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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1999年第二季度药品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59:52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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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1999年第二季度药品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1999年第二季度药品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
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品监督员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下称“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国药品抽验计划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各省级药品检验所在
全国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部门的药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详见附件1:药品质量公报),现就抽验不合格药品的查处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北东龙制药厂”等82个生产单位生产的“阿司匹林肠溶片”等62个品种、110个批号不合格药品(见附件1中的附表一、二、三),按生产劣药进行查处,我局委托中国药品生物
制品检定所继续进行跟踪抽样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样单位中的经营或使用上述不合格药品的,按经营或使用劣药依法进行查处。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规定,对标示为“石家庄市协和制药厂”等18个生产单位生产的“乙酰水杨酸肠溶片”等16个品种、22个批号的假冒药品(见附件1中的附表四),按假药进行查处,统一没收销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被抽样单位及购
销途径中经营单位查清假药的来源,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医药公司经营的标示为“郑州豫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980810、规格1ml:2mg),经生产单位确认为“无此批号”;对黑龙江省双鸭山医药药材公司新特药商店经营的标示为“吉林省四平市康复制药厂”生产的
“复方丹参片”(批号980901),经生产单位确认为“该品种自1996年起至今未生产”;对湖南省医药销售公司经营一部经营的标示为“鹤壁市制药厂(河南省)”生产的“甲硝唑片”(批号980521、规格0.2g),经生产单位确认为“无此批号”;上述4家经营单位
均已出示从标示的生产企业购药的合法证明。责成广西、河南、黑龙江、吉林、湖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3个标示生产单位及4个经营单位,进行重点调查,一经查实从重处罚。
三、对北京第八制药厂、浙江省金华市第三制药厂生产的阿司匹林肠溶片,江西抚州人民制药厂生产的复方丹参片,广州东康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片(肠溶片),广东省湛江制药总厂生产的甲硝唑注射液,共计5个生产单位生产的4个品种(见附件2),属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在企业成品库内跟踪抽验仍有1批以上不合格或同品种质量考核中有3批以上不合格品种,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责成北京、浙江、江西、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撤销上述品种的批准文号。
陕西省医药工业研究所附属二厂生产的“三七片”,卫生部已于1993年6月份颁布了国家药品标准,但陕西省卫生厅1996年仍批准按地方标准生产,现责成陕西省卫生厅撤销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四、在对抽验不合格药品进行核查工作中查实:贵州省客大健康药店、兰州益智医药有限公司益智堂药店、黑龙江省鹤岗市医药总店药材批发部、内蒙古呼市医药综合经营公司药品部(见附件3),上述4家经营单位因违背规定从非正规渠道进货,致使假药流入流通领域,危害人民生
命与健康,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请贵州、黑龙江、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辖区管理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分别吊销上述经营单位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甘肃省卫生厅
已于1999年6月对兰州益智医药有限公司益智药店进行了行政处罚,现给予通报。今后,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家药品监督进行核查的单位进行处罚时要事先征求我局的意见。
五、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内蒙临河铁路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4医院(河南省)、湖南省衡阳医学院附一院、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重庆市中心医院、宁夏石嘴山市商业局卫生所七家医疗机构从个人手中购进药品且无进货证明,或购入的药品查实无此批号(见附件1
附表四),上述情况都不能保证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特此通报,以示警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抽验工作中假劣药品的查处力度,查处结果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附件:1、药品质量公报(总第40期)(略)
2、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名单
3、吊销《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
单位名单

附件2: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名单

1、北京第八制药厂 阿司匹林肠溶片 25mg
2、浙江省金华市第三 阿司匹林肠溶片 25mg
制药厂
3、江西抚州人民制药厂 复方丹参片
4、广州东康制药厂 红霉素片(肠溶片) 0.125g
5、广东省湛江制药总厂 甲硝唑注射液 100ml:500mg
6、陕西省医药工业研究所 三七片 0.3g
附属二厂

附件3:吊销《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单位名单
1、贵州省客大健康药店
2、黑龙江省鹤岗市医药总店药材批发部
3、内蒙古呼市医药综合经营公司药品部



19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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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华国锋总理访日的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日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华国锋总理访日的联合新闻公报


(签订日期1980年5月29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9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华国锋,自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一日,作为国宾正式访问日本。华总理的随行人员有副总理谷牧、外交部长黄华等。华总理一行在日期间还将访问名古屋以及关西地方。

 二、华总理于五月二十七日,在皇宫受到了天皇陛下的接见。

 三、华总理于五月二十七日和二十八日,同大平正芳总理大臣举行了会谈,就中日两国共同关心的广泛问题,在极为友好的气氛中,坦率地、建设性地交换了意见。
  会谈时在座的,中国方面有副总理谷牧、外交部长黄华等,日本方面有外务大臣大来佐武郎、官房长官伊东正义等。
  两国领导人满意地认为并高度评价去年十二月大平总理大臣访华和这次华总理访日,为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中日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新的基础,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两国领导人就国际形势特别是去年十二月以来亚洲-太平洋地区及中东地区的形势,坦率地、认真地交换了意见。两国领导人对在这些地区产生新的纠纷和紧张,使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受到威胁表示深切的忧虑,并一致认为在这些地区发生的问题,应遵照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各有关决议尽快得到解决。两国领导人确认中日两国要从各自的立场出发,继续为维护这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做出努力。

