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5:46:16  浏览:9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


屯府发[2006]32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
《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包括水务、扶贫、交通、农综、发改、国营农场等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路桥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有明文规定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法人负责制、技术人员终身负责制、招标投标人员负责制。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管和跟踪监督,对市场主要材料单价进行核准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招标申请。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招标文件。重点是审查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
(三)监督投标人的资质、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确定投标人是否公平、开标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法定程序、方式及标准进行,项目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人。
(四)监督招标投标各方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五)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依法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严格进行工程量管理。原则上不能超预算,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必须增加的项目,须由业主方提出申请,并出具设计图纸和合法预算书,如增加额在预算造价5%以内的,由业主方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预算造价5%的,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接受县人大检查。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无权签证增加工程项目和增加工程量。
第十条 严格进行结算管理。对于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或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结算审计并提交有关资料。审计机关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工程预算人员和工程设计人员不能参加工程决算和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选定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实施工程监理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二条 加强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所有招投标工程、议标工程的立项文件、招投标、议标会议纪要,地质钻探、图纸设计、图纸审查、造价预算、结算、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施工日志、增减项目、安全生产、峻工验收、预结算审计等全套资料文件必须由业主单位安排专人管理、完整归档,并接受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

第三章 招标、投标、中标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行为;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行为。
在《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内,依据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03]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规定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议标。议标参照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并报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经取得项目立项手续,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三)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取得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
(五)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已基本落实。
(六)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基本完成。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组织招标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招标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报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向县招标办做出招标申请;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并送县招标办核准备案;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人报名;
(四)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人员和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入围抽签,确定投标人,并报县招标办核准;
(五)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及招标答疑会;
(六)招标单位编制标底预算;
(七)从县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当评委,主持开标、评标、定标和询标工作,并接受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
(八)招标单位向县招标办报送招标结果核准;
(九)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将施工设计图纸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招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5天内,将中标结果报送县招标办核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承建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订立工程承建合同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报建手续。
第二十四条 邀请招标方式不适用于农垦系统国营农场。

第四章 招标投标行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省级公共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及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张贴7天的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参加投标报名点设在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应按能够承建相应工程项目的资质确定投标人的报名资格。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自发出招标文件开始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二十九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监督指导人员对从确定投标人到定标的全过程现场监督。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招标投标各方不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监督指导人员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三十条 县招标会议室设在县建设局大楼七楼,各单位招标投标一般在县招标会议室进行。议标可自定会议地点,但须报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及监督指导人员检查投标人的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本规定的投标人,当场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一般工程投标人的数量应不少于3家,大型项目(造价8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应不少于5家。
第三十三条 参加评委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为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领导,三分之二由招标或招标代理单位在开标前2小时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成员确定后,由县招标领导小组审查核准,并向评委发出评标邀请。
第三十四条 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评委,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评标工作量支付评标费,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所有招标工程项目,在投标人入围选择中,为提高本县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中,至少有一家本县施工企业。通过竞争及技术交流,缩小本县施工企业与外地施工企业之间的差距,提高我县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议标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议标是指由业主单位集体讨论选定施工单位后报送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并确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议标适用范围: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参加议标承建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取得施工安全许可证。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在本公司注册、并取得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工程图纸、预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报告、落实资金的银行资信证明和拟承建该项目的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证书等有关材料送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议标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报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拟定议标时间。
第四十一条 议标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程监督,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主持。
第四十二条 会议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代表介绍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工程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以及参加议标承建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情况。
(二)由预算人员介绍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情况。
(三)由监察部门人员对施工企业资质及拟选派的项目经理的资格、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其承建资格。
(四)依据市场价格对预算中钢筋、水泥、碎石等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评议,确定其合理的补差价。
(五)确定工期。
(六)确定下浮系数和合同承包价。由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选派专家若干名,建设单位选派代表2—3名,施工单位选派代表1名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范围:0—-5%)。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后取其平均值,即为该工程的最终下浮系数,下浮后的造价即为工程的合同承包价。
议标管理不适用农垦系统国营农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对双方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和报建手续,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改正,并对双方分别处中标项目金额1%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派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或使用的机械设备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并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损毁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分歧意见的仲裁机构是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仲裁申请后,应深入调查,认真分析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开标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在十天内做出仲裁意见,送达有关各方。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对仲裁不服的,应在五天内向做出仲裁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最终裁决。愈期不提出复议的,仲裁决定即行生效。
第五十四条 建立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制度。信用评定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预结算准确程度和公众评价为评议依据。招投标工程由县人大组织检查评议,议标工程由县招投标小组组织评议。评定结果记录归档,并公布于众,做为下次工程竞标和议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物权法与最高法查扣冻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研究

