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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9:20:44  浏览:9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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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废止)

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科〔2002〕141号

(2002年9月9日)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对1998年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认定后的考核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系指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深圳实际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 第四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其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其独立核算的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5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
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 (三)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 (四)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 (五)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 (六)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 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
 (四)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 (五)银行贷款卡和信誉等级证明。
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 第六条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 (二)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 (三)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 (四)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专利证书;
 (五)其他相关资料。
 第七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内容信息的软盘一张(注明申请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企业向市科学技术局办文窗口提供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或经市科技局授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 (二)初审和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组织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依照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评审;
 (三)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后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核准,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 (四)核准后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 第九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每月5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月统计报表。
 第十条 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制。每年3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和银行贷款证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
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科技局在年审时实行扣分考核办法,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 (一)考核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扣6分;
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视情节轻重扣2-6分;
 (三)未按时向市科技局报送月报表或有虚报、瞒报的,每次扣1分,拒报一次扣2分;
 (四)未按时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年终考核其他材料的扣2分,有虚报、瞒报的扣4分,拒报的扣6分。
 考核累计扣分达到6分(含6分)以上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
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深科〔199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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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2〕7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行政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安庆市行政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完善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在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49号)、《行政性表彰奖励公开评选暂行办法》(皖政〔1999〕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
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条件
(一)以市政府名义或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应属下列情况之一:
1.常设的按规定周期开展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2.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方面有重大影响的中心工作中产生积极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国内外科教文卫等重要活动和重大比赛中获得重大国际奖、国家奖;
4.特殊事件中有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5.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需要以市政府名义或市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应参照市政府表彰奖励活动的条件,针对本系统情况开展。
四、表彰奖励的种类和审批权限
(一)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表彰奖励活动,按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条件开展评选,由市政府授予“市先进集体”、“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先进集体主要面向基层、表彰一线。
(二)市政府或市级领导小组单项工作和其它表彰奖励活动,按条件评选单项工作先进个人或按行政奖励种类予以奖励,一般不授予“市先进集体”、“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称号。有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确需市政府授予上述称号或其它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系统内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按条件评选“系统先进集体”和“系统先进工作者”。
(四)市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日常奖励工作中,按下列行政奖励种类和条件实施奖励。
1.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嘉奖;
2.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记三等功;
3.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由市政府给予记二等功或向省申报记一等功;
4.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报省政府给予奖励。
五、表彰奖励活动的周期、评选对象和范围
(一)市政府表彰市先进集体、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活动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各类人员、单位的结构比例及评选表彰条件等,届时由市总工会等承办部门根据要求草拟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
(二)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须以市政府名义或市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按国家、省要求开展。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其周期至少为2~3年。奖励人数按系统人数5%以下确定,最多不超过100人;其中单位负责人的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奖励总人数的20%以内。奖励集体控制在参评单位的10%以内。
六、表彰奖励活动的程序
表彰奖励按皖政〔1999〕2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实行公开评选。
(一)表彰奖励活动的主办单位须将表彰奖励方案报送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表彰奖励活动方案,包括表彰奖励活动的目的、内容和表彰奖励对象、范围、条件、程序、办法,便于群众了解和参与。
(二)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和事迹应由所在单位公布后申报。
(三)主管部门考核。
(四)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和属地范围征求组织、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税务部门应参与审核工作。
(五)候选人员、集体的名单和事迹在《安庆日报》或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和群众反映;需要群众进行投票评选或评议的要刊登选票或评议表,投票或评议期为2个月;不需要群众投票评选和评议的,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期为1个月。
(六)受表彰奖励的人员、集体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
七、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
政府人事部门对表彰奖励活动实行统一管理,进行审核或审批,协调表彰奖励工作中有关问题,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一)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主办单位一般须提前3个月以上将表彰奖励方案报送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或市级领导小组批准。
国家、省部署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按国家、省时间要求进行。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开展奖励活动由部门按政府表彰奖励活动原则及要求,制定本系统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非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和日常奖励工作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职工的日常行政奖励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一律使用统一的表格、证书、奖章(牌),市政府委托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监制),各承办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在本系统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其表格、证书、奖状(牌),由市人事局统一规格标准。
八、奖励经费
(一)以市政府名义和市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经审核和审批过的奖励方案拨付。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在系统内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经审批后,由各部门在自有经费中使用。
九、获奖人员待遇
对获奖人员或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发奖状、奖牌或奖励证书。经批准给予先进个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奖励的,均同时一次性发给奖品或奖金,具体数额由市人事局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批准。
获得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称号人员其它待遇仍按省人事厅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它
(一)社会各界对表彰奖励工作和受奖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群众反映,主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需要调查核实的要及时查实并答复。
(二)对未经公开评选产生的候选人或集体,表彰奖励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三)对未按规定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财政部门不拨付经费,受奖人员不享受有关待遇。
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四)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个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集体。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五)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行政性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表彰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中国与泰国联合公报

