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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9:16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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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保[2004]665号


各流域机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农民投劳的管理,报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际,我部制定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农民投劳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地方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以下简称“投劳”)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本辖区投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投劳的组织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接受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投劳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遵循“谁受益、谁负担”,“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 投劳承诺应作为县级以上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前期工作重要依据之一,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根据水土保持有关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协助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投劳承诺工作。

  第八条 申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前,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工程建设方案,并协助村民委员会将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预期效益和所需投劳数量等,以预案方式在工程受益区范围内向群众张榜公布。

  第九条 预案公布后,经充分酝酿,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群众对工程投劳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在受益区群众签字认可投劳的基础上,出具投劳承诺书。

  第十条 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根据落实的投资计划,确定工程的投劳任务,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下达到有关乡级人民政府,落实到各行政村。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投劳任务,分解到受益区农户,并张榜公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投劳可按面积大小、措施难易、受益多少分担,具体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投劳的,可由他人代工,或本人出资代劳(雇工),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农民投劳数量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登记,并配合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将投劳数量登记到农民负担监督卡。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程进度、劳动力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投劳,避免影响当年生产。工程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及时将投劳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投劳原则上不能跨村使用,确需跨村使用投劳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农村劳动力。对于跨村受益工程所需的投劳,由乡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

  第十七条 投劳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额筹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不得跨项目或结转下一个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要加强对投劳的监督检查。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要和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定期检查投劳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县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一事一议”、未达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规定人数签字承诺的和未按计划完成投劳任务,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和任务完成的,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止工程实施。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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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1999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鼓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湛江市投资兴办下列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兴办生产性企业,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三)本地资源开发项目;
(四)“三高”(高产、高质、高效)农业;
(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和允许利用外资的其他行业。
第三条 鼓励外商租赁、承包经营我市国有、集体工业、农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鼓励外商收购或参股我市国有或集体工业、农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老企业 嫁接外资。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供水、供电、交通运输、通讯等,优先解决。
第六条 外商投资于我市生产性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可按成本价出让,按50%征收 管理费。
国有企业嫁接外资,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该企业的土 地如属于国家划拨的,国土部门应对转让部分的土地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湛江港进出口的货物,按交通部下达的计划费率给予减收15%的优 惠。
第八条 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第九条 设在湛江市市区及下辖5个县(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第十条 设在湛江市市区及下辖5个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或国家 鼓励的其他项目,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设在湛江市(含各县、市、区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 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 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 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一)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商汇出分得利 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
(二)外商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 口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先进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设在湛江市市区及下辖各县(市)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 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 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低税率不得低于10%。 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符合前款 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 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税率的,减按10%税率征收。
第十七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 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 若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 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第十八条 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湛江市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设在 下辖五个县(市)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待 遇期间(包括国家规定延长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属于老企业嫁接外资的项目,嫁接外资后新增加的税收,属于湛江市增收部分,在5年内全 部返还给该企业。
