,长三角占有10个;在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中,长三角占有41个。2008年长三角GDP达到6.56万亿元,占全国GDP的比重为21.8%,同比增长16.8%,高于全国GDP增速7.8个百分点。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短期内长三角经济增速将有所减缓,但国家正在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扩大内需、振兴产业,长三角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其外向型经济和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将拉动区域快递市场持续增长。信息一体化、交通一体化、市场一体化、现代物流一体化、金融一体化和生态环境治理一体化等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正在逐步推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府签署的《长三角现代服务业合作协议》,将进一步推进区域服务业发展一体化,为快递服务发展搭建重要的公共政策平台。

  2.政策与法律环境逐步完善,市场监管格局初步形成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要加快邮政业等服务业的发展,这为快递服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快递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出台,《快递服务》标准的发布实施,邮政法修订工作顺利推进,将为快递服务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邮政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快递协会积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快递市场监管格局初步形成。

  3.交通基础设施日趋完善,技术创新不断涌现

  长三角交通一体化进程加快。随着一批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相继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营,长三角“1小时、2小时、3小时都市圈”正在加紧构筑,区域“同城化”格局加速形成。航空设施日趋完善,正在形成以上海浦东、虹桥机场为国际枢纽机场,以南京、杭州、宁波和无锡等为区域性枢纽机场,以南通、温州、义乌、常州等为干线和支线机场的多级航路格局。日趋便利的交通为区域内快递企业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实现集约化运营搭建了网络运输平台。快件自动分拣设备、手持终端(PDA)、影像监控系统等技术和设备已经成熟,计算机电话集成(CTI)、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射频识别(RFID)技术逐步投入应用,为优化快递操作流程、提高运营效率提供了技术保障。

  4.市场需求旺盛,发展潜力巨大

  未来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势头,长三角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这一时期也是长三角快递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机遇期,预计年增长将保持在25%以上。长三角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为快递服务参与生产企业供应链管理,提供一体化物流、分销配送服务提供了有利时机。2010年世博会在上海举行,将会大幅度增加对快递服务的需求。长三角是全国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地区,快递配送服务十分活跃。据统计,2008年,每天为“淘宝网”提供的快递配送量150万件中,长三角的配送量超过1/3。预计随着电子商务在规划期内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电子商务配送将成为快递服务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三)存在问题

  1.相关法律与政策滞后。有关快递服务的法律缺乏,新邮政法还有待颁布。扶持快递服务发展的配套政策不完备,车辆进城难、发展融资难、企业用地难、空运租舱难等问题突出。

  2.服务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快递服务规模偏小,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不高,不能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市场低端服务过剩,中高端服务供给不足。部分企业服务质量差,快件延误、损毁和丢失的投诉率较高。
 
  3.经营管理水平较低。部分快递企业组织形式落后,管理方式陈旧,经营模式和管理水平不适应企业规模化发展的需要,制约了企业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

  4.市场竞争有待规范。部分快递企业把低价竞争作为市场营销的主要手段,导致“谁先涨价谁先垮、谁不涨价谁等垮”的无序竞争现象蔓延,阻碍了市场健康发展。

  5.产业集中度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近年来快递企业数量急增,盲目扩张,“小、弱、散、差”现象突出,缺乏品牌优实力强网络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快递企业。

  6.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快递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多数快递企业没有建立业务和技能培训制度,专业化、技能型人员紧缺,管理、运营、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邮政业“十一五”规划》要求,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谋划发展,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产业做大做强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依托区域一体化发展优势,统一制定快递发展政策,优化快递发展环境,建立供需均衡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推进长三角快递服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加强能力建设。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服务的需求,将长三角打造成为快递服务的国内重要基地和国际快递服务的重要门户,将快递服务培育成为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

  提升产业层次。拓展服务领域,将服务范围向上游产业延伸,统筹协调快递基本业务与电子商务配送、供应链管理等新业务的发展,加速推进传统服务方式向现代服务方式转变。

  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快递服务的信息化、标准化水平。逐步从价格竞争向服务内涵、服务质量竞争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企业运营集约化,规划布局集群化,产业发展集聚化。

  统筹协调发展。整合长三角快递服务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区域内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快递企业协调发展,推进国际业务、国内业务和长三角区域互寄业务协调发展,推进快递服务在区域内城乡之间一体化协调发展。

  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拓展网络能力,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应对危机的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快递企业。

  推进一体化发展。建设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合理配置的统一区域市场体系,建立有效的联动服务联合监管机制。

  2.具体目标

  经济与社会效益目标:规划期内,快递服务的年增长率保持在25%以上。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快递企业的业务收入达到500亿元;占GDP的比重由2008年的0.22%提高到2013年的0.51%。新增就业岗位8万个。从业者年人均劳动生产率由2008年的23万元提高到2013年的37万元。

  集中度目标:通过集约化经营,集聚化发展,提高市场集中度。到规划期末,重点培育出年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网络型快递企业。

  服务质量目标:推行标准化服务。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快递企业普遍达到快递服务标准。延误率、损毁率和丢失率等指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规模以上快递企业全部建立投诉处理平台,投诉受理率达到100%,投诉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社会用户满意度达到80%以上。

