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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有利于保障公民法律安全/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32:42  浏览:9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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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有利于保障公民法律安全

杨 涛


丈夫死在鱼塘里,妻子生前与丈夫关系不好,事发前她曾为其买了105万的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丈夫死前她又买过大量的安定片。种种巧合以及妻子的亲口供述,使妻子邓秀琼和其妹夫毛定稿最终被认定为凶手,2003年11月,两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判处死刑。但是,根据二审法院的裁定和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法院4月5日重新作出判决,以“杀人证据不足”为由宣告邓秀琼和其同案犯无罪,两人当天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阳山县老家。(《信息时报》4月7日)
这起案件疑点颇多,一审判决中就有三大疑点:有罪供述自相矛盾、死者死因各执一词、作案时间疑点重重。但是,此案中,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就是说不能排除是这两名被告人作案的可能。因此,本案面临着两难抉择,一方面,如果判处被告人有罪,那么就可能冤枉好人;另一方面,如果宣告他们无罪,也极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所以,当法院宣告邓秀琼和其同案犯无罪后,被害人的家属非常奇怪,也非常伤心。的确,两名被告人宣告为无罪了,但人已经被害了却是不争的事实,这就意味着到现在为至没有人为此案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能进一步搜集到这两名被告人犯罪的有力证据或者捉住真凶,甚至就永远没有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了。
但是,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面对这样的两难抉择,无疑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要恪守“宁可放纵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的价值目标。因为,定罪判刑是国家对于公民发动的一场“战争”,是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因此国家机关要对公民个人限制自由乃至剥夺生命权益,必须有充足的证据,遵守严格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如果国家机关根据有疑问的证据,可以随意地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那么,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人”,公民的自由、财产及生命随时都处于没有安全保障的状态。这种“法律安全”的缺失比公民受犯罪分子的侵犯可怕的多,因为公民受到犯罪的侵犯可以求助于国家机关,而受到国家机关的有意侵犯却无法向谁求助,更何况,国家有组织的暴力比犯罪分子个人或团伙强大的多、可怕的多。因此,面对两难抉择,我们当然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而选择对于公民权利保障更为有力的“疑罪从无”的原则。
从媒体近期披露的几个案件来看,聂树斌的案件基本上是遵循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就是在对案件有疑问时,在被告人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时,法院坚持以其有罪进行判决;佘祥林的案件则是遵循的是“疑罪从轻”原则,在其妻子是否死亡及其他证据上都存有疑问时,法院在多次发回重审后,最后又不得不判,但不判处死刑,而是留有余地,改判为有期徒刑;而邓秀琼案,法院真正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证据存有疑问,顶住压力,改判为无罪,案件虽然是个案,却让司法前进了一大步,终于让纸上的原则在现实中生长,可喜可贺。
因而,只有真正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而只有公民的法律安全有保障的社会,才是一个法治和文明、和谐的社会。当然,在强调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的同时,我们也希望每个公民不受犯罪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查清邓秀琼案中真正的凶手,给被害人一个交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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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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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12月28日)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李国光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马原(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陈健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第2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酒吧、歌厅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经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办酒吧(包括咖啡厅及类似酒吧形

式的场所)、卡拉OK歌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文化、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搞好酒吧、歌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酒吧、歌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进出道路畅通。与居民住宅在同

幢房屋的酒吧、歌厅应开独立进出口;

(二)有必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电器设备安装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四)有应急照明设施; .

(五)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定标准;

(六)兼营食品、菜肴的,应设专用厨房,安装消烟、

除尘设备:

(七)业主和被聘人员应是本市常住人口。业主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有·一定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五条 单位开办酒吧、歌厅应经主管部门的同意,个

人开办酒吧、歌厅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治安安全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如在酒吧、歌厅内举办其它娱乐性服务活动,按有关规

定另行办理登记批准手续。

第六条 酒吧、歌厅服务人员被聘用后须在三日内到所

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服务人员上岗时,应在胸前佩戴统一标志。

第七条 已批准开业的酒吧、歌厅,不得擅自出租让。如需歇业,转营、合并、迁移等,须向所在地公安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八条凡从事酒吧、歌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负责人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遵纪守法,

自觉维护营业秩序,保证酒吧、歌厅的安全;

(二)根据场地面积限定人数,严禁超员;

(三)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员。治安人员应佩

戴明显标志,维护治安秩序;

(四)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行迹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五)座位应敞开、不得封闭,更不准设置封闭式包厢。

不得以陪酒、陪座、伴舞等形式招揽顾客;

(六)灯光要保持可见度;

(七)播放的音乐、卡拉OK激光视盘和录像伴奏带的内容,必须是音像制品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或播映的内容

(八)营业时间,夏令时不得超过晚十二点;非夏令时

不得超过晚十一点;

(九)服务收费项目及所售商品的价格,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严禁任意抬价,敲诈勒索;

(十)只限出售低度酒、严禁出售烈性酒。

第九条 酒吧、歌厅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演唱歌曲时,‘囤控怪调,篡改歌词或做色情庸俗

的表演;

(二)猜拳行令、酗酒喧闹以及进行有碍社会风尚的流氓活动;

(三)赌博、倒卖票证、贩毒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或放射性物品带入。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

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到酒

客吧歌厅内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酒吧歌厅内工作人员和顾客要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公安局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