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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7:16:20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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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999年11月10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222号将本文废止)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对在本区、县从事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
接受委托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拆迁单位);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以下简称内设拆迁部门);
从事单位内部一次性拆迁项目的拆迁单位(以下简称自行拆迁单位)。
第四条 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批准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
第五条 受托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以上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单位职工总数的75%以上。
(五)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职称证件;
(六)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内设拆迁部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部门职工总数的80%以上。
第八条 内设拆迁部门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拆迁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
(四)拆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从事拆迁的工作简历;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自行拆迁单位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其拆迁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发给《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临时工作证》(以下简称《临时工作证》),待本单位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自行拆迁单位于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两个月到辖区房地产管理局领取《北京市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自行拆迁资格审批表》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对审查合格的拆迁单位经过培
训的在岗人员发给《岗位证书》。
《资格证书》、《临时证书》、《岗位证书》、《临时工作证》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并接受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按期报送有关报表。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主管机关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重新办理拆迁资格审批手续。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办公场所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持《岗位证书》的拆迁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岗位证书由原单位收回,并于变更后10日内交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交回《资格证书》或《临时证书》及《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房屋拆迁单位执行法规情况、委托拆迁合同履行情况、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年度审查,被审查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取得《岗位证书》和《临时工作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房屋拆迁单位,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6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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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总行建经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明确内部管理工作程序及各级信贷人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等有关信贷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和信贷人员必须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宗旨,协助借款单位合理使用流动资金,挖掘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周转,促进流动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必须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扶持,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二章 贷款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余额控制”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贷款计划的编报
1.计划年度前,经办行应布置开户单位编制下年度借款计划(参考格式一)。借款单位应根据计划产值或计划销售额、定额流动资产占用计划、流动资金来源、加速资金周转等情况,正确计算和填报年度借款计划。
2.每年第四季度初,经办行建经部门,根据本地区流动资金平均定额占用水平和当年实际占用平均水平,以及下年企业借款计划,审核、汇编本地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下年度计划,并提供本行计划部门。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行务会审定后,报上级建经部门。
第六条 管理行建经部门根据下级行上报的贷款计划和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和可能,分别向计划部门和上级建经部门提供系统贷款计划。
第七条 贷款计划的核定
上级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下达后,各级管理行建经部门应结合所辖业务上年贷款计划的执行、目标考核以及计划年度投资总规模和计划产值或计划销售额的变化、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等,提出本系统分地区的建议分配方案,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交行务会审定,由计划部门统一下达。
第八条 贷款计划的调整
在年度贷款计划执行过程中,某些地区企业产值或销售额的实际完成情况,如与计划数相比变化较大,需增减贷款额度,管理行建经部门应组织贷款计划指标的调剂。计划指标不足时,首先在本行范围内统筹调剂。确实调剂不了的,由建经部门与计划部门协商后,向上级行申请调整计划。上级行建经部门与计划部门协商,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调整计划。

第三章 贷前调查
第九条 调查内容
经办行建经部门接到借款单位书面借款申请后,应对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对象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办法规定;
2.提供的申请借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借款单位的生产计划、产品销路、资金落实等情况;
4.借款单位信誉状况,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还款能力;
5.申请借款数额、用途是否适当;
6.是否需要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如需提供,则落实是否具备条件。
对在我行开立结算户的基本客户,要注意其情况有无变化,及以往借款是否按约归还和按期付息;对新客户必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条 贷前调查后,调查人应根据上述调查内容,进行整理、分析,将调查情况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下级行管理水平,明确所属各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在审批权限内,应实行三级审批制,即信贷员、信贷负责人、主管行长(或行贷款审批小组)三级审批。
贷款审批要制度化、规范化。未经批准的贷款,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表示承诺,更不得擅自决定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审批内容
信贷员要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审核的主要内容”,对借款单位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意见填入《借款申请审批书》有关栏目,逐级上报。
信贷负责人负责审核信贷员所调查的借款单位申请借款的用途、数额、还款能力、信用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现状;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具体意见,并填入《借款申请审批书》审核意见栏目。
主管行长或行贷款审批小组,应根据信贷员和信贷负责人的意见,并结合本行计划、资金情况综合平衡,进行审批。
参与贷款审查核批的人员,应在《借款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四条 贷款一经批准,应立即通知借款单位,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借款合同副本及建经部门的指标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贷款的审核。
1.周转贷款
一般参照上年或前三年的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产的平均比例,结合计划年度产值,计算出企业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在扣除其他一些资金来源后,结合企业资信程度核定周转贷款额度。经办行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定额流动资产占用比例的核定工作,以此作为核定企业周转贷款的依据之一。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周转贷款可由企业长期周转使用。借款合同到期,经办行可按核定的额度,续签合同。
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周转贷款的核定和发放由基地行负责。
2.临时贷款
经办行要逐笔认真分析借款原因、用途是否符合贷款政策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临时贷款的核定和发放由施工所在地行负责。
3.专项贷款
经办行在审批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科研等单位在研究、试制、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坚持少花钱,多办事,见效快,效益好的原则,贷款期限可以适当放宽。
在审批建筑企业用于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等提取与使用的时间差,具有垫付性质的贷款时,应注意不能用于土建工程。贷款额度的计算,要以当年应提专用基金额度中,确能作为还款来源的数额作为最高限额。为确保贷款按时回收,企业在还款期内,已纳入还款计划的应提未提的各项专用基金,不能作其他安排。

