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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10:10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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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海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琼民团字(1990)0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在革命斗争年代,党的秘密外围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中国革命的解放事业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全国的解放,这些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而自动宣告解散。现已时隔四十年,我们认为不宜再以过去的秘密外围组织为名组成新的社团。
2.中央一再明文规定,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不得经商办企业。因此,应该按照中央的规定办理。



199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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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7日通过,钟韫迹?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7日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造福于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和坝上地区人工造林困难或者具有乔、灌、草天然下种、萌芽、萌蘖能力的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疏林地等,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措施,使其成为森林、灌木林或者灌草植被地的管理方式。
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等,也可以列入封山育林范围。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育林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封山与育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与利益驱动相结合;坚持技术措施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法律、法规与乡规民约相结合。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畜牧、科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封山育林的有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封山育林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封山育林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封山育林规划。
封山育林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封育范围、封育条件、经营目的、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及封育成效预测等。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封山育林规划,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封育方式。
 边远山区、河流上游、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特别严重地区以及恢复植被较困难的封育区,可以实行全封;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的封育区,可以采用半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燃料等有实际困难的非生态脆弱封育区,可以采用轮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年度封山育林计划,划定封山育林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封山育林区的封育范围和封育年限应当予以公告,并在封育区周界明显处树立坚固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封育区范围、面积、年限、方式、措施、责任人等内容,并督促封山育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
 封育区封育期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达到国家规定封育成效标准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应当解除封育措施,合理开发利用。
 第十条 封山育林区内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由使用权人负责经营并承担封山育林和管护义务。
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以使用权人为主实施封育,鼓励多种形式组织联合封育。
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等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封山育林。
 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制等形式封山育林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或者订立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二条 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封山育林区建立护林组织,负责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护林工作。护林组织可以聘用护林员。
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山育林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推广优良树种和先进技术,因地制宜采取播种、植苗和抚育等措施,缩短封育周期,提高封育效果。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封山育林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转移农村劳动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封山育林区群众调整畜禽品种结构,种植优质牧草和饲料作物,推广牲畜舍饲圈养,发展家禽养殖,促进畜牧业发展。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封山育林区发展沼气、农村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清洁替代能源,营造薪炭林,解决封山育林区农民生产生活所需能源问题。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封山育林区的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应灾害的预测、预防和救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施火、病、虫、鼠等灾害的防治措施,避免污染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
第十八条 实行全封的林地,在封育期间,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 (二)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 (三)砍柴、割草、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
 (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 (五)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 (七)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人为活动。
 第十九条 实行半封的林地,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禁止从事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活动;其他季节可以按作业设计进行砍柴、割草等生产活动。
 第二十条 封山育林区内,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主导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在封育的基础上,适度进行林下资源开发,发展林下种植业、禽类养殖业和旅游业。
 第二十一条 封山育林形成的生态公益林,应当按照其对生态的影响程度,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在封育区放牧或者散放牲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二)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三)在封育区擅自砍柴、割草、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四)在封育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五)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第二十三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权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所有者有权将林地收回。
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封山育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违法批准野外用火的;
 (二)在封育区内,违法批准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的;
 (三)在封育区内,违法批准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的;
 (四)在封育区内,违法批准狩猎的;
 (五)在封山育林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07年文化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对网吧管理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各地认真贯彻,网吧市场总体秩序日趋规范,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当前的网吧管理工作,要继续抓好文市发〔2007〕10号文件的落实,狠抓严格执法,推进网吧连锁,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内容管理,完善法制体系,深化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结合当前网吧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善宏观调控

坚持“有进有出”,综合运用市场准入、执法监管等手段促进网吧市场秩序规范。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评估本辖区网吧总量布局规划的实施成效,对市场混乱、监管不力、群众意见大的地区,要严格限制网吧数量,不得增加总量;对市场已经饱和的地区,要着重调整存量,优化结构;对原有规划数量与现实市场需要矛盾比较突出,且目前市场秩序较为规范、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的地区,可修订规划。修订方案要摸清和研究当地网吧市场的现状和规律,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消费习惯、监管实效、监管力量和社会反映等因素。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善辖区网吧区域布局规划,通过规划促进合理布局,防止恶性竞争。规划修订工作要广泛征求意见,提高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加强和完善网吧许可的政务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许可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网吧总量布局规划与实际许可情况的信息,防止盲目投资。加强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环节的管理,依法打击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非法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经文化部同意的规划实施网吧许可工作,对违反规定审批网吧的,要按照文市发〔200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实施网吧许可工作前,要将本地区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抄送同级工商、公安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依法为网吧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

二、强化日常监管

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落实各项已有规定,继续实行量化管理和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网吧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科学调配监管力量,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激励与约束并重。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学校周边地区网吧的执法巡查。加强对网吧内利用服务器等设备传播的文化内容的监管。

落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评估考核机制。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本辖区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定期统计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的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累计2次和3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要及时督促有关文化行政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加强对网吧行业协会的指导,大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网吧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经常性地组织网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剖析典型案件。拟对违法经营网吧实施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召开听证会,组织辖区内的网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旁听,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教育作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持打击黑网吧的高压态势。要在总结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部署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巡查次数和巡查力度,加强日常监管。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及各类变相黑网吧为重点,继续开展查处和取缔黑网吧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开展打击黑网吧的宣传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全面强化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职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明知是黑网吧,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场所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文化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工商部门取缔黑网吧。

三、稳步推进网吧连锁

稳步推进网吧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积极培育和扶持若干经营规范、业绩明显、声誉良好、品牌价值高、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努力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激励扶持改善、优化网吧市场结构,提高连锁网吧的市场占有率,改造和提升网吧产业。

要对网吧增量市场和存量市场分类指导。注重通过连锁经营体系整合存量市场并加以规范、提升。支持和引导非连锁经营网吧向连锁业态发展;规范和引导网吧连锁经营体系;积极引导同城区域内的网吧连锁经营。加强对网吧连锁经营单位的指导,积极引导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和服务标准。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二00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