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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30:52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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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11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东莞建设成为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宏伟目标,积极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创业,对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企业和留学人员,根据《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和《颁布人才与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格界定
  (一)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认证:留学人员拥有35%以上的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第三条 税收部分
  对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其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项税种所对应的地方留存部分,通过松山湖科技发展基金,视入园企业的科技含量给予不同年限的等额资助。
  对既适用于国家、省和市其他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规定的上述优惠政策,一律先执行国家、省和市其他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资金扶持
  (一)科研启动经费。符合《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资助条件者,根据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留学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申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5万至20万元人民币。
  (二)风险投资资金。凡留学人员在松山湖投资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产业转化等技术创新活动,经市科技局推荐,优先引导市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外围科技风险资金投资给予资金支持。
  (三)科研发展资金。符合《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创业园人员,其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优先获得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资助。单项资助金额超过31万元者,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报市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四)安家补贴与工资外津贴。按《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及其他有关政策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用房及征地
  (一)购房。来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住房优惠政策可依照园区关于科技人员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租房。企业关键技术骨干人员,可申请租用园区内科技人员周转房,租金减半收取,最长减半收费的优惠期限为2年。
  (三)房租。经审定批准进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面积为60平方米2年免租金的办公和研究开发场地以及优惠收费配套商务服务。
  (四)厂房用地。经审定批准进园的企业自行建造厂房,房产税5年内先征后返。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
  留学人员创办高科技企业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作价金额可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具体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七条 入户、入学、出境
  (一)入户。来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年龄在50岁以下的留学人员可凭市引智办加具意见的《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人员入户东莞通知书》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本市的手续,其户口可迁入创业园集体户,也可迁入自己的房屋。凡入户本市的留学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免交城市增容费。
  (二)入学。留学人员随归、随迁子女入托或入读中小学,凭市引智办出具的证明,市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其中,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可安排在市区内的幼儿园和中小学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出国手续。来莞工作的留学人员,因私申请出国的,可凭市引智办证明,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四)合法外汇收入、支出。留学人员在莞工作期间从境外合法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可以按规定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也可以开立现汇帐户(境外汇入部门)或现钞帐户(现钞部分)存储;留学人员可以将外汇收入从个人外汇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按规定申请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对己经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凭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居住证明及其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外汇出境的手续。
第八条 操作程序
  创业园管理机构根据市人事局的认定材料和入园申请书,按国家有关政策为申请者申办企业登记注册,成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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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泸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通讯、电力等线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因上述项目征地跨城市规划区内外的也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人,依法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类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收土地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 被征收(用)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用)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用)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九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成员予以安置:

  (一)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常住农村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退休人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服役8年以下(含8年)的初级士官;

  (三)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后重新再读学生);

  (五)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起至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止,依法婚嫁、法定抚养赡养、依法生育,并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户的,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1-5项规定上述条件的在籍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安置。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征地后人均耕地大于0.5亩的,采用农业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二)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后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实行农业安置的人员,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区、县,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区、县的被征地农民,待开展后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5亩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后,按《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泸市府发〔201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注销产权。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用),房屋拆迁户人员未农转非或该户未全部农转非的,其房屋采取自拆自建办法安置,宅基地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征地单位一次性补助拆迁户新选址附着物补偿费每户1500元;拆迁户新选址占用耕地的,对集体经济组织按拆迁户人员人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算,4人的户按4人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算)面积,每户40平方米晒坝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被部分征收(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户全家农转非且房屋被拆除的,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用)后的农转非安置人员,实行货币还房安置,货币还房安置办法按《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泸市府发〔201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土地被部分征收(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户部分农转非,涉及房屋拆迁的实行自建房安置,具体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对家庭成员全部农转非,但房屋未被拆除的,不给予还房安置。

  第十六条 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以继承、赠与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注销产权。

  第十七条 征地中涉及的房屋拆迁户发给拆迁过渡费和搬家费。拆迁过渡费每人每月200元,房屋拆迁之日起按六个月计发。搬家费按两次计发,每户每次1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逾期不领取各项补偿费用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其补偿费用专户储存,并视为补偿资金已到位。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7〕38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办法(试行)贯彻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泸市府发〔2004〕56号)同时废止。