第五章 贷后检查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是指监督贷款的使用,检查贷款的使用效益。各级行要将日常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办行对借款单位要建立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挪用。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各级行要经常了解贷款使用情况,每年应对借款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单位在生产经营方式、领导班子、技术人员等方面有无重大变化,生产、销售、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如借款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将有关正式文件作为借款合同附件留存,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合法性。
2.借款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有无被挪用。贷款被挪用,应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填制《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参考格式二),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
3.物资保证情况。适时地对借款单位的物资保证额与贷款余额进行比较,预测贷款是否能按期归还,有无风险。
4.企业全部流动资金来源和占用是否合理,有无超储积、压现金和其他不合理占用。
5.对实行第三方保证或财产抵押的借款,要了解担保主的经济状况有无变化或抵押物的现状。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报告制度。信贷人员要根据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列入贷款档案。
第二十条 为维护银行权益,对违反借款事同条款的单位,经办行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相应条款,视其违约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新贷款;
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4.通知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
5.加收罚息。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单位提供的还本付息计划,按贷款到期日排队,做出收贷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到期贷款催收制度。贷款到期前30天,经办行须填制《到期贷款通知书》(参考格式三)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筹措资金,按期还款,并深入实际,检查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贷款逾期后,经办行向借款单位填发《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参才格式四)。属借款单位主观原因造成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经多次催收无效的,主管行长批准,由经办科室填制《扣款通知单》(参考格式五)送会计部门,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户扣还。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分析,借款单位确因管理不善或濒临破产,无力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对实行第三方担保的贷款,经办行应立即通知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对实行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按借款合同中有关财产抵押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用以清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对于借款单位确属政策性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展期。
第二十六条 到逾期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必须纳入各级行领导的议事日程。逾期贷款额较大的行,应建立收贷小组,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将逾期贷款压到最低限额。对收贷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记功授奖。

第七章 贷款基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基础管理工作一般包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贷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贷款基础资料的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各分行应根据总行颁发的贷款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制定实施细则,使贷款办法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具体化。
对于贷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行未下达统一办法之前,各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暂行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贷人员的管理,建立信贷岗位责任制,明确业务规范标准、工作目标和处理事务的权限和责任,提高信贷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行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级信贷人员的业务掸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贷款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准确在向上级行报送统计报表,并与本行会计、计划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对帐制度,确保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切实做好银内部贷款基础资料的收集、立卷、登记、归档管理等工作,使贷款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二条 贷款基础资料档案一般包括三部分:
一、银行信贷业务档案。包括各级行制定的贷款规章制度;贷款计划的测定和指标的核定、分配、执行等资料;贷款登记总簿(参考格式六)、贷款发放回收登记明细簿、存款、利息等台帐;信贷人员移交手续等。
二、借款单位档案。一般以每一借款单位为立卷对象,按贷款种类,逐户建立业务档案。其内容包括:借款单位基本情况表(参考格式七)、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统计表、会计报表、经营状况等有关资料,及归还借款本息情况表等。
三、借款合同档案。包括借款申请审批书、信贷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报告、借款合同、贷款指标通知书(或借据)、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参考格式八)、到逾期贷款通知书、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抵押担保协议或第三方不可撤销保证书(参考格式九),双方签订的合同变更、补充书面协议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资料。

