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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45:31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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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农业部


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1990年2月6日,农业部

一九九0年二月六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有计划、安全健康地发展果树生产,保证品种的优良纯正,防止危险性病虫的传播蔓延,并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促进果树生产向优质、高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种子苗木是指用于果树生产的苗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果树种苗)。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主管果树生产的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凡生产、繁殖、销售和调运果树种苗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建立健全果树种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搞好良种提纯复壮。生产上要逐步使用优良株系苗,加强果树品种资源的开发利用。
选育、引进良种(包括砧木),在省内推广须经省级果树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报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跨省推广的,须经全国果树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报农业部批准。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不得推广。
第六条 凡需从省外调进果树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严禁从疫区调进果树种苗。
从国外引进果树种苗,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引进的,必须经农业部审批同意,属于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引进的必须经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同时必须到中国农科院农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植物检疫有关法规实施检疫和隔离试种。未经批准,不得转送或扩大种植范围。
凡向国外提供果树种苗的,需报经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审查,并经中国农科院农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核准。
第七条 凡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报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同时,必须按省农业区划布局指定的品种生产,所需的砧木种子和接穗、插条等繁殖材料由县农业行政部
门统筹安排。
第八条 果树种苗的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果树种苗繁殖园(圃)必须建立档案。果树种苗出圃前,生产单位须报经当地农业行政部门进行规格质量检查,符合国家或省级种苗质量标准,并按规定履行检疫手续,取得种苗合格证和检疫证,方能出圃和调运。果树种苗调运,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凡无《果树种苗质量合格证》、《果树种苗检疫合格证》的种苗,铁路、公路、水运、海运、邮政、民航等部门均不予承运。
农业行政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果树种苗的市场管理。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果树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种苗过境的单位或个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章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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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法[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根据《烟草行业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不断强化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国家局决定对全国烟草行业工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现将《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现制定“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在全行业经营管理人员中推行规范化、制度化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有效提高全行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为主的转变,为保障烟草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考试对象
  全国烟草行业工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都必须争加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其中,参加考试的工商企业正、副职领导,由国家局直接组织考试;其他应考人员,由各省级局组织考试。
  三、建立统一考试题库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部分省(区、市)抽调人员参与建立题库工作。题库应在统一考试前完成若干套试卷的密封储备。每套试题力求知识要点涵盖广泛、难易程度调控均衡,不出偏题怪题。经营管理人员统一考试题库将在国家局(总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子系统中予以公布(国家局管理信息系统的网址是∶http://ec.tobacco.gov.cn/或http://ec.tobacco.com.cn/)。
  四、内容与题型
  考试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招标投标法》、《破产法》、《劳动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烟草广告暂行管理条例》,以及《票据法》、《广告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条例》、《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中国政府的承诺》等法律文件中与烟草行业经营管理有关的知识。以国家局法规司编写的《烟草政策法规汇编(新编)》为参考书。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供考试复习题库,为培训学习提供重点内容引导。
