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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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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
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

市委四届五次全会提出,探索以绿色生态为保障的科学发展新模式,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努力打造“生态云浮、宜居之城”。为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现制定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广东富庶文明大西关为目标,以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为基础,坚持环境规划优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加快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资源环境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2009-2018年):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城乡环境整洁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民生活富裕安康,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在良好舒适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近期目标(2009-2011年):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水和空气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安全得到保证,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初步形成循环经济框架,建成稳定安全的生态屏障。
中期目标(2011-2013年):城乡环境质量稳步提高,全面、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生态建设向纵深推进,循环经济得到长足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成效显著,环境管理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环境生态指标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
远期目标(2013-2018年):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循环经济社会体系,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进步、生态环境优美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绿色生态城市。
各时期主要指标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和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保持100%。近期、中期和远期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分别达到95%、98%、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分别为85%、90%、9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分别达到50%、65%和70%;COD和SO2排放总量达到省规定要求;森林覆盖率达到65%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5%、38%和40%以上;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超过12、13、14平方米;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为50%、60%和7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70%和8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以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100%。(详见附件1)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绿色发展规划。
在资源环境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战略规划框架内,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与绿色生态建设规划,根据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照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生态分级控制,优化区域空间布局。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落实环保规划确定的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严禁在严格控制区1205.8平方公里范围内开发建设、重建和恢复已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合理开发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确保不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和生态功能损害;实施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依法保护耕地,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以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来落实生态分级控制,确保生态安全。
(二)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发展绿色经济的核心就是以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产品生产和生活消费,建设节约型经济、节约型社会。
一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产业生态转型,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产业,严格限制高物耗、能耗型项目,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技术和工艺设备,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稳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选择地承接珠三角污染少的产业和企业转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大力推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积极推行沼气综合利用模式,发展节能、节水、节材型产业,积极推广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强化中水回用,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二是示范带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推动循环经济示范点(区)建设工作,发挥云安县循环经济示范县示范作用,大力推广发展循环经济经验。加快制定促进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严格环保准入,推行清洁生产,鼓励节能降耗;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三)建设舒适优美的绿色环境。
一是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禁止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珠江综合整治,加大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及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到2011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控制在2.2万吨以内。
二是强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火电、水泥制造等重点行业的废气排放。新、改、扩建燃煤火电机组必须安装高效烟气脱硫设施;深化治理水泥行业污染,关停593万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到2011年,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在9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万吨以内,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三是加强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体系,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和石材工业废渣综合利用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水平。严格危险废物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储存、运输、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到2011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100%,放射性废源废物收贮100%。
(四)构筑人与自然和谐绿色生态。
建设绿色生态要遵循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以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目的,构建自然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系统。大力建设良好、安全、和谐的森林生态系统,着力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动植物资源,努力构筑安全、舒适、效能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一是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将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城区绿岛、城边绿带、城郊森林,使城市生态建设由单一绿化型向生态绿化型转变,建成以林木为主,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森林(绿地)生态系统。到2011年,城市人均绿地面积达1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
二是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第一,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推进各类生态示范区建设。全面实施农村环保小康行动计划,大力推进生态示范村建设,在此基础上创建一批环境优美乡镇,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环境面貌,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2011年市级生态示范村比例达到4000条以上,省级生态示范村、镇数量不断增加。第二,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进农村户用沼气池及大中型沼气池的建设工作,推广农业清洁生产,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使用,提高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要制定全市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提高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率。因地制宜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努力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三是加强生态屏障建设。切实抓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区、生态核心区建设,突出抓好江河流域和中小型水库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确保现有202万亩生态公益林的安全。抓好封山育林工作,加快林种树种结构调整步伐。推进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沿路绿化,提高绿色通道、生态功能等级。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强对水土流失区、水源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森林的保护,全面保护原生森林生态系统。加强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加强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和重点分布区的保护,修复典型生态系统,扩大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持生物多样性。强化外来物种生态监测,完善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和应急机制,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到2011年,全市各县(市、区)要建成林业生态县,森林覆盖率达到65%,到2015年争取建成2-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主要措施
(一)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云浮市推进绿色生态工程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相关工程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另文下发)。
市推进绿色生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生态示范村镇、环境优美村镇、绿色社区等系列创建工作。负责组织污染减排工程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重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广清洁能源及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工作;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进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村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综合整治矿区生态地质环境,督促和指导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恢复;实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推动保护性耕作和生态农业发展;组织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沼气工程等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加强生态公益林、森林植被的保护,提高林木覆盖率和蓄积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负责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整治、防洪排涝及水土保持工程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村创建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及管网建设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生态建设工程。
市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工业园环保工作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
2、完善机制,狠抓落实。
一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加强考核评估工作,对没有完成工程任务的县(市)、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创先资格。二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商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研究、应对并妥善解决绿色生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建立实施工作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牵头单位要将任务指标细化、量化、层层落实。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及项目的进展情况。
3.拓宽渠道,加大投入。
一是继续加大各级财政环保投入。要将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各级财政对环保的投入力度,确保环保投入的增速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速。二是改善环保投入结构。要以污染减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建设和区域流域综合整治为重点加大投入,加快国控省控重点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国家对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的要求,加大对环保能力建设的投入。三是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鼓励环保企业建设和运营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以节约单个企业的治污成本和提高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营效率。积极采取更加优惠的投资导向政策,扩大市场准入范围,筹措建设资金和引进先进适用技术,鼓励企业直接投资于环保设备制造、技术开发、环保信息服务、重大生态环境工程等。充分利用银行、债券和贷款等商业融资手段,筹集社会资金,解决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巨大资金投入问题,同时加强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城市等内容,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生态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三是完善公众环境监督和参与机制。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等,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
(二)工程措施。
为实现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近期计划实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五大重点工程(详见附件2),总投资48924万元,包括污染减排工程7项,总投资13246万元;环境综合整治工程5项,总投资12447万元;生态建设工程8项,总投资14800万元;生态示范工程2项,总投资8031万元;在线监控建设工程1项,总投资4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企业自筹及社会投入。