第八章 信贷人员的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定岗定员,目标到人。明确各级信贷人员的责权,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四条 信贷员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贷款计划,提出贷款分配意见;
二、进行贷前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三、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定期报告检查情况;
四、负责回收贷款本息,清理逾期贷款,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五、建立和保管借款单位档案,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
六、按时编制统计报表,并对贷款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七、办理借款日常管理事项;
八、研究提出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信贷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贷款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工作;
二、审核贷款年度计划和指标分配意见;
三、组织指导贷前调查,审核调查报告,并提出意见;
四、组织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五、定期组织贷款检查,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组织平衡调度贷款指标;
七、研究下级行或信贷人员关于贷款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或答复;
八、组织草拟有关贷款制度规定及有关贷款管理文件;
九、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下级行或部门及信贷人员的工作考核;
十、组织完成上级行或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主管行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行贷款管理工作;
二、审批全行贷款年度计划,确定指标分配方案;
三、核签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及重要文件;
四、协调行内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工作关系;
五、经常掌握、分析贷款情况,组织研究全行贷款管理中的经验、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十七条 各省、市分行每年应对所属行的贷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
1.贷款对象、用途是否符合贷款办法,是否贯彻“保证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贷款实行三级审批责任制等情况。
3.贷款基础管理工作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4.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计划和贷款工作报告。
5.有无经济案件或责任事故发生。
6.贷款管理考核指标包括:贷款计划完成率、实收利息率、非正常贷款下降率、一般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帐贷款率。
第三十八条 总行每年通报各分行目标考核及等级评定情况,并将考核、评定情况作为评比先进、核定贷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86年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格式一:年度流动资金借款计划表
填表单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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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实┃本年计┃增 减
┃ 际数 ┃ 划数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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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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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施工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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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经营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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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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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额流动资金年平均占用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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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值资金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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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售资金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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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周转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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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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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参与周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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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备料款、贷款、购房款、工程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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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外部资金(包括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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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级下达的资金加速计划额 ┃ ┃ ┃
━━━━━━━━━━━━━━━━━━━━━━╋━━━╋━━━╋━━━
8.借款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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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借款 ┃ ┃ ┃
━━━━━━━━━━━━━━━━━━━━━━╋━━━╋━━━╋━━━
临时借款 ┃ ┃ ┃
━━━━━━━━━━━━━━━━━━━━━━╋━━━╋━━━╋━━━
专项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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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二: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与我行签订的( 年)字第 号借
款合同,借款金额 元,用于 。经我行检查发现,你
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贷款 元用于 。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规定,现作以下处理
对以上处理如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上级行申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三:到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 ┃
┃ ━━━━━━━━━━━━━━━━ ┃
┃ 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与我行签订的( 年) 字 ┃
┃第 号借款合同,尚有贷款余额 万元,帐号___,归还日期┃
┃为___年___月___日,现即将到期,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抓紧┃
┃实还款资金来源,恪守信誉,按合同期限归还贷款。 ┃
┃ ┃
┃ ┃
┃ ┃
┃ ┃
┃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借款单位
第三联送担保单位

参考格式四: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第一
我行 年 月 日与你单位签订的( 年)第 联退
号借款事同, 建设
尚有借款余额 元,此项借款已于 年 月 日到 银行
期,请你单位 存
接此通知后,积极筹措资金,在 年 月 日前归还,并 第二
结清应付利息。 联退
否则,我行将按合同第五条规定办理,直至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建设
银行

借款单位(公章): 第三
签收人(签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联送
法人代表(签名): (盖章) 分行 担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
━━━━━━━━━━━━━━━━━━━━━━━━━━━━━━━━
回 执
今收到建设银行 分行( )年第 号《催还逾期贷款通
知书》。
借款单位(公章):
签 收 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五:扣 款 通 知 单

