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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41:58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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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水利部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990年3月15日水利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法规(以下简称 水法规)的贯彻实施,使违反水法规行为(或称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水事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地、市、州,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三条 在必要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处理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也可将自己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交由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更为适宜时,可请求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 水利部流域机构查处由水利部授权管辖的水、水域和水工程等的违 法案件或水利部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监督中发现的违反水法规的违法行为,可立案处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违反水法规的水事违法 案件应予受理。第六条 举报水事违法案件可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水行 政主管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举报 人举报案件,如不愿使用真实姓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举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查处时,应及时 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应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对明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刑法的水事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协同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立 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须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事违法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一) 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水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三)属本部门管辖和职 责范围内处理的。第十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填写《水事 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立案的重大案件,应抄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指 派承办人。承办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重大案件中止或者撤销,应抄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查。第十一条 承办人员在执行检查和调查任务时,应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必要时还应出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二条 承办人在调查案件时可以向当事人和证人提出询问,索取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测。填写《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第十三条 证据包括下列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结果;(七)鉴定结论。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案件调查后,承办人员应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经立案调查认定后,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分别案情予以处理:

(一)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构成违法事实的,应报请原批准立案的主管领导准予撤销;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发出《违 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须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监察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抄送移

送案件的机关;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天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承办人员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结案。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将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编目 装订,立卷归档。案情重大和情况复杂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向上一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水事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收缴,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中,由财政返回的部分应用于办案费用的补助,奖励举报和查处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

第十九条 承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打骂,侮辱人格或逼供,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附《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略)水事违法案件笔录。(略)

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略)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略)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略)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略)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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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4]9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今年是烟草行业实现省级烟草“工商分离”后的第一年,全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加大质量监督工作的力度,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2004年全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烟草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为适应行业战略性重组,全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要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本着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宗旨,努力实现从对生产过程和消费市场的质量监督转变为对消费市场的质量监督。原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主要由生产企业自主进行。质量监督工作仍坚持全国统一组织开展的原则,重点放在对产品的安全性及卫生指标方面。质量监督工作必须严格在国家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积极完善和建立认证制度和开展资格认证的工作。
  二、烟草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等法规,烟草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烟叶、卷烟辅助材料(列入专卖品名录的产品)及国家局规定的质量监督产品进行质量监督。
  三、烟草质量监督的工作安排
  (一)烟叶的质量监督
  1、开展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各卷烟生产企业要在“工商交接烟叶信息网”上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和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省级质检站)要加大对工商交接烟叶、特别是打叶复烤环节交接烟叶等级质量的监督抽查,并通报质检结果,以培育烟叶生产经销部门的诚信经营观,促进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稳步提高。
  2、开展国产和进口烟叶、卷烟中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并适时通报检测结果,逐步建立相关检测结果的数据库。
  3、加强对烟草转基因成分的监控。各烟叶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监控的通知》(国烟科[2003]387号)等有关规定,严防有关转基因成分的烟叶混入。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要积极开展对国产、进口烟叶和卷烟中转基因成分的监督抽查。
  (二)卷烟产品的质量监督
  卷烟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是:进出口产品、近两年在抽查和统检中出现过不合格和质量波动较大的产品;产销量大、市场覆盖面广的产品。
按照今年7月1日起盒标焦油量高于15毫克/支的卷烟不能上市的要求,加大对卷烟焦油量的监控,监控的重点是名优烟、优等品、10万箱以上牌号以及重点企业的卷烟产品,并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具体安排见附件)。
  (三)卷烟材料的质量监督
  落实国家局、总公司2002年第1号《通告》精神,以维护卷烟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为首要目的,以产品的安全、卫生为监督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卷烟纸、烟用接装纸、丝束、滤棒和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质量监督力度,努力营造烟用材料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良好环境,推进烟用材料市场准入和诚信制度建设(具体安排见附件)。
  四、烟草质量监督的工作要求
  各省级烟草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年度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所辖地区本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于3月10日前报国家局科教司备案。原则上,省级质检站对辖区市场销售的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抽检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检样品须在销售仓库抽样);烟用材料的抽检在国家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省级质检站的抽检结果要及时汇总到质检中心,不得自行发布。对于没有列入国家局、省级局年度质检计划的监督检查,有关企业有权拒绝。







   附 件:

  2004年度烟草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28&pic_id=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2003〕1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确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一)主要内容: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出席范围: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和省及其他有关单位所属的在温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温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市工商联和市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三)工作程序:
  1.根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的议题,办公室秘书一处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书面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并将政府组成人员与会落实情况报告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
  2. 会场由秘书一处负责安排,秘书二处予以配合;会议材料由综合一处负责准备,秘书一处予以配合;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等工作由秘书一处、综合一处共同负责,并负责将人员到会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在每月25日举行,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顺延。
  (一)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3.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讨论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5.讨论报请市委决定的事项;
  6.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7.讨论通过提请市政协讨论的重要通报;
  8.讨论决定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文电以及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9.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出席范围: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视情邀请市民参加旁听。
  (三)工作程序:
  1.办公室秘书一处每月20日前向市政府领导征求对常务会议议题安排的意见,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由分管市长或相关秘书长在会前进行充分协调。凡应事先协调而未协调的(包括有关材料未准备好的)事项,不提请会议讨论。
  2.秘书一处负责会议通知和会场安排。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于会前3天送秘书一处,秘书一处提前1至2天送交参加会议的人员。
  3.会议讨论议题时,应由分管市长或相关秘书长汇报,从简说明一般情况,重点汇报解决问题的意见以及依据和理由。同时要有多个方案提供比较选择,并说明利弊关系。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汇报人发言不得超过10分钟。
  4.列席会议的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要指派代表的,应向分管市长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以指定一名与会议内容有关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时,不得随带助手,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
  5.秘书一处负责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等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包括书面和录音记录;负责会议纪要和新闻报道稿的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
  (一)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2.市长、副市长交流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3.研究确定市政府阶段性工作安排。
  (二)出席范围: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三)工作程序:
  1.根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的议题,办公室秘书一处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
  2.秘书一处负责落实会务工作,包括会场安排、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5.研究处理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出席范围: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三)工作程序:
  1.根据分管市长或秘书长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有关处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相关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定。
  2.有关处室负责落实会务工作,包括会场安排、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送会议主持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