  考试题型:每套试题的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两类。满分为100分。其中,选择题50分、判断题50分。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考试及格。
  五、时间安排
  统一考试时间范围为2003年5—9月。国家局直接组织的统一考试,由各省级局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可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自主安排具体时间。但确定后,要在考试两个星期前,将有关安排上报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安排监考和从题库中抽取试卷工作。由省级局负责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时间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自主安排,但必须提前向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呈报工作方案,必须先培训后考试,必须使用国家局建立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题库的试卷,必须按照统一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六、考试方法
  (一)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答题时间为120分钟。
  (二)由国家局直接组织的统一考试,每个省份为1—2个考点;由省级局组织的统一考试,按适度集中的原则,由各省级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酌定。
  (三)各考点在考前从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试题。制作试题应严格保密,由专人负责;考试试题必须现场启封。对泄题和作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考场安排:由各考点所在地的省级局负责落实。
  (五)监考人员:国家局直接组织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各省级局组织考试的监考人员,由省级局统一安排。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不少于三名。
  (六)试卷处理: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当场收集装订并密封考试试卷,妥善保存,交付阅卷工作小组。试题的安全和移交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各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组长负责。
  七、阅卷工作
  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的阅卷工作,按“谁组织考试、谁负责阅卷”的工作原则进行。国家局直接组织考试的试卷,由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的阅卷工作组进行阅卷。各省级局的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省(区、市)的阅卷工作。阅卷工作应在考试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并及时将全部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报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考前培训
  全国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统一考试的目的,是“以考促学”,着眼于切实提高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因此,考前培训是统一考试必不可少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此次统一考试,将在统一考试前对法规部门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此后,由这批人员作为骨干师资力量,对本省(区、市)有关考试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培训内容以统一考试规定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各省(区、市)培训工作计划要列入统一考试方案,报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考试纪律
  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应执行全行业统一的考试纪律(具体要求见附件1)。
  十、组织实施
  (一)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由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各省(区、市)的统一考试工作,由各省级局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并实行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
  (二)各省级局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经营管理人员统一考试工作。从关系行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管理人员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时间、人力、物力上提供充分保障,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培训、监考、阅卷等工作。国家局将原来的“全国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各省级局应参照进进相应调整,并及时报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正确处理培训与考试的关系。考试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统一考试来检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促进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因此,能否认真搞好培训工作,是统一考试能否见到实效的关键。培训工作不能流于形式,不能走过场,不能只为了应付考试而背题,培训辅导必须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讲解,帮助应考人员切实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各省级局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抓好培训工作,把工作落到实处,使培训达到应有的效果。对没经过培训就组织统考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四)各省级局应于三月二十日前将考试方案及应考人员名单(用MicrosoftExcel文件格式,见附件3)报送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级局负责制作本省(区、市)参加统一考试人员的准考证(准考证式样见附件4)。国家局将随时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抽查。发放准考证时,请同时收取应考人员与准考证同版的2寸免冠照片一张,以备发放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使用。
