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的,适用该条例。
本办法所称启闭机,是指水利工程中用于开启和关闭闸门、起吊和安放拦污栅的专用设备。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启闭机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参加水利工程启闭机的投标,其生产的启闭机禁止在水利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与生产启闭机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
(四)具有与生产启闭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启闭机产品质量达到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名单;
(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清单;
(五)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六)生产的启闭机在水利工程中使用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拟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启闭机产品的型式和规格;申请两种以上型式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启闭机产品的型式和规格划分见附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核查;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检测。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第九条 产品质量检测由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取得金属结构类甲级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抽取样机进行检测,出具产品质 量检测报告,并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核查、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型式和规格、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内容。
企业取得某种型式和规格产品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可以生产该种型式和规格以及同一型式内小于该种规格的启闭机。
第十二条 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提高启闭机产品规格或者增加产品型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生产地址迁移的,应当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查,经核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启闭机的生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启闭机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合格证上标明使用许可证的编号及有效期。
第十七条 启闭机的安装、运行、维修,应当执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型式和规格进行启闭机生产;
(二)是否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
(三)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启闭机的生产;
(四)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五)企业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情况;
(六)水利工程中使用的启闭机是否由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经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四)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不予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型式和规格进行生产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进行启闭机生产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中使用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启闭机或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启闭机的,依照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5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印发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同时废止。
附件:
一、启闭机产品的型式及规格划分
型式 规格 启闭力(以单吊点计)(kN)
螺杆式 小型 Q≤250
中型 250<Q≤500
大型 Q>500
固定卷扬式 小型 Q≤500
中型 500<Q≤1250
大型 1250<Q≤3200
超大型 Q>3200
移动式
(含门式、桥式和台车式) 小型 Q≤500
中型 500<Q≤800
大型 800<Q≤2500
超大型 Q>2500
液压式 小型 Q≤800
中型 800<Q≤1600
大型 1600<Q≤3200
超大型 Q>3200
二、企业注册资金要求
型 式 规格 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
螺杆式 小型 50
中型 100
大型 300
固定卷扬式
移动式
液压式 小型 100
中型 200
大型 1000
超大型 2000
三、企业人员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
型 式 规格 必备
人数 工程师(含)以上 其他技术
人员
