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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保监会文件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29:22  浏览:8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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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保监会文件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保监会文件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监会文件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平保发〔1999〕0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中的有关问题。
1.第一条“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第三项规定“……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此处的“人寿保险”是广义的,包括意外险和健康险。
2.第一条“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第三项规定“……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核保结果,按惯例作出加收保费、部分责任免除或限定给付等约定。
3.第二条“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第二项“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这是《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的建议目前不具备实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第三条“关于业务经营”第二项规定“禁止用个人寿险条款承保团体寿险”。你公司关于团单的界定标准中第二项标准不宜采用,因“团体汇缴”方式不能明确确定保费来源。
5.第三条“关于业务经营”第四项规定“团体养老金保险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既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也包括有些特殊行业各自的退休年龄标准。在团体保险中,对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进行约定
时,只有特定行业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可以采用该行业的相应退休年龄标准。
6.第三条“关于业务经营”第四项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休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你公司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将保险公司引入纠纷。为避免纠纷,你公司可在团体保险条款中加入“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休金由保险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
保单位,由投保单位负责向个人支付”的内容。
二、《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中的有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标准为18周岁以下。
2.“死亡保险金额”指保单约定的死亡给付金额。
3.对于死亡保额的限定应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不得采取特别约定的方式。



19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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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等部门对第二条所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组由发展改革、行业行政主管和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质量监督、安全监管、消防、档案等部门组成。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等单位参加。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五条 市级审批的项目可由市级审批部门依法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下级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 竣工验收依据: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现行行业技术验收规范,相关审批、调整文件以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规划、质量、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除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和有专门规定外,项目专项验收均应与综合验收同步进行。

  第九条 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可分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是指工程建成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业主进行验收。项目业主接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初步验收结束后,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从项目竣工之日起,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待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正式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对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递交下列主要资料:

  (一)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及审查意见;

  (二)竣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交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决(结)算批复及土地勘测、环境保护、节能、水务、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三)设计报告。由项目设计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情况报告;

  (四)施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施工情况报告;

  (五)监理报告。由项目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和质量评价报告;

  (六)质检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需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的,提交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一)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二)审议通过项目业主提出的竣工报告(包括相应附件),组织办理移交和交付生产(使用)手续;

  (三)审定竣工决算;

  (四)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执行、施工报告;

  (五)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日期;

  (六)对未完工部分的收尾工程,经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后,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实际投资可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七)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八)对项目业主整理完整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审核检验,并办理移交手续;

  (九)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十)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从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业主未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仍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出限时验收通知书。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二)未及时办理相关权证以及资产移交等竣工验收手续的,以及验收不合格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三)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项目业主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3]第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非典”疫情高度重视,及时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防治“非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来,一些不法分子见利忘义,利用防治“非典”名义,制售不具有防治“非典”功能的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行骗牟利,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违章经营的行为。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防治“非典”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卫生、药监、物价、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把严厉打击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紧抓好。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借预防“非典”之名销售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同时,积极配合卫生、药监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药品及相关商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凡属超范围经营或无证无照经营“非典”防治药品和相关商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上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四、加强对有关预防“非典”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口罩、消毒用品等)广告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卫生、药监部门对发布用于防治“非典”的方剂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要及时予以严厉查处。
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特别是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系统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各级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要严格值班制度,保证值守人员到岗到位,认真受理消费者的申诉或举报,及时处理消费纠纷,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震慑不法分子。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调解消费纠纷。
七、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和交易行为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违法经营,依法迅速处理。
各地在市场监管执法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汇报,遇到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