  在本办法施行前,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已落实安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确保系统稳定、正确、快捷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结合资金清算业务运行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组、清算点以及办理相关清算业务的各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办理清算有关各项工作。
第三条 资金清算系统必须按照系统功能菜单完成各项业务操作,严禁打开数据库直接操作或修改有关业务记录标志。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根据清算业务运行特点,各级清算中心(组)设以下岗位:业务主管、信息录入、复核发送、查询/查复、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一、业务主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制度的贯彻落实;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制订本行业务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办理系统签到和日终有关事项。
二、信息录入。根据审核正确的有关凭证,准确录入(或磁盘转入)清算业务各要素,根据会计部门提交的查询/查复通知书录入和发送查询/查复信息;打印接收各信息。
三、复核发送。对录入(磁盘和手工)信息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复核收、付款单位帐号、名称、发送金额和汇划方向,要素核对无误及逐笔明细金额与批合计数一致后上网发送;负责使用和保管“电子汇划专用章”。
四、查询/查复。接收有关会计柜台传来查询/查复信息,向会计柜台分发上级清算中心发来的他行查询/查复信息;对本行接收的既不能转发,也不能落地的信息,查明发报行、信息编号、汇划金额等情况后,向发报行发出查询。
五、安全管理。设安全主管和安全员,共同负责生成本行密钥和向上级清算中心申请密钥;负责每天向上级行签到操作,按规定向会计柜台颁发和更换密钥;接收和审查有关会计柜台传入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原始凭证、信息磁盘(带)及其他需要清算中心(组)办理的业务单证;分
别向有关会计柜台转交接收并经整理的有关单证,并认真办理签收/付交接手续;负责使用和保管“转讫”章。
六、事后稽核。负责将昨日本单位发生的业务进行全面稽核。稽核的重点是“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待汇出情况统计表、相邻结点信息核对情况表。对稽核出的问题应向业务主管汇报。
七、档案管理。负责纸质档案资料和备份数据磁盘(磁带)等的整理、装订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上述凡与清算系统终端操作有关的各岗位,必须由业务主管人员事先在系统中设置各岗位操作人员代码、姓名和口令,并由业务主管分别通知每个操作人员,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相互借用。操作人员口令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按岗位设置相应操作人员;因人员不足相关岗位必需交叉的,应以业务和安全岗位有关人员适当交叉,不得在业务或安全操作各自内部相互交叉。

第三章 系统初始化
第七条 系统初始化必须在系统开通前或新增清算机构加入清算系统前完成,禁止在系统正式运行后重新初始化;因计算机等设备出现故障致使系统无法继续运行的应通过相邻结点或备份数据进行系统恢复,仍不能恢复运行的,应报经上级行批准,才能对系统重新初始化。重新初始化
时必须将信息编号置为大于本清算中心(组)已发出汇划信息笔数。
第八条 初始化时必须按(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设置环境参数,联行行号和清算机构号对照表,科目字典、凭证种类、摘要、帐类等标准代码。
普通批量发送参考笔数为:总行、分行之间50笔/批,分行、市(地)行之间30笔/批,市(地)行、县级行之间10笔/批,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必须在初始化时,按照操作手册要求格式,开立核算所属各行及本中心(组)使用的全部帐户。