从事
机械 从事
焊接 从事
电气
螺杆式 小型 1 1
中型 2 2
大型 3 2 1
固定卷扬式
移动式 小型 2 1 1
中型 4 2 1 1
大型 8 3 1 2 2
超大型 11 4 3 2 2
液压式 小型 2 1 1
中型 5 2 1 1 1
大型 8 2 2 2 2
超大型 10 4 2 2 2
注:其他技术人员是指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技师等。
2、焊工
产品
型式 产品
规格 合格焊工人数及焊接方法 母材类别 焊接位置与
试件类型
总人数 焊条电弧焊或气体保护焊 埋弧焊
螺杆式 中、大型 2 2 Ⅱ类 PA(平焊)
固定
卷扬式 小型 2 2 Ⅱ类 PF(立焊)
中型 3 3 Ⅱ类
大型 6 4 2 Ⅱ类 试件厚度大于12mm的全位置合格焊工不少于2人
超大型 10 6 4 Ⅱ类
移动式 小型 3 3 Ⅱ类 试件厚度为10-12mm的全位置合格焊工不少于2人
中型 4 4 Ⅱ类
大型 10 8 2 Ⅱ类 试件厚度大于12mm的全位置合格焊工不少于2人
超大型 16 12 4 Ⅱ类
液压式 小型 2 2 Ⅱ、Ⅶ类与不锈钢类 管子外径认可范围满足产品需要,焊接位置为PF(管)
中型 2 1 1
大型 3 2 1
超大型 6 3 3
注:板材全位置代号:PA、PC、PE、PF。
3、无损检测人员
型式 规格 无损检测人员最少数量 无损检测专业资格证书与数量
超声检测 射线检测 磁粉检测 渗透检测
2级 3级 2级 3级 2级 3级 2级 3级
螺杆式 大型 2 1 1 1
固定卷扬
式、移动式 中型 2 1 1 1
大型 3 2 1 1 1
超大型 4 1 1 1 1 1 1
液压式 中型 2 1 1 1
大型 3 2 1 1 1
超大型 3 1 1 1 1 1
四、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要求
型式 规格 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螺杆式 小型 蜗轮副加工设备(齿形机床,车床或旋风铣)
中型 蜗轮副加工设备(齿形机床,车床或旋风铣)、焊机、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5吨)
大型 蜗轮副加工设备(齿形机床,车床或旋风铣)、焊机、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10吨)
固定卷扬式、移动式 小型 滚齿机、卷筒加工设备(车、铣、镗等)、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5吨)、焊机
中型 滚齿机(M12、φ800mm以上)、卷筒加工设备(卧车φ1000mm以上)、其他加工设备(车、铣、镗等)、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10吨)、焊机
大型 滚齿机(M20、φ2200mm以上)、卷筒加工设备(卧车φ1500mm以上)、其他加工设备(车、铣、镗等)、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30吨)、自动或半自动焊机
超大型 滚齿机(M25、φ2500mm以上)、卷筒加工设备(卧车φ2000mm以上)、其他加工设备(车、铣、镗等)、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50吨)、自动或半自动焊机
液压式 小型 镗孔设备或珩磨机、外圆磨床、液压试验台、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5吨)
中型 镗孔设备或深孔珩磨机(φ300mm,行程6m以上)、外圆磨床、液压试验台、其他加工设备(车、铣、镗等)、焊机、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10吨)
大型 镗孔设备或深孔珩磨机(φ420mm、行程8m以上)、外圆磨床、液压试验台、其他加工设备(车、铣、镗等)、焊机、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20吨)
超大型 镗孔设备或深孔珩磨机(φ500mm、行程10m以上)、外圆磨床、液压试验台、其他加工设备(车、铣、镗等)、焊机、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30吨)
五、主要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要求
型式 规格 主要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螺杆式 小、中型 螺规、游标卡尺、塞尺、直角尺
大型 螺规、粗糙度样块、游标卡尺、塞尺、直角尺、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仪
固定卷扬
式、移动式 小型 游标卡尺、塞尺、直角尺
中型 水准仪、粗糙度样块、游标卡尺、塞尺、直角尺、焊缝检验尺、硬度检测仪、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仪
大型 水准仪、粗糙度样块、游标卡尺、塞尺、直角尺、焊缝检验尺、硬度检测仪、超声波探伤仪、钢卷尺、涂层测厚仪、表面粗糙度样板(Rz)、结合力划格器、磁粉探伤仪、射线探伤机
超大型 水准仪、粗糙度检测仪、游标卡尺、塞尺、直角尺、焊缝检验尺、硬度检测仪、超声波探伤仪、钢卷尺、涂层测厚仪、表面粗糙度样板(Rz)、结合力划格器、磁粉探伤仪、射线探伤机
液压式 小型 粗糙度样块、游标卡尺、直角尺
中型 粗糙度检测仪、游标卡尺、直角尺、涂层测厚仪、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仪
大型 粗糙度检测仪、游标卡尺、直角尺、涂层测厚仪、钢卷尺、焊缝检验尺、硬度检测仪、超声波探伤仪、液压油污染度检测仪、磁粉探伤仪、射线探伤机
超大型 粗糙度检测仪、游标卡尺、直角尺、涂层测厚仪、钢卷尺、焊缝检验尺、硬度检测仪、超声波探伤仪、液压油污染度检测仪、磁粉探伤仪、射线探伤机
