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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1 23:53:18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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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30号

《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规范的收缴制度,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政府权力、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项目分类管理、票款收缴分离、收入支出脱钩、综合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等工作。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大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征缴、分类管理。
严禁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收入。
第九条 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等收入。
第十条 彩票公益金收入是指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
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比例分享,专项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 罚没收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所取得的资金和财物变价款。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分享的税后利润,国有股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入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收入等。
第十四条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海域使用金收入、利息收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和特许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制度。
第十五条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和实物捐赠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应当坚持自愿原则。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已确定征收或收取部门(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法律、法规未确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收取条件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或收取。
法定执收单位根据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并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收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该征收或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可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委托代收手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集中办理,但集中办理无法实现的除外。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物价部门定期编制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将收费项目的名称、依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执收编码等向社会公开。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委托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票款分离”。
执收单位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只开具缴款通知书或者罚款通知书,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到银行代收网点将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因地域条件所限,银行代收网点覆盖不到或收费零散等原因,暂不具备条件或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政府非税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直接收取现款,但应当在收款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缴款地点,将款项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的,应当按照法定减免程序办理。
凡法律、法规没有对减、免、缓作出具体规定的,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批复。
第二十一条 对已上缴的误征、多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退付。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再根据上级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划到上级财政专户或拨入下级财政专户。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到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中需按有关规定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收入收缴和票据结报情况,对已缴入财政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定期清算,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报告。
其他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有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
第二十六条 各代收银行应当每日将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时汇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和截留。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或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依照法律、法规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负责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缴款义务人申请的申报;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和票据使用情况。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罚没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内部)往来结算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内部)往来结算收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往来资金结算时,收款单位向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仅作为收款单位向出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到款项证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也不得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第二十九条 财政收费票据是执收单位用于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凭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在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罚没)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罚没)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票款一致、验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文件及《收费许可证》或《罚(没)款许可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核发《票据准购证》。领购票据时,凭《票据准购证》和上次领购财政票据存根及使用情况,经审验无误且收缴一致后,限量领购。
《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登记、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并设立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指定专人负责。
不慎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
(二)私自印制、发放、出售、伪造、销毁财政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四)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对外收费;
(五)各类财政票据之间相互串用 。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有规定专项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第三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收入,通过部门预算安排,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手续费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把政府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一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财政支出。
第三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支出资金的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绩效考核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不定期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和年审工作,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相关业务工作等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二条 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和执收单位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应缴不缴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代收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无故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8日市政府发布的《日照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日政发〔1996〕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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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商建发[200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促进农村长期繁荣、农民持续增收、农业稳步增效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负面影响加深、对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冲击加重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下发了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村;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村流通,扩大农村消费,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一)加强农家店建设规划。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期评估工作,科学制定本地区农家店发展规划,加强分类指导。经济发达地区在发展农家店的同时,可积极探索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经济略发达地区在乡村发展好连锁农家店;欠发达地区可以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农家店;不发达地区先进行单体店建设改造,条件具备时,再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二)加快农家店建设。进一步扩大农家店的覆盖面,在巩固、完善现有流通网络的基础上,2009 年力争建设15万家农家店。扩展农家店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工业品下乡与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落实农家店经营药品、邮政用品、电信、文化用品的相关政策,着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方便农民消费。
