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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36:57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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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

国办发(2003)12号


湖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简称丹扛口工程区域)的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是关系到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任务能否按期完成,以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问题。为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人口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并坚决制止在淹没区突击建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谓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发价2002]117号,简称《批复》)下发之日(2002年12月23日)起,丹江口工程区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鄂、豫两省的规定执行,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不超过本地2001年的水平;人口的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现行政策掌握,对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丹江口工程区域移民对待,国家也不负责搬迁安置。
二、从《批复》下发之日起,在丹江口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确因生产、生活特别急需,且无法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的小型技术改造或简易配套项目等,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攒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对危房改造,也要严加控制,凡通过加固、维护、修缮能排除危险的,就不要拆除重建;个别确需拆除改建的,要因陋就简进行恢复,不能扩大原规模,对擅自扩大规模的部分,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丹江口工程区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受淹集镇、乡村的移民搬迁规划,积极为移民搬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按规划组织实施。在规划设计上,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受淹乡镇党政机关要起带头作用,新建办公用房、住宅等必须在规划区内进行;工矿企业的改建和扩建,要结合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积极配合移民搬迁,逐步转移到规划安置区内建设;商业网点、学校等单位的迁建,也要按照移民规划进行。
四、丹江口工程区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严格控制丹江口工程区域的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要有针对性地认真做好各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小局和大局的关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五、丹江口工程区域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发布公告,或利用媒体,把通知精神传达到丹江口工程区域内的每一个群众。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确保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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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化肥产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现做出如下决定:
  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三、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国务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十四家期货交易所:
为适应信息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建设的需要,提高计算机在证券期货业的应用水平,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行业信息与技术标准,促进市场信息和管理信息的充分流通,更好地为决策科学化提供支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中国证监会决定筹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中国证监会领导、有关部室负责人,以及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确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并实施领导;
2.审议《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
3.审核信息系统建设的招标方案与投标方案;
4.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5.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合作关系。
二、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专家委员会
根据有关专业的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家小组。专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1.讨论各阶段信息系统建设的方案;
2.鉴定、验收各子系统和数据库。
三、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信息部。根据各子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的需要,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执行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2.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各阶段系统方案论证;
3.起草各个子项目的基本方案和有关文件;
4.组织方案的实施;
5.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6.跟踪项目的全部开发过程,解决其间发生的各种问题;
7.向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汇报各阶段进展情况;
8.组织项目验收;
9.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10.汇总专家意见,协调项目各方关系。
四、召开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抓紧进行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拟定于1997年1~2季度间在京召开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动员;
2.通报中国证监会已进行的有关子系统和中央(统计)数据库建设的工作情况;
3.介绍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法;
4.讨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领导、国家有关部委负责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以及部分证券公司的代表,将出席会议。




19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