六、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生产过程管理、销售服务、计量管理和物资管理等内容。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口汽车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做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布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生产企业和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生产企业)的出口汽车产品。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会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总公司”)全面负责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深圳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或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商检局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及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审查考核认可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负责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检测工作。企业生产条件的考核由所在地商检局会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查、考核认可,具备条件的商检局,也可以承担指定产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会同中汽总公司分期发布《实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以下称《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
第七条 凡列入《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汽车产品,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质量许可证。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不准提供出口。特殊(包括试用样车),需经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批准,方准出口。
实施质量许可证的汽车产品,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二章 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产品的必备条件
(一)产品应正式定型、批量生产,并稳定生产、销售一年以上。
(二)产品应达到中汽总公司颁布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或《汽车零部件质量分等规定》一等品水平。
(三)新产品或对基本型做部分改变的产品,除应符合(一)或(二)款要求外,还应符合原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颁布的《汽车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质量要求的产品(包括来图来样加工产品),应满足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质量要求。
(五)对已出口多年,质量稳定,国外享有信誉,暂时不能贯彻国家、行业标准及《分等规定》的产品,应符合企业制定、并经中汽总公司批准的过渡性标准要求。
(六)产品分装、防腐蚀性能等,除符合GB193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关于对出口汽车产品包装和防腐蚀性能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企业的必备条件
(一)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文件、检验规程。
(二)有与产品批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仪器、试验设备、计量器具。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文件、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四)已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文明生产的管理和考核制度,能均衡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出口任务。
(五)已通过企业计量定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计量认证。
(六)按《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以下称《评审办法》,见附件一)通过审查。对生产出口汽车产品的国外厂商经营管理的中外合资生产企业或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生产企业的条件审查,按国家商检局颁布的《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进行。
第三章 申请及认证程序
第十条 申请
凡申请实施质量许可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产品品种、型号、申请办理质量许可证(首次签订出口协议书的企业,应在首批交货前三个月申请)。
第十一条 发证程序
(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见附件二),申请书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正本,五份为副本(副本可用复印件,但印章不准复印)。申请的审查办理程序见附件三。
(二)经企业主管单位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地商检局负责对申请的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并填写《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检验抽样登记表》(以下称《抽样登记表》)。
(三)生产企业将《抽样登记表》连同《申请书》、技术资料送检测单位。
(四)检测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提出检测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送所在地商检局。
