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推进信息网络化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维护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
(二)编制和赋予组织机构代码;
(三)指导协调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工作;
(四)监督检查组织机构代码实施情况;
(五)查处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登记和备案的事业单位;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其他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下列之一的文件(证件),向批准或者核准登记、备案机关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成立的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五)其他组织机构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组织机构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并发给组织机构代码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赋码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施行前成立的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尚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七条 组织机构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赋予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赋予非法人代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保证代码质量,不重码、不错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包括正本、副本(含电子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禁止使用失效、作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组织机构赋码发证后,应当及时通知批准成立该组织机构或者核准登记该组织机构的机构编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
第九条 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组织机构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注销的,应当告知组织机构于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及时向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级部门(机构)通报。
第十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该组织机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核准变更的证书,向原赋码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毁损或者遗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原赋码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补发新证。遗失代码证的还应当及时登报声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作废。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原组织机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核准注销、撤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原赋码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注销的代码20年内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发展计划、外经贸、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统计、国土资源、房地产、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为组织机构依法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记录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对组织机构证照依法进行年检的,应当要求组织机构在年检报告上标注其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各类组织机构、个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服务。
提供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必须遵守国家信息管理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机构,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验制度。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与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的证照年检同时进行。经检验合格的,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加盖年检标识;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无年检标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
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
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
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
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
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
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7.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84号
说明:已被2010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档案条例》代替。
8.《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12号
说明:已被2009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代替。
9.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21号
说明:已被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代替。
10.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35号
说明:已被2010年6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代替。
11.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交易停存的治安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18号
说明:已被1999年3月25日施行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8号令)代替。
12.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说明:已被2008年5月29日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88号)代替。
13.昆明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说明:已被2007年6月1日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2006年11月22日施行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代替。
14.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说明:已被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代替。
15.昆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说明:已被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代替。
16.昆明市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集资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9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且已被2005年6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代替。
17.关于加强晋宁县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47号
说明:已被2007年12月29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代替。
1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封湖禁渔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21号
说明:已被2004年9月21日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封湖禁渔的通告》(昆政通〔2004〕40号)代替。
19.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203号
说明:已被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2008年修订施行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代替。
20.昆明市人民政府治理滇池集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4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管理体制和资金管理模式发生变化。
21.对《关于贯彻〈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4号
说明:已被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代替。
22.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6〕10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
23.昆明市公有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6〕9号
说明:已被2007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2008年2月1日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代替。
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40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发生变化。
2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12号
说明:已被2003年12月4日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云政发〔2003〕180号)代替。
2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考期间严格控制噪声污染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58号
说明:已被2007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和交通管理的紧急通告》(昆政通〔2005〕21号)代替。
27.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工作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63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行政问责系列制度代替。
28.昆明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11号
说明:已被2001年出台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1〕70号)代替。
2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3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3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58号
说明:已被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代替。
3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0〕42号
说明:已被2004年6月29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2010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2010〕144号)代替。
3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户外印刷品广告和加强沿街出售报刊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0〕52号
说明:已被2005年3月25日修订施行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3.昆明市文化站工作规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2000〕44号
说明:已被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第48号令)代替。
34.昆明市关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1〕1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按照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35.昆明市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1〕29号
说明: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8〕69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财政预决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昆政发〔2009〕20号)代替。
36.昆明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1〕73号
说明:已被2007年施行的财政部、国土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代替。
37.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2〕39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
38.关于昆明城市道路综合管线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复〔2003〕95号
说明:已被2009年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代替。
39.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通〔2005〕24号
说明:已被2005年3月25日修订施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2009年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代替。
40.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5〕12号
说明:已被2008年7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和2009年5月3日施行的《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办法》(昆政办〔2009〕47号)代替。
4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4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举行“无车日”活动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说明:已被2007年10月27日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无车日”活动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代替。
4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流域及安宁市地下水清理整顿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
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4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埋乱葬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5号
说明:已被2010年4月7日修订施行的《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代替。
45.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6号
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修订施行的《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代替。
4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饮具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93号
说明:已被2005年4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代替。
47.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