第四章 日常操作与管理
第十条 资金清算系统工作时间:各分行清算分中心向总行清算中心签到时间为每天(节假日不签到)上午8:30~9:00;分行以下各级清算中心(组)向上级签到时间由分行确定,但各级清算中心(组)签到时间不得晚于9:00;每天下午4:00发布“清算开始”指令,
4:30发布“停办交易”指令。中午不得关机休息。
各级清算中心(组)在约定时间未收到上述指令的应及时与有关行联系。
第十一条 工前准备。各行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每天必须按时启动UPS、打印机、路由器和清算主机等相关设备,并在开始营业前由业务主管和安全员分别相互屏蔽输入个人操作口令,完成初始化共享内存和工前准备,并根据系统提示操作相应模块,做好当日各项业务操作准备
工作。
第十二条 签到。每天完成工前准备,由业务主管、安全主管和安全员根据上级行规定的每天签到时间相互屏蔽分别输入个人操作口令向上级行清算中心签到。签到时间必须严格遵守上级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汇划信息录入。
一、手工录入。操作员根据安全管理人员接收并初步核对的会计柜台传入的汇划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和原始结算凭证,认真准确地录入各要素。批量录入的逐笔明细金额合计必须与汇划清单金额合计数一致,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因会计柜台填制凭证、清单有误的,应整批退回汇出行
会计柜台重新填制,已录入的信息应予全部清除,同时做好记录。清算中心不得更改会计柜台转入单证内容。因客户凭证要素超过系统规定字段长度的,可以能明确反映原要素内容为原则适当缩简。
二、磁盘(带)转入。操作员根据会计柜台送来信息磁盘(带)按机构逐户准确转入清算系统,因磁盘(带)损伤不能转入的应将其退回会计柜台并附说明。
三、以联网方式传入清算系统的汇划等信息。
第十四条 复核发送。复核操作员以自己代号和口令进入“复核发送”子菜单,对手工录入的和磁盘(带)转入信息进行复核。手工录入信息复核的重点为收、付款单位名称、帐号、汇划金额和方向,汇出、汇入行,本批金额合计和逐笔明细金额合计;磁盘(带)转入信息复核的重点
为本批金额合计和逐笔明细金额合计。发现信息有误的,应退回录入操作员或财会部门修改后重新复核。复核员不得自行修改信息各要素。
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的录入和发送。与资金清算业务有关的需要通知有关行的紧急文件可通过资金清算系统编辑和传送。资金清算系统发送电子文件必须经部门业务主管或行领导批准。与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无关的不得通过本系统发送,以保持通信线路畅通。
第十六条 系统监控。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设置系统监控终端,重点监控本行设备运行状况、网络通信状况、信息流量、相邻结点工作状态等,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技术人员或有关行联系,查清产生问题原因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接收信息打印。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当日接收的需在本行落地打印的资金汇划、电子文件、查询/查复等信息,应视情况随时打印或定时打印,并必须在日终前完成打印。打印出的各种单证及电子文件应及时按单位清分整理成套,在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和一联补充报单
(会计柜台记帐联)加盖电子汇划专用单后送达有关行处或人员处理。因打印故障致使打印出凭证不能使用需要重新打印的,必须登记错打凭证起讫号码和重新打印凭证张数,防止凭证重复送出。
第十八条 每天发布“清算开始”和“停办交易”指令由总行按规定时间统一设置,各级行应及时转发上述指令,并认真监控指令发送状况,确因线路故障致使指令无法按时收到的,应及时与有关行联系确认属实后,可由未收到行自行完成上述指令的发布。
第十九条 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是确保当日资金清算系统发送和接收信息一致的基础。各级清算中心(组)必须认真按时与相邻结点进行核对。发生勾对或汇差核对不符的,应向有关行申请明细核对(只能申请一次),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凡发生不符的在未
明细核对查清问题之前,不得做下步工作。经与有关核实确因通信中断无法继续核对的,先以本行数字为准继续日终以下工作,待线路恢复时应优先通过历史明细对帐对未核对的信息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日终汇总对帐。各清算中心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一致,本身帐务结平之后,应对所属发布广播汇总对帐信息,并确保发送成功。下级行收到上级行广播汇总对帐通知后,应与本行各有关数字(发生额)核对一致;同时将打印出的当日“资金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提交资
金计划和财会部门各一份。当日如有待汇出款项的,应同时打印出待汇出统计表提交上述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数据备份。每天营业结束前,各级清算中心(组)应通过系统对当日数据进行备份。应用小型机以上处理清算业务的,应由计算机技术部门完成当日数据备份;使用其他机型的由清算部门完成当日数据备份。备份出的磁盘(带)要注明日期和内容,交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
管。
第二十二条 系统营业日期调整。每天营业和日终帐务处理正确后,应输入新的正确营业日期。资金清算系统日期应与实际日期保持一致。需要设置处理特殊业务的日期,以总行通知日期为准。