中国 泰国


中国与泰国联合公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阁下邀请,泰王国政府总理塔信·钦那瓦阁下于2001年8月27日至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塔信总理会见了江泽民主席、李鹏委员长,同朱镕基总理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取得广泛共识。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文化合作的协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泰国贸易院关于成立中泰商业理事会的谅解备忘录》。塔信总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款待表示感谢。双方一致认为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进一步促进了中泰睦邻互信的全方位合作关系。

  二、在两国领导人会见、会谈中,双方对中泰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他们同意巩固中泰之间业已存在的传统友谊,并推进双方战略性合作,认为这不仅符合两国根本利益,而且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繁荣与发展。

  三、双方重申,充分肯定和支持1999年2月5日在曼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泰王国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在各领域的友好合作所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欣慰,并一致确认《联合声明》对未来中泰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双方表示,将采取切实措施,继续积极落实《联合声明》所制定的各项合作计划,进一步推动两国睦邻友好、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全方位合作关系。

  四、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各领域开展的合作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惠。双方高度评价两国经贸、科技联委会和其他合作机制为促进两国在各领域合作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双方一致认为,不断扩大双方在上述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对全面发展两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五、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所取得的成就表示满意,并一致认为,经贸合作已越来越成为推进中泰关系发展的强大动力。双方表示将继续致力于拓展两国经贸合作的新领域,积极推进两国之间的大型经济合作项目,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扩大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双方重申愿早日签署《中泰货币互换协定》。双方同意通过姊妹城市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和文化关系。

  双方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西部开发战略将为中泰经贸合作带来新的机遇。此外,考虑到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关税率将于2002年前降至百分之零至百分之五,并于2010年全部取消,泰方希望中国利用这一投资和贸易机遇,将其制造业移至泰国和其它东盟国家。双方表示支持中国西南地区与泰国北部地区扩大经贸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两国间的陆路运输。双方还同意进一步探讨两国经济合作新领域。

  六、泰方表示,一个稳定、繁荣的中国有利于本地区及本地区之外的和平与发展。泰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泰国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泰方祝贺北京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并表示将与中方密切合作,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取得圆满成功。中方高度赞赏泰方上述立场。中方对泰国政府在消除国内贫困、重振经济发展、推进地区合作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认为泰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本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七、双方充分肯定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富有成效的合作.他们对2001年8月27至2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部长禁毒会议及其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欢迎。双方一致认为,加强四国禁毒合作,有利于打击本地区毒品犯罪,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泰方对中国在实现四国禁毒合作方面所给予的巨大支持与合作表示欣慰。鉴于在中国举行的部长级会议取得了成功,双方愿继续推动这一进程。泰方表达了在适当时机主办更高级别会议的愿望。

  八、双方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发展的形势下,亚洲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共同应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双方表示,将致力于推进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进程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中方赞赏泰方为加强亚洲国家对话与合作所作的积极努力。中方表示愿意看到一个更加团结、稳定和繁荣的东盟,支持东盟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九、双方认为,加强对话、增进互信、平等协作的原则对维护和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双方表示,愿继续本着平等参与、协商一致的精神,将东盟地区论坛作为在亚太地区政治和安全问题上开展合作的一种有效机制进一步加以推进。双方还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亚欧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以及联合国等地区和国际组织中的沟通与协调。

  十、双方认为,和平、发展、合作是当今世界潮流,各国的平等发展是保持世界和平的重要基础。世界各国文明和社会制度应长期共存,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请塔信总理转达对泰王国普密蓬国王陛下和诗丽吉王后陛下的亲切问候和良好祝愿。泰方对此表示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