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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为被告应诉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7:41:39  浏览:8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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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为被告应诉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为被告应诉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为被告应诉的请示》(京工商法字〔1991〕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作为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应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被告应诉。但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颁
布实施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所在该《条例》第八条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应诉。



199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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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民政部门自去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00多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这项工作,其中,近300多个县(市、区)政府颁布了暂行办法,建立了机构,开始收取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的
农民达700多万人,收缴金额4亿多元,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与整个形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必须进一步加快步伐。
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来,全国掀起了新的改革开放热潮。中央下发了2、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对此十分重视。最近,国务院决定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国家计委正在组织各部门制定第三产业发? 构婊渲猩缁岜O找凳且桓鲋匾谌荨0凑展壹莆囊螅裾空谥贫ㄈ┐迳缁嵫媳O找档姆⒄构婊8鞯孛裾棵疟匦胱プ≌庖挥欣被逊⒄古┐迳缁嵫媳O帐乱的扇敕⒄沟谌档墓斓溃古┐迳缁嵫媳O展ぷ髟偕弦桓鲂绿ń住N耍刈魅缦峦ㄖ?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村乃至全国的进一步改革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对于农村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于农村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这项工作是民政工作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以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为指导,克服畏难情绪,摒弃消极、观望和依赖的思想,以积极、进取和敢闯敢干的精神,排除一切干扰,认真贯彻、坚决执行
国务院一九九一年33号文件的决定,切实履行职责,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起来。
二、民政部门必须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要抓住目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和农村秋收的有利时机,加强领导,改进作风,克服困难,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铺开,重点搞好启动运转工作。今年的
目标是:东部富裕地区和大中城市的试点县区要全面启动;中部地区大部分县启动;西部地区凡具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都要启动。少数不具备启动条件的试点县(市、区)也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为明年的启动做好准备。
三、进一步理顺关系,做好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理顺关系,迅速打开局面。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途径,全方位的做好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使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了解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和意义。重点要讲清楚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区别,为会么社会养老保险必须由政府部门负责,民政部门有哪些优势等,以争取各方面支持,共同努力,把这项事业推向前进。
四、当前工作的重点,是以县为单位,提高投保乡镇、村的覆盖面,提高农民的投保率。在工作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采取灵活措施,制定实施办法。要充分运用有关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这项工作的发展。
五、根据国家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各地要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的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地方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划。
六、凡是已启动的地方,要切实抓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基金的使用,要采取稳妥办法,既要避免风险,又要保值增殖。不得直接投资和经营,要加快资金在收付过程中的运作速度,提高效率,减少和避免因资金滞留所造成的损失。



1992年9月15日

《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统战部 等


《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1977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公安部转发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释放安置领导小组:
现将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我们基本同意这个意见。其中第三条可明确为:凡表现积极,有一定贡献的,经群众评选,党委批准,可授予先进生产者等光荣称号;对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发明创造的应予表彰。另外,对于已安置的人员,根据中央“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可不扣病假工资,不予退休处理。

附: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宽释、转业后安置在工矿、企业、农场等单位,作为正式工人,遇有下列政策问题,经我们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宽释、转业后,安置在工矿、企业和农场,作为正式工人的,要求参加工会问题。我们认为,这些人已享有公民权,按不歧视的政策,应与其他工人群众一样看待,根据工会组织原则处理他们申请参加工会的要求。
二、关于工龄计算问题。我们认为,宽释人员从宣布给予公民权后,正式安置工作时起计算;转业人员中,原来无帽的就业人员,从批准就业时起计算;原来有帽的,从宣布摘掉帽子时计算;原来无帽子或摘帽后又重新戴帽的,应按最后一次宣布摘帽时计算。
三、安置作工人后,表现积极,有一定贡献,本单位领导和群众一致推选为先进生产者的,是否可享受这一光荣称号问题。我们认为,从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有利于鼓励创造发明,可由本单位党委决定,但不宜作为县以上的代表。
四、关于转业安置人员是否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按国务院此次调整工资的政策规定,与其他工人一样,列为调整范围。
以上意见,是否得当,请予批示。
197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