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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42:18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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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防范保险资金管理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近几年来,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的重大战略,不断加快保险业务发展,扩大保险资金规模,推动保险资金管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经过全行业艰苦努力,保险资金管理发生了深刻变化,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健全,投资渠道日渐拓宽,投资收益稳步提高,有力地支持了金融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有效地提高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保险资金管理的风险因素正在不断增多,跨市场和跨行业的风险,开始向保险业渗透和传递,有些风险可能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必须引起保险机构的高度重视。我国保险资金管理起步较晚,基础制度建设滞后,内部控制机制薄弱,普遍存在重投资、轻内控,重收益、轻风险的现象,违规运作行为时有发生,已经成为保险资金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保险资金管理是保险业防范风险的生命线,也是全行业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风险意识,增强改善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强化披露,采取新的方式,运用新的手段,科学评估保险资金管理风险,逐步构建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新型风险管理体系。

  二、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建立新的管理体系

  今后一个时期,保险机构要把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保险资金管理运营风险,摆上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使之成为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助推器”和“安全网”。

  改进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保险当事人切身利益为根本,以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全局为出发点,以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为重点,继续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资产与负债、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管理机制,推进风险管理由被动防范向主动控制转化,稳步实现保险资金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树立科学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构筑严密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完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改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化解累积风险,有效遏制重大风险,建立具有保险特色的资金风险管理文化,确立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品牌优势,使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成为保险机构重要的利润来源,不断增强保险业核心竞争能力。

  推进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全面规范保险资金管理操作流程,完善保险资金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稳步实施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确定保险资金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职责和法律关系。进一步推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改进风险管理方式,优化信息技术系统,强化风险监测手段,提高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能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治理商业贿赂,提高管理人员素质,防范管理和运营风险。

  三、改革体制,健全机制,构建风险管理架构

  完善组织架构是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保险机构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和系统化原则,进一步理顺保险资金管理关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快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保险公司要继续推进专业化管理,改进运作模式,建立统一调度、集中运用、全程监控的资金归集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资产的战略配置、投资监控和绩效评估等职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商业银行签定托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委托银行办理托管资产存管、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稳步实施保险资产的第三方托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借鉴国际管理经验,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建设,规范运作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管理受托资产,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保险机构要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职责,严格规范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保险资金管理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的机制;要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董事会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负有最终的责任。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增强董事会独立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董事会要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资产战略配置和投资策略,决定重大投资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基本战略,监督评估风险管理执行情况。监事会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资金管理行为。

  保险公司要建立专业管理支持体系,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资产管理政策,调整资产战略配置,制定投资管理指引,按照市场原则选择专业管理机构,建立专业管理机构绩效考核机制。保险资金管理公司要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各类风险,定期报告风险管理状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兼任首席投资管理执行官或主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聘任、更换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四、加强内控,细化流程,规范风险管理行为

  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是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保险机构要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指导思想,制定铁的规则,依法合规运作,严格财经纪律,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保险机构要按照“分工明确、独立制衡”的原则,从负债匹配、投资决策、指令执行、交易操作、风险管控、信息披露等方面入手,全面修订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管理,定期检查、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确保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细化投资操作流程。保险机构要制定资金管理操作流程,明确流程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使之覆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等全部过程。要梳理和揭示资产管理的主要风险,严格分离投资业务前台、中台、后台的岗位责任,制定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做到风险评估在前,投资交易在后。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合规运作,不得违反程序。

  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建立保险资金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度。发现可能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苗头或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报告,督促相关部门迅速整改,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说明事件背景、处置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五、改进技术,完善系统,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是提高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保险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引进成熟市场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完善技术支持系统,推动风险管理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管理相结合方向转变。

  推行资产负债管理。保险公司要建立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机制,完善保险产品资产专户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确定资产管理的最佳组合。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投资产品与保险产品的衔接,建立产品设计、市场销售和投资管理协调运作的机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主动参与保险产品前期设计,发挥资产管理专长和了解其他市场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开发新型保险产品,进一步防范保险产品的定价风险。要严格按照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要求,以战术配置和组合管理为重点,精心管理受托资产,切实防范资产错配风险。

  改进风险管理技术。保险机构要积极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设置科学的风险监控指标,运用风险价值、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工具,评价、预警和监控投资管理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保险资金管理规定,建立资金管理风险预算,合理确定投资方向和比例,按照风险限额运作,避免涉足风险较大、超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投资业务。

  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保险机构要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技术支持体系建设,规范系统开发、运行和管理,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保险市场和其他市场的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降低操作风险。