王盘明


  防城港市法院受理的数起执行案件中出现了在执行案件第三人在物权法颁布前向被执行人以合同方式买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尚未取得或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由于物权法中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的认定是以土地使用权证的名称作为唯一标准的,与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中对因土地转让合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因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土地不能过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视同物权转移,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善意第三人购买予以保护的规定存在重大分岐。由于《查扣冻规定》在执行中大量适用,物权法与《查扣冻规定》规定的冲突导致对执行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认定出现重大分岐,无法正确适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程序,为此,我们深入对该类案件进行研究总结,并得出结论,欢迎朋友们指正。
  案例:09年2月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刘某名下防城港某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一块偿还债务,法院依法对刘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并公告拍卖,第三人李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刘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于2004年双方签定合同进行了转让,李某并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付款凭证和收条,在收到第三人李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有部分人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名是刘某,而且已经由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具备物权公示效力,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刘某;而李某与刘某因合同关系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债权关系,由于其转让行为没有完成土地使用权的最终过户,导致李某最终没能依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刘某对此违约责任退还合同价金。

  意见二,认为应当可以适用《查扣冻规定》对合同转移未过户的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因为,第一,该合同签定的时间是2004年,在合同签定生效的时间物权法并没有生效,根据法无溯及力的原则,对于该块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不能适用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判断,而应当适用《查扣冻规定》的规定;第二,第三人李某之所以没有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原因在于政府对于该块土地的规划与办证在2004年并没有开始,而是直到2008年才开始办证,第三人李某对于土地使用权过户问题并没有消极对待而在事实上属于不可抗力,第三人对此无过错,其法律利益应当得到保护;第三,最高法《查扣冻规定》对因不属于第三人主观上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不能过户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第三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合理取得,支付合部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视为取得物权;对于第三人通过司法处置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不能过户的,视为物权已经转移。第四,实际占有的法律内涵,由于土地和不动产其他实际占有的方式与动产不一致,不动产的实际占有指的是物权人对不动产的完全的支配作用,表现为对不动产的使用、出租、管理、收益等支配方式,凡以可以明确表明其对不动产所有物的实际支配的行为方式皆可认定为实际占有。第三人李某将合同指向的土地使用权向信用社用于抵押借款,事实上已经对该块土地实施了实质上的使用和收益、处分的权能,应当确定李某已经完成了该不动产的实际占有。