  (五)统一考试结束后,国家局将向全行业通报考试情况。考试合格者由国家局统一制发“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从事烟草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资格。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将取消其从事烟草经营管理工作的资格。已经在岗的,应调离岗位。对统一考试不及格的,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视为法律知识不过关,按不合格人员对待。
  (六)建立健全统一考试档案。各省级局法规部门,应将建立健全统一考试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切实落实到实处。国家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统一考试档案应包括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考试成绩等。统一考试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七)各级考试组织部门应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严格的考试纪律。严禁出现漏题、泄密、替考、抄袭、随意增减得分等现象。国家局将派出考试工作巡查组,对各省(区、市)的统一考试组织情况进行抽检、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010-63605264)。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纪律(略)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略)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人员名单(略)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准考证》统一式样(略)


安徽省小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绩溪县轻工链条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皖知初字第002号、最高人民法院(2001)第34号(2000)知终字第10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企业可采取以商业秘密与专利相结合的方式保护自有的技术信息,如将一项完整的技术进行分解,对于其中保密性差的技术申请专利,而将技术的核心部分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只有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才能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小小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小科技公司”)于1998年开始生产链条套筒,并于同年9月15日将“卷制链条套筒系列模具等加工工艺”向绩溪县保密局申报商业秘密备案,其中用于冲压设备的连续模具于1999年5月31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被告张某、被告冯某原系小小科技公司聘用人员。1998年6月,张某与小小科技公司签订《合同议约》,约定张某对小小科技公司的某些特殊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在聘期内必须保守公司生产业务用的一切技术资料,不得外借、外传或转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等。
1998年7月26日,被告链条厂从飞彩黄山链条传动公司购置28A卷管模具一副,后于1999年2月份开始生产链条套筒。小小科技公司发现后,即找张某了解情况,同年2月27日,张某在写给小小科技公司的“请公司领导给予谅解说明”中称:“我利用对工艺技术方面工作之便,提供给链条厂一些技术资料,目前已收回我提供的全部原件,但我无法保证链条厂是否保留了复印件。”为此,小小科技公司于同年3月1日致函链条厂,要求链条厂立即送回经张某之手盗入其厂的属于小小科技公司所有的全部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并声明小小科技公司生产的链条套筒的模具由其法定代表人设计,属于其专有技术。若链条厂在收到声明后仍不拆卸并销毁其利用小心科技公司的资料加工成的在结构原理上与其完全一致的模具,小小科技公司将通过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工业产权。同年12月10日,小小科技公司以链条厂、张某、冯某侵犯其链条套筒模具及工艺技术和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链条厂返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链条套筒模具的图纸资料,销毁侵权模具;赔偿经济损失500万;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审理期间,就小小科技公司所主张的链条套筒模具技术是否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为公众所知,以及该模具图或与链条厂使用的模具图纸是否相同等专业技术问题,安徽省高院委托吉林工业大学链传动研究所进行技术鉴定。该所鉴定认为:1、原告的套筒卷制模具及工艺与冲压行业己有技术及链条行业现有技术,主要结构与关键工序相同或相仿,个别具体结构或工序上的差别也没有技术或性能上的显著进步,因而不能认定为专有技术;2、原、被告提供的图纸所能生产的套筒规格不同,使用的套筒卷制模具,其成形原理与工位数相同,部分工位的成形方法和结构形式不同,由此可以认为原、被告的套筒卷制模具图纸并不完全相同,因而不能认定被告模具是按原告图纸制造的。

四、法院审理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应属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小小科技公司主张权利的生产链条套筒的技术信息,经鉴定部门鉴定属行业已有技术,而非专有技术,且小小科技公司与链条厂套筒卷制模具图纸并不完全相同,链条厂模具不是按小小科技公司图纸制造的,因此,不能认定链条厂侵犯了小小科技公司的技术秘密。关于小小科技公司所主张的包括金盾链条厂等7家客户名单属于其经营信息,由于小小科技公司亦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小小科技公司主张链条厂和冯某侵犯了其技术、经营信息,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小小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小小科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最高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并由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信息,二是经营信息。上诉人公司的技术信息具有新颖性,非为行业内所公知,属于专有技术,而由被上诉人冯某带走的包括金盾链条厂等7家客户名单属于上诉人的经营信息,且对于上述信息上诉人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构成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但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原审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仅凭7份参考文献进行鉴定,将上诉人公司的模具拆解的面目全非,而后从中找出某一零部件的基本成形原理或基本结构原理与某文献中的某部分进行对照,随后即得出上诉人公司的整体模具为公有技术的结论,缺乏科学和事实依据,其鉴定结论法院不得采信等。
