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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01:54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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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税发[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西藏),各中烟工业公司:
为了进一步解决采集卷烟价格信息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拟联合对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以来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及市场零售价格进行采样汇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范围
本次采样的企业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含没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点,下同)。
二、产品范围及所属期限
本次采样的产品为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含雪茄型卷烟,不含雪茄烟)。
三、提供样品形式
所有采样产品的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各5套,实物样品一条(或一个包装单位)。
四、 价格内容
本次采集产品价格包括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五、 采样方式及地点
本次采样采取集中采集方式。
(一)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潇湘大厦。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北纬路42号,电话:83161188。
(二)零售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金三环宾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电话:67237713。
六、 参会人员
各中烟工业公司1名、各生产企业1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1名。
七、会议时间
(一)中烟工业公司、生产企业参会人员5月25日报到,26日至30日集中汇总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会人员6月16日报到,17日至20日集中汇总零售价格。
八、有关要求
参会人员费用按出差办理。请与会代表提前将姓名、性别、民族,分别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便安排食宿。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刘尊涛,电话010-63417758;
国家烟草专卖局:刘艾生,电话010-63605270。
附件: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序号 产品标识码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零售价格 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工业公司或卷烟生产企业填写。
2.本表所属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3.本表第1栏“序号”为采集的烟标实物编号,暂不填写。
4.本表第2栏“产品标识码”与工业量本利报表上的相同。
5.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牌号。
6.本表第4栏“烟支包装规格”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
7.本表第5栏“调拨价格”为卷烟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在所属期限内,如果该牌号、规格卷烟有多个调拨价格,填写最后调整的调拨价格。
8.本表第6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没有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此栏空缺,并在备注栏中区分以下四种情况填写说明:(1)试销期未满一年;(2)试销期已满一年,但尚未上报;(3)试销期已满一年且已上报,但尚未核价;(4)其他原因(请具体说明)。
9.本表第7栏“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10.本表第8栏“零售价格”为税务机关采集的2004年市场平均零售价格。暂不填写。
11.本表应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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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监察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察规定

2007年4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察,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方面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察。
  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对举报属实或为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察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调查处理有关生产安全事故;
  (六)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安全生产监察:
  (一)制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二)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考核情况;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六)职工安全教育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八)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情况;
  (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察事项。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应当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县(市)、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行使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监察事项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回避:
  (一)本人是监察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监察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监察事项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不停止调查处理工作;回避决定作出之后,回避的监察人员已经进行的调查处理是否有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察,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或对公民罚款一千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二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和葡萄牙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葡萄牙


中国和葡萄牙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05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共同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葡萄牙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三日)

  1、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葡萄牙共和国庆祝建立外交关系二十五周年这一具有特殊意义的时刻,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葡萄牙共和国总统桑帕约于2005年1月11日至1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2、中葡重申两国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友谊,并表示愿共同努力,加深和丰富两国在各个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的关系。

  3、中葡积极评价1979年建交以来两国关系的发展,重申愿通过加强高层互访、双边接触和深化经济、文化和科技合作进一步加强双边关系。

  4、经中国政府同意,葡萄牙政府决定于2005年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并向香港委派名誉领事。

  5、中葡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5年来取得的成就,并对《联合声明》的贯彻和实施表示赞赏。双方认为,在进一步发展双方的交往与合作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6、中葡高度重视发展两国在经济、文化、科技、旅游、司法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相信访问期间签署的有关协议将有助于加强两国在上述领域的合作。

  7、中葡致力于深化经济关系,承诺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宣传两国间或与第三国的贸易机会以及所存在的合作潜力,为两国企业在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两国认识到建立企业合作关系的重要性和彼此所怀有的兴趣,愿意努力创造条件支持两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并促进双边贸易的平衡发展。

  8、中葡重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推动开展商品和服务贸易方面所发挥的重要的区域性平台作用。不久前,由于新的经济协定(《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这一平台作用得到加强。双方强调“中国-葡语国家经济贸易合作论坛(澳门)”在发展中国与葡语国家间经济及企业界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并重申将致力于深化两国在该框架内的合作。

  9、中葡将旅游业视为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也视其为密切两国人民之间联系的重要途径。双方鼓励两国旅游主管部门之间和企业家之间开展合作,并愿在中国与欧盟签署的、从2004年9月起生效的关于旅游目的地国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扩大两国旅游往来。10、中葡认为发展文化关系对于进一步拉近两国人民和社会的距离,以及加强两国各方面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双方鼓励加强大学合作,特别是在语言教学层面,促进汉语和葡语在葡萄牙和中国的教学。11、中葡重申愿通过向两国学生颁发奖学金等方式,促进科技、高教领域的进一步交流。

  12、中葡愿进一步加强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并深化法治问题的对话。双方研究了两国最高法院之间,特别是通过实现法官定期互访来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13、中葡表示愿通过播放节目、开展培训和开发新技术等活动促进两国官方电视台的交流。



  14、中葡为中欧关系的良好发展感到高兴。两国表示愿继续为深化中欧在政治、经济等各领域的关系做出贡献。

  15、葡萄牙重申支持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旨在改变台湾地位、加剧台海紧张局势或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单方面举动。葡方认为,应以建设性对话作为两岸关系的基础,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以保证该地区的稳定、繁荣。16、中葡重申欧盟尽早解除对华军售禁令对促进巩固中欧双边政治关系所具有的意义。葡方表示,将根据去年12月8日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上欧盟采取的立场,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努力。

  17、中葡为中欧经济关系在贸易及投资方面所显示出的活力感到高兴,强调加强产业对话、开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等新领域的重要性。

  18、中葡强调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葡萄牙积极评价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取向。双方欢迎成立中欧工作小组,旨在积极确定切实解决此问题的方法。

  19、中葡表示将致力于加强中欧在人员交流和打击非法移民方面,特别是尽快开始商谈人员遣返协议的对话与合作。

  20、中葡重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强调欧盟与中国在这一领域业已存在的对话的重要性。双方认为中欧对话有助于促进人权事业,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加强和深化人权对话。

  21、中葡强调与联合国框架内的国际人权机构开展紧密合作的必要性。葡方赞赏中国为在短期内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做的努力。22、中葡认识到维护地区稳定的重要性。因此,强调继续朝核问题六方会谈的必要性。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发挥了突出作用。

  23、中葡均确信联合国在解决21世纪之初困扰国际社会的问题上发挥着根本性作用。两国欢迎去年12月2日发表的关于威胁、挑战和变革的高级别名人小组报告,希望它所提出的建议能有利于推动联合国的改革进程。24、中葡重申对多边主义的承诺,表示愿深化在联合国范围内的磋商与合作,为加强多边体制和联合国改革进程的成功做出贡献。

  25、中葡表示决心加强合作,以应对艾滋病等新挑战,并与国际恐怖主义、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等安全威胁作斗争。

  26、中葡声明将全力在国际组织中合作,同各种形式恐怖主义作斗争,以维护对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社会的尊重。

  27、中葡认为,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威胁,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双方因此支持打击恐怖主义的多边性,强调联合国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28、中葡确信,在全球化形势下,只有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公正解决世界所面临的问题和增进人民福祉。

  29、桑帕约总统感谢胡锦涛主席在其访华期间所给予的热情接待,并邀请胡锦涛主席访问葡萄牙。胡锦涛主席接受了邀请。

  附件:两国元首会谈后中葡签署的双边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葡萄牙共和国最高行政法院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2005-2007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中央电视台和葡萄牙电视台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当局与葡萄牙共和国航空当局关于代号共享安排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与葡萄牙东方基金会2005-2007年度交流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