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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全面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43:51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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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全面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全面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完善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实力、全面提升水平”的行业发展总体部署,适应行业新形势、新阶段、新任务所提出的新的发展要求,切实提高烟草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增强行业总体竞争实力,国家局决定在全行业全面推行和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称贯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贯标工作的现实意义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吸收了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融入了目标管理的思想,涵盖了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烟草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全行业工业企业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20世纪90年代末部分商业企业开始尝试贯标工作,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实践,贯标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成效,对提高行业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能力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绝大多数卷烟工业企业和部分商业企业通过贯标基本实现了企业自身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标准的有机融合,建立起了较为扎实的质量管理体系。但随着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对贯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贯标是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工业企业,随着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推进和行业贯彻国办发[2005]57号文件实施行业资产及管理体制改革,企业规模与管理幅度进一步增大。20世纪90年代行业所推行的贯标,都是单一企业为主体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于各成员企业原有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以及业务流程的差异,原有各自独立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亟需整合统一;而且,作为二级管理体制主体的省级工业公司本身并没有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随着工业企业“四大中心”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企业集团需要按照新的运行机制对成员企业原有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重新梳理、策划、编写,以形成企业集团内部自上而下、高度统一、全面覆盖的质量管理体系,以适应多点生产和多点管理的需要。对于商业企业,随着行业贯彻国办发〔2005〕57号文件实施行业资产及管理体制改革,地市级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已经确立,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行质量管理体系以加强基础管理,固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市场经营主体的发展要求。
贯标是有效防范大企业病的重要手段。随着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迈进和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取消,工商企业的管理幅度和复杂程度都进一步增大,如何有效防范大企业病,全面提升水平,实现企业由大变强,是工商企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这就迫切需要一套成熟的管理理念和运行模式以提高企业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贯标正是加快经营机制转变、强化技术基础、完善内部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通过贯标,企业可以科学规划企业管理体系,系统梳理企业工作流程,合理设置企业部门间工作接口,并适时清理不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建立起系统、规范的管理体系和自我发现问题、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机制。
贯标是行业规范经营的需要。企业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源自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不能落实到位,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岗位职责不清,监督控制不严。通过贯标,可以明确企业每位员工的职责、权限,增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参与意识和管理意识;提高企业制度建设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水平,真正做到凡事有人负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监督;把管理从重视结果向重视过程转变,从指令管理向制度管理转变,规范各项运作环节,切实提高企业执行力。实现企业内部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为企业更好的解决自律问题提供实现载体。
二、贯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提高管理效率为目标,遵循“统一组织、突出实效、注重培训、强化内审”的原则,进一步全面贯彻和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从而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持续改进机制,切实增强行业总体竞争实力。
总体目标:力争通过2至3年在行业工商企业全面实施以质量管理体系为主体,其他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配套的现代综合管理标准体系。
2007年,所有经国家局批准已实施改制的省级工业公司,要全面启动并实施内容覆盖其所辖成员企业的统一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做好与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以及GB/T2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其他相关管理体系与标准的有机结合。
2007年,直辖市公司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地市级公司要全面启动并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做好与GB/T2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其他相关管理体系与标准的有机结合。具备条件的省级公司在完成好所辖地市级公司贯标工作的同时,可建立并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为切实保证贯标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单位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贯标工作稳步扎实推进。
1.国家局负责对全行业贯标工作的组织、引导和考核。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加强对贯标工作的领导,实施单位“一把手”负总责,要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所属企业贯标工作的组织、推进、监督和考核。各单位要自上而下做好动员、精心部署,明确职责任务,努力营造全员参与、协调配合的良好互动氛围。
2.要注重实效。工业企业要围绕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联合重组后企业管理整合相结合,通过贯标建立高效、顺畅、和谐、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与优化流程相结合,按照“技术、营销、物资采购、生产”四统一的运作模式,对贯标所涉及的企业所有工作环节、业务流程和程序内容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识别和梳理,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重组和优化。三是与实现企业由大变强,有效防范大企业病相结合,以高效顺畅为目标,运用控制方法,分析管理现状,诊断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达到体系运行全面规范与精简高效的统一,切实提高企业运行效率。
商业企业要围绕“三个满意”的核心,努力做到三个突出,一是突出服务质量,通过贯标,将“三个满意”的要求转化为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并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使商业企业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二是突出流程优化,按照地市级公司市场经营主体地位的要求,合理优化流程,切实提高效率。三是突出规范经营,切实解决自律问题。
在贯标过程中,工商企业都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通过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支撑体系的运转,落实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管理原则、方法和要求,从而实现集成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企业在实施贯标过程中,要在遵循体系标准规范的原则框架和管理理念前提下,充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系统设计体系的咨询、建立、运行、认证工作方案和规划。要根据实际情况,与贯彻GB/T2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机结合、协调推进。尚未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企业可以将两个标准同时咨询策划和实施。商业企业贯标要采取先个别试点,后在全省行业范围内分批次推广实施的方式,保证全省贯标工作稳妥、高质量开展。
4.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贯标的分层次培训工作,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建设一支具有全面质量意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造就一批行业贯标专业人才和骨干。国家局每年也将组织一至二期专业型培训班,逐步培养和打造一只既精通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又熟悉企业管理的专家队伍。
5.在实施第三方认证前,各单位必须组织内部审核,内部审核通过后方能组织第三方认证。国家局将适时抽调行业专家进行行业审核,以确保企业贯标的有效性。
6.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制订本单位的贯标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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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贯彻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8〕117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贯彻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文山州贯彻〈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山州贯彻《云南省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本意见实施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失去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各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三条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县级统筹、州级调济的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与各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低于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名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后,经县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各县人民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总额以各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并适当考虑其增幅,按15年缴费年限来确定。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高于筹资总额的60%,政府补贴部分不低于筹资总额的40%。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各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不足一亩的按比例计算),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第八条 在确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前提下,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从不超过50%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在征地时,各县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养老保障费用作为农地取得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性解缴;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足。
  第九条 各方按照规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应按时足额缴纳,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愿多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以享受更高水平的保障待遇。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采取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增值收益分别记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按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办法施行。
  第十二条 建立州级调济金。各县按当年征收专项资金总额的15%上缴州财政,专项储存,用于县级统筹金支付不足的调济。各县需要调济补助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给予调济补助。
  第十三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各县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纳入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男、女均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启领时,由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办理基本养老保障金领取手续。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主要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分别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时,由统筹账户列支。
月基本养老保障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80)+月基础养老金(为启领时不低于当年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
启领时,月基本养老保障金达不到当年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参照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后,从下月起停发养老保障金。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清算,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也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全部转入统筹账户。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并参保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条 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时,原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障个人缴费,一次性抵交进入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并终止原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并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主体。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个人账户的管理,待遇的审核、发放以及相关的会计核算、统计和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的划拨、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身份确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县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各县应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应根据《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县人民政府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应在实施过程中按照本意见逐步统一完善。
  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不落实、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按照省、州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4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中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稳妥推进这项改革,先允许进出口业务量较大、财务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二、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1.外经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
2.公司或企业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3.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立外汇帐户手续。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进出口额,核定其外汇结算帐户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和”“外汇结算帐户核定限额
申请表”到所在地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四、该帐户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限定为年进出口额的15%。帐户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汇帐户资金来源只能是经常项目下的收入,用途为经常项目下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支付。
五、一个独立法人一般只能开立一个外汇帐户。
六、外汇局负责对外汇帐户收支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辖内外资银行。



19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