二审庭审中,小小科技公司进一步将其技术秘密概括为六个方面的内容。二审法院还查明:链条厂自1998年7月下旬,决定试制、生产大规格卷制套筒,为此,该厂于1998年7月从上海离合器总厂链条总购置28A卷管模具一副,并邀请飞彩黄山链传动公司技术人员江某等4人为套筒模具设计顾问,在28A卷管模具的基础上,于1998年9月中旬实验调试成功。
再查明:链条厂针对小小科技公司认为金盾链条公司等7家客户名单为其经营秘密的主张,于一审期间,曾向原审法院提供东华链条总厂、飞彩黄山链传动公司等厂家出具的证明,证明链条厂与上述厂家早已建立了业务联系。二审期间,链条厂又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双狮链传动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链条厂向该厂供应链条套筒早于小小科技公司。此外,链条厂还向法院提供了由该厂的委托代理人向环球链传动公司、金盾链条制造公司等厂家的有关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有的证明与链条厂早已建立了业务联系,有的证明他们与链条厂发生套筒供货关系,并非因为冯某个人原因,而是企业自己的选择。小小科技公司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小小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而认定的关键在于原审法院委托有关机构所作的鉴定能否采信。原审法院就本案所涉及的小小科技公司生产链条套筒的技术是否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为公众所知以及该公司与链条厂所使用的图纸是否相同等两个专业技术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委托吉林工业大学链传动研究所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单位作出《鉴定意见》后,原审法院公开开庭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质证。鉴定单位指派鉴定小组成员到庭接受了询问,并于庭后又针对小小科技公司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异议进行了书面答复,原审法院并再次开庭进行质证。因此,综合《鉴定意见》及其附件以及鉴定小组成员在庭审中就有关鉴定问题所作的陈述来看,鉴定人员通过对公开文献和国内套筒卷制模具技术现状的分析,以及通过对小小科技公司的模具图纸与链条厂的模具图纸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小小科技公司所主张的技术内容与冲压行业已有技术及链条行业现有技术相比,其主要结构与关键工序相同或相仿,并且小小科技公司及链条厂的套筒卷制模具图纸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得出不能认定链条厂的模具是按小小科技公司的图纸制造的结论。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基本正确,应当予以采信。故小小科技公司上诉称其认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鉴定意见》关于“不能认定被告模具是按原告图纸制造的”意见,并结合链条厂所举的有关其自行开发研制套筒卷制模具的证据,链条厂辩称其套筒卷制模具是由其自行开发研制,有其一定的事实依据。而小小科技公司仅凭张某在“谅解说明”中所称“我利用对工艺技术方面工作之便,提供给链条厂一些技术资料”,即认为链条厂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其套筒卷制模具技术,证据尚显不足。
鉴于小小科技公司所主张的5项技术内容已经成为公知公用技术,链条厂的套筒卷制模具由该厂自行开发研制而成,因此,小小科技公司指控链厂、张某侵犯其套筒卷制模具技术秘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在小小科技公司向金盾链条制造公司等7家链条制造企业供应套筒产品前,链条厂作为生产链条配套件的专业厂家,早已与其中的大部分企业建立了业务联系,形成配套关系,与其中的个别企业发生业务联系虽晚于小小科技公司,根据现有证据表明,也并非因被上诉人冯某的缘故,而是客户的自愿选择。因此,小小科技公司以上述7家客户名单为其经营秘密为由,指控冯某将这些客户名单带到链条厂,链条厂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这些客户名单,侵犯其经营秘密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佐证,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小小科技公司虽然由于证据不足败诉,但其将公司的卷制链条套筒系列模具等加工工艺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并将其中用于冲压设备的连续模具作为实用新型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以商业秘密和专利方式共同保护公司重要技术信息的做法却是值得称道的。因此,我们也借由本案,来谈一谈将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相结合保护企业重要技术信息的做法及意义。
在之前的案例中,通过对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取舍问题的探讨,我们已经知道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利弊,并且明晰了在同一技术上,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不可能并用的,因为如果选择以专利保护就意味着必须通过公开、审核等程序将技术予以公开,而一旦公开,技术信息不再具备秘密性,也就不再能构成商业秘密,无法再以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了。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以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并用的对象并不是指同一个技术,而是一系列技术,或者某些技术里的不同技术方案、手段。
将商业秘密和专利有机结合起来保护企业的技术信息,可采用多种方式,如将一项完整的技术进行分解,对于其中保密性差、能通过简单的测量、计算等反向工程即可掌握的技术申请专利,而将技术的核心部分或对于技术可实现优化的附加特征,如产品的配方、设计图纸、工艺程序等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或可通过将一项完整的技术分解,隐藏整体技术而分别申报专利,使其他人不能从专利申请文件中得知整体技术,从而达到既申请了专利,获得了法律保护,又没有公开整体技术的目的。
企业若决定采取以商业秘密与专利相结合的方式保护自有的技术信息,需要通过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性强弱、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难易程度、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以及经济价值的大小等因素进行考察,之后才可决定对哪些信息采取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哪些又采取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只有选择了适当的方式,才能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