附件:1.各时期主要环境目标一览表
2.云浮市推进绿色生态工程近期建设项目表




主题词:环保 生态 工程 方案 通知
附件1
各时期主要环境目标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指 标 单位 2011年 2013年 2018年



量 1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天数比例 % ≥90 ≥90 ≥90
2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100 100
3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100 100 100
4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dB(A) ≤56 ≤56 ≤56
5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dB(A) ≤70 ≤70 ≤68



制 6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 100 100 100
7 机动车尾气达标率 % ≥90 ≥90 ≥95
8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 % ≥95 ≥98 100
9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85 ≥90 ≥95
1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50 ≥65 ≥70
11 SO2排放总量 吨 省控指标以内 省控指标以内 省控指标
以内
12 COD排放总量 吨 省控指标以内 省控指标以内 省控指标
以内
13 放射性废源废物收贮率 % 100 100 100



境 14 森林覆盖率 % ≥65 ≥65 ≥65
1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5 ≥38 ≥40
16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3 ≥14



设 17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50 ≥60 ≥70
18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60 ≥70 ≥80
19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5 ≥95 100
20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 100 100 100



理 21 环境管理技术能力达标率 % ≥80 ≥90 100
22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 % 完成省控部分 完成市控部分 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

附件2
云浮市推进绿色生态工程近期建设项目表

工程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项 目 内 容 建设
年限 投资
(万元) 牵头单位

一、治污减排工程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1 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 建设规模30000吨/日 2009 3639 市城市管理局
2 罗定市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 建设规模20000吨/日 2010 2400 罗定市政府
3 罗定市罗镜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建设规模2000吨/日 2010 800 罗定市政府
4 罗定市泗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建设规模2000吨/日 2010 600 罗定市政府
5 云城区都杨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建设规模10000吨/日 2010 1400 产业园管委会
重点治理工程 6 云浮硫铁矿废水治理工程 开展山前废水酸性水处理设施改造,2009年动工。 2011 3407 云浮硫铁矿
7 罗定市祥鹏淀粉有限公司 淀粉废水治理工程 2009 1000 罗定市环保局
二、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区域污染整治 8 罗定市金银河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 金银河水库上游保护工程、分界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引太工程、引镜工程堤基改造、上游水源涵养林生态建设保护。 2013 6000 罗定市政府
9 罗定市罗平镇沙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规划建设污水处理池、垃圾池,铺设排污渠,河道整治等。 2009 250 罗定市政府
10 云浮市高峰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开展高峰河河道清淤疏浚及两岸护岸工程,沿高峰河建设封闭的排污渠,将污水截流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完善两岸的绿化和美化工程 2013 800 市水务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
11 云浮市区石材废渣综合利用工程 设计规模为年处理石材废渣40万立方米 2012 2300 云城区政府
禽畜养殖污染治理 12 禽畜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 完成44个禽畜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包括污染治理) 2009 3097 畜牧兽医渔业局
工程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项 目 内 容 建设
年限 投资
(万元) 牵头单位