  六、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执行问责制度是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保障。各级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员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树立依法合规管理观念,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保险机构要按照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的原则,承担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运作等各项责任。监管机构要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抓紧制定有关规则,严格市场准入,规范运作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责任明晰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建立积极、稳健、有序的市场秩序。

  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机构要建立投资管理人员考察、评价、监督、激励等管理机制,完善述职制度,考核任期经营业绩、管理能力、职业操守和履职情况。要严格执行资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实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度,严禁私设账外账,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现金方式接受或支付佣金。有关资金管理合法收取的费用,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通过银行账户划转,切实维护保险机构诚信规范的社会形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险机构要定期开展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薄弱环节、要害部位、主要业务和重要人员的风险,加大违法违规事件的检查力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保险资金管理政策,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任何违法违规事项,无论是否造成损失,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等违规投资的要坚决撤换,不得易地同级任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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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大型国合商业零售企业中倡导对销售商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的通知

商业部 国务院经贸办 等


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大型国合商业零售企业中倡导对销售商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的通知
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办、商委、商业厅、粮食
局、供销社、经济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近几年来,国有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以下简称“国合商业企业”)采取各种措施狠抓商品质量管理,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对市场的侵入,一些商业零售企业目前实行的对售出商品实行先行负责的办法就是其中之一。实行这一办法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使双方蒙受
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合商业的信誉,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为此,经研究决定首先在大型国合商业、零售企业中倡导“对销售的商品质量实行先行负责”的做法。同时希望其他有条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也实行先行负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销售的商品质量实行先行负责”,即在生产和销售规定的责任负责期内,在符合退换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商店可先进行商品的修理、换退货、侵权赔偿处理,如因产品生产内在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伤亡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可由售出单位协同受害方一起向生产
企业追偿责任,解决售出商品的质量纠纷。尔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生产者、储运者责任的,由商店向责任者追偿先行负责的费用。商店开据的商品售货凭证就是与顾客形成的合同,有义务对售出商品质量先行负责。这也是国合商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充分体现,对抵
制假冒伪劣商品进入主渠道,树立和维护国合商业的信誉与形象,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提倡商业零售企业在目前国家规定“三包”范围以外,向生产企业订购商品时,列出质量责任条款,以明确责任。大型国合商业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质量法》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并向消费者公布本企业的退、换货制度及实施细则和积极实行先行负责
的办法,首先解决好经销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三、加强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有条件的可设立“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基金”用于先行开支。也可以按照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自愿的原则,建立“商品质量保障金”或由工商双方向保险公司就商品质量投保。同时要加强商品购销调存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特别是严把
进货质量关,做到谁进货谁负责。坚决打击收受回扣,故意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
四、各地国合批发企业,要积极支持零售企业对销售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做好批发商品的质量管理与服务管理工作。
五、各生产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支持这项工作,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出厂检验,承担应负的责任;各级生产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引导、协调工作,使之得以很好地贯彻执行。
六、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这项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与困难,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且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细则,注意把先行负责与抓服务质量、商品质量管理,增强企业
竞争机制,落实企业内部质量奖罚等工作结合起来,使这项工作真正抓出成效。
七、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商业企业做好这项工作,协调解决商业企业落实先行负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地商委、商业厅、粮食局、供销社将实行先行负责的大型零售企业和自愿实行的中、小型零售企业名单及时函报商业部。



1993年3月6日

司法部关于特邀律师注册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特邀律师注册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我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律师执业证及199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的通知》后,一些省司法厅询问如何处理特邀律师注册的问题。
实行特邀律师制度是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为解决律师数量不足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措施,特邀律师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逐年进行,律师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颁布后,特邀律师已无存在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对遗留的特邀律师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以保持律师改革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律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今年注册时,对现有特邀律师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对于已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的特邀律师,今年注册时一律转为专职律师。
2.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规定可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特邀律师,可予以注册,并按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程序申请律师资格。
3.对于不能按上述两种情形转为专职律师,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特邀律师,可以继续注册:
(1)在1997年1月1日《律师法》生效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特邀律师执业证;
(2)身体健康,能够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各地接到通知后,按规定办理特邀律师的年度注册,对于需核发特邀律师执业证的,请各地将需核发特邀律师执业证的人数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经审查后核发。
2001年度年检时,终止特邀律师注册,司法部将公告正式取消特邀律师。
有关特邀律师的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认真执行,今后我部对特邀律师问题不再另发文件。



1999年6月16日