 五、两国领导人就中日关系全面地交换了意见,并且对于两国和平友好关系自一九七二年秋邦交正常化以来,通过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和两国领导人相互访问等得到顺利的发展并巩固下来,再次表示满意。两国领导人确认,中日两国尽管体制不同,但是应该通过进一步增进交流,不断加深相互理解和相互信赖,发展和加深两国间的持久的、不可动摇的和平友好合作关系。

 六、华总理向大平总理大臣说明了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针和进展情况,并再次表示为了促进经济建设,希望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原则,加强同日本和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
  大平总理大臣表示欢迎上述中国方面的方针,并确认日本也将坚持以往的方针,继续积极地与中国进行经济合作。

 七、两国领导人满意地注意到中国政府恢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代表权,并一致认为这不仅对中国,而且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也将带来良好的影响。

 八、两国领导人确认了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两国间贸易等经济交流的重要性,同时一致认为,特别是鉴于目前的严重的资源、能源形势,根据两国当事者所达成的协议,长期并稳定地建立这一领域的两国间合作关系,包括石油及煤炭的共同开发,是可取的。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日当事者之间即将签订关于勘探和开发渤海石油的合同和在中国其他地区正在落实同样的合作。

 九、两国领导人就中日两国间经济合作的现状交换了意见,并对今年四月关于一九七九年度的日元贷款份额的换文表示满意。两国领导人确认,关于一九八0年度份额的日元贷款,在今年秋季举行两国政府事务当局的会议,进行具体的协商。

 十、关于北京现代化医院的建设计划,大平总理大臣表明日本国政府将以无偿援助形式进行合作,为此准备在一九八0年度开始进行医院建设的详细设计,并愿为培养这个医院的人员进行技术合作。
  华总理对于日本方面的这一积极合作的态度深表谢意。

 十一、两国领导人对华总理访日期间签署了中日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感到满意,并表示,愿在该协定之下,更进一步促进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两国领导人同意为缔结候鸟保护条约尽早开始谈判。

 十二、两国领导人对具有两千年的长远历史和传统的两国间文化交流,以去年十二月缔结中日文化交流协定为新的起点,正在更加广泛地、顺利地进行,表示满意,特别是对两国间留学生的交流的顺利进展、促进中国的日语教学的计划定为今年夏季开始实施,给予高度评价。根据中日文化交流协定的政府间协商,决定于今年七月举行。

 十三、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两国间的人员交流正在广泛、顺利地进行,并一致认为今后各方进一步做好接受来访者的准备是可取的。关于这一点,大平总理大臣谈到日本国内正酝酿在东京建设一座旨在促进中日交流的综合性设施。两国领导人确认今后为加强两国青年相互交流而开辟道路是特别重要的。

 十四、两国领导人一致认为,为了以中日之间的双边问题为中心广泛地进行协商,今后根据需要在两国的首都轮流举行中国国务院成员和日本国内阁成员级会议是可取的,并确定第一次会议于今年秋季在北京举行。

 十五、中国方面对日本方面在华总理一行访问期间所给予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深切的谢意。

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4]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软环境,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和鼓励各类人才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大连工作或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人才符合《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规定的落户条件,因各种原因本人不能或不愿意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关系调转的,或不符合落户条件,但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特殊技能,确属我市人才资源无法调剂解决的,可以申领《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工作居住证》)。
第三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审核及相关管理;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先导区管委会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审核及相关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发放及相关管理。
计划、教育、房产、劳动、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领《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须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主管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才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二)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
(三)申领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四)在我市的居住证明;
(五)配偶、子女随同来我市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户籍证明和结婚证书。
已经在我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开业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主管审核部门自接到申领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出具《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通知书》。申领人凭《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办理领取《人才工作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人才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可续签。有配偶及子女随同来我市的,应在《人才工作居住证》上注明。
第七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提前15日向主管审核部门申请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相关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八条 《人才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有效期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提前20天向主管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审核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效期续签审定工作。申请人凭主管审核部门出具的《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续签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办理续签手续。
第九条 《人才工作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主管审核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待登报公开发布声明后,再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离连或办理调出手续的,用人单位要收回其《人才工作居住证》,交主管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本人在连创业要离开大连的,由本人交主管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居住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和职(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凭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的科技成果和工作业绩,参加我市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可作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参加遴选。
第十四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我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十五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不转移。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退休年龄离开我市时,我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重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本人。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离开我市时,我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利息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本人。
第十七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以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离开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