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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2:41:43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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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企业、承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是国家对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经济责任实行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按照承包经营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和审计分工进行审计。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大中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骨干企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本部门所属的其他企业。
上级审计机关可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社会审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委托开展审计查证所需要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指导和检查监督,保证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质量。
第五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政府规章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第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二)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效益的真实情况;
(三)技术改造和国家资产的维护、增殖情况;
(四)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五)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完成情况;
(六)企业缴纳税、利和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七)发包、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分阶段进行。承包经营合同订立时,主要监督企业核实资产、债权、债务;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主要审查、评价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承包经营合同终结时,主要核实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对承包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应根据审计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一)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二)企业资产盘查、清理情况;
(三)承包经营目标的测算依据;
(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财务分析;
(五)企业承包经营者年度工作报告、任期总结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并作为评价企业和对企业年终结算、兑现效益工资、奖惩承包经营者的依据。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重大问题,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经营合同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
(二)确定的上缴利润(或减亏)基数及递增、分成比例突出不合理的;
(三)企业经营活动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
(四)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五)执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六)政策方面需要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执行。 审计前企业应进行自查,清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并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 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地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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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供地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泸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供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供地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镇国有土地在土地市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增加透 明度,防 止暗箱操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娱乐、商业等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必须在规定 的交易场所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和不适宜招标拍卖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第五条 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 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租赁土地、土地折资入股等 都应按《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向社会进行公示。
  土地管理部门对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就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重新审 定,作出维持原意见或改变原意见的决定,或报请有权政府处理。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应按法律规定依法使用土地。对违法使用土地的,依法处罚。
  第八条 凡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国有土地供应过程中有收受贿赂 或其他违 法乱纪行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供地、应公示而不公示、或对公示后收集到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不重新研究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肇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16号

印发肇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肇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市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市计划生育局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发展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并检查落实;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四)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管理、指导和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六)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的新技术、新药具的推广应用。

(九)指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网络的管理和建设;落实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落实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编制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管理、监督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定期审计各项经费的使用。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有关的国际援助项目;联系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与纪检组、监察室合署)
  组织协调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政务信息、计划总结、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工作,督促检查局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工、青、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负责拟订本系统计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培训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和省、市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经费分配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抚养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事务;负责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情况,负责本级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执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负责“一票否决”制度的审核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市直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措施,负责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有关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规划统计科

贯彻执行上级人口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计划;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日常检查工作:指导基层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料和档案工作。

(四)宣传教育科

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同宣传新闻文化等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编发计划生育工作简报;指导全市各地办好人口学校或婚育学校;负责协助市计生协会和人口学会的工作。

(五)科学技术科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并组织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的新技术、新药具的推广应用;规划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落实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落实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导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检查督促《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落实;负责县、镇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全市《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负责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的定级管理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科(挂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指导、协调各级各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统计,为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单位提供咨询,指导其开展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育龄人员户籍所在地通报计生情况。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公室挂靠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维持原定事业编制3名,主任或副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