  (三)提高网络配送能力。加大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商品品种,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可持续发展能力。2009年力争建设改造1000家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农家店日用消费品配送率提高到50%以上,净化农村商品流通渠道。
  (四)支持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打造工商联手、农商对接的平台,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组成区域性采购联盟,发展规模经济,降低农村商品采购成本;引导更多工业企业设计、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物美价廉产品,着重发展操作简单、价格适中、坚固耐用的工业消费品及建筑材料,扩大农村消费。
  三、加强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一)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加大力度,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建设和升级改造;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二)开展“农超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一批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接,建设农产品直采基地和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的冷链系统及物流配送中心,保障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减少农产品流通损耗,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三)促进“农超对接”基地品牌化经营。支持农产品基地专业合作组织购置相关设备,用于农产品质量、土壤、水源、农药的检验检测,提高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基地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商标注册、品牌推广,提升基地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四)强化农产品基地农民培训。组织“农超对接”龙头企业、农技站、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专家对基地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五)加速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总结推广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试点经验,完善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网络,拓展服务功能,提高信息服务能力。加快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点建设,扩大覆盖面,2009年力争建成1000个县级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结合“万村千乡”农家店、以及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等渠道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购销对接等服务,衔接产销,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
  四、加强重要农产品市场调控能力
  (一)继续加强生猪及猪肉市场监测与调控。利用城乡信息服务体系及生猪市场预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生产、流通、销售、猪肉消费等市场情况的监测力度,密切关注生猪及猪肉市场动态,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生猪产销。制定生猪收储实施方案,加快中央储备专用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储备肉保管费补贴标准,提高生猪市场调控能力和效率。
  (二)做好蚕茧生产流通工作。做好蚕桑生产指导性计划和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安排。指导“东桑西移”工程基地企业及相关单位,为蚕农提供优质蚕种和生产技术服务,保证蚕茧质量。加大信息发布力度,引导蚕农及时认识产销形势,维护收购市场秩序。做好国家厂丝储备调控工作,稳定茧丝价格,确保茧丝绸行业稳定发展,蚕农持续增收。
  五、全面推进家电下乡
  (一)扎实做好家电下乡的推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增加补贴品种,除彩电、冰箱、手机外,增加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空调。根据农民消费水平和消费需求,适当提高补贴品种的最高限价。搞好产销衔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农村家电流通服务网络。
  (二)做好家电下乡售后服务
加强对家电下乡生产及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推进,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形。完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下乡家电从生产、流通、销售到资金补贴全过程实施无缝隙监管。健全农村地区家电维修服务网络,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
  (一)把握好农产品进出口时机和节奏。密切关注农产品国内外供求和市场变化形势,重点跟踪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市场供求状况,把握好农产品进出口时机和节奏。统筹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合理安排进口,兼顾满足国内需求和维护“三农”利益。
  (二)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扩大传统优势农产品和深加工农产品出口。争取提高优势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全面提升出口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推进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开展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支持企业到新兴市场办展参展,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恢复国外消费者对我国农产品的信心。
  (三)健全高效灵活的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机制。加强农产品进出口协调和管理,密切关注并及时分析农产品国内外供求形势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把握国际市场重要农产品价格动态信息。做好粮食进出口调控工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推进《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做好农产品进口信息通报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加强引导和调控,规范贸易秩序。
  (四)支持发展农产品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加大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力度,向国家政策性银行推荐出口规模大、对农民就业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范围,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出口企业应对和防范风险能力。
  (五)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完善农业领域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引导外资投向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简化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的审批内容、程序和环节,保持农业领域利用外资政策的稳定性。在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鼓励国内大型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七、净化农村市场秩序
  (一)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整合、充实、加强市场执法监管力量,提高执法监管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依托12312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建设覆盖城乡的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形成流通领域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搞好农村市场监管提供工作支撑。
  (二)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加强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商品流入农村市场。协调配合工商、质检等部门,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利益。
  (三)强化农村生猪屠宰管理。逐步完善农村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坚决取缔不符合条件的手工屠宰点,规范农村屠宰操作和检验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村肉品消费安全。
  (四)严格执行农村地区酒类流通追溯制度。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对农村地区酒类流通实行《随附单》溯源管理制度,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提高酒类流通《随附单》在农村地区的使用率,实现酒类从出厂到消费者的全程监管,保障农村地区酒类特别是散装酒的饮用安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各地依照配置规划要求,在认真调查辖区内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检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区域内2008-2010年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实施方案,按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规定,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可行性研究和配置申报工作。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含PET),是一种融机体功能代谢影像和解剖结构影像技术为一体的大型医用设备,在肿瘤、心脏和神经等疾病的诊断与分期、疗效评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该设备应用技术要求高,购置价格贵,检查收费高。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PET-CT,制止医疗机构盲目装备,促进医学相关学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在2004-2007年度配置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稳步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通过实施规划,促进PET-CT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基本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的合理需求,控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引导医学技术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配置数量