三、生态建设工程
生态屏障建设工程 13 珠江和沿海防护林建设 10万亩 2013 2000 林业局
14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10万亩 2013 3000 林业局
15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 1.5万亩 2013 1800 林业局
城市生态建设工程 16 城市道路绿化工程 20公里行道树改造 2011 500 市城市管理局
17 城区公共场所绿化 面积10万平方米 2011 1000 市城市管理局
农村生态建设工程 18 生态村建设工程 600条生态村 2009 4000 建设局
19 沼气建设工程 3000座沼气池 2009 1000 农业局
20 卫生村建设工程 创建30条省级卫生村 2009 1500 卫生局
四、生态示范工程
生态示范工程 21 罗定市优质粮食生产现代农业园区 排灌设施和机耕路修建,土壤改良、新品种新技术引进 2009 3000 农业局
22 新兴飞天蚕生态茶园 道路、电网、生活污水处理等环境工程建设、良种引进,产品(产地)论证 2010 5031 农业局
五、在线监控建设工程
在线监控建设工程 23 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完善在线监控平台软、硬件建设,开展重点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 2012 400 环保局
合     计 4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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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略谈

郭英儒


康德说,尽管可以认为在发生性关系时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的意志,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结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夫妻双方签定了一个共同生活的契约,在履行这个契约的过程中,处理和使用夫妻间的财产是十分重要的一环,我们需要一个制度来规范,这就是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

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这些国家认为婚姻对财产权利有直接的影响,结婚被认为是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夫妻双方对这个基金有共同的利益。但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且还包括他们婚前所得的财产。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制度认为,婚姻不应当对财产权利产生影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美国是情况比较特殊的。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9个州、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法律效力,即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

我国实行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相结合的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上婚姻法律只是对共有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我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应当还属于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中地位十分重要。《婚姻法》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对于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却一直保持不变,其立法目的大概如下:

一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接受了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没有给出固定的约定书模式,而是由夫妻自行创造。并且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应当让第三人获知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财产的约定,这种约定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存在效力。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从约定的方式、内容、公示、约定的有效条件以及约定的变更等方面予以完善。

婚姻法中更多规定的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财产关系,但现实生活中,我们还要注意到,夫妻财产关系除了包括婚姻法中所提到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也包括夫妻关系存续前的财产关系的财产关系。

一、夫妻关系存续前的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前的财产关系也就是婚前财产关系。虽然,严格意义上而言,婚前财产关系不能说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部分,但是现实当中婚前财产很多都可延续使用至婚后,婚前财产关系的存在对婚姻的影响十分巨大,因而它也是婚后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婚前财产关系也应当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事实上,婚前财产关系在一定程度内长期存在着,并且由此在民间引起很多的纠纷。婚前财产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长期的民间传统习惯所致。婚前,男方一般要向女方赠送一定的彩礼。以前,一方面由于大多数情况下民间彩礼数目不是太多,另一方面由于父母包办婚姻的情形较多,所以由于这方面引起的争议不多。但是在现代社会,彩礼越来越多,有的男方甚至为了给女方的彩礼而倾家荡产,有的女方家庭主动要求一定数额的彩礼,否则就不同意这门亲事。与此同时,由于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不断加大,男方赠送了彩礼但最终基于各方面原因而没有成婚的情形也越来越多。于是,由此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不断。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婚前彩礼作了明确的规定。

1、婚前彩礼的规定: 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然,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对婚前彩礼作了明确规定,无疑是个进步。但是,对于该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在现实当中的执行会遇到一定的问题。因为,在我国的许多地方,依据地方风俗办理了婚事,这是虽然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双方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可以以事实婚姻对待,这样就适用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但若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则应当以同居关系对待,即原则上以男方拿男方财产,女方拿女方财产。但是对于彩礼就很难说了,他应当是男方的,还是女方的呢?首先应当由双方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应当归男方为原则,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因为男方赠送女方彩礼是以结婚为最终目的的。婚姻关系若没有成功,男方有权取回彩礼,但男方若存在明显过错,则可以给予女方适当补偿。