编号( 年)第 号
部门:
我行与 单位于 年 月 日签订(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 元,于年 月 日已到期,
经多次催收无效,根据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经研究决定直接从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
的 帐户中扣还到期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
经办科室(签章)
会计部门主管: 主管行长: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六: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台帐
参考格式六—1:经管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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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帐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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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簿页数 ┃自第 页起至第 页止共 页┃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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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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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 ┃ ┃
┃签 章 ┃ ┃主管人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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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人员姓名┃经管或接管日期┃ 签章 ┃ 移交日期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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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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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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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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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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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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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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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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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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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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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2: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指标登记簿
单位:万元
经办行:_________
┏━━━━┳━━━┳━━━┳━━━┳━━━┳━━━┳━━┳━━━━┓
┃年 初┃建筑安┃房地产┃基建材┃对外承┃建材建┃ ┃建筑业其┃
┃贷款余额┃装企业┃开发企┃料供销┃包工程┃筑工业┃ ┃他企业流┃
┃ ┃贷款 ┃业贷款┃企业 ┃企业 ┃生产企┃ ┃动资金 ┃
┃ ┃ ┃ ┃贷款 ┃贷款 ┃业贷款┃ ┃贷款 ┃
┣━━━━╋━━━╋━━━╋━━━╋━━━╋━━━╋━━╋━━━━┫
┣━┳━━┻┳━━┻━┳━┻━━━┻━━┳┻━━━╋━━┻━━━━┫
┃年┃ 年┃ ┃ 调整情况 ┃核定年度┃ ┃
┃度┣━┳━┫ ┣━━━━┳━━━┫ ┃ ┃
┃中┃月┃日┃批准文号┃调 增 ┃调 减┃贷款余额┃ 备 注 ┃
┃间┣━╋━╋━━━━╋━━━━╋━━━╋━━━━╋━━━━━━━┫
┃贷┣━╋━╋━━━━╋━━━━╋━━━╋━━━━╋━━━━━━━┫
┃款┣━╋━╋━━━━╋━━━━╋━━━╋━━━━╋━━━━━━━┫
┃指┣━╋━╋━━━━╋━━━━╋━━━╋━━━━╋━━━━━━━┫
┃标┣━╋━╋━━━━╋━━━━╋━━━╋━━━━╋━━━━━━━┫
┃调┣━╋━╋━━━━╋━━━━╋━━━╋━━━━╋━━━━━━━┫
┃整┣━╋━╋━━━━╋━━━━╋━━━╋━━━━╋━━━━━━━┫
┃情┣━╋━╋━━━━╋━━━━╋━━━╋━━━━╋━━━━━━━┫
┃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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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初┃建筑安┃房地产┃基建材┃对外承┃建材建┃ ┃建筑业其┃
┃贷款余额┃装企业┃开发企┃料供销┃包工程┃筑工业┃ ┃他企业流┃
┃ ┃贷款 ┃业贷款┃企业 ┃企业 ┃生产企┃ ┃动资金 ┃
┃ ┃ ┃ ┃贷款 ┃贷款 ┃业贷款┃ ┃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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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3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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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 ┃ 其 中 ┃
┃ ┣━━━┳━━━┳━━━━━━╋━━━━━━━━━━━━━┫
┃ 月 ┃发 放┃收 回┃ 贷款余额 ┃ 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 ┃
┃ ┃ ┃ ┃ ┣━━━┳━━━┳━━━━━┫
┃ 份 ┃ ┃ ┃ ┃发 放┃回 收┃ 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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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参考格式六—3
┏━━━━━━━━━━━━━━━━━━━━━━━━━━━━━━━━┓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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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基建材料┃对外承包┃建材建筑┃ ┃ 建筑业其他 ┃
┃装企业┃供销企业┃工程企业┃工业生产┃ ┃ 企业流动资 ┃
┃贷 款┃贷 款┃贷 款┃企业贷款┃ ┃ 金 贷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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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4: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登记总簿
贷款种业______核定贷款指标__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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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摘 ┃ 发 ┃ 收 ┃ 贷款 ┃ 其 中 ┃发放┃
┣━┳━┫ ┃ ┃ ┃ ┣━━━━┳━━━━┳━━┫贷款┃
┃月┃日┃ ┃ 放 ┃ 回 ┃ 余额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逾期┃累计┃
┃ ┃ ┃ 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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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5: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登记明细簿
借款单位_____帐号_____贷款种类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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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摘要 ┃贷款到期时间┃ 利率% ┃ 发放 ┃ 收回 ┃
┣━━┳━━┫ ┃ ┃ ┃ ┃ ┃
┃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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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参考格式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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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余额 ┃ 其 中 ┃ 备 注 ┃
┃ ┣━━━━┳━━━━┳━━━┫ ┃
┃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 逾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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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七:借款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编号:_____ 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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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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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资质等级┃ ┃信用等级┃ ┃行政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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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营业执照机关┃ ┃核发营业┃ ┃
┃ ┃ ┃执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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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执照号码┃ ┃
┣━━━━╋━━━┳━━━━┳━━┳━━━━┳━━╋━━━━╋━━┫
┃注册资金┃ ┃在册人数┃ ┃财务人员┃ ┃法人代表┃ ┃
┃ ┃ ┃ ┃ ┃ 数量 ┃ ┃ ┃ ┃
┣━━━━╋━━━╋━━━━╋━━┻━━━━┻━━╋━━━━┻━━┫
┃实有资本┃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 ┃
┣━━━━╋━━━┻━━━━┻━━━━━━━━━━╋━━━━╋━━┫
┃企业地址┃ ┃电 话┃ ┃
┣━━━━╋━━━┳━━━━━━┳━━━┳━━━━┻━━━━╋━━┫
┃计划产值┃ ┃实际完成产值┃ ┃固定资产原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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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利润┃ ┃ 实 现 ┃ ┃固定资产净值 ┃ ┃
┃金 额┃ ┃ 利润总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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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税利┃ ┃ 企业留利 ┃ ┃全部流动资金 ┃ ┃
┃ ┃ ┃ ┃ ┃全年平均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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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 ┃ ┃ 平均人数 ┃ ┃定额流动资金 ┃ ┃
┃存款余额┃ ┃ ┃ ┃全年平均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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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 ┃ ┃ 工资总额 ┃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 ┃
┃贷款余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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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自有┃ ┃固定资产增值┃ ┃参与周转的专项资金┃ ┃
┃流动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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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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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八: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单位:
根据 现对你单位年 月
日向我行所借的 贷款,借款合同号为( 年)第 号,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尚未归还的借款 ,贷款利率由原月
息 ‰调为月息 ‰,新利率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本通知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年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备用);第二联送本行会计部门;第三联送借款单位;第四联送
担保单位。
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证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根据 (借款方)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大写) 万元,我单位愿意为该笔贷款提供但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但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及其发生的全部利息。
二、本保证书是保证人保证归还借款方在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到期的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代为偿还所欠全部借款的本息,如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银行,从我单位 帐户中扣收。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展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关、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一、本保证方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担保,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本保证书自担保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贵行全部贷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七、本保证书送交贵行后,如贵行不作书面否认表示即应视为贵行接受了本保证书。
八、本保证书一式 份,正本 份、 份,交各有关方留存。
担保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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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171号
  