(五)产品检测合格后,由所在地商检局会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评审,提出评审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六)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均符合要求后,由所在地商检局将申请书及评审报告、产品检测报告、技术资料等报中汽总公司归口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最后报国家商检局审批,并颁发质量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的产品经检测不符合要求者,由检测单位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企业生产条件经评审不符合要求者,由当地商检局签发《不合格通知单》。自《不合格通知单》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如仍不符合要求,则需再经过一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三条 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其工艺、生产条件、技术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时,须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申请与已取得质量许可证产品属同一系列的产品质量许可证时,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可只对该产品实施质量检验,免除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所在地商检局会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对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复查两次,或者根据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的安排,增加复查次数。
第十六条 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实施质量许可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按第三章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出口汽车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质量许可证。
(一)国外客商或用户对产品质量反应强烈,两次发生质量索赔或者退货,经查明系生产企业责任者。
(二)经所在地商检局出口检验,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者。
(三)对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及企业,经复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要求,并在限期内经改进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十八条 吊销质量许可证由检测单位、所在地商检局或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中汽总公司核批意见后,由国家商检局批准。吊销后由所在地商检局收回质量许可证。
第十九条 质量许可证自吊销之日起,半年之内不准重新办理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冒用质量许可证者,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质量许可证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见附件四)。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按《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产品检验费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费。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产品检验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工作的单位,应对产品技术、检验结果保密,维护受检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国家商检局、中汽总公司另行规定。
附件一
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
1 总则
根据《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械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验收细则》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的评审。
3 评分办法
3.1 满分为500分。各项规定分数为:质量管理基础工作150分;技
术文件110分;设备、工装及检测器具110分;文明生产与均衡生产80分;人员素质50分。评分办法见《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分表》。
3.2 总得分数400分以上(含400分),且第一项2-6条、第二、三项各条得分均达到规定分数的80%以上(含80%),即评为合格。
4 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分表
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分表见下页。
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分表
一、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规定分150分
┏━━┯━━━━┯━━┯━━━━━━━━━━┯━━━━━━━━━━┯━┓
┃序号│检查项目│规定│ 检查内容 │ 评方办法 │备┃
┃ │ │ 分 │ │ │注┃
┠──┼────┼──┼──────────┼──────────┼─┨
┃1 │工厂方针│(10)│a)工厂方针制订应有充│a)无工厂方针的扣10分│ ┃
┃1.1 │工厂方针│4 │分依据和按规定的程序│b)方针制订无依据扣2 │ ┃
┃ │的制订 │ │进行,并能体现工厂的│分,不能体现质量政策│ ┃
┃ │ │ │质量政策,有定量的目│和没有定量目标和措施│ ┃
┃ │ │ │标和措施。 │的分别扣2分。 │ ┃
┃ │ │ │b)工厂方针应按目标和│c)没有展开的扣4分。 │ ┃
┃ │ │ │措施对应展开,做到各│d)未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