  服务能力目标: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计算机系统,提高快件跟踪查询和信息反馈水平。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快递企业普遍采用手持终端(PDA)设备。提高快递转运中心自动传输设备和自动分拣设备的应用水平。增加直发城市的快递班车。实现地级城市间“次晨达”,区域内全国“百强县”间“次晨达”,其它县级城市间“次日达”。推动快递服务延伸到乡村,服务“三农”。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快递企业普遍提供“限时达”、“当日达”“次晨达”等多样化和标准化服务产品,并推广实施收件人付费、代收货款、短期仓储、代为包装等系列增值服务。

  一体化目标: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快递企业全部实现内部作业和对外服务标准化。实现服务人员着装、操作和礼仪统一。实现作业车辆和营业网点外观、标识统一。基本实现快递企业与交通、海关和航空等外部系统的标准化连接。统一制定车辆市区通行、快递转运中心用地等扶持政策。建立区域一体化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统一的邮政监管信息平台。

  职业培训目标:实施《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鼓励快递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到规划期末,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超过40%,快递企业普遍推行员工岗前培训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

  三、主要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主要任务

  1.强化快递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依照即将颁布的新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平规范和一体化的快递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实施分类分级的管理制度,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快递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2.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清理区域内限制快递发展的不合理地方规章,制定税务、公安、交通、航空、土地管理等部门的配套扶持政策。引导快递企业由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变,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促进快递服务与其它产业的有机融合。引导国内外资本投资快递服务领域。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内资快递企业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在巩固传统国际市场的基础上,大力拓展新兴国际市场。

  3.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竞争力

  培育若干家品牌优、规模大、实力强、后劲足的网络型内资快递企业。推进长三角邮政速递物流改革,充分发挥邮政企业的骨干作用。鼓励企业之间资源共享,做到优势互补,发挥整体竞争优势。

  4.科学规划,推进快递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打破长三角行政区划限制,建立区域快递服务资源配置一体化机制。统一规划,推进快递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快递园区建设,发挥园区的聚集和带动效应,推动企业集约化运营和规模化发展。

  5.拓宽服务领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鼓励引导企业加快进入制造业供应链服务领域,承接电子商务配送服务,大力发展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三流合一”业务,推进快递服务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鼓励企业抓住长三角城乡一体化发展机遇,促进农村快递发展。

  6.建立质量评价体系,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快递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长三角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促进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快递企业建立高于《快递服务》标准的企业服务标准,提供优质的承诺服务。

  (二)政策措施

  1.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区域快递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

  建立区域快递服务一体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争取区域内有关部门的支持,制定统一的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快递车辆进城、企业融资、设施用地、航空运能、快件通关、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人才培育等问题。依托“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率先在核心区域的十六个地级以上城市取得相关政策突破,并逐步覆盖到其他城市。建立长三角统一的监管机制,构建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统一监管标准,实施相关许可证互认制度,协同推进一体化应急机制建设。

  2.依托“大交通”平台,整合快递服务资源

  鼓励企业依托“大交通”平台,综合利用社会运输资源,理顺产品成本、服务时限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做到成本省、服务优、客户满意度高。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探索快递企业与其他运输企业的合作模式,鼓励利用城际高速铁路和高速客运班线运送快件;推动建立快件优先配舱、优先安检、快速通关的“绿色通道”,鼓励利用社会航空运力进行800公里以上快件运输。鼓励快递企业在快件运输、分拣场地等方面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3.依托电子商务,培育快递服务新增长点

  抓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促进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产业紧密结合,融合发展。推动快递企业加强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互利共赢。鼓励快递企业提供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企业对企业(B2B)的配套快递配送服务。充分发挥快递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研究电子商务快递中代收货款、签收方式、快件保险等问题,组织拟定相关服务规范。

  4.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增强快递服务能力

  推动快递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信息化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实现快件分拣机械化,提高处理效率,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快递企业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利用手持终端(PDA)、计算机电话集成(CTI)、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信息技术及设备,提升服务水平和生产作业效率。支持快递企业设立统一服务热线,建立统一的客户服务平台。

  5.完善快递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网络布局

  发挥区域内快递企业总部聚集的优势,推进快递园区建设,实现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集聚化、集约化和功能化。有条件的城市,要将快递转运中心建设纳入当地物流园区规划。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规划建设浦东、虹桥、萧山、无锡、禄口航空快递枢纽,和宁波、义乌、温州、台州、连云港航空快递支线等两级航空转运中心;规划建设上海、杭州、无锡、南京陆路快递枢纽,和宁波、嘉兴、金华、温州、泰州、南通、义乌、台州陆路快递支线等两级陆路转运中心。

  6.强化企业管理,实现规模发展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加强总部调控,优化经营模式,改造作业流程,提升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资本运作,实现规模化发展,集约化运营。培育若干拥有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快递企业。

  7.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培养专业人才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引导企业支持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鼓励企业制定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联合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快递培训基地,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利用长三角教育资源优势,与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开设快递专业课程,以委托培养、订单式招生等方式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培养快递专业人才。

  8.强化市场监管,确保运行安全

  加强快递市场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快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手段,探索对空港快递作业场地、快递园区等重点区域的集中安检方式。落实寄递物品安全责任制,引导快递企业履行“服务安全”承诺。制定完善2010年上海世博会寄递物品安全监管方案。

  9.发挥快递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发挥快递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快递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资源共享,建立业内竞争自律机制。鼓励快递协会开展诚信企业评比活动,建立快递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建立快件公共查询平台和客户诚信信息系统。鼓励快递协会与消费者协会等中介机构开展快递服务质量评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