《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8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9月7日

  

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参事的管理和工作开展。

  本规定所称的参事,是指省级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和本规定聘任的参事。

  第三条 参事依法履行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等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参事工作机构或者明确负责参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第五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并分别由省长或者市长颁发聘任书。

  第六条 除《条例》规定的参事聘任条件外,参事首聘年龄原则上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因工作需要或者在专业领域有成绩的参事人选,经参事工作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首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参事应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聘,可以选聘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参事任职除符合《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二)熟悉本省、本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经被开除公职。

  第九条 聘任参事除符合《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参事人选;

  (二)参事受聘后,参事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受聘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受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参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终止聘任手续。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例》及本规定有关条件的,可以续聘,续聘程序参照首聘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参事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解聘:

  (一)不再符合《条例》第五条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参事因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三)参事申请离任的;

  (四)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参事解聘由参事工作机构办理和备案,并书面通知被解聘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参事除履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密切联系社会各界,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二)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或者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按照通知要求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组织的礼仪、外事、统战联谊等有关活动;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每年向政府提交至少一件参事建议;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参事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应邀列席同级人大、政协换届会和每年的例会及有关会议;

  (四)应邀列席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工作通报会、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五)享受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四条 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不因意见、建议或者批评的内容而受到追究。

  第十五条 在履行职务期间,省人民政府参事原享受副厅级或者以上待遇的,原待遇不变;原享受待遇低于副厅级的,按照副厅级待遇予以落实。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的待遇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的重点任务及需要研究的重大议题;

  (二)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四)根据议题内容,安排参事列席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关专题会议,参与重大决策的咨询;

  (五)鼓励支持参事对主要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开展调研;

  (六)及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参事建议的批示和参事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参事工作机构除履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参事工作的需要,与有关单位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建立参事工作联系点;

  (二)组织支持参事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为参事建议的完成提供保障和服务;

  (三)向有关单位了解参事建议的批示情况,并向负责办理参事建议的有关单位书面查询办理情况,保障参事建议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受聘后仍然保留在原单位。

  在任参事已届退休年龄的,不办理退休手续,保留原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单列管理。

  参事因特殊情况提出退休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参事聘期届满,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抄送参事所在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参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辞聘: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经参事工作机构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一年中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参事工作机构组织活动的。

  参事辞聘由参事工作机构办理和备案,并书面通知辞聘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