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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23:57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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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3〕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24日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第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健全和规范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十分重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属各国有企业要提高认识,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主动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绵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绵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提出建议,报市国资委决定。
  第四条 市国资办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绵阳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
  第二章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和经营决策。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 至2 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的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国资委。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办提出专项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
第十三条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国家机关选拔任命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聘任)的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在国家机关副县级及以上工作人员中选任。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经济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 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专职监事在国家机关科级及以上工作人员中选任。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 岁。
  第十七条 兼职监事的产生:
  (一)兼职监事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派或选聘;
  (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兼职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监事会可以聘请(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办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有权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等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主动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人选,由市国资办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企业工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确定,由市国资委任命;兼职监事(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由市委企业工委考察确定,由市国资委选派或聘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 年。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监事会成员可以担任一至三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遵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和其他依法应回避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任期内脱离原单位工作岗位,专门从事监事会工作;兼职监事仍在原单位上班,根据监事会的需要参加监事会工作。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等仍保留在原单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严格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到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条款行为时,有权向市国资办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监事会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应向市国资办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经市国资办审核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办负责对监事会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业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于每年年末或下一年初进行。市国资办根据考核的结果提出津贴发放建议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条 监事会工作经费和津贴由市政府拨付,由市国资办统一列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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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塞内加尔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月26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26日)
  为了加强中塞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发展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之间卓有成效和友好的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协定:

  第一条 新华通讯社和塞内加尔通讯社同意相互交换国内和国际新闻,并加以利用。利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 新华通讯社和塞内加尔通讯社同意相互通过航寄定期交换新闻图片。在需要时,一方可要求对方用传真的办法播发照片,费用由提出一方支付。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原意。

  第三条 双方提供的新闻和航寄图片都是无偿的,不具有专利权。

  第四条 新华通讯社和塞内加尔通讯社将在可能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派驻本国记者以协助和方便。

  第五条 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期限为一年,以默认方式继续有效。如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在达喀尔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代表           塞内加尔通讯社代表
     阎 世 缘              阿马杜·迪安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主要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4〕2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3〕31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2004年度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辽安监发〔2004〕90号)等文件。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县(市)、区主要考核组织领导、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投入、事故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建设项目三同时、事故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教育和培训等。重点考核控制指标,包括千人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亿元产值死亡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粉尘毒物分级检测率等。
(二)对各有关部门主要考核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重点考核伤亡事故情况。
(三)对企业重点考核安全投入和职工工伤保险及伤亡事故控制指标情况。
三、考核主体和对象
(一)考核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
(二)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等各签状单位。
四、管理及考核方式
(一)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省直企业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签状单位将安全生产指标逐级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基层车间、班组及个人。
(二)每年考核两次,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1. 对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采取听取主要领导汇报、查阅各种相关资料、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反馈意见等形式进行考核。
2.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我评价、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五、考核等级条件
(一)考核等级
1. 先进:基本条件是综合分值90分及以上,并综合考虑控制指标;
2. 达标:基本条件是综合分值在80-89分,并综合考虑控制指标;
3. 不达标:综合分值在79分及以下。
(二)否决条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达标县(市)、区”:
1. 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各类特大事故;[JP]
2. 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重大事故3起以上(含3起);
3. 各类重伤、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
市直各有关部门,如发生一次死亡事故的,即为“不达标单位”。
最终考核结果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决定。
六、奖励与处罚
(一)奖项设定
1. 先进县(市)、区(市级2个,省级1个);
2.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10个);
3. 安全生产标杆企业(10个);
4. 模范安全生产监察员(20名);
5.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50名)。
(二)奖励标准
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奖励20000元,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励5000元,模范安全生产监察员奖励8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以上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列支。先进县(市)、区和单位所获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
(三)处罚
对不达标的县(市)、区,取消当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全市予以通报,主要领导要做出书面检查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连续三年没有达标的行政主要领导必须引咎辞职。
对不达标的各有关部门处罚,依照不达标县(市)、区的处罚办法执行。
对不达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