第五章 清算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天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完成后,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继续本身帐务的平衡工作,凡出现不平的均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当日借、贷方发生额不平衡、借贷方余额不平衡的,不得结束当日工作。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每天必须打印科目日结单(特种转帐凭证暂不打印)。
第二十四条 资金清算系统核算使用的会计科目按附式一“资金清算系统使用会计科目一览表”。资金清算核算流程见附式二。
第二十五条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凡在当日清算开始之前接收到会计传来资金汇划信息及有关单证、查询/查复通知书等需要通过清算系统完成的各种事项,必须在清算开始之前完成录(转)入系统,严禁压票、压单,杜绝漏发、重发;清算开始之后收到的单证及汇划信息应妥善
保存,待第二天签到后优先录入发送。
第二十六条 待汇出款项的处理。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当日接受的信息应全部转发或打印出有关单证,确因通信线路故障当日无法发出的,在日终时暂作待汇出电子汇划款项留待次日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无法转发或打印出信息的处理。因系统“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表”或“相邻结点表”编制错误,导致资金汇划信息无法转发出去、也不能落地打印而停留在本行的信息,发生行应首先检查本行相邻结点,若无误可向发报行发出查询,收到查复并确认属发报行错误的,发生
行可按错误信息的联行号开立清算资金往来或应收清算资金、电子汇划款项帐户,通过信息录入方式,原路退回发报行,并通过手工记帐,调整应收、应付帐目,保持当日帐务平衡。退回信息第二天,消除上述相应帐户。发报行收到退回信息后应修改“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表”,并按正确
路径重新发送。
第二十八条 待查帐务处理。因通信线路故障当日无法与相邻结点核对信息,并完成当日工作,事后发现双方帐务不符,经历史明细核对确认具体不符明细清单,由发出行列待查帐目,通过置重发标志日后补发。

第六章 系统相关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构管理。清算机构、联行机构与清算机构表发生增加、减少或变更,由总行定期根据有关文件统一制作机构调整磁盘文件颁发各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通过操作系统功能模块完成机构调整。各省、自治区分行省辖联行机构联行业务需要通过清算系统完成资金异地
汇划的,联行机构与清算机构表发生变化的由各分行统一制作磁盘文件,下发各清算机构遵照执行。各行不得直接通过手工修改联行机构与清算机构对照表。
第三十条 科目代号、凭证种类、帐类标准代码发生变更,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应根据总行文件规定准确调整,不得自行增加或删减各项标准代码。
第三十一条 止付指令操作。因所属机构长期透支又不能及时补充资金,需要停止其发出贷记业务的,必须经本行有关部门和领导研究决定,清算部门收到其签发的对某机构止付指令通知书后,由业务主管、安全主管和操作员共同完成止付指令发出操作;需要停止止付的,根据收到的
停止某机构止付指令通知书,由上述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停止止付指令操作。
第三十二条 清算业务档案管理。清算业务档案管理包括纸单证、登记簿和报表及备份磁盘(带)等。科目日结单、留存汇划专用凭证、汇划清单、补充报单按日装订,资金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按月装订,各种满页登记簿每半年分别装订一册;数据备份出的磁盘(带)的保管环境
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规范。备份数据要做到异地存放。
清算系统档案保管期限。纸质单证、登记簿和日报表长期保管;磁介质档案保管期限:传送会计的接收信息磁盘(带)按10个工作日为期周转使用,汇划信息备份归档磁盘(带)长期保管。
第三十三条 年终事务处理。每年12月31日日终时,各行必须将本年度收到的信息,包括待汇出信息全部转发或打印完毕,不得留有未录入会计转交凭证或未发出待汇出汇划信息。在打印出年终必须打印的各种信息后,按照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顺序和步骤完成年终结转工
作。未办理年终结转事务的,不得办理新年度所有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清算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199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