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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新闻部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59:49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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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新闻部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电视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新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新闻部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2月26日 生效日期1983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新闻部,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每一个季度将交换一次音乐歌曲或广播节目录音带和一些电视片。

  第二条 为庆祝两国的国庆(中国:十月一日,巴基斯坦:三月二十三日),双方将相互寄送有关的音乐歌曲或专题节目的录像和录音带,最迟应在本国国庆前两个星期寄到对方电视和广播组织。

  第三条 双方将节目提交对方使馆,交换和使用的节目均不收费;所交换的音乐歌曲和广播、电视节目应附英文解说词。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规定所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可由对方根据需要自由使用。

  第五条 双方通过相互协商可派广播和电视代表团及电视摄影组互访。

  第六条 双方互派代表团、采访组的经费,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来访团、组的食、宿、交通及医疗费用。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三个月前未以书面提出终止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在伊斯兰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
   广播电视部               共和国新闻部
  副  部  长
   郝 平 南             穆吉布·拉赫曼·汗中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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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家电产品维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武汉市家电产品维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守海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武汉市家电产品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电产品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家电产品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的维修(含售后服务中的维修)。


  第三条 市、区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家电产品维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营业性家电产品维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资金;
  (二)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检测、维修设备;
  (三)有相应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或《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的维修技术人员。
  从事营业性家电产品维修业务,应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然后方可按核准的技术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业务。
  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对《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实行年度审验。


  第五条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的家电产品,应由生产、经销单位设置售后维修点或特约维修点,或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作为售后维修点或特约维修点。
  家电产品生产单位在本市设置特约维修点或委托本市相应等级的维修单位从事特约维修业务,应持当地有关证明到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特约维修审批手续。
  特约维修点对外开展营业性家电维修业务,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从事家电产品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家电产品接修、发放登记制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消费者咨询、接待和投诉登记制度,维修记录和维修收费计算复核制度,维修后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检验制度。


  第七条 维修单位、个人和家电产品生产、经销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在维修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家电产品,零配件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充合格、不盗换。
  (二)维修非保修家电产品时,将更换下来的残旧零配件退还消费者。
  (三)对物价部门统一定价的维修项目,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对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不收取维修费。
  (四)允许消费者当场试验维修后的家电产品。
  (五)对消费者就送修家电产品故障情况、修理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六)承接维修业务时,向消费者开具维修凭证;修复后,向消费者告知故障情况及其原因、更换的零配件、收费数额、保证期限和其它有关事项。
  (七)在保证期限内维修时更换的零配件损坏的,予以免费返修。


  第八条 维修单位将消费者送修的家电产品丢失,或由于维修单位的过错,致使维修后的家电产品存在缺陷,或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下降(不含正常老化引起的下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消费者在送修家电产品时,应向维修单位如实说明送修家电产品的型号、产地、价格和故障情况等有关事项,并在修复后按规定交付维修费。


  第十条 处理家电产品维修质量争议,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条件的法定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产品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对家电产品维修质量的检查活动,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有关投诉。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进行《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年度审验的,由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有关家电产品维修管理规定的,由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劳动等管理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函

1956年8月14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2月28日(56)法办研字第2009号报告收悉。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股股东如果因为下落不明,经企业登报通知,仍然未来登记时,其股权应由该企业委托交通银行代为管理。
二、对于已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应予没收而遗漏没有处理的股份,由法院依法处理,可用裁定没收归公;如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可酌予照顾。
三、对于在土改时未予没收的地主阶级分子的股份,按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待遇处理。(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请示 (56)法办研字第20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接我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解释有关公私合营企业的股权问题,我们也很不明确,特将所提问题及我们的初步意见列后请予指示。
一、有一部分股份,过去曾登报通知股东限期来登记,至今未来登记,其股东住址下落不明,可由法院审查后裁定没收归国家所有。
我们意见可由该企业再次登报声明如过期不领即作为公股,法院不发判决为宜。
二、有的股东是反革命分子已判处死刑或徒刑,家庭系地主或资本家其股份问题过去遗漏了没有处理,现就股份问题下判没收归国家所有。
我们意见可根据其情节补发裁定书。
三、有的股东是地主,其股份土改时保留未予没收,现由国家替其暂时保存,待他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后转还入社作公积金,但不办法律手续。
我们意见,此项股份在土改时既已保留未予没收,根据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精神,不宜作过多干涉。而且公私合营企业的股金在经过一段“赎卖”过程后即系国有化的资金,抽出作农业生产合作社股金也不大恰当。故拟修改为承认其股权,完全按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待遇,不办任何法律手续。
195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