配置PET-CT(包括配套的医用回旋加速器)以省级区域为规划单位,综合考虑人口、患病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功能定位、卫生服务能力及可及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配置数量。本次规划重点考虑全国性医疗服务中心、区域中心城市配置需求,兼顾配置空白地区需要。原则上已装备PET-CT年工作量低于1000例的区域,不得申请新增配置。本周期规划配置PET-CT 38台,至2010年底全国总体控制在96台以内。

按照1台回旋加速器生产的放射性核素至少可满足2-3台PET-CT的工作需要,确定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促进资源共享。原则上除配置空白地区外,不再新增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

三、医疗机构配置标准

医疗机构配置PET-CT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相当于三级甲等医院规模和水平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3500人次,具有实力较强、水平较高的肿瘤科、心脏科、神经科、胸外科和影像科。肿瘤、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800人次,或年手术量不少于5000台。

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床位、门急诊量、手术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略作调整。

(二)与PET-CT应用相关学科具备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近期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在国际或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关学科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论文。

(三)设置独立的核医学科,成立时间5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核医学诊疗水平。装备并使用SPECT不少于3年,近3年每年脏器显像例数不少于2000人次。

医疗机构装备有CT、MRI等相关影像设备。

(四)具有较高水平的核医学专业、医学工程和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负责人具有高级临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具有5年以上核医学专业工作经验。

配置回旋加速器的,还须具有较高水平的药学或放射化学专业技术人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六)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有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合作、贷款等融资形式购置。

(七)符合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四、本规划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分省规划汇总表

单位:台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
北 京
4

2
天 津
1

3
山 西
2

4
吉 林
2

5
黑龙江
1

6
上 海
3

7
江 苏
2

8
浙 江
2

9
安 徽
1

10
福 建
1

11
山 东
2

12
河 南
3

13
湖 北
1

14
广 东
5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5
海 南
1

16
重 庆
1

17
四 川
2

18
贵 州
1

19
西 藏
1

20
青 海
1

21
宁 夏
1

合计

38


















抄送: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8年5月19日印发

校对:李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各地依照配置规划要求,在认真调查辖区内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检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区域内2008-2010年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实施方案,按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规定,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可行性研究和配置申报工作。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PET),是一种融机体功能代谢影像和解剖结构影像技术为一体的大型医用设备,在肿瘤、心脏和神经等疾病的诊断与分期、疗效评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该设备应用技术要求高,购置价格贵,检查收费高。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PET-CT,制止医疗机构盲目装备,促进医学相关学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在2004-2007年度配置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稳步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通过实施规划,促进PET-CT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基本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的合理需求,控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引导医学技术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配置数量


配置PET-CT(包括配套的医用回旋加速器)以省级区域为规划单位,综合考虑人口、患病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功能定位、卫生服务能力及可及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配置数量。本次规划重点考虑全国性医疗服务中心、区域中心城市配置需求,兼顾配置空白地区需要。原则上已装备PET-CT年工作量低于1000例的区域,不得申请新增配置。本周期规划配置PET-CT 38台,至2010年底全国总体控制在96台以内。


按照1台回旋加速器生产的放射性核素至少可满足2-3PET-CT的工作需要,确定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促进资源共享。原则上除配置空白地区外,不再新增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


三、医疗机构配置标准


医疗机构配置PET-CT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相当于三级甲等医院规模和水平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3500人次,具有实力较强、水平较高的肿瘤科、心脏科、神经科、胸外科和影像科。肿瘤、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800人次,或年手术量不少于5000台。


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床位、门急诊量、手术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略作调整。


(二)与PET-CT应用相关学科具备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近期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在国际或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关学科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论文。


(三)设置独立的核医学科,成立时间5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核医学诊疗水平。装备并使用SPECT不少于3年,近3年每年脏器显像例数不少于2000人次。


医疗机构装备有CTMRI等相关影像设备。


(四)具有较高水平的核医学专业、医学工程和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负责人具有高级临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具有5年以上核医学专业工作经验。


配置回旋加速器的,还须具有较高水平的药学或放射化学专业技术人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六)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有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合作、贷款等融资形式购置。


(七)符合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四、本规划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分省规划汇总表


单位:台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



4


2



1


3


西


2


4



2


5


黑龙江


1


6



3


7



2


8



2


9



1


10



1


11



2


12



3


13



1


14


广


5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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