┃ │ │ │部门充分协调并相应落│判扣2分。 │ ┃
┃ │ │ │实负责实施部门和负责│ │ ┃
┃ │ │ │人 │ │ ┃
┃ ├────┼──┼──────────┼──────────┼─┨
┃1.2 │工厂方针│ 6 │a)部门应按工厂方针进│a)任抽三个部门,有一│ ┃
┃ │的实施和│ │度要求编制月度实施计│个部门没有月度实施计│ ┃
┃ │管理 │ │划。 │划的扣2分。 │ ┃
┃ │ │ │b)工厂应建立工厂方针│b)无诊断制度扣4分: │ ┃
┃ │ │ │的定期检查和诊断制度│诊断无报告和评价扣2 │ ┃
┃ │ │ │并认真执行,有诊断报│分,无改进措施扣2分 │ ┃
┃ │ │ │告、评价和改进措施。│。 │ ┃
┃ │ │ │c)工厂方针实施考核应│c)工厂方针没纳入经济│ ┃
┃ │ │ │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责任制进行考核扣4分 │ ┃
┃ │ │ │ │。 │ ┃
┠──┼────┼──┼──────────┼──────────┼─┨
┃2 │组织体制│(20)│a)根据工厂规模不同,│a)没有机构或人员的扣│ ┃
┃2.1 │质量管理│10 │应有直属厂长、副厂长│5分,不是厂长或部门 │ ┃
┃ │组织体系│ │或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的│ ┃
┃ │ │ │领导的质量管理部门或│扣3分。 │ ┃
┃ │ │ │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b)未建立三级质量管理│ ┃
┃ │ │ │。 │网扣5分。无系统框图 │ ┃
┃ │ │ │b)工厂应建立厂级、车│扣2分。 │ ┃
┃ │ │ │间(科室)、班组三级│c)无检验机构或不是厂│ ┃
┃ │ │ │质量管理网,并能提供│长直接领导的扣5分。 │ ┃
┃ │ │ │质量管理组织系统框图│d)检验员与全员比例不│ ┃
┃ │ │ │。 │是3的扣3分。 │ ┃
┃ │ │ │c)工厂应有厂长直接领│e)质量检验机构无质量│ ┃
┃ │ │ │导的质量检验机构,并│否决权的扣5分。 │ ┃
┃ │ │ │配备足够能胜任工作的│ │ ┃
┃ │ │ │专职人员。 │ │ ┃
┃ ├────┼──┼──────────┼──────────┼─┨
┃2.2 │应有明确│10 │a)按质量职能要求制订│a)检查各部门,一个部│ ┃
┃ │的质量职│ │各部门的质量职责。 │门未制订质量职责扣5 │ ┃
┃ │能 │ │b)各部门有工作标准、│分 │ ┃
┃ │ │ │工作程序并认真执行。│b)没有工作标准和程序│ ┃
┃ │ │ │c)质量责任制应有考核│的扣5分;执行不认真 │ ┃
┃ │ │ │办法。 │扣2分。 │ ┃
┃ │ │ │ │c)未纳入考核办法扣5 │ ┃
┃ │ │ │ │分。任抽6个月考核记│ ┃
┃ │ │ │ │录,无记录扣3分。 │ ┃
┠──┼────┼──┼──────────┼──────────┼─┨
┃3 │产品开发│(10)│a)产品开发设计应有完│a)无完整的科学开发设│ ┃
┃ │设计和产│ │整的、科学的工作程序│计程序扣3分。 │ ┃
┃ │品质量改│ │。 │b)无质量保证内容扣3 │ ┃
┃ │进 │ │b)开发设计程序各阶段│分。任抽一种产品,检│ ┃
┃3.1 │产品开发│5 │应有明确的质量保证内│查开发设计各阶段的质│ ┃
┃ │设计 │ │容。 │量评审,无质检机构签│ ┃
┃ │ │ │c)被检产品应有质量特│署评价意见的扣5分。 │ ┃
┃ │ │ │性重要度分级表。 │c)无分级表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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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产品质量│5 │a)应有产品质量改进计│a)无计划扣5分,计划 │ ┃
┃ │改进 │ │划和实施总结。 │与方针不符扣2分,无 │ ┃
┃ │ │ │b)应有产品质量改进计│总结扣2分。 │ ┃
┃ │ │ │划的管理制度。 │b)无管理制度扣3分, │ ┃
┃ │ │ │ │任抽二项质量改进管理│ ┃
┃ │ │ │ │制度,有一项不符合要│ ┃
┃ │ │ │ │求扣2分。 │ ┃
┃ │ │ │ │c)产品质量无改进的扣│ ┃
┃ │ │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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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产技术│(60)│a)工厂必须执行上级主│a)无产品标准或内控质│ ┃
┃ │准备和制│ │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量指标扣5分。 │ ┃
┃ │造 │ │。并有高于现行标准的│b)抽查内控指标,低于│ ┃
┃4.1 │产品标准│5 │内控质量指标。 │现行标准扣5分。 │ ┃
┃ │和内控质│ │ │c)随机抽查产品的检查│ ┃
┃ │量指标 │ │ │记录,未执行准备和内│ ┃
┃ │ │ │ │控指标的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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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设备工装│5 │a)应制订设备工装和检│a)无制度或缺一种制度│ ┃
┃ │和检测器│ │测设备(器具)的管理│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 │ ┃
┃ │具的管理│ │制度(包括定期检测的│检测或未达到要求的扣│ ┃
┃ │ │ │规定)。 │2分。 │ ┃
┃ │ │ │b)随机抽查设备、工装│b)资料不能提供或提供│ ┃
┃ │ │ │、检测设备(器具)各│不全每台扣2分。 │ ┃
┃ │ │ │三台,检查验收规则、│c)完好率达不到要求的│ ┃
┃ │ │ │操作规程(含自制设备│扣4分。 │ ┃
┃ │ │ │) │d)无点检制度扣2分。 │ ┃
┃ │ │ │c)检查工厂设备和工装│提供不出点检卡扣2分 │ ┃
┃ │ │ │完好率,检查前期数据│。 │ ┃
┃ │ │ │和统计资料(优等品完│e)未按制度执行或提供│ ┃
┃ │ │ │好率90,一等品、合 │不出执行记录扣2分。 │ ┃
┃ │ │ │格品完好率85)。 │ │ ┃
┃ │ │ │d)质量控制点上的设备│ │ ┃
┃ │ │ │、工装和检测器具应有│ │ ┃
┃ │ │ │日常的点检制度,并按│ │ ┃
┃ │ │ │控制点要求建立周期点│ │ ┃
┃ │ │ │检卡。 │ │ ┃
┃ │ │ │e)根据管理制度要求,│ │ ┃
┃ │ │ │随机抽查设备、工装和│ │ ┃
┃ │ │ │检测器具各三台,检查│ │ ┃