  最后我们认为,对于此类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的案件应以物权法的生效时间为界定界限,分成三种情形:1)在物权法生效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并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不能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过户,应当视为买受人已经实质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此不能予以查封或拍卖;2)对于没有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价金,买受人并没有积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当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实际完全履行,属于实质上的合同违约,对于出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的司法处置;3)对于物权法生效以后的土地使用权合同转移问题,应当无条件适用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物权的认定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查扣冻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转移未过户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整顿棉花质量、价格和严格执行国家调拨计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整顿棉花质量、价格和严格执行国家调拨计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纺织部、商业部、农业部、监察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棉花质量、价格和严格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顿棉花质量、价格和严格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的意见
棉花是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的重要物资,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近几年,一些省不认真执行国家调拨包干计划,调出的棉花质量与标准不符,等级虚高,掺杂使假,亏重和价外加价等现象严重,突出的是山东省的部分县(市)。一九八九棉花年度,山东省仅完成国家下达的省际间调拨
计划的68.5%。一九九0棉花年度,到今年六月底,山东省调出棉花二十五点六五万吨(含出口),仅占调出包干任务的44.6%。今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纺织工业部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了山东省聊城、菏泽、惠民、德州四个地区十三个市、县调入北京、天津
、上海的一百零六批共四千五百五十吨棉花,平均虚高三点六个等级,其中质量问题严重的聊城地区莘县平均虚高四点五个等级。去年九月,上海国棉八厂计划外从江苏沛县杨屯供销合作社购入的一批棉花中,由于掺有大量旧水泥袋,棉花上粘有水泥,不仅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更严重
的是影响了棉纱质量。此外,棉花收购、供应价格混乱,一些地方政府在国家规定的价格之外自行加价,或将当地对棉花生产的优惠措施折价计入收购和供应价格,转嫁给用棉单位。也有一些棉花经营单位经营思想不够端正,乱收管理费、集中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
对以上问题,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纠正,不仅增加用棉单位的负担,使企业亏损加剧,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和出口创汇,还会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调拨包干计划,切实整顿棉花质量和价格,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计划安排的省际间调拨的棉花,是国家重点纺织企业原料的主要来源,各棉花调出省、自治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调拨包干计划。如棉花减产减收,要相应减少本省、自治区的用棉量。对未经批准而不完成国家调出包干计划的,由有关部门按欠调数量扣回国家拨付的加价款
和奖售物资,并通报批评。扣回的加价款和奖售物资均由地方政府负担,不准转嫁和克扣农民。棉花经营单位不准计划外销售棉花。
二、各级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棉花的全面质量管理。收购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棉花标准,坚持“一试五定”和“密码检验”的方法,不准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轧花厂要严格执行加工升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刷唛头的棉花出厂。由县以上棉
花经营单位检验、签证,要认真抓好检验人员的岗位和技术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把好质量关。要从思想教育入手,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端正经营思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乡镇棉花加工厂、点,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有关部门对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加工厂、点
,要坚决进行整顿。
三、各级专业纤维检验部门要切实加强棉花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新棉上市后特别在收购高峰期间,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基层收购站和轧花厂,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对工商交接的棉花和国家储备棉,要认真进行抽查。对抬级抬重、压级压重、掺杂使假等
行为,要及时纠正,从重处罚。国家技术监督局要及时汇总各地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发布公报。要抓紧建立举报制度,并保护揭发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四、棉花收购和供应价格的管理权限在国务院,任何地方、单位都不得自行变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发展棉花生产而采取的优惠措施,只能以实物形式体现在棉花生产过程中,谁出政策谁负担;对棉农增加供应的口粮和农业生产资料等,不得折价计入收购和供应价格,转嫁
给用棉单位。棉花经营单位不准在国家规定的供应价格之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或预收货款,不准以“统一结算”、“直供”等名义,将产地仓库供应的棉花按二级站价格结算。
五、纺织工业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棉纺能力的发展,并按国家计划组织棉纱生产。对那些原料消耗高、产品质量差而又严重积压的棉纺生产企业要停供原料,限制或停止发放银行贷款,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要坚决关停。棉纺设备的分配
供应,要按照国家计划严格管理,更新淘汰下来的设备不准扩散、转移。棉纺企业不得抬价抢购棉花。
六、解决好棉花质量、价格、调拨问题,关键在地方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顾全大局,采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调拨包干计划;要支持业务人员正确执行国家标准和价格政策,坚决纠正各种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今年八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
对一九九0棉花年度调拨计划完成情况及质量和价格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掺杂使假者,要严肃处理;对虚高等级、乱收费用者,要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亏重的,要补回经济损失。对积极自查认真纠正的,可从轻
处理。各地应将检查处理情况,于今年九月报国务院。
七、今年新棉上市前,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各项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立即进行部署,逐项落实。今后每年要对上年度的棉花调拨计划完成情况及质量、价格问题,组织年终检查。对完成国家调拨任务,坚持执行国家棉花标准、价格政策的地区和单位,应予通报表扬;对违反
国家规定,非法获利的单位和责任者,要从严处罚。对拒不完成国家棉花调拨计划,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违反棉花质量标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刁难、打击报复用棉单位和检举揭发人的,要从严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市
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坚决取缔棉花市场,打击倒卖棉花的不法分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到黑市买卖或地下交易棉花,违者严肃处理,并予没收。



199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