2、婚前同居财产的规定: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变化,男女在婚前就同居在一起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有的甚至同居若干年还不结婚。有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创造的大量的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也理所当然由婚姻法律规范所调整。广义上的同居包括了两个含义,一个是男女双方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居住在一起,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非法同居”;另一个是男女双方在经过法律程序以后而同居在一起。这里讲的是第一个含义。男女双方同居一段时间以后往往会发生经济上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者除外)。但若涉及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婚前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处理的原则可以借鉴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原则,即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是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双方依据比例取得财产所有权,但能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的处理,会直接影响一对夫妻的感情,一个家庭的和睦,甚至社会的安定。而婚姻法律所解决的主要财产关系也正在这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交通部、财政部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3]552号)

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安徽省交通厅、财政厅,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为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交通部、财政部制订了《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京杭运河拆解改造的挂桨机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请各地依照本办法,于2003年12月底前,提出本地区 2004年度所需中央补贴资金的数额报交通部和财政部。
  附件:《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
         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加快挂桨机船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补贴资金由中央补贴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组成,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
  中央补贴资金在内河航运建设资金中安排;地方补贴资金由船舶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
  第三条 政府补贴的对象是在《行动方案》实施范围内航行,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改造的钢质挂桨机船所有人。
  第四条 政府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依照本办法发放的政府补贴,应直接向船舶所有人支付,不得挪用或以任何方式截留。

            第二章 补贴条件与补贴标准

  第五条 挂桨机船所有人申请政府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拥有的享受政府补贴的挂桨机船为1972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钢质船舶;
  (二)持有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安徽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证书;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拆解或者改造。
  第六条 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申请政府资金补贴,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拆解或者改造:
  (一)在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
  (二)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技术方案,在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改造为落舱机船;
  (三),在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拆除动力装置后,改造为驳船。
  第七条 挂桨机船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的政府补贴,按以下方式计算:
  补贴数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单位吨位补贴额
  (一)拆解补贴:补贴基数按船舶船龄递减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最高为每艘船舶2.8万元人民币;1984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最高为每艘船舶2.4万元人民币;1972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最高为每艘船舶2万元人民币。
  单位吨位补贴额最高为155元人民币/总吨。
  (二)改造落舱机船补贴:补贴基数最高为每艘船舶1.0万元人民币;单位吨位补贴额最高为90元人民币/总吨。
  (三)改建驳船补贴:补贴基数最高为每艘船舶0.3万元人民币;单位吨位补贴额最高为40元人民币/总吨。
  第八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内,各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拆解、改造等不同方式以及不同时间区段内的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减。具体补贴标准应当向交通部和财政部备案并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九条 各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条件及各地具体的补贴标准,并结合本年度使用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交通部报送下年度中央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年度计划补贴挂桨机船的数量及所需资金数额等内容。交通部应将中央补贴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应及时将中央补贴资金拨付交通部。交通部应及时将中央补贴资金下达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中央补贴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拨付各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补贴资金的支付方式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年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年终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实施期限到期后,由交通部、财政部对该项资金进行统一清算。

             第四章 政府补贴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政府补贴,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并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有关船舶证书等有效证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政府补贴申请经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同申请人签订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合同书应当载明挂桨机船的退出方式、拆解和改造的期限与地点、补贴数额、补贴的支付方式和期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挂桨机船拆解或改造,应当在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船舶修造厂进行。
  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以竞争方式确定挂桨机船的拆解、改造船舶修造厂,并将其作为挂桨机船拆解、改造的定点船舶修造厂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船舶修造厂的监督管理,对于借机抬高价格或者不能按照规定的技术改造方案提供服务者,可根据情节,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 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对船舶进行拆解或者改造前,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解或改造,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收回全部船舶资料和证件并建档留存。
  第十六条 挂桨机船拆解或改造完工后,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船舶属于改造的,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
  第十七条 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签订拆解改造合同书、并将船舶驶往定点船厂后,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支付合同约定金额50%的政府补贴。
  挂桨机船拆解或改造完工后,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合同执行情况,对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在约定的期间内,向船舶所有人支付其余的政府补贴,并将合同的执行情况报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挂桨机船退出及政府补贴实施情况(包括政府补贴发放的明细表,领收政府补贴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名称、补贴数额等)上报本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各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月底前上报交通部和财政部。
  第十九条 各有关省(直辖市)交通、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政府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制。
  交通部和财政部每年组织对政府补贴实施情况的重点抽查。凡未按规定上报政府补贴实施情况或所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暂缓安排中央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要严格依照合同,区别不同情况,取消政府补贴或者限期退出航运市场。政府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补贴的发放情况应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在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安徽省和上海市登记的挂桨机船,不得改变船籍港;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海事部门不得受理挂桨机船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