第十九条 对投资本市“三高”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农业特产税方面给予优惠,其中, 外商投资的水产养殖企业,从有销售收入年度起,按每亩每年20元人民币的标准征收特产税 ;外商投资的水果种植企业,其农业特产税优惠办法,由当地征收机关制定。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湛江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非产品出口企业和非先进技术企业)免征职工的各 项补贴(即当地财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0%计征的补贴)。 劳动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临时工调配费时,1年核定1次。公安部门征收暂住证费按每月 每人10元人民币计征。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 免征关税。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自用设备,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原材料、燃 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 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和广东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设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自行平衡外 汇收支为原则,可自定产品内外销比例。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驻湛机构及其境外驻湛职员,在本市生产经营消费和 就医、入学、旅游、交通、住宿、用水、用电、通讯、房租以及其他一切生活消费,均与本 地市民和市内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引荐外商投资有成效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原审批机关和当地财政部门确认,按实际进入外资金额一次性奖励5%奖金。合资、合作经营 企业引荐者的奖金由中方支付50%,当地财政部门支付50‰;外资企业引荐者的奖金,全部 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二十八条 坚决禁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拉赞助行为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均按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收费手 册》收取。凡规定有幅度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 对违反规定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或湛江市外商投资投诉中心投诉 (市长专线电话:3332444,外商投诉中心电话:3332049、3365185)。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合同、章程运作,其自主权不受干 涉。
第三十条 湛江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宗旨,积极改善工作作风 ,提高办事效率。审批工作实行程序化、公开化。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实行联合审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联合报建,审批时限为10个 工作日。外商投资项目报建时免收各种押金。
第三十一条 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接受并处理有关外商投资的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外国华侨在湛江 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在执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胜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004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32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并非所有客户名单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该是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三、基本案情
原告华胜影捷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与集成文件资料、工作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应用管理系统等。2005年10月10日,华胜影捷公司与被告许某、郑某签订劳动合同,二人分别在业务Ⅱ部和研发部担任部门经理,合同期限均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两份合同分别对员工的保密义务进行了约定。
2007年1月18日,许某和郑某投资设立了博睿思达公司,二人各占50%的出资额,由郑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月9日,郑某代表博睿思达公司与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委托博睿思达公司为其开发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检索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周期为合同生效日起三十个工作日,软件的开发总费用为8万元。
2007年2月28日,华胜影捷公司分别与许某和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合同生效日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并对二人的工资进行了调整。4月5日,许某向华胜影捷公司递交辞职报告。
4月10日,许某代表博睿思达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服务合同,为通州建委提供房屋抵押档案扫描录入服务总包,预算总额为96.4万元。
4月16日,郑某也向华胜影捷递出辞呈。4月28日,华胜影捷公司批准了许某的辞职,许某进行交接的业务内容包括了涉及“通州区建委项目跟踪情况”、涉及“宣武区建委项目情况”的业务周报。2007年5月14日,郑某与华胜影捷公司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其交接给研发部的程序清单中包括名称为“宣武房土”的“宣武区房管局”项目作业程序。郑某还同时向华胜影捷公司作出书面承诺,保证离职后不用从公司得到的商业秘密与公司竞争或用商业秘密做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
2007年5月22日,海淀工商局对博睿思达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整理档案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海淀工商局取得两份由许某签字确认的电脑打印件,其中一份是包括“通州建委”和“宣武建委”在内的文件列表,另一份则是达三十页、涉及二千余客户的客户名单,涉及客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职务等内容,所涉单位多为具有行政、商业档案或信息保存、管理和应用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商业机构的相关职能部门,其中包括“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宣武区国土局”和“宣武区建设委员会”的相关内容(许某在两份打印件上签字确认该文件是其在华胜工作期间所接触的文件列表及客户名单)。
2007年6月14日,博睿思达公司将投资人由郑某和许某变更为李某和魏某,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也由郑某变更为李某,监事由许某变更为魏某。6月27日,郑某和许某共同以道歉信的形式向华胜影捷公司致歉。道歉信中有“由于我们在处理事情上欠考虑,采用了不合适的方式离开公司,给贵公司造成了损害,对此我们表示万分的歉意。我们认识到自己这种行为是非常不道德的”等内容,并承诺不接触华胜影捷公司现有客户,保守华胜影捷公司商业秘密,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某从华胜影捷公司离职时带出的客户名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一审判决被告博睿思达公司和被告许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胜影捷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的期限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告博睿思达公司和被告许某共同赔偿原告华胜影捷公司经济损失(含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三十万元。
博睿思达公司、许某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涉案客户名单中的信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不属于商业秘密;“通州建委”和“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均为许某的个人客户,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系其客户,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两上诉人侵犯了华胜影捷公司的商业秘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
针对博睿思达公司和许某的上诉,北京市高院认为:
1、关于涉案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本案中,客户名单上所载信息并非行业内一般人员易普遍知悉和获得的,使用这些经营信息能够为华胜影捷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并且根据华胜影捷公司与许某所签的保密协议,其中明确了包括客户名单在内的公司商业秘密范围,以及员工在职和离职时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因此包括“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内的涉案客户名单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
另外,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许某在未从华胜影捷公司离职时即代表博睿思达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涉案合同,违反了其与华胜影捷公司的保密约定向博睿思达公司披露涉案商业秘密,而博睿思达公司明知上述情况仍不当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两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华胜影捷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现有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在本案中,许某已书面确认包括“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在内的多达三十页的打印件为华胜影捷公司的业务客户名单,因此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单位系其客户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3、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参考商业秘密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博睿思达公司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华胜影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出其因涉案行为仅获利4 070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案情看似复杂,实则核心焦点只有一个——是否所有客户名单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符合什么条件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
不少企业家内心存在一个误区:只要是公司的客户名单,就都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客户名单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该是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也必须具有秘密性。如果该客户名单通过公开渠道很容易取得,行业内的一般人员轻易就能得到,那自然称不上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但保护的措施并不要求万无一失、天衣无缝,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即可。
本案中,涉案客户名单是华胜影捷公司经过长期与客户的合作,通过一定的人力、物力开发、总结出来,并非同行业中人员容易知悉和获得的,使用这些信息能为华胜影捷公司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实用性构成要件。另外,华胜影捷公司与许某等员工所签的保密协议,明确了包括客户名单在内的商业秘密范围以及员工在职和离职时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达到了正常情况下防止信息泄露的合理措施要求,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件。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