┃ │ │ │执行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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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计量管理│10 │a)工厂应按规模大小,│a)没有机构和人员的扣│ ┃
┃ │ │ │设立计量管理部门(室│10分。 │ ┃
┃ │ │ │)或计量管理人员。 │b)没有证书或与工作不│ ┃
┃ │ │ │b)负责计量量值传递和│适应的一人扣3分。 │ ┃
┃ │ │ │检测人员应具有上级计│c)无计量管理制度扣5 │ ┃
┃ │ │ │量部门颁发的与工作相│分,管理制度缺一项扣│ ┃
┃ │ │ │适应的证书。 │2分。 │ ┃
┃ │ │ │c)应有健全的计量管理│d)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
┃ │ │ │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周│一件扣2分,提供资料 │ ┃
┃ │ │ │期检定。 │不完整或不符合计量规│ ┃
┃ │ │ │d)任抽三种自制的计量│定的扣2分。 │ ┃
┃ │ │ │器具,应提供完整的资│e)不能提供的一件扣1│ ┃
┃ │ │ │料。 │分。 │ ┃
┃ │ │ │e)任抽五种计量器具检│f)不执行一件扣1分。 │ ┃
┃ │ │ │查验收规则,重要的计│g)不符合计量部门规定│ ┃
┃ │ │ │量设备要有操作规程。│的扣5分。 │ ┃
┃ │ │ │f)任意抽取10件计量器│h)未贯彻执行法定计量│ ┃
┃ │ │ │具,检查制度贯彻执行│单位的扣5分。 │ ┃
┃ │ │ │情况。 │i)未按周期检定的扣5 │ ┃
┃ │ │ │g)计量室环境和卫生条│分。 │ ┃
┃ │ │ │件符合计量部门规定。│j)计量室环境和卫生条│ ┃
┃ │ │ │ │件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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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工艺纪律│15 │a)应有完整的工艺纪律│a)内容不符合上级工艺│ ┃
┃ │和管理 │ │的制度。 │部门规定的扣15分。 │ ┃
┃ │ │ │b)应有工艺纪律考核办│b)无考核办法扣10分,│ ┃
┃ │ │ │法。 │内容有错误根据其严重│ ┃
┃ │ │ │c)任抽三个月的统计表│程度扣0.5~5分。 │ ┃
┃ │ │ │,检查操作工人、班组│c)无统计资料扣10分,│ ┃
┃ │ │ │和车间的工艺贯彻率统│统计不完整的根据其严│ ┃
┃ │ │ │计数。 │重程度扣0.5~5分。 │ ┃
┃ │ │ │d)检查企业贯彻工艺纪│d)不能提供执行情况或│ ┃
┃ │ │ │律和管理制度、工艺纪│考核资料的扣15分。 │ ┃
┃ │ │ │律考核办法的执行情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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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质量控制│15 │a)按产品零部件的关键│a)应建而未建质量控制│ ┃
┃ │点的管理│ │特性值和建立控制点的│点的,一个扣5分,无 │ ┃
┃ │ │ │原则都已建立了质量控│控制点明细表的扣2分 │ ┃
┃ │ │ │制点,并有控制点明细│,无质量工序表的扣 │ ┃
┃ │ │ │表,按控制点编制了质│10分。 │ ┃
┃ │ │ │量工序表。 │b)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
┃ │ │ │b)质量工序表中影响产│未纳入有关部门进行控│ ┃
┃ │ │ │品质量的因素都纳入了│制,一项未列入扣5分 │ ┃
┃ │ │ │有关部门进行控制。 │。 │ ┃
┃ │ │ │c)对控制点上的设备应│c)未定期进行工序能力│ ┃
┃ │ │ │定期进行工序能力调查│调查一台设备扣5分, │ ┃
┃ │ │ │,并有调查分析、改进│无调查分析改进的报告│ ┃
┃ │ │ │的报告资料。 │资料扣5分。 │ ┃
┃ │ │ │d)有质量控制点管理制│d)无管理制度扣5分。 │ ┃
┃ │ │ │度。 │e)一个质量控制点不执│ ┃
┃ │ │ │e)任抽三个质量控制点│行扣3分。 │ ┃
┃ │ │ │检查以上各项执行情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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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工位器具│5 │a)工位器具应按工艺要│a)工位器具未按工艺要│ ┃
┃ │ │ │求基本配齐并能满足产│求配备或不能满足产品│ ┃
┃ │ │ │品质量要求,使用合理│质量要求或使用不当扣│ ┃
┃ │ │ │。 │5分。 │ ┃
┃ │ │ │b)应有合理的工位器具│b)无管理制度扣5分。 │ ┃
┃ │ │ │管理制度。 │c)不执行管理制度一个│ ┃
┃ │ │ │c)任抽三个工位器具检│器具扣1分。 │ ┃
┃ │ │ │查制度执行情况。 │d)无工位器具明细表的│ ┃
┃ │ │ │d)查阅产品的工位器具│扣2分。 │ ┃
┃ │ │ │明细表,检查工位器具│ │ ┃
┃ │ │ │是否符合生产流程要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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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仓库 │5 │a)应有仓库管理制度,│a)无管理制度扣5分, │ ┃
┃ │ │ │对重要的或有特殊要求│特殊要求无细则扣2分 │ ┃
┃ │ │ │的零部件应有保证质量│。 │ ┃
┃ │ │ │的措施并应补充细则。│b)一个仓库不执行制度│ ┃
┃ │ │ │b)任抽三个仓库检查是│扣2分,资料提供不全 │ ┃
┃ │ │ │否符合制度。 │扣0.5~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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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购 │(10)│a)应有外购(含原